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违法建筑赔偿
房产出租中的违法建筑与土地使用权
房产出租中的违法建筑与土地使用权在房产出租领域,违法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是一个常见但十分严重的挑战。
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可能给租客和房东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问题涉及到租赁合同中的权益分配以及权益保障。
本文将探讨房产出租中的违法建筑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违法建筑问题在房产出租过程中,违法建筑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违法建筑指的是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物。
这些违法建筑不仅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法律责任。
租客在选择房源时,应当仔细核查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筑。
租客可要求房东提供相关的建筑合法性证明,例如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
如果房屋存在违法建筑,租客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和相应的赔偿。
对于房东而言,如果发现自己的房产存在违法建筑,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并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与租客协商解决租赁合同的问题,包括退还租金和赔偿。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益,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和权益保障。
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要求房东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如土地证、土地租赁合同等。
这些证明文件能够确保租客在租赁期间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房东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租客应保持警惕,避免陷入非法租赁的风险。
房东在出租房产时,应确保自己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房东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确保自己有权出租该房产。
同时,房东也应当明确租客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权益,并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相应的约定和保障。
三、解决方案针对房产出租中的违法建筑和土地使用权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明确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房东和租客在违法建筑和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违法建筑是否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是否不予补偿如果是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是否不予补偿二、农村建围墙算不算违建是算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
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三、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吗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临时性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地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案情简介】(为保护当事⼈隐私,⽂中姓名均为化名)2005年6⽉17⽇原告冯某与河北省⾹河县淑阳镇某村委员会,签订《⼟地租赁协议》,约定将本村村南氨⽔礶闲散地18亩,租赁给冯某,使⽤年限为20年,从2005年6⽉17⽇开始⾄2025年6⽉17⽇⽌,租⾦每亩、每年1600元。
原告冯某承租⼟地后与原告杨某,建筑房屋、建筑⾯积约3000多平⽅⽶对外出租。
2010年11⽉1⽇原告冯某、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地转租协议》,其中,第⼀项约定:原告冯某将以上承租的⼟地转租给被告,将所建筑的房屋也⼀并转让给被告,被告⽀付⼟地收益补偿款230万元、⽀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签订此协议时被告⽀付定⾦52万元,2010年12⽉30⽇前付清余款208万元;第⼆项约定:原告杨某将⾃⼰在冯某承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签订此协议时被告⽀付定⾦8万元,剩余款项22万元,2010年12⽉30⽇前付清。
以上《⼟地转租协议》签订后,2010年11⽉2⽇被告⽀付定⾦60万元,2011年1⽉1⽇被告⽀付⼟地收益及房屋补偿款项1544000元,原告根据《⼟地转租协议》的约定将承租的⼟地及原告的房屋交付给被告,然⽽,被告确发⽣违约⾏为,尚⽋以上⼆原告款项77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以上协议已经履⾏完毕,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签订《协议》内容属实,在履⾏过程中,被告获悉第三⼈胡某与2原告共同在涉案的⼟地上合伙建造了⼚房,第三⼈持相关证据与我协商,提出将《⼟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地收益补偿款230万元,按三份给付。
即将此款项230万元中77万元给付第三⼈,余额153万元给付⼆原告。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代理意见要点如下:第1,原告冯某依法独⾃享有,涉案18亩⼟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对该承包地的经营权进⾏流转、获取该承包地收益补偿款项。
原告冯某系⾹河县淑阳镇某村村民,有权承包涉案⼟地。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发布时间:2017-08-19 11:09遇到纠纷怎么办?来赢了网免费问问律师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怎么一回事?相关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对此你都了解多少?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重字第8号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见附表,附表略)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4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韩某柱,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女,1966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黑龙江岳赢了网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某村),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被告阿城市新华A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A政府),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
法定代表人杜景启,职务A长。
第三人黑龙江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某平,系哈尔滨东方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诉被告某村委会、A政府及第三人B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4日受理后,并依法判决,后被哈中院于2003年12月16日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陈景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中伟、雷某红参加评议,于200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某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第三人B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鹿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城市新华A 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案例】未经批准出租国有划拨土地行为无效.
