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版
门店广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店广告行为,提高广告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门店广告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门店广告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四条门店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审查、发布、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五条门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含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内容的;(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等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级标志的;(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或者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的;(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门店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等信息;(二)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数据、图片、视频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三)不得利用他人名义、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四)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五)不得违反广告审查、发布、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门店广告内容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优惠信息;(二)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五)其他需要明示的信息。
第三章广告形式管理第八条门店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混淆的广告形式;(二)不得使用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形式;(三)不得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广告形式;(四)不得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形式;(五)不得使用可能对消费者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不良广告形式。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广告管理规章
商业银行广告管理规章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商业银行广告,是指商业银行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布的有关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明确、文明、节约的原则。
二、广告内容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第五条商业银行广告内容应当突出产品特点、服务优势和价格信息,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比较手法、数据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广告内容涉及金融风险的,应当明确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不得隐瞒、淡化或者误导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广告不得含有对竞争对手的不当评价、诋毁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广告发布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广告应当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并保留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广告发布前,应当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广告发布后,应当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四、广告审查与责任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广告审查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广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广告审查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五、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广告违反本规章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广告违反本规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由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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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应用中,请确保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
广告宣传业务管理办法
广告宣传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步促进本公司广告宜传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广告业务由公关部负责推行。
第三条公关部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广告宣传计划方案,包括选择广告宣传的对象、方法、时间与费用等。
2.制作广告宣传用品,包括广告张贴画、广告牌、传单等。
3.实施广告宣传计划,与广告代理商接洽与交涉。
4.为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进行市场调查。
5.测定广告宣传的效果。
6.对制造部和销售部提供广告宣传效果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广告宣传计划的制订工作由公共关系部部长负责。
1.在制订广告宣传计划过程中,必须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2.计划方案在实施之前,必须再次送交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与建议。
第五条在制作广告宣传用品时,必须选择最佳的合作对象和宣传用品。
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应注意选择效果明显的广告宣传形式,包括奖品交换方法、提供旅游等。
同时应注意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广告宣传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但都必须在广告预算范围内进行。
同时,实施广告宣传之前应听取广告业务机构的意见,并根据业务情况委托广告业务机构实施广告宣传。
第七条广告媒介原则上规定如下:
1.报纸、杂志、广告张贴画和传单。
2.邮寄广告。
3.电视和广播。
4.广告牌与广告设施。
5.挂历与效率手册。
