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审判白皮书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到2.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5000万辆。1同时,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超过6391万单,2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3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以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统计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出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出行环境。

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两大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品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生命权、健

1参见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检中心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

2参见指食针、再惠两家大数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外卖大数据报告》。

3参见任翀等:《上海共享单车一年时间缩水一大半,“共享经济”是伪命题吗?》,载“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3日。

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年,我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0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659件,占比59.3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共319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71件,占比22.26%。见图1(外圈为机动车案由,内圈为身体权案由)。

图1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收结数(件)

(一)涉案主体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为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次之

从案件事故双方的主体性质上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在涉非机动车案件中占绝大多数。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事故,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659件,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47件,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20件,占比2.74%;其他类型的事故4件,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护栏碰撞、电动自行车在路面滑倒等。见图2。

图2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主体统计(件)(二)案涉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自行车次之

当前,非机动车的种类繁多,从动力上看,既有人力的自行车或三轮车,也有电动或燃气的助动车。就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而言,案涉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其次为自行车。具体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各有不同。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中,案涉非机动车最多的为电动自行车,计580件,占比88.01%;其次为自行车,计50件,占比7.59%。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29件,占比4.40%,其中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燃气助动车等。

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67件系非机动车被诉的案件。其中,电动自行车最多,计52件,占比77.61%;其次为自行车,计8件,占比11.94%;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7件,占比10.45%,

诸如燃气助动车、人力三轮车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类型的非机

动车中,有一起案件的肇事方为电动滑板车,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动滑板车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见图3。

图3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非机动车类型统计(%)

(三)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造成死亡近一成

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同样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姑且不论财产损害,仅从人身损害来看,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人员死亡重大事故的有68件,占比9.32%;造成不同等级伤残的有609件,占比83.42%;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53件,占比7.26%。见图4。

图4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统计(件)不同事故类型造成的事故后果各有不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66件,占此类案件的10.02%;造成人员伤残的564件,占比85.58%,其中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554件,非机动车乘坐人伤残9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皆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9件,占比4.40%。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人员伤残的26件,占此类案件的55.32%,包括驾驶人伤残的25件,乘坐人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1件,占比44.68%。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行人死亡的2件,占此类案件的10.00%;造成人员伤残的15件,占比75.00%,包括行人伤残的14件、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的1件;造成行人受伤的3件,占比15.00%。

其他类型事故共4件,皆造成人员伤残。见图5。

图5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分类统计(%)

(四)提交事故认定书的逾九成,非机动车有责的近半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记录事故相关事实,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则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都是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重要的证据材料。

从证明事故过程的证据材料类型看,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671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占比91.92%;50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占比6.85%;5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其他材料,例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经交警协调后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交

警情况说明等。另有4件案件无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从责任认定结论来看,有认定书的671件案件中,非机动车4无责任的374件,占比55.74%,且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非机动车次责的76件,占比11.32%;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117件,占比17.44%;非机动车主责的73件,占比10.88%;非机动车全责的31件,占比4.62%。见图6。

图6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件)

不同事故类型中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差别较大: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618件,其中非机动车无责的374件,占比60.52%;次责的73件,占比11.81%;同等责任的110件,占比17.80%;主责的60件,占比9.71%;全责的1件,占比0.16%。

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37件,其中从作为被告的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看,全责的24件,占比64.86%;主责的10件,占比27.03%;同等责任的3件,占比8.11%。

4在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案件中,此处统计的仅为被告一方的非机动车。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16件,其中非机动车全责的6件,占比37.50%;主责的3件,占比18.75%;同等责任的4件,占比25.00%。见图7。

图7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责任认定分类统计图(五)部分案件中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

非机动车作为区别于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应当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2019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正式实施,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车身重量、速度、尺寸、电池、功率等方面的限制,并提出了防改装要求,增加了车速提示音等,遏制电动自行车行业“野蛮生长”。在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5件案件中非机动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其中1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4件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六)部分非机动车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

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9件当事人系外卖骑手,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其中,有6件案件为骑手全责,1件为骑手主要责任,1件为骑手同等责任,1件为骑手骑行过程中不慎摔倒。此9件案件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残。

此外,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3件案件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其中,有2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全责,1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次责。三起案件分别造成一死一伤一残。