【要点提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出租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 783号【案情】原告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理委员会。
被告正阳县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4年 8月 8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正陡路东、往南农第一工贸小区路南院墙及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 20年,租金每年 6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房屋及硬化了部分路面,同时为生活和消防需要钻井一眼,并开挖了消防池、种植了树木等。
2006年 7月 9日, 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宗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土地使用权者为南农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 3990平方米。
2008年 2月 2日,被告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该宗土地出租他项权证,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为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委会,义务人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得知后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出租他项权证。
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颁发的正国土租他项(2008第 00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来看,土地他项权利人是南农管委会,并不是程诚商贸有限公司,程诚公司并不享有土地他项权利。
另查明,该宗土地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租赁合同签订时,该宗土地上有临时简易棚三间,无其它建筑物。
被告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取被告租赁费共计 3万元。
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仍未能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及出租土地的批准登记手续,被告亦未能提交所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法律处理
违 法 建 筑 侵 害公 民 自身 合 法权 益 的 情 形是 指 ,违建 人 未 经 批 准建 造 的建筑 物 侵害 了特 定公 民 的某 方 面 的合法权 益 。 此 种情 况 , 利 益受 侵 害的公 民 , 既 可 以直 接 向法 院提起 诉讼 , 请 求 停 止 侵 害 、排 除妨 碍 、损 害赔 偿 等 。也 可 以诉 求 相 关 的 行 政 部 门 ,请 求 行 政部 门予 以处 理 。两 种处 理 方 法没 有 先 后 的顺 绍。 序 限制 。 二 、违 法 建 筑 纠 纷 的 主 要 表 现 形式 4 . 违 法 建 筑 物 租 赁 纠 纷 的 法律 处 理 因违 法 建 筑 产 生 的 纠 纷可 以说 是 纷 繁 复 杂 、多种 多 样 的 , 若 违 建 人 将 违 法 建筑 物 出租 出 去 ,收 取 租金 ,获得 收益 。 这 里笔 者将 其 简单 归纳 为 以下 几类 : 违 法建 筑 物租 赁合 同 的效力 如何 ? ( 1 )违法 建 筑 的侵 权 纠 纷 ,主 要包 括 因 违法 建 筑对 第 三 人 根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理 城 镇房 屋 租 赁 合 同纠 纷 案 件 的 侵 权 和第 三人 对 违 建 人 违法 建 筑 的侵 权 、违 法 建 筑 对 公 共 利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2 条 、第 3 条 的 相关 规 定 , 益 的侵 权 、违 法建 筑对 特定 公 民利 益 的侵权 等 。 以违 法 建 筑 物为 标 的 的租 赁 合 同应 该 认 定 为无 效 ,但 是 在 一 审 ( 2 )违法 建 筑 的合 同纠 纷 ,这 类 纠纷 最 为常 见 的则 属 违 法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筑 买 卖合 同和违 法建 筑租 赁 合 同纠纷 两类 。 也就说 ,此类租赁合 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当事人如果采 ( 3 )违法 建 筑 的财 产 纠 纷 ,是 因把 违 法建 筑 作 为一 项 财 产 取 了补 救措 施 , 取 得 了相关 的 资质 , 或 者经 过相关 部 门 的许可 , 进行 分 割 、继 承等 而产 生 的纠 纷 。 不存在 《 合 同法 》认定的无效的情形 ,则应该合 同有效。 ( 4 )违法 建 筑 的其 他 纠 纷 ,指 除上 述 三 类 纠纷 之外 ,因 违 租赁 合 同若 被认 定 无 效后 ,当 事 人请 求 参 照合 同约 定 的 租 法建 筑 而发 生 的其 他形 式 的纠 纷 。 金 标准 支付 占有 房 屋期 间 的使 用 费 的 , 人 民法 院一般 应予 支持 。 在 了解 了因 违 法建 筑 产 生 的各 类 纠 纷 后 ,这 些 纠 纷 在 法 律 对 于租 赁房 屋 内 的装 饰 物的处 理则 按 照合 同法 的相关 规定 进行 。 上 又会 做 何 处 理 呢? 下 面笔 者 将 对 上 述 各类 纠纷 的处 理 办 法 做 5 . 违 法 建 筑 分 割 的 法律 处 理 出法 律 上 的说 明 。 违 法 建 筑 因其 具 有 违 法 性 ,违 建 人不 能 取 得其 所 有 权 ,所 三 、违 法 建 筑 各 类 纠纷 的 法律 处 理 以违 法 建 筑 就不 能 像 其他 财 产 一样 作 为 客 体 进行 处 分 ,当事 人 上 述 两 部 分 ,为 大 家 判 断 什 么 是 违 法 建筑 提 供 了简 要 的 参 请 求 分 割 违 法建 筑 物 的 ,人 民法 院 一般 不 予 支 持 。但是 ,违 法 考 。接 下来 ,将 对 与 大家 切 身 利 益 息 息 相 关 ,也 是 大 家 最 为 关 建 筑 产 生 的 收益 ,如 :出租 的 租金 、经 营所 得 等 ,则 可 以请 求 注的 ,因违法建筑侵权后 如何维权 ,以及 违法建筑各类纠纷发 进 行分 割 。 生后 在 法律 上 会如 何处 理 ,重 点进 行说 明。 综 上 ,在 出现 违 法 建 筑侵 权 时 ,应 该 严 格 按 照法 律 规定 的 1 . 违 法 建 筑 侵 权 纠 纷 的 法律 处 理 程 序 进 行 维权 ,切不 可私 自对建 筑 物 进 行 破坏 ,以免 发 生其 他 这 里 所 说 的 侵权 不仅 包 括 ,违 建 人对 第 三人 的侵 权 ,也 包 不 必要 的纠纷 。 参 考 文献 : 括第 三 人对 违 建人 违法 建筑 的侵权 。 首先, 在 违 建人 对第 三 人侵 权 的法 律处 理 中主要 介 绍一 下 , 【 1 】 王才 亮 ,陈秋 兰 :违法 建筑 处理 实务 t l v i ] ,法律 出版 社 ,2 0 0 8 违法 建 筑物 及其 搁 置物 、悬挂 物 致人 损 害的 责任 承担 。根 据 《 民 张怀胜 ,违 法 建筑 法律 问题研 究 ,华东政 法 大学 ,2 0 1 2 . 法 通则 》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 3 ] 陈昨 丞 , 违 章建 筑若 干法律 问题 分析 . 载 中 国民商 法律 网 . 律 若 干规 定 问题 的 意见 》 , 违 建人 虽 然不 享有 违法 建 筑 的所有 权 , 作 者简 介 : 但 其 仍 是 该 建 筑 物 的 适格 管 理 人 ,有 义务 对 该 建 筑 物进 行 妥 善 石 光耀 ( 1 9 9 0~) 男 , 汉 ,河 北保 定人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学 , 的 管理 。在 因违 法建 筑及 其 搁 置 物 、悬挂 物 致 人 损 害 时 ,若 违 2 0 1 3级法律 硕 士 ( 非 法学)在 读 。 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尽 到 了善 意 管 理 人 的 责任 , 即不 能证 明 自己 边赛 ( 1 9 8 9~) 女 , 汉, 河 北保 定 人 , 吉林 大 学 ,2 0 1 3级 法律 无 过 错 的 ,则应 该 承担 损 害赔偿 责 任 。 硕士 ( 非法 学)在 读。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在租住房子的时候,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和房东出现纠纷,那么纠纷该怎么解决?小编整理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欢迎借鉴参考。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有违建就一定要行政处理前置吗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有违建就一定要行政处理前置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诉讼请求涉及到了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如返还房屋等,那么需要行政处理前置,如只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支付土地使用费等,那么不需要行政处理前置。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案涉《合作合同》约定,新某村委会将案涉地块出租给钧某公司建设高等级商铺对外出租,该合同目的系用于建设商铺,即用于非农建设。
