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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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中国政府负责国家储备粮食和各类重要物资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

“储备”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支撑,对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和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1. 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首要职责是储备粮食和其他重要物资。

储备物资的种类涉及石油、天然气、稀土、有色金属、化肥等多个领域,其储备数量的大小和储备地点的位置,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2. 组织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的交易经过长期的积累、管理和投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累积了大量的储备物资,这些物资的交易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组织和协调。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此过程中需进行管理、监督、评价以及支付等一系列服务,保证储备物资能够在必要时迅速调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

3. 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承担着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的职责。

针对市场上物资价格高涨、供应不足等情况,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发布市场供需信息、制定政策,用储备物资稳定物价、促进市场平衡。

4. 处理农村剩余粮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负责处理农村剩余粮食。

农民在丰收季节总是面临存粮难的困扰,储备局的职责之一就是把农民手中的农村剩余粮食购买下来,做到及时出货及时收购,保证农村老百姓的收入和生活,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储备量。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重要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保证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

粮食和物资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之一,为了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政府在储备食品的同时也要储备其他重要物资。

1. 保障国家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有大量储备物资可以在必要时调用,以确保国家不会因为食品和物资短缺而陷入危机。

同时在长时间的粮食极端状况下还能将储备物资投入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2. 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国家保持经济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

本文将详细探讨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清单,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国家层面的职责2.1 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政策•研究和制定粮食安全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工作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

•完善粮食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2 监测和预警粮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了解粮食生产、供应和储备情况。

•分析和评估粮食安全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防范粮食安全风险。

2.3 组织和指导粮食生产•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民的种植技能和管理水平。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2.4 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2.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三、地方层面的职责3.1 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粮食安全工作的合力。

3.2 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加强粮食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安全问题。

3.3 支持农民发展农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4 组织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保障农民的利益。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确保地方的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

3.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粮食安全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明确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

下面是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监管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 预测、评估国内外粮食市场走势,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 监督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存等环节,保证粮食质量与安全;4. 负责粮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粮食风险防范,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企业的监测和监管;6. 推进粮食安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

二、农业部门职责1. 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技术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增产、提质;2. 推行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作物抗性,保证农产品质量及安全;3. 加强对种植业企业生产流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种植业企业行为;4. 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推广良种,保证种子质量与安全。

三、质检部门职责1. 负责实施国家有关粮食检验检测认证制度;2. 加强质量监控,确保粮食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3. 完善粮食质量风险监测预警,遏制影响粮食安全的非法行为;4. 推进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四、公安部门职责1. 打击各种粮食犯罪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 完善粮食防伪溯源技术,遏制假劣冒充伪造行为;3. 建立粮食安全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走私、安全问题严重的粮食产品;4.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公平、稳定。

五、储备部门职责1. 负责国家粮食储备和储备物资的采购、销售和管理;2. 组织储备粮食的仓储、保管、保鲜、防虫等管理工作;3. 统筹安排储备粮食的供应和调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六、企事业单位职责1.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所生产的食品安全;2. 完善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3. 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员工粮食安全意识的培养;4.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群的食品安全保护工作。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模板】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模板】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
第二十四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协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景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
积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过程服务。
第十条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1
区粮食局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供求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企业引入粮源充实库存,确保全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第十七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
附件: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牵头单位
主要分项工作
对应正文
条款
分项要点
分项细化
1
区粮
食局
抓好粮食收购

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7.…….。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对未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4.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5.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6.…….。
2
3.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安全设施投资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
12
安全警示标识
1.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利用图文形式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在设施设备检维修、收发粮作业、粮食熏蒸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3.在检维修、各种作业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
4.…….。
13
外包(租)业务管理
1.同一作业区域外包(租)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2.作业现场应指定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协调现场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对承包(外包)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选择使用合格的承包(外包)商。
2.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培训,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对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粮食仓储工作的关键之年。

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2024年的粮食仓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做好2024年粮食仓储工作,需要制定一份关于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以确保粮食安全和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顺利运行。

一、强化仓储设施建设1.完善粮食储存设施。

加大对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力度,提高粮食储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发展现代化粮食仓储技术。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水平,减少粮食损失。

3.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管。

建立健全仓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健全粮食储备体系1.加强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国家粮食储备能力。

2.建立健全粮食调度机制。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粮食调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严格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提高粮食储备的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品质安全管理1.严格质量监管。

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测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粮食储存保管。

严格执行粮食储存保管制度,及时清理、除虫、通风等措施,保障粮食不受污染。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粮食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上的粮食安全达标。

四、提升粮食仓储管理水平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粮食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2.强化信息化管理。

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粮食仓储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3.加强仓储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水平。

五、加强危机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制定粮食仓储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危机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粮食仓储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津粮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结合本市政府储备规模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十四五”期间逐步在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1.政府统筹、企业申报。

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明确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布局;有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条件进行核查,指导企业申报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督促承储企业按标准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2.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按照先面粉、大米后食用油,先重点后一般的次序,先在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后逐步推广到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一)实施范围本市辖区内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的口径予以确定。