广告加工厂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加工厂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告加工厂所有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质检、销售、售后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广告加工厂设立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业务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职责:1. 制定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2. 监督执行业务流程;3. 组织业务培训;4. 收集和整理业务数据;5. 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6. 对业务流程进行持续改进。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设计部:负责广告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客户要求;2. 生产部:负责广告生产,确保生产过程规范,产品质量合格;3. 质检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4. 销售部:负责市场拓展,客户关系维护,销售合同的签订;5. 售后服务部:负责客户售后问题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设计流程:1. 客户提出设计需求,销售部接收并记录;2. 设计部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设计,提交设计方案;3. 客户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如有修改意见,设计部进行修改;4. 客户确认设计方案后,设计部制作成品图。
第八条生产流程:1. 生产部根据成品图进行生产计划制定;2. 生产部将生产计划传达给相关生产人员;3. 生产人员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4. 生产完成后,生产部进行自检,合格后提交质检部。
第九条质检流程:1. 质检部对生产完成的广告产品进行质量检测;2. 质检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返工或报废处理;3. 质检部对合格产品进行包装。
第十条销售流程:1. 销售部与客户进行洽谈,签订销售合同;2. 销售部将销售合同提交给生产部;3. 生产部按照销售合同进行生产;4. 销售部负责产品运输和交付。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流程:1. 客户提出售后问题,售后服务部接收并记录;2. 售后服务部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3. 售后服务部与客户沟通,实施解决方案;4. 售后服务部对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客户满意度。
广告经营管理法规最新版
广告经营管理法规最新版1. 公司广告经营管理法规解读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广告经营管理法规对于公司的广告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新的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广告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诚信性。
1.1 广告主体资格要求根据最新法规,公司在进行广告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相关广告主体资格,如公司注册资格、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未经授权的个人或者不存在的公司不得进行广告经营活动,违者将受到处罚。
1.2 广告内容规定新版广告经营管理法规对广告内容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行为。
广告词语、图片、声音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1.3 广告销售促销管理在广告促销活动中,公司需遵守最新法规规定,不得以高额促销价低价销售欺骗消费者,必须如实公布促销活动参与条件、有效期限等信息,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 广告经营管理法规执行建议为了正确执行广告经营管理法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建议:2.1 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经营活动的责任人、流程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确保广告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2.2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广告经营管理法规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最新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3 定期监测和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检查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 结语广告经营管理法规的最新版对公司的广告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应切实履行广告主体资格要求,规范广告内容和销售促销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员工培训,定期监测和评估广告活动,确保广告活动合法合规进行,增强公司的法律风险意识,提升广告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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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告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广告经营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文明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广告经营管理机构第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广告审核、广告监测、广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广告行业规范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广告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第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广告经营者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资质许可的范围。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立广告经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经营活动的流程、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申请手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消费者,不得违法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涉及淫秽暴力、迷信谣言等内容。
第十八条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
第十九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声明或不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日期】2004-11-30【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高二叙事作文夕阳西下夕阳西下。
燕雀归巢,在天空划过一条淡淡的印迹,朝三足金乌落下的地方飞去。
残阳给地上镀上一层薄雾似的金黄,也把地上的两条人影拉向曾经挥洒过汗水的地方。
“接球”父亲喊道。
夕阳中爸的身影在闪动。
白色羽毛球打着转朝我飞来。
我提起手猛的一抽,头球被打落在父亲那边。
父亲捡起球走到小区的椅子边坐下“呵呵,老了,这么快就打累了”父亲用手擦了擦两鬓多根白发上折射着阳光的汗水。
“怎么会”我走到继父身边直言把球拍装进袋子笑着说。
