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中国政府负责国家储备粮食和各类重要物资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
“储备”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支撑,对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和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1. 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首要职责是储备粮食和其他重要物资。
储备物资的种类涉及石油、天然气、稀土、有色金属、化肥等多个领域,其储备数量的大小和储备地点的位置,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2. 组织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的交易经过长期的积累、管理和投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累积了大量的储备物资,这些物资的交易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组织和协调。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此过程中需进行管理、监督、评价以及支付等一系列服务,保证储备物资能够在必要时迅速调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
3. 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承担着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的职责。
针对市场上物资价格高涨、供应不足等情况,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发布市场供需信息、制定政策,用储备物资稳定物价、促进市场平衡。
4. 处理农村剩余粮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负责处理农村剩余粮食。
农民在丰收季节总是面临存粮难的困扰,储备局的职责之一就是把农民手中的农村剩余粮食购买下来,做到及时出货及时收购,保证农村老百姓的收入和生活,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储备量。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重要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保证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
粮食和物资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之一,为了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政府在储备食品的同时也要储备其他重要物资。
1. 保障国家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有大量储备物资可以在必要时调用,以确保国家不会因为食品和物资短缺而陷入危机。
同时在长时间的粮食极端状况下还能将储备物资投入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2. 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国家保持经济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工作计划1
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工作计划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工作计划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执法督查工作计划框架: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明确执法督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
二、执法督查重点1.粮食购销活动监管: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购销活动的合规性。
2.储备粮管理督查:定期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条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3.物资储备情况检查:对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储存条件等进行核实,确保物资储备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需求。
三、执法措施和手段1.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根据执法督查重点,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
2.实施现场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等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3.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执法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3.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重点和执法措施,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执法督查工作能够按计划有序进行。
六、总结与评估定期对执法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执法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法督查工作计划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同时,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安全稳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10.25•【文号】国粮办应急〔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国粮办应急〔2023〕120号一、粮食入仓作业(一)作业准备1.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检查劳务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监督外包作业单位必须为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根据仓型及粮食的运输方式、品种和数量,制定接收方案。
3.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交底,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4.粮仓装粮前,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设施是否完好。
??5.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其职责。
6.粮仓第一次装粮前,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
7.组织检查作业线上的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前组织空载运行,确保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8.主动与医疗救治、应急消防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应急救援协同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安全事件时能够高效协同救援。
(二)作业实施1.组织卸粮作业时,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车辆进入。
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穿着有反光警示标识的工作服。
2.粮食入仓时,仓窗打开并开启排气扇,避免在有限空间内产生过高浓度的粉尘。
3.加强各类设施设备的检查,一旦发现隐患或出现故障,需要停车处理的,立即停车,并暂停粮食入仓作业,待隐患和故障排除后恢复入仓作业。
4.作业现场负责人加强检查督导,提示作业人员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设置车辆进出通道,安排专人指挥作业车辆;加强作业暂停休息期间现场管理,防止无人监护擅自作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6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6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7.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6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以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为载体,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粮食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对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2019年以来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都对推进优质粮食工程作出明确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在促进农民增收、增加优质粮食有效供给、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增效、满足百姓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您提出的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等持续加大优质粮食工程支持力度的建议,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强化顶层设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方案的编制工作。