而经法院向国土规划部门调查核实,案涉地块利用现状虽为建设用地,但该地块未曾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即该地块未被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为建设用地使用,因此《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合作合同》无效,钧某公司将案涉地块转租给弘某公司而签署的《场地使用协议》亦属无效,至于《场地使用协议》无效是否损害到了弘某公司的根本利益那么与本案处理无关。
关于本案是否要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的问题。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但本案中现新某经济联合社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要求钧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利息,不涉及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无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法院予以实体审查处理。
本院对新某经济联合社要求确认《合作合同》和《场地使用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
一、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
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违法吗
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违法。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租赁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违章建筑出租被拆除损失找谁赔
违章建筑出租被拆除损失找出租人赔付。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章建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未经过登记备案,租赁主体不合法,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赔付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8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东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麦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8日被告大麦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航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中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告(反诉原告)大麦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东公司诉称,2008年和2014年原、被告曾就租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头路XXX-XXX号内房屋及土地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
2015年10月,原告公司股东结构做出重大变更,原公司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10日原告(新股东)与被告重新就上述租赁标的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对有关租赁土地和房屋的面积、时间、租金计付(包括未变更前拖欠的租金)等均做了相关约定。
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并经航头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后,原告即正常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生产经营和使用土地及房屋。
2016年7月4日原告即被航头镇城管执法部门拆除近700平方米建筑,并责令原告尽快退还侵占的土地。
原告随即与被告及航头镇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均被告知原告属违法侵占土地,应予以退还。
建筑属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若自行不退还和拆除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如今,伴随着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一些问题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2009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该司法解释的热点,本律师就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进行解答。
1违章建筑出租,合同无效[案例]刘某在某市郊区有一片土地,在该土地上建了一些临时厂房,出租给了做门窗加工的王某,年租金7万元,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5万元违约金。
今年王某生意不好提出不再租赁厂房,也没有付2009年房租,刘某要求王某付房租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王某咨询:他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解答]根椐《解释》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由于刘某所建厂房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且一直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出租方张某未取得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其无权要求承租人王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2合伙人死亡,其他合伙人有权继续承租[案例]长沙某公司将厂房租给赵某的机械加工部,租赁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万元,赵某在合同上签的字,赵某等3人合伙经营。
2009年1月份,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的儿子经另外两个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经营,长沙某公司提出,他们与赵某签订的合同,现赵某已经死亡,合同应该终止,如果赵某的儿子及另外的两个合伙人想租赁的话,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年租金为5万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与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相关方参与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以及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事实1. 背景: 2008年,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开发商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后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划拨申请: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局经审查,认为开发商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遂于2009年作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将涉案地块划拨给开发商。
3. 争议产生:村委会认为,涉案地块系其集体土地,开发商无权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局作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无效。
4. 诉讼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2. 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等用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开发商租赁的涉案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公益事业用地,因此开发商不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