这时我正面对着父亲,照着父亲身前阳光被我挡在了身后,夕阳成了背景,我的祖母影子盖住了大半个父亲。
其父突然抬起头看着我,一愣,笑道“都长这么高了啊,呵呵,不错,不错。
”笑着眼角的皱纹都躺卧流氓在了一起随小人一起抖动。
弟弟看着父亲两鬓的白发一时间竟不知说什么好,只觉得人世间似乎被什么东西堵着一般不好受。
半响,才回过神来。
掏出掏出一包面纸递一张给父亲。
父亲擦了擦,脸上还有几滴被遗漏了。
我拿着给自己擦的纸巾要帮帮父亲轻轻拭去那几滴汗。
当我的手伸过去之时,父亲又愣了一下。
直到我拜托他擦完父亲才反应过来。
父亲又笑笑“这孩子,呵呵,懂事了,懂事了啊……”我心中一阵愧疚,父亲我十几年这似乎是我第一次帮他擦汗吧?过了一会,我感觉到父亲在抓我的手臂,似乎想借力站起来。
我赶紧用力把父亲扶起。
父亲站起叹了陈宇,说“还是老了啊,比不上你这女孩儿了,呵呵。
”时说着语气里又有一丝轻松。
我摇摇头,挽起自己的短袖,再挽起父亲的短袖看着父亲双脚上比我手上还大上等著一圈的肌肉说“没啊,我还差的远,我也就结实点,老爸比我壮多了,那老了?”父亲摇摇头没骂人。
刹那间霎那间我看到了岁月在父亲身上留下的沧桑——两鬓的飞霜和眼角的沟壑。
父亲真的老了吗?我不信。
记得小学时父亲还早早的叫我起床和他一起跑步,还记得初中时候父亲还和我犁耙手腕他除了故意输的,我还没真正赢过一次,还记得初三时父亲为了我能考上一所好的重点高中整天乡下城里的来回跑给我找补品。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告无处不在。
无论是电视、报纸、杂志,还是网络、社交媒体、户外广告牌,广告以各种形式充斥着我们的视野。
然而,广告的发布并非毫无约束,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有了。
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它就像是一把尺子,衡量着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道德性。
首先,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来看,明确规定,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清晰。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一点至关重要。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看到的广告都充斥着虚假的信息,比如夸大产品的功效、隐瞒产品的缺陷,那么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就会受到极大的误导,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影响到身心健康。
例如,某些美容产品广告宣称使用后能瞬间让肌肤变得光滑细腻,皱纹消失无踪,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的神奇效果。
又或者某些保健品广告声称可以治愈各种绝症,但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这些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严格要求,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其次,广告的合法性也是重点关注的方面。
广告不得含有违法的内容,比如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等。
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以知识产权为例,一些广告可能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或者著作权,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再比如,某些广告为了吸引眼球,可能会过度曝光他人的隐私,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
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对于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发布方式也有一定的规范。
比如,在广告的表现形式上,不得使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手法来吸引消费者。
一些广告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采用了一些令人不适的画面或者语言,这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在广告的发布方式上,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
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场所,如学校、医院等,是禁止发布某些类型的广告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广告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广告部的管理,提高广告宣传效果,保障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广告部全体员工及涉及广告业务的部门。
第三条广告部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3. 注重创意,追求卓越,提升公司品牌形象;4. 严谨务实,高效执行,确保广告宣传效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广告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策划组、创意组、设计组、媒介组、执行组等部门。
第五条广告部部长的职责:1. 负责广告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2. 制定广告宣传策略,审批广告创意、设计和执行方案;3. 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4. 对广告部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策划组:负责市场调研、广告策划、文案撰写、创意构思等工作;2. 创意组:负责广告创意、设计、制作等工作;3. 设计组:负责广告画面、图片、视频等设计制作;4. 媒介组:负责广告投放渠道的选择、媒体合作、广告费用预算等工作;5. 执行组:负责广告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进、协调和效果评估。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广告部工作流程如下:1. 市场调研:策划组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情况等;2. 广告策划:策划组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广告宣传策略;3. 创意构思:创意组根据广告策划,进行创意构思和设计;4. 设计制作:设计组根据创意构思,进行广告画面、图片、视频等设计制作;5. 媒介投放:媒介组选择合适的广告投放渠道,与媒体合作,进行广告投放;6. 项目执行:执行组负责广告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进、协调和效果评估。
第八条广告部各部门应按照工作流程,密切配合,确保广告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创意与设计第九条广告部创意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创性:创意应具有独特性,避免与竞争对手雷同;2. 简洁性: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3. 创意性:设计应富有创意,引人注目;4. 艺术性:设计应具有艺术性,提升广告品质。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发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和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有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和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第三条广告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违法、违规的广告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广告公司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以下部门:1.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业务推广以及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依据。
