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联盟章程[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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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冀共同发布的《北京(曹妃甸)现代产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经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曹妃甸产业园区和职教园区联盟(简称“产教联盟”或“联盟”)。
第二条产教联盟由区发改局和教体局牵头,依托北京曹妃甸国际职教城,联合曹妃甸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中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产教合作、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产教联盟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立足曹妃甸各产业园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曹妃甸职教园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动产业资源和办学资源整合优化,推动校企校地深度合作,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各产业园区和职教城内涵发展质量,全面提升曹妃甸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联盟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曹妃甸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和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曹妃甸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区政府、产业园区各企业、职业院校提供有关建议咨询,促进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产业园区之间的对话与协作。
第七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河北省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
第九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与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选聘兼职教师,组建跨学校、跨行业的教师梯队,共建教学团队;互相开放实
验室和实习实训条件;联合举办技能比赛。
第十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平台。成员单位均可与产教联盟的合作企业进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享顶岗实习岗位,共同进行顶岗实习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拓展共建共享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行业产业、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体系平台。通过共建专业、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机制创新,共同促进产业园区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技改技措、科研创新合作平台。通过开放行业企业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
第十三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职业培训规范化建设,通过推动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通过推动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通过推动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不断加强联盟服务社会的功能开发与功能建设,努力提升曹妃甸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
第十四条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联盟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曹妃甸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加入,进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三)借助和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四)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联盟提出建议,为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采取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产教融合协作模式运行。联盟设立若干行业企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作为会员单位之间对接协作的基础性平台。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协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区政府批准成立,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和曹妃甸职教城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等区直部门和单位作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指导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