二、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引发原因

(一)基本概述

尽管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就非机动车过错的认定,相较于机动车过错的认定,都采纳了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但是,从数据上反映,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比例仍超过四成。在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经法院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案件数为237件,占总案件数的32.47%;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数为83件,占总案件数的11.37%;非机动车驾驶人完全不承担责任的为410件,占总案件数的56.16%。5然而无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是

5该数据为根据法院裁判统计的非机动车承担责任比例的数据,与上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出入。一方面,法院通常情况下会采纳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详见下文)。另一方面,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比例的,法院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记载的事故情况予以认定。

造成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超速、超载以及非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标准等原因。

(二)典型案件类型分析

1、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起的侵权纠纷。目前,“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然而由于刑法惩处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交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进行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加之舆论宣传也并未对该问题有过多关注,人们对于酒后是否可以驾驶非机动车仍有不同的认识。然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伤害也同样惊人。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宫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韦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认定宫某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据此,法院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宫某仍需对自身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酒精的作用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操作能力、对路况反应能力的降低,在骑行过程中极易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相撞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非机动车对驾驶员的防护措施较为薄弱,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容易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

2、逆行引起的侵权纠纷。非机动车驾驶较为灵活的特性使得目前道路上逆行的非机动车数量较多,由此发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如2018沪02民终7438号案件,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逢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顾某违反信号

灯通行规定,张某逆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外伤致左侧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伴肩袖损伤、左侧第五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本案中,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作出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令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虽然表明现行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人苛以了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规则制定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在规则所划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为而不必担心有侵害他人的风险,因此正常人在按照规则行动时往往会放松对危险的警惕,规则违反者的闯入就极容易在双方之间发生侵权纠纷。逆行会频繁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此。

3、超速引起的侵权纠纷。超速成为非机动车侵权纠纷的重要成因,其原由主要有三:第一,过快的车速缩短了驾驶人的反应时间,使得其在危险发生之前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过快的车速增加了非机动车失控的风险,在避让道路其他车辆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撞向他人;第三,过快的车速导致在发生撞击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所受到的冲击较大,加重了伤情。当超速与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或逆行的行为相结合,则更容易产生严重后果。如在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朱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转弯过程中,适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超速驶来,两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周某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又如,在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中,陈某超

速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与横穿道路的安某发生碰撞,导致安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4、超载引起的侵权纠纷。非机动车载人与载物在法律上均有明确限制。《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段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载人载物屡见不鲜,但少有人知道其危害。例如在一起非机动车因违规载人而引起的事故中,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在李某电动自行车上的案外人曹某受伤。经鉴定,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患有脑震荡后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后法院认定宋某与李某分别就事故的发生承担80%和20%的责任。而在另一起非机动车违规装设九副铝合金梯子的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肢体、胸部交通伤,其右上肢功能障碍,四根以上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障碍、右下肢功能障碍分别构成

九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5、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引起的侵权纠纷。非机动车生产标准是国家为了保证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该标准涉及非机动车的刹车性能、速度上限、平衡性能等保证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各个要素。驾驶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极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法院在认定双方责任时也常常将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作为衡量双方过错程度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较重。在(2018)沪02民终3710号案件中,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与崔某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相碰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崔某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标准,而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动态检验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法院在认定双方的责任时认为,李某车辆在事发时存在制动系统安全不达标的情况,可能增加撞击时产生的风险及强度等因素,因此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因为贪图便宜而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拼装车、改装车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非机动车辆。

三、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2018年,我院审理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涉案人员十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达677件,占总案件数的92.74%,在余下的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结合前文可知,

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密不可分,诸如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超速、超载、驾驶非机动车浏览电子设备等问题,如果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之前能够对安全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则发生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就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而引起的侵权纠纷而言,看似是非机动车自身的产品瑕疵,实际上如果当事人能在正规渠道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在购买后及时维护和保养,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维护意识有待提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就所发生的事故出具的书面文件,前者在交警能够认定双方事故责任时出具,而后者则因交警无法判断双方的责任问题只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概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法院在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情形下,往往会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双方主次责任的分担结论。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在一起共享单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案件中,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

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及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可以确定吴某的受伤与其未有效控制电动车车速、未充分观察行驶路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牌等情况,综合认定蒋某仅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审虽对该比例作出了调整,但也并未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蒋某承担全责的结论。但例外情形总在少数,涉案双方当事人如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则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以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未充分了解该份文件性质为由提起上诉,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不少困扰。