2. 创意部:承担广告创意的策划、设计与制作,包括文案撰写、平面设计、视频制作等,确保广告作品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
3. 媒介部:负责广告投放媒介的选择、采购与管理,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合理的媒介投放策略,提高广告的传播效果。
4. 业务部:负责与客户沟通、洽谈业务,签订广告合同,跟进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负责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5. 财务部: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成本核算、预算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6. 行政部: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办公用品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人员招聘1. 广告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任职资格。
2. 招聘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公司要求的优秀人才。
3. 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包括提交个人资料、参加入职培训等。
第六条培训与发展1. 广告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上墙制度)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及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所使用的电脑、服务器、移动设备、数据线路等应当尽量专配专用,并指派专员负责,存放于专有场所。
第四条广告单位应当与管理专员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熟悉国家安全、保密知识以及广告法律法规内容。
第四条 查验广告业务书面合同、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同时查验是否具备与广告内容相符的经营资格。
第五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核对与发布内容、形式等是否一致。
对专用设备应当做好软、硬件的日常维护,配备防火墙设备或安装并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确保网络系统的硬件安全与网络系统、应用平台及数据库的安全。
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必须设定开机密码,禁止使用无关软件、光盘、U盘等,避免病毒传播。
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不得随意调整、修改LED播放软件的重要参数和设置,利用其他非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对电子显示屏进行调试时,应事先切断与电子显示屏显示终端的信号,避免操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
“业务事项”分为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
“广告形式”按广告经营分为音频、影视、电子图文、平面等;“广告形式”按广告发布分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
第三条 广告承接应当依法订立广告业务书面合同,并视广告内容情况,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索要审查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含有广告代言人的,还应当索取无不满十周岁或者受到处罚未满三年情形的证明或者承诺书。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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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公司有关规定,为加强《建材与装饰》广告业务的管理,保证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客户至上”的原则。
(四)广告收费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查、发布、档案、财会、考核制度的原则。
二、广告客户承接登记制度1、广告客户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统一分配。
为保证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应保持客户的正常流动,一般3个月流动一次。
对客户分配产生的分歧,由公司统一协调,业务代表应自觉配合。
2、业务代表应具备独立开发新客户,发展长约客户和维护老客户的能力。
对于新开发的客户在正式联系以前,应在业务部内进行核对,避免交叉。
3、业务代表不论因何原因离职后,即停止对客户的联系,如有其他原因联系的,不得私自代表本公司立场,同时不再享受相应的报酬。
其原有客户由公司统一分配。
4、客户登记使用统一格式的“客户登记表”(见样表),由业务代表、公司各掌握一份。
每名业务代表掌握各自的客户,公司通过电脑存储全部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如发生变化,应由业务代表会同电脑操作人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武汉市客户采用送达制,即出刊后及时登门拜访,完成相应后续工作。
外地客户以电话联系为主。
无论登门拜访还是电话联系,均应及时仔细填写“客户拜访记录”(见样表)6、二级代理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客户市场。
三、广告发布合同制1、为客户发布广告前,均应与客户单位签定正式广告发布合同。
2、合同书中的各个事项应详细填写,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也应将双方确认的修改内容在原条款旁标明,同时双方代表签字。
如需对原合同条款做较大改动,可另行起草合同文本。
3、合同条款内容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客户、业务代表和公司三方的利益。
4、正式签定的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我方合同原件交主编(财务室保管)四、广告承接审查制1、坚持预防为主,充分认识广告审查工作是广告业务合法、顺利开展的保证。
坚持依法办事,不因人情、合同额、口头许诺等原因违反原则。
2、广告审查的范围及应提供的文件:⑴广告客户主体资格的审查。
对委托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能否做广告和做某项广告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需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⑵审查证明文件。
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技术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代理委托书、专利证明、商标证明等(上述证明复印件即可)。
对不能出示证明或证明文件不全、不真实的,在未征得业务部经理的同意前,不能与客户签订合同。
⑶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特别是广告表现形式、诉求对象、广告语等有无引起消费者误解,引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主权及其他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⑷业务代表应同广告审查员一起,了解、审查广告客户的声誉及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合作双方企业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约。
3、由广告审查员在广告制作、发布前进行广告审查,在定稿后的样搞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监督审查意见的执行。
