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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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舞台
【发布时间】2013年6月17日15:3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代环境(王朝废兴)、体制环境(君主专制)、政治环境(官僚政治)、经济环境(小农经济)、文化环境(儒家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历史舞台。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思想沛然而兴的必然性,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所以生存的合理性,决定了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绝难避免的局限性。
廉政制度与王朝废兴
在漫漫几千年的文明岁月中,华夏大地上曾先后出现过十余个国力强大的王朝。自夏商之后,周秦汉唐相继而起,宋元明清紧随其后。其间,还有数以百计大大小小的各类割据政权,也曾在历史舞台上扮演过匆匆过客的角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朝政权盛衰兴亡的史实,犹如一面可供借鉴对照的镜子,无情地摆在后世统治者面前。大凡具有远见卓识和政治抱负的政治人物,对此都会有所思索、有所惕励。
在“览古今”、“知兴替”、“察安危”的探究过程中,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们自觉不自觉地得出了结论:任何强大的政权都不可能不受任何限制地为所欲为,为了王朝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国家政权对自身的政治行为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中国
传统廉政制度,于是作为国家政权实现自我约束的一种制度规定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传统廉政制度,以国家政权整体和统治集团成员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对于前者,主要通过调整改善统治政策的方式约束其统治行为;对于后者,主要通过规范其政治行为的方式实施约束。王朝的废兴,自有其内在的规律。历史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施廉政制度,强化自我约束,这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在时代前进的潮流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选择。
王朝的盛衰兴亡,不仅提出了对廉政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也为廉政制度的实际效用提供了历史的验证。从历史实践来看,但凡国家政权能够清醒地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地推行廉政举措的时期,政治就相对清明,生产就相对发展,社会就相对进步,民生就相对安宁,王朝的统治也就相对稳固,一些所谓的“盛世”即由此出现。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实践中显示了它所具有的积极进步意义。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家政权自身的廉政建设,是社会矛盾运动所造成的必然趋向,而并非统治者发自内心的完全自愿。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政”,当然就会遇到种种局限。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从君主专制体制母体中脱胎而出,天生带有一些遗传的痼疾弊端,这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廉政制度与君主专制
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是在君主专制体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
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国家机器都成为君主任意指挥的办事机构。国家权力结构的这种特点,必然会对廉政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广泛性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廉政制度完全围绕专制君主展开。传统廉政制度的本质,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一项政治制度。制定廉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当然是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保障君权的正常行使。就廉政制度的着眼点而言,传统廉政制度以各级官吏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其目的既在于防止官吏政治行为失范而激化社会矛盾,更在于制衡官吏政治行为失控而对君权造成危害。君主着眼于南面驭臣的需要,既实行一些积极合理的管理考课办法,同时又不惜采用各种卑污阴毒的权谋术数;既在整顿吏治方面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效,同时却又不惜由此而损害国家政权治国理政的效能。廉政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专制阴影所冲淡。
就廉政制度的落脚点而言,传统廉政制度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取得实效,往往并不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而是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君主严谴,惩贪措施即刻推行;君主宽纵,有关规定便如一纸空文。廉政制度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制君主个人的素质和决断。
第二,廉政制度对于专制君主本人缺乏约束力。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朕即国家”。作为国家政权的最高代表和唯一化身,君
主通过廉政制度居高临下地向官吏臣属们提出种种政治行为准则和政治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控制臣属的手段。君主是廉政制度的制定者、推行者、监督者、受益者,并不是其规范的对象。传统廉政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官吏执行职务方面的犯罪种类及其相应的处罚办法,并以此为依据惩治儆戒官吏贪赃枉法、营私废公的行为。此类与廉政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样对专制君主不具约束力。在法权源自君权、“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历史条件下,一切法律都是君主为其臣民而制定的,君主本身处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而不会受其约束。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政治行为规范和政治道德规范,完全是专门针对从政官吏而提出来的,对于专制君主则不具适用性。比如“廉”,其规范对象专指从政官吏,所以有“廉吏”、“贪官”之类的品分区别。至于君主,可以有“圣君”、“贤君”之类赞颂性的品分,可以有“暴君”、“昏君”、“无道之君”之类批评性的品分,但却从未出现过“廉君”的定评。这是因为“廉”从未成为约束君主的一种规范要求。
廉政制度与官僚政治
实施廉政制度,本意在于治吏。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对于治吏之道的早期探索,首先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角度开始的。官僚政治作为君主专制的必然产物,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君主的绝对专制,必须以庞大的官僚集团作为中
介才能实现。对于君主来说,既要依靠官吏维系统治,又要时刻提防他们可能对君权造成的威胁和损害。春秋战国时期,君主专制体制开始确立,官僚制度正式登场,君臣关系成为统治集团内部最重要的政治关系。当时的统治者从维护绝对君权出发,就君主的驭臣之术进行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讨。在此种背景下提出的官吏从政行为规范和从政道德规范,专制性极强,几乎都是要求官吏如何“忠君”、如何“事君”的内容,其廉政方面的意义相对苍白淡薄。
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和政治经验的积累,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们为民众的力量所震慑,对于调节官民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有了更深的认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针对官吏政治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中,除了继续强调“忠君”、“事君”之外,同时也不断增加要求官吏“爱民”、“恤民”、“富民”、“利民”的相关内容。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强调官吏(特别是直接临民施政的地方长官)在治民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夫忠良之吏,国家所以为理也”。“治天下者以人为本,欲令百姓安乐,惟在刺史县令”。“太守,吏民之本也”。其次是从调节官民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对官吏的规范要求。“自古为吏者尤以廉为贵”。廉,不仅包括官吏不得以权力侵占官属财物的规范要求,同样包括官吏不得仗势受取掠夺百姓财产的规范要求。再次是明确规定了官吏(特别是地方长官)应“为百姓兴利”的职责。官吏不仅应当讲求个人品质操守,还须“以政裕民”,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为民兴利,务在富之”。最后是强调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