2021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强调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重大意义,部署开展粮食绿色仓储、品种品质品牌、质量追溯、机械装备、应急保障能力、节约减损健康消费“六大提升行动”,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考核监督,为启动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二、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国粮执法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3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今年将全面强化粮食和战略储备监管
龙源期刊网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今年将全面强化粮食和战略储备监管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9年第04期1月1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我国粮食收储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比重大幅提高,优质优价特征更加明显。
2019年,我国将全面强化粮食流通和战略储备监管,全力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张务锋介绍,2018年全国各类企业收购粮食7200多亿斤,没有出现大面积“卖粮难”。
政策性粮食不合理库存消化近2600亿斤,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连获丰收,供给总体宽松,但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稻谷连续多年产大于需,阶段性过剩特征明显;小麦产需基本平衡,但优质专用品种供给不足;玉米种植结构连续调整,且工业消费快速增长;大豆产需存在缺口,进口量仍然较高。
粮食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依然艰巨。
张务锋指出,今年将全力抓好粮食收储和储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强化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粮食库存大清查和创新完善执法监管等举措,加快构建高效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和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张务锋说,按照“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依法对中储粮公司承储的中央事权粮棉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棉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这是压实各方责任、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将认真组织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确保结果公平公正;优化制定2019年度考核方案,调整完善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他说,对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首考”,各地要加强地方储备管理考核,做到监管到位、风险可控、确保安全。
要以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为抓手,全面强化粮食流通和战略应急储备监管。
按照中央部署,围绕查清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把摸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实底作为首要任务,確保焦点不散、靶心不偏。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正式挂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正式挂牌
作者:
来源:《粮食科技与经济》2019年第10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管机构改革方案,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4个垂直管理局陆续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国家局垂管机构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我国物资储备改革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丽瑛、卢景波、黄炜、韩卫江同志分别出席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安徽局、青海局、宁夏局、山西局的挂牌仪式并讲话,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山东、广西、宁夏等省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挂牌仪式。
这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管局机构改革是面向新时代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大改革,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带有创新性、突破性特点。
张务锋等国家局领导同志在讲话中要求,各垂直管理局要以挂牌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09-29 http:///html/xinwen/2019-09/29/content_246783.shtml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中央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央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粮食和物资的供应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确保国家储备的充足和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中央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特发布本指导意见,以加强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加强储备管理机构建设为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各级储备管理机构应依据本意见的要求,组建专业化、高效化的工作团队,确保储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储备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并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储备监管体系1.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力度。
储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储备质量进行抽检,确保储备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建立储备信息采集和监控系统。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及时采集和监控储备量、品质、库存情况等重要信息,为储备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储备管理机构应密切配合农业、商务等部门的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确保储备管理工作的协同性。
三、加强储备物资的统筹调配1.科学制定年度储备计划。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需求和供应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储备计划,确保储备的数量和结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需求。
2.加强区域储备的统筹调配。
各级储备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区域储备的存储和调度,确保储备物资能够及时调配到需要的地方。
3.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储备管理机构应积极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储备物资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安全管理1.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检测工作。