(二)企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3.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4.粮食经营台账齐全;5.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6日国家局第8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1)。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第六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粮食仓储工作任务清单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粮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粮食仓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2024年粮食仓储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以下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一、提高仓储设施建设水平1. 加快仓储设施建设的进度,确保仓库、仓房、库区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工期进度。

2. 完善仓储设施的管理制度,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3. 加强对仓库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加强粮食仓储技术改造1. 推广先进的粮食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2. 普及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粮食仓储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3. 加强仓储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监测,确保粮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1.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2. 加强对粮食质量的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品质问题。

3. 加强对粮食防蛀、防霉、防潮等措施,确保存储粮食的品质安全。

四、提高粮食防灾抗灾能力1. 制定粮食仓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2. 加强对粮食灾害风险的监测预警,提前准备好救灾物资和设备。

3. 加强对粮食灾害的应急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加强粮食仓储企业管理1.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2. 强化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素质和综合能力。

3. 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强化政府监管和政策支持1. 完善粮食仓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2. 加强对粮食仓储行业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 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粮食仓储安全。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1. 加强与粮食生产、流通、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粮食仓储工作的开展。

2. 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粮食仓储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构建六大责任体系 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构建六大责任体系 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构建六大责任体系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文袁洪粮食安全是民生保障之要、国家安全之基。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粮食安全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政治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达州纪检监察系统始终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执纪就跟进到哪里”,深入践行“纪委书记盯粮库”要求,着力构建粮食安全责任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系列组合拳,全力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取得了积极成效。

构建粮食安全党政主体责任体系达州系产粮大市,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认真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忠实履行粮食安全监督执纪职责,推动建立粮食安全责任清单60项,全力保障粮食安全。

细化党政主体责任清单。

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细化明确各级党政“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地方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健全粮食生产保护机制、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等6项责任事项。

强化党政主体责任落实。

市委市政府多次专题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市纪委监委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粮食购销领域工作5次,提出推动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建议19条。

紧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强化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防范化解粮食安全风险等情况专项巡察,确保粮食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整改、早清零。

构建粮食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责任体系聚焦以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不清、履行出资人职责混乱等问题,坚持一手抓问题整改,一手抓责任体系构建,压紧压实主管责任。

优化粮食主管机构设置。

着力对2019年机构改革后6个县(区)粮储中心代行粮食行政职能进行调整优化,目前全市7个县(市、区)发改局均增挂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市发改委内设粮食科室3个,工作人员由7名增至12名;各县(市、区)均已内探索达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袁洪(左二)调研安全生产工作。

2024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三篇)

2024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三篇)

2024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一。

为贯彻落实我库安全生产职责,保护直属库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____律、法规和《____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粮食)结合我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直属库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直属库安全生产制度,同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科室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四、各科室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积极配合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各科室必须加强本科室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提高本科室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七、各科室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八、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的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九、仓储科安全生产工作1、仓储科____对仓库的安全工作,在储粮上严格按照三、七、一的粮情检查制度及四无粮仓的要求管理,严格执行《保管员职责》和有关粮情检查、检测的规定,确保储粮安全。

2、严格储粮化学药品的管理和熏蒸作业现场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3、粮食出入库期间加强对外包作业队人员各机械设备的管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储备体系,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模布局第三章激励约束第四章动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完善储备体系,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0〕7号)和平安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是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四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总量合理、动态调整、因地制宜、渐进到位、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统筹建立。

第五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可结合市场合理周转,确保常储常新,库存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和监督。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嘉政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制度完备、标准统一、管理规范、实时在线、精准有力,国有企业的活力、创造力、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二、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部门职责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分别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出资人代表机构作为授权主体,要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对政府出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

粮库监管责任清单制度范本

粮库监管责任清单制度范本

粮库监管责任清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储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粮食储备库以及其他粮食储备设施的监管。

第三条粮库监管责任清单制度是指将粮库监管责任细化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明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实现粮库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粮库监管责任清单制度遵循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监管职责第五条粮库监管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粮食储备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完善粮库监管制度;(三)对粮库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四)及时发现和处理粮库安全隐患;(五)定期上报粮库监管情况;(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粮库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粮食储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共同承担。

三、监管内容第七条粮库监管内容包括:(一)粮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二)粮食储备计划和调拨;(三)粮食质量安全和储存条件;(四)粮库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五)粮库信息安全和管理;(六)其他监管内容。

四、监管标准第八条粮库监管标准包括:(一)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标准;(二)粮库建设和设施维护标准;(三)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标准;(四)粮库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粮库信息安全和管理标准;(六)其他监管标准。

五、监管措施第九条粮库监管措施包括:(一)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二)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现场查看和检测;(四)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通报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六)其他监管措施。

六、责任落实第十条粮库监管责任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粮库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粮食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粮库监管工作进行自律,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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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2.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3.对陈粮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4.对低于或超出规定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amp;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5.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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