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如何认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如何认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那么,工资薪金总额包括缴纳的“五险一金”中扣缴的个人部分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一般是指工资单上所列的应发数一栏的数额。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款部

分属于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发放工资时由任职单位扣回,一并上缴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工资薪金时应参照工资单的“应发数”,也就是未扣除个人应负担“三险一金”的数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