储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检测,确保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建立储备物资的追溯制度。
储备管理机构应建立物资的追溯制度,确保物资来源可查、质量可追溯。
3.加强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
储备管理机构应对仓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储备物资的安全存储。
五、加强储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建立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6日国家局第8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1)。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第六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11.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储备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共同研究起草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电子邮件方式。
邮箱为*****************.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邮政编码:100834,信封上请注明“《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方式。
联系人:杨林,************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1月9日附件1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粮仓规〔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9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 9 月 8 日第 90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22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修订《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为进一步规范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现予公告。
原国家粮食局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2月30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涉粮涉储违规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 12325 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便民高效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
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职责负责承办查处举报线索等工作。
第二章接收受理第四条举报人可拨打热线电话或者登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8:30-12:00,13:00-17:00;网站全天候24 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热线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被举报对象、诉求目的描述不清等举报基本要件不全的;(三)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或者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计划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计划为了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年度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计划。
该计划旨在确保国家有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措施。
一、背景和目标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年度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计划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确保国家粮食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 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的能力;3. 加强粮食质量管控和粮食储备管理;4. 推动粮食科技创新和生产方式转型;5. 促进粮食流通和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发展。
二、计划内容1. 粮食储备规模根据国家实际需求和市场状况,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确定年度粮食储备目标。
根据去年粮食产量和消费情况的综合评估,合理确定今年的粮食储备规模。
2. 粮食储备布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和物流条件,制定合理的粮食储备布局。
优先保障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的平衡发展,确保各地区都能及时获取到储备粮食以满足食品安全需求。
3. 粮食质量管控为确保储备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监管。
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加强采样检测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质量问题,避免粮食库存的质量下降。
4. 自然灾害应对考虑到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和储备的影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预案和措施。
加强灾情监测和评估,及时调配储备粮食用于抗灾救灾工作,并开展紧急储备供应保障。
5. 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为提高粮食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鼓励粮食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推动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优化种植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6. 市场监管和流通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波动。
规范粮食流通体系,加强对粮食质量、储存条件、出入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粮食流通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国粮发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6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14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国家标准的拟订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以及对相关团体标准的指导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制定、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以及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发展规划,并保障所需必要经费。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相关研究纳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适时转化为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标准。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或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立足实际,对接国际,转化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储备标志及使用规范》等4项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储备标志及使用规范》等4项国家物资储备行业标准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1.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储备标志及使用规范》等4项国家物资
