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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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制度

一、会议的召开:

(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组召开会议,至少要有全体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讨论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表决;根据需要,党组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三)党组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要求等通知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可临时通知。党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

二、议事内容: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等在我局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措施。研究确定我局的发展工作思路、实施战略和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局性重点工作以及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和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局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一年不少于二次,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措施。讨论决定我局及机关部门干部的考察、培养

提拔、使用和调整。讨论决定局中层干部的聘用任免、调配等事项。

(四)讨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分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及有关制度建设。

(五)讨论研究住建系统维稳、综治、重大矛盾调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六)讨论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党组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问题。

三、议题的确定:

(一)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其他与会人员提出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向召集人提出,由召集人确定是否列入议程,对会议进行途中提出的议题,须取得到会成员的多数同意才能列入。

(二)凡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听取汇报。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应先行协商,待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向党组书记提议,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

(三)凡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直接提议人要有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办法和方案,供讨论研究参考。

对没有经过调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不得列入党组议题,待经过调研做好充分准备后在下次会议列入。

(四)凡提交讨论决定有关人事方面的议题,在提交前必须严格办事程序,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应先确定被考察对象,然后由考察人对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

四、议事程序及原则

(一)局党组会讨论议题应逐项进行,先由议题提出人就议题作简单说明,再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到会成员形成一致或通过表决作出决议。

(二)在讨论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录用、提拔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注意回避。

(三)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口头等形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在以表决形式作决定、决议时,如遇有少数同志持不同意见的,应当慎重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比较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党组会必须由专人负责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题、讨论时发言人的发言摘要情况作好记录,特别就有关议题作出决定和决议时的表决结果必须记录归档。

五、决定、决议的实施:

(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或指定有关领导进行落实。

(二)负责实施的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或发现新情况,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党组成员要随时注意了解决议的实施情况,特别是执行决策和决议过程中与实际不符或指导失误的,要及时向书记汇报,以便检查、督促和纠正。

六、与会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和原则:

(一)增强党性。确立全局观念,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

(二)讲究会风。发表意见时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三)严守秘密。凡属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凡属时效性的机密,应由实际工作的与会人员根据工作进程予以公开,其他人员不得提前泄漏。

(四)坚持原则。会议讨论的事项,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上级或本级党组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在其他任何场合发表与决议相悖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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