(三)非机动车方可能因事故面临较重的经济负担

从前文对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后果的分析可见,无论是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还是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方都是极易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若非机动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较小的责任或无责,则当相对方为机动车时,人身伤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极大程度上可能从机动车方,即多数情况下为机动车的保险承保企业处获得赔偿。然而,一旦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了较大责任,或相对方也为非机动车时,受到人身伤害的非机动车方往往只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或难以实际从相对方获得赔偿,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困境。即便非机动车方自身未遭受人身损害,现

实中,因很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规则意识欠缺,其往往需要对交通事故中其他受到损失的主体承担一定责任。特别是当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面对行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非机动车方往往存在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送餐外卖、共享经济企业防止事故发生所做努力略显不足

外卖骑手侵权案件常有发生,外卖骑手本身理应是风险的最佳控制者,但是外卖骑手因无视交通规则所产生的事故与送餐外卖企业通过配送时间、奖惩机制对外卖骑手的控制密不可分。我们认为,送餐外卖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应当探索通过提高骑手准入门槛、优化抢单程序等方式减少事故风险的最佳路径,从而促进送餐外卖行业的良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和送餐时间的节约绝不能以违反交通规则为代价。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等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涉及共享经济的侵权纠纷时,我们发现共享企业存在出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例如在一起涉及租用不符合标准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中,法院即认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已经超过了相关标准,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处理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一)消费者选择非机动车车辆类型时要谨慎

城市道路相对拥挤,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行车或速度较慢的电动自行车以保证出行安全。而诸如燃气助动车这一类车辆,

虽然也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但由于是通过汽油提供动力,因此速度较快,若消费者对于驾驶快速车辆没有经验或行车路段较为复杂,则应当慎重购买。残障人士在购买车辆时也应当注意车辆类型的选择。目前,我国为便利残障人士出行推出了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代表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而以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为代表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部分残障人士因不清楚所驾车辆性质而未购买保险的情况,最终导致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的债务负担。

(二)完善非机动车出行的风险分担制度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较高的伤残、死亡率已为前文所详述,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通过购买保险以分散驾驶非机动车所产生的高风险。然而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为自身购买意外保险的意识不强。目前送餐外卖行业已有不少公司为送餐骑手投保了保险,例如某外卖平台的员工江某在送餐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导致右手和左脚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而公司为其投保了上限为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保障了江某的利益也减轻了公司的负担。但是,非外卖送餐行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却少有购买保险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坐在车内,即使发生事故也因为有安全气囊等的保护可以较少受到冲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往往会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此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为那些对自身伤害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的非机动车驾

驶人提供风险的分担。第二,涉及非机动车保险的产品较少。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商业保险等产品可以为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提供赔偿。但针对非机动车的这类保险产品却较少,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相关案件中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比例较高,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推出相关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

(三)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系统建设

非机动车违规载人、逆行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驾驶人自身原因外,驾驶人违法成本较低也是重要的原因。一方面,现有法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较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另一方面,由于治理机动车问题需要大量人力导致非机动车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因此通常难以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形成有效管理。我们建议通过核发非机动车牌照、建立非机动车黑名单制度、落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扣分制度等方式,不断建立和完善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系统,以制度建设推动非机动车驾驶人形成规则意识,实现对非机动车问题的有效治理。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铁路事故案例汇总