储备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储备标志及使用规范》《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的包装、标识、堆码和存储》《中央储备糖的包装、标识、堆码和存储》《国家储备天然橡胶金属箱式托盘技术要求》等4项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cn(征求意见稿可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业务频道-标准质量http///html/ywpd/bzzl下载)。
联系人:颜婷婷
联系方式:************
附件:1.《国家储备标志及使用规范》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2.《国家储备天然橡胶的包装、标识、堆码和存储》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3.《中央储备糖的包装、标识、堆码和存储》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4.《国家储备天然橡胶金属箱式托盘技术要求》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5.意见反馈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关于第一批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评估结果的公示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关于第一批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评估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4.11.0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关于第一批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评估结果的公示
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我们对2021年选定的第一批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开展了评估工作。
按照有关程序,现对通过评估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63家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反馈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9163
邮箱:***************.cn
附件:通过评估的第一批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物资储备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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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填表说明
一、仓容基本情况统计表(A表):
1.单位编码:由全国统一的行政编码(编至县,具体见附件)加两位数字表示的本县(本基层汇总单位所辖范围)内粮库代号组成。
据此,
省、地区(市)、县(市)粮食局及其所辖的每一个库点,其编码都是唯一的。
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农场总局和大连北良有限公司粮库编码,其前2位分别采用“91、92、93、94和95”,另加上两位数字表示省的
数字+两位表示地区(市)的数字+两位表示粮库代号的数字”表示。
在实际操作中,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各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
码,所以具体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2.有效仓容:指完好仓容和经过维修以后已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需大修”、“待报废”的仓容不包含在“有效仓容”中。
3、完好仓容:指不经采取铺垫、“包打围”等措施就能直接以散装方式储粮的散装仓容和仅能以包装方式存粮的包装仓容;包括的仓型
有:普通平房仓、楼房仓、高大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板立筒仓、砖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仓;
4. 统计填报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公司(集团)以及黑龙江农垦系统(今年在本项统计工作中简
称为“国有粮食系统”)有隶属关系的粮食仓储企业和事业单位。
粮库仓容统一按照“实际仓容”统计。
原则上一个独立法人
粮库为1个统计填报单位(粮库);但对于有些地区粮改后县(市)只有一个收储公司(或购销公司)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且各
粮库是该公司报帐单位的,按报帐单位为统计填报单位。
对于附营企业、已改制企业,只统计其中为国有粮食系统控股的企
业。
5.散装仓容:仓内净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6.包装仓容:仓容建筑面积×70%×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175kg/m2)。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堆包层数:按实际堆包的最大层数计算,但堆包层数最高不得超过24层。
7、实际仓容:区别于设计仓容而言,指实际可以储存标准中等小麦(密度750kg/m3)的有效仓容的数量;
8.仓容统计方法:
(1)散装仓容按实际仓容统计;包装仓容按设计仓容统计;具体计算可按照第5、6条给出的公式计算;洞库、特殊形式的楼房仓等不易采取上述方法确定仓容的特殊仓型按设计仓容或实际存放情况统计;
(2)按包装和散装分别统计,确定一个仓库为包装或散装仓的依据为设计图纸;若因年代久远等设计图纸丢失的,以近期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即凡是近5年内曾安全储存散装粮的,以散装仓容统计,从未存散粮的以包装仓统计;但一个仓只能按散或包装中的一种方式统计;
(3)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为计量标准;
(4)仓容分类以建成年限为标准划分;
9、世行项目仓容:指国家于1992年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粮食流通项目建成的仓容;
10、三批国家粮库项目仓容:指1998年500亿斤、2000年200亿斤和2001年200亿斤三批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成的仓容和正在建设的仓
容;
11.三批新建国家储备粮库粮库和世行项目仓容的统计要求:
三批新建的国家储备粮库,凡不属于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的,均由省级粮食局填报。
其中已建成的粮库按实际仓容统计,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仓容填定。
世行项目由省级粮食局负责组织各级粮食局和粮库统计。
但所有权已归属中储粮公司和中谷集团公司的粮库,由2个公司分别统计。
为防止遗漏,各省级粮食局在统计报告中须说明本省未予统计的归属上述2个公司的世行项目粮库名称及仓容量。
12.烘干塔的进料、出料备载仓的容量不统计在总仓容内。
13.简易储粮设施、地坪和罩棚的仓容单独统计,不计入“粮库有效仓容”内。
14.转入:除新建以外的本单位本期新增的仓容数。
15.转出:除报废、待报废以外本单位本期减少的仓容数,包括使用功能的长期(一年以上)改变而减少的仓容数。
二、分仓型仓容统计表(B表):
1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17.钢板筒仓:含钢板立筒仓和钢浅圆仓,不包括钢板平房仓。
18.钢筋砼及砖立筒仓:含砖立筒仓和钢筋砼立筒仓;
钢筋砼立筒仓:指仓体是由钢筋混凝土建成、设备配套的群体立筒仓;
砖立筒仓:指仓体由砖砌并有设备配套的群体立筒仓;
19、钢筋砼浅圆仓:指仓体是由钢筋混凝土建成、设备配套的群体浅圆仓;
20、砖圆仓:指仓体由砖块(或石块)砌的单体圆形粮仓;
21、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三、简易储粮及中转设施统计表(C表):
22.简易仓:除 A表列举的仓型以外的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土堤仓、钢板PVC仓等。
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23.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4.其它露天储粮设施:包括席穴囤、钢筋囤等。
25.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6、专用码头:本单位能够日常使用的配套建设的码头泊位,且距库区在1公里之内、单个泊位在200吨以上的码头。
27、地坪:指可用于储粮的硬化地面,不包括晒场、仓间地坪。
四、机械设备统计表(D表):
27.称重设备:指独立的称重设备,烘干机等设备中自带的称重器、磅秤不统计在内。
地中衡:称重能力在15吨以上的主要用称量汽车运粮的设备。
其它机械电子秤指称重能力在1吨及以上、15吨以下的设备。
28.烘干设备:其烘干能力按设计能力统计。
29.通风设备:指直接用于储粮的通风设备,包括地上笼通风系统、轴流风机、离心风机等,不包括仓房屋顶的换气扇、排风扇。
30.检测设备:仅统计单台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但容重器、水分仪、砻谷机单台价值不足2000元的,按同类产品总价值计(总价值4000元,则填2台。
31.运输车辆:指运粮车、运粮拖拉机、公铁两用车等。
、
32.装配了环流熏蒸系统的仓容量:包括老仓库经改造增加了环流熏蒸设备的仓容。
五、粮库其它相关情况统计表(E表):
33.油池油罐:对单个容量在50吨以下的不做统计。
34.在岗人员总数: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的总数。
35.储粮药剂:指除清消剂以外的储粮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