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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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23
•【文号】环办环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
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这些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和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

但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如果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则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参照表1.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

但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本项目涉及的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全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持证上岗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 照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诚信守法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不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不违法违规收 费。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真实性
评价文件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完整性
评价文件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等 完整内容。
科学性
评价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 范进行编制,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境 保护措施并实施。
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相关 信息,包括资质、业绩、人员构成 等,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 用记录。
06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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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动物医院),水利,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不包括排海工程),以及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参照表 1,确有必要的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跨)越(无害化通过的除外)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针对该类项目所列的敏感区。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

若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以下简称《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记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三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填写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基础材料。

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填写技术能力信息并动态更新。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基础信息和上传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承诺,并对本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诺。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企业法人的出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

鼓励编制单位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制主持人;(二)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课题的承接时间、立项单位、主要研究内容、验收(鉴定)时间;(三)承担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已发布的标准号;(四)工作场所、具备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软件等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一般工业项目,畜牧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公园、旅游开发),医疗卫生,房地产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长途客运站、油库、气库、仓库,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和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

二、总体要求一般项目按照“三、具体编制要求”填写固定表格。

如固定表格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或不能满足规划环评明确重点深入论证要求的,应在对重点要素或专题进行专项评价基础上填写固定表格。

专项评价按照相关技术导则确定评价等级和内容,作为附件附后。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设置原则可参照表1。

注:1.有毒有害气体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物质,不含基本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居住区和文化区。

3.临界量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B。

4.报告表类项目不开展地下水、土壤专项评价。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代可研)、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项目统一编码: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代可研)、立项批复时的项目编码。

建设地点:至少填写到街道或乡镇级行政区及所在工业园区,有关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经纬度坐标保留小数点后6位。

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指项目整体新建,改扩建指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改建或是扩建;技术改造指项目在原址原规模的提升改造。

占地(用海)面积:指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对于租用已有建筑物中一部分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填写其实际租用面积。

工程概述:简要说明建设内容、规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是否开展了园区规划环评、其他专项规划环评,填写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名称,如未开展,填写“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关及文号: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部门名称及文号,没有可不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及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及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年月日国家环保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彩色原件缩印13 评价单位________________公章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评价人员情况姓名从事专业职称上岗证书号职责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占地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年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空气、地面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环境等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结构、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等三、环境质量状况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四、评价适用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标准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工艺流程简述图示主要污染工序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内容类型排放源编号污染物名称处理前产生浓度及产生量单位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其他主要生态影响不够时可附另页七、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环境影响简要分析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内容类型排放源编号污染物名称防治措施预期治理效果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其他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九、结论与建议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预审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注释一、本报告表应附以下附件、附图附件1 立项批准文件附件2 其他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二、如果本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0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0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汉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写明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主要污染工序一、施工期污染工序本项目已经建成,故不再对其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赘述。

二、运营期污染工序项目正常营运后产生的污染物具体如下:1、废水本项目所需人员由厂内调剂,无新增人员,不新增生活废水。

废水主要为料浆桶清洗废水和锅炉排水,产生量分别为d和d,料浆桶清洗废水回用做瓷粉配料用水,不外排;锅炉排水为清净水,排入厂区化粪池与生活污水一起定期外运肥田。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蒸汽锅炉废气。

项目设置1台常压蒸汽炉,用于烘房热源,蒸汽炉采用甲醇作为燃料,年用甲醇6t,燃烧过程中会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产生。

①烟气量计算对于液体燃料,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2018)中对液体燃料的计算公示进行计算:式中:V gy——燃料燃烧所需基准空气量(Nm3/kg);Q net,ar——燃料应用基的低位发热值(MJ/kg),取21MJ/kg;通过计算,项目锅炉燃烧基准烟气量V gy=kg,项目年用甲醇6t,则年烟气量为38814Nm3/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的背景、思路、内容等进行解读。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生态环境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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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1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与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对部门规章修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组织对《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思路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修改后全文共5个章节21条,即删除“第五章期限”,有关内容融合至其他章节,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实施范围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项目、海洋工程项目以及核与辐射项目,地方可以参考《程序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特点制
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批准与公告3部分主要流程,以及与审批程序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

一是删除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的表述。

调整文件名称和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已经不需要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删除了不符合并联审批原则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的有关表述。

删除了已经取消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的有关表述。

二是增加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表述。

增加受理后发现未批先建等行为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

增加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五个不批”的情形不予批准的表述。

增加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存在质量问题的进行处理处罚或信用管理的表述。

三是增加优化审批服务有关表述。

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为不超过4项。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并可以采用邮寄纸质件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审批。

增加了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的表述。

增加了审查和技术评估不收费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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