2. 关于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认为,国土局在审查开发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时,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也未依法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存在违法情形。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湘1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曾石林易建华【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瑶魏绍辉【代理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石林;易建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现评析如下: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违章建筑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定义《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条、第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条。
《合同法》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
、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法行字第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号)()年月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北京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是怎样
北京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是怎样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类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
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懂得,“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一致,其认定主体也不一致。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往常,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一)处罚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与《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要紧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与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在土地租赁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条款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违约责任是土地租赁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
第一条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土地租赁合同中,一般会对违约行为进行界定,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土地等。
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合同中也会规定不同的违约责任。
土地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因为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赔偿金。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取决于具体的违约行为和合同约定。
除了违约金外,土地租赁合同还会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需要由违约方来承担的责任。
违约方需要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等。
第四条解除合同的约定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土地租赁合同可能会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自然终止,违约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还给出租人。
土地租赁合同还会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责任。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了解法律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是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还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依据和解决途径。
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双方应当认真对待违约条款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文章内容已达到2000字】第二篇示例: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土地租赁事项上所达成的约定,其作用是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篇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协议书1.经土地使用者研究同意将位于:承包合同号:租赁合同号:地号:图号:土地使用者:土地四至:东:南:西:北:使用权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为到你处借贷款做抵押担保。
2.其地上建筑物情况:房证号:建筑面积:结构:建筑物所有者:。
3.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或逾期违约,土地所有者自愿放弃所有权抗辩权,一致同意债权人处理土地,并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所有费用。
土地所有者:(签字,画押)村民代表:(签字,画押)法人:(签字,画押,村委会公章)二0一五年月日篇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利用农村闲臵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
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土地的面积、位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详见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平方米(合亩),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宗地位臵与四至范围如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附图所示。
2.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出租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土地的用途1.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途以国土部门批准为准。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3.如乙方需要在该地块上建造相关建筑设施,需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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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违法建筑赔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土地和房屋的价值稳步上升的背景下,土地的使用权人希望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土地的使用人也希望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使土地的利用价值最大化。
本文所列之案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孕育而生,土地的使用权人希望通过出租土地使得农用土地具有超出农用地以外的价值(即建设用地所具有的价值),而同样地,土地的承租人也希望藉此以低于租赁建设用地的支出获得额外收益。
然这就使得承租人甘冒违法而建造房屋,而违法建筑物的赔偿便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焦点问题,不仅给城市建设的更新过程带来消极影响,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冲突事件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笔者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法院在处理无效租赁合同时不加区分的将地上建筑物按其现值予以估算,使得违法建筑物的赔偿计算与合法建筑物的赔偿计算没有差异可言。
文章从债权上的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和物权上的添附取得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两个层面对该案例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力求寻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案,解决违法建筑的赔偿问题,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