五、广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广告业务档案包括:①设计完成的广告样张,含图片、照片、文字等资料;②收取和查验的广告证明和查验记录。
对不能存档的要记录内容。
③广告审查情况记录材料;④广告合同;⑤其它应当保存的材料。
2、档案内保存的文件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地反映广告承办的全过程。
3、分类保存须利于查找、使用。
存档资料应及时更新。
4、档案资料不得外借。
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应进行详细的登记,注明用途及归还时间,借出人必须签名。
5、广告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二年。
六、广告费管理制度1、以广告合同为依据,按照其中“广告费支付”方法的约定对客户的广告费支付、回款情况进行统一登记(附表),以便使公司掌握客户每月及全年广告费的回款情况,便于公司对业务的运作准确掌握,同时合理安排公司的各项开支,减少欠费或缩短回款周期,保障公司及业务代表的利益。
此表一式二份,由业务员,财务室各执一份。
2、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双方应就广告费支付方法进行协商并严格执行。
业务代表有义务督促客户按时支付广告费。
3、广告费支付方法:(1)武汉地区的客户广告费以转帐支票支付。
(2)外地客户通过银行电汇支付广告费。
业务代表向客户提供准确的公司银行资料,同时向客户确认付款结果。
二级代理机构辖区内客户的广告费由公司统一收回后按规定时间集中划拨。
(3)公司为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开具正式发票。
开发票前,应由业务代表负责提供准确的金额、时间及付款单位名称后再开发票,避免错开重开。
(4)因错开而发生的作废发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门,以免遗失。
(5)如需将发票寄至外地,必须采用挂号信或具挂号功能的邮寄方式,以保证发票不会丢失或以备查找。
如需寄EMS邮件的,应提前获得业务经理的签字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6)业务代表应对自己客户广告费的支付情况、合同履行进度全面了解并定期汇报。
4、对欠付广告费的处理办法:(1) 通过仔细登记,及时督促,尽量避免出现广告费长期欠付。
(2) 对于可能出现的欠付情况,业务代表应心中有数,了解其欠款金额、欠付原因及付款时间,并通知财务部门。
(3) 催款方式及操作要求:见“应收广告费的管理暂行规定”七、广告业务代表业绩考核制度(一)基本素质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开拓进取、勤奋敬业、尽心尽力为客户服务。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并能不断地丰富自己、提高自己工作能力。
4、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和有关经济法规,根据所从事的业务继续学习,提高工作应具备的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广告经营的基本程序,主动钻研提高业务能力的办法,寻找更有效的途径扩大业绩。
5、具有强烈的公关意识、成功意识,注重自己的形象、口才、口音及知识水平的发挥。
6、心理素质要求胜不骄,败不馁,保持沉稳、大方的心态,不胆怯,不怕困难,自我批评,不断总结经验,保持良好乐观的情绪面对客户和工作。
(二)经营业绩考核实行最低定额制,以各人当月实际到帐的广告费总额为准。
1、编辑部人员的试用期为1-3个月。
试用期内应积极掌握业务知识,采集新信息、开发新客户,锻炼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争取早日出经营业绩。
2、试用期内工资按600/700/800递增上涨(其中基本工资300,200元的回款定额考核工资,其余部分为日常客户开发、维护、信息采编等岗位和职务工作考核),每月2000元回款定额(定额每差1000元扣考核工资100元);3、采编人员每月需开发30个新客户,500份报纸的发行,150个老客户的维护,本部分以书面记载为考核基础;3、试用期满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同事及主编会同公司人力资源考核结果提出对该员工的转正意见。
经多方意见统一后方可转正。
转正后,每月的回款定额为4000元/月。
4、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策略,对上述定额进行适当调整及作出必要的解释。
(三)员工提成办法广告业绩提成办法按当月回款总数的40%返回编辑部统一分配,活动提成按毛收入的40%返回编辑部统一分配(公司提留10%在年终时再一次性发到个人,如未到年终而离开公司的则不再享有余下的10%提成);部门分配时参与员工业绩考核进行分配。
八、特殊广告业务的管理为吸引更多处于发展中的企业与我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业务代表积极开发客户,提高客户签单率,加快广告费的回收,结合目前我公司所代理的专业媒体——《建材与装饰》报广告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制定“公司特殊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一)公布媒体广告最低限价《建材与装饰》报广告版位价格规定最低限价。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和业务代表的共同利益,在广告采取最低限价的同时,以最低限价签定广告合同且要赠送版面的,必须经主编批准。
赠送时,文字版或广告版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赠送。
赠送文字版时,字数应为500——2000字版面。
文章内容由企业提供,并按照媒体的编辑要求进行修改。
(二)关于赠送广告版面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媒体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广告合同的签定,公司同意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赠送广告版位。
具体要求如下:(1)不以赠送广告版位作为签合同的主要手段。
(2)要求业务员必须努力提高个人谈判水平,提高个人修养,加深对媒体的理解,对行业的认识,对客户的把握,以积极维护公司和媒体的利益为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业务联系。
(3)版面赠送要求:对签定12期及以上或合同金额超过20000元并为预付(含分期预付)的客户,公司同意在客户提出赠送版位要求的前提下,在合同之外赠送其相应广告版位2个。
赠送版位的原则为:①如需赠送版位,业务员应在广告方案中列明并在呈送客户前报业务经理批准;如同意赠送,业务经理应在广告方案正本以及广告合同上签字,广告合同同时报财务部备案;②没有提前报批即擅自赠送广告版面而签定的广告合同,其广告费收入不列入各项业绩提成(奖励)核算范围;(四)含咨询费的业务管理1、为促进业务的广泛开展,公司同意在经过广告业务经理批准后支付客户方广告经办人一定金额的咨询费,则合同总额为广告版面成交价+咨询费。
2、需支付咨询费的合同,其广告版面成交价格应高于最低限价签定,且单次广告的咨询费不应高于版位的成交价。
3、咨询费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与客户公司实际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相关,即:按付款频率将全部应付咨询费平分计算每次应付的咨询费金额。
我方收到一笔广告费即支付一次咨询费。
咨询费也可累计支付。
4、支付广告费时,客户应将咨询费随广告版面费(即合同总额)一起支付,待足额广告费到帐后,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业务员统一办理咨询费支付手续。
5、实际支付的咨询费金额为扣除税额(6%)后的金额;咨询费由财务部统一汇款到指定帐户中,特殊情况业务员可提前申请现金支付。
6、计算业务奖励、提成时,应从回款额中扣除咨询费金额后,按剩余金额即净回款额及相应提成比例提成。
7、咨询费金额不计入全年业绩总额。
九、合同管理规定1、合同领用实行登记制。
业务员领用合同时,应按照登记表(本)的登记内容的要求详细登记。
业务员每次最多同时领取2份(4页)合同。
2、合同内容的填写:1)合同应一式两份,由客户、公司各存一份正本,业务员存留合同复印件。
2)填写合同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或兰色圆珠笔,不能用铅笔填写。
3)填写合同时,应作到字迹清晰、工整,涉及到版位、广告尺寸、广告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时更应准确、明了,不能有任何涂改现象。
如有特殊条款需要修改或补充,可另外用纸注明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