锡林浩特车务段铁路交通事故案例 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人身安全案例 一.路内职工责任轻伤事故案例 X年X月X日X站上水防护员李X上水作业时,因雨天道滑,忙于抢点,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人身轻伤。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概况 X月X日10时05分,X站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李X担当1道客车X次上水作业防护任务。上水作业时,李X帮助上水员拉水管,因雨天道滑,摔倒在1、Ⅱ道间第3位上水栓上,被上水栓阀门手柄杆碰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构成人身责任轻伤事故。 (二)事故原因 1.李X上水作业时,在雨天道滑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穿防护雨具,又忙于协助上水工抢点作业,不慎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摔伤。 2.李X担任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职务,在上水作业中精力不集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上水过程中未认真确认周围状况而导致摔倒碰伤。 3.X站在恶劣天气下未对上水作业进行重点卡控,致使在上水作业时间紧的情况下安全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劳动安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工作,把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检查教育,严格落实职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加大人身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劳动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2.严格施工检修作业等防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查找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作业防护人员在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作业中,要严格防护措施的执行,杜绝防护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3.认真开展劳动安全对规对标检查,加大现场作业过程卡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二、X站“7.11”调车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X年X月X日,X站解体3108次,10点20分调车长XX传达完计划后,站在机车媒水车一端运行方向右侧开始作业,机车运行中在绕过钩头向左侧移动时,右脚踏空,坠落在线路内,造成双腿被轧断致残。 (二)原因分析: X年X月X日当天X站有降雨,站区泥泞,调车长XX在作业中违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穿雨鞋作业,在机车运行中移动位置时没有站稳抓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各站长要按规定在调车作业时到现场盯控,卡控作业的关键点,消除安全隐患。 (2)在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要按照《人标》、《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中的规定,按规定着装,在作业中一定要抓稳站牢。特别是在作业中不要分心,不要偷懒,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X站“1.22”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审理指南》的通知 (川高法〔2019〕2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 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评定意见提出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评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评定意见或者启动重新评定程序。 第五条【二审中重新鉴定】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在二审程序中委托鉴定,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第六条【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诉权】身份不明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前款规定情形,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铁路事故等级分类

铁路事故等级分类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铁路事故等级分类 一般A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伤。 (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 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一般C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1)列车冲突。 (2)货运列车脱轨。 (3)列车火灾。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 及其典型案例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查的原则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借助于必要的、可靠的技术手段开展事故调查。 三、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以及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 1

铁路事故等级分类

铁路事故等级分类 一般A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伤。 (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

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 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一般C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1)列车冲突。 (2)货运列车脱轨。 (3)列车火灾。 (4)列车爆炸。 (5)列车相撞。 (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申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51174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范合 同)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 代驾出意外谁担责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

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 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12.10.7 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012.3.13 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2012.1.4 沪昆高速贵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2020年整理)铁路事故案例心得体会.doc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观看了《新乡桥工段安全警示片》,使我感受到“安全大于天”、“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万事排最先”的深刻含义;感受到生命的珍贵和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突然消失,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片后,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 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一件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诸上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看完警示片体会如下: 1.新任职工对规章不熟悉,不遵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在案例中,接打手机;违反“现场防护员需站在距作业地点5-10米范围内便于瞭望的地点防护”,在区间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在双线期间应面迎列车方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2.防护作业时应该设置专职防护,防护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防护员不得临时随意调换,确需更换时,施工负责人需重新对防护员布置作业内容、安全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3.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中执行力度缺乏,高处作业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酿成悲剧; 4.跨越线路时,“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制度执行不到位; 5.现场负责人不经确认、擅自下达作业指令,带领作业人员,提前进网,以及没有遵守天窗作业基本防护要求。 总之,这几起事故的发生是和防护人员失职、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起到监督提醒和负责的态度、作业人员对规则规章的不熟悉不遵守有关,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车间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反对违章作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及中华人民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30号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的,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标准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 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公司下属××分公司将挂车出租给个人周某某使用,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租金每月6000元。由于承租人周某某驾驶出租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与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小型越野客车上三人死亡,小型越野客车毁损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日,受害人亲属将周某某、公司下属××分公司、保险公司分别诉至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18.44万元。此期间因管辖权异议,案件延至2013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2014年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148.34万元,被告周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公司支付148.34万元的赔偿金,其后公司再向周某某追偿148.34万元的赔偿金。 二、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车辆购置存在弊端。挂车国家公告的行驶证和道路营运证上挂车外形尺寸登记为(长×宽×高)为14,490×2,495×3,990mm,但事故车辆实际外形尺寸为(长×宽×高)为23,600×28,000×37,000mm,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法院以此判断,挂车是经过非法改造并出租给个人使用,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从以上情况看,公司下属××分公司在购置车辆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购置,所购置车辆属于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二)违法租赁车辆。一是公司下属××分公司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挂车租赁给个人使用,是造成本次事故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公司下属××分公司将车辆租赁给没有营运资质的个人,违反了国家道路经营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将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租赁车辆监管不力。通过本案件可以看出,公司下属××分公司将本公司车辆外租,没有对出租车辆进行有力的监管,没有定期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维护车辆。同时,对承租人的资质取得情况没有进行详细核查。 三、经验教训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

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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