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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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广告登记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二、广告内容管理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
1.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查阅正式文件。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工作,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播出的音视频广告,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互联网广播广告等。

二、广告播出原则1、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要求;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3、保证广告质量,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手段;4、坚持选择合适广告与媒体搭配,确保广告媒介怀有清晰价值。

三、广告播出管理1、广告源头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工商部门和广告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广告宣传内容。

2、广告播出管理: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定期限向广告播出监测部门提交广告播出计划。

广告播出监测部门对广告的播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违法广告及时制止。

3、广告投放管理:广告投放必须在媒体事先预定,并须通过广告发布系统投放广告。

4、广告播出考核:广电总局每年要对各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情况进行考核。

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广告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5、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和广告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罚款、责令停播、注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对广告投放间接管理者(如代言人、广告公司等)不采取直接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实施间接的管理。

四、广电部门监管职责1、制定并推广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审核广告宣传内容,严格控制广告数量与时间、地点的布局;3、推广公益广告,引导媒体将实施CSR融入广告内容;4、加强广告投入管理,规范服务、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深度合作;5、协助其他部门解决广告播放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

电视台广告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告管理职责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2. 各级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3. 电视台设立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条广告内容要求1.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广告内容应当积极健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低俗、恶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3. 广告内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5. 广告内容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6. 广告内容应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损害野生动物等内容。

第四条广告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播放管理制度,明确广告播放的时间、形式、时长等要求。

2.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3. 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结果播放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删减、增加广告内容。

4. 电视台应当对广告播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广告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广告审查程序1. 广告客户应当提供相关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机构审查。

2.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播放。

3.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记录和档案,保存审查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电视广播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体形式,广告播出成为行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广告播出行为,保障广告质量,提高广告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广告播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1.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2.提高广告播出效果,满足广告主和受众的需求。

3.保护广告播出权益,预防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4.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电视广播行业带来可持续利益。

三、广告审核1.广告投放前,必须通过广告审核机构的审查,保证广告内容不违法,不违背社会伦理。

2.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确保广告符合规定要求。

四、广告时间分配1.电视广播台应制定广告时间分配方案,确保各类广告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播出,避免超出观众接受范围。

2.限制同一广告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播放,防止观众产生疲劳感。

3.优化广告时间分配,提高广告播出效果和观众满意度。

五、广告时长管理1.广告时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不能超过每小时广播时间的一定比例。

2.对于广告时长超标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告虚假宣传管理1.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2.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并公示违规企业和广告内容。

七、广告监测与评估1.建立广告播出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广告播出情况,及时发现违规广告行为。

2.对广告播出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观众调查、市场反馈等方式,提供广告投放效果参考。

八、广告投诉处理1.设立广告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并处理公众对广告内容的投诉。

2.对于投诉属实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进行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

九、监管与协作1.各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2.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动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播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广告播出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保障广告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广告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节目。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广告的播放内容应符合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广告的播放应以消费者利益为考虑,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按照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广告发布许可证,并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广告的时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否则将影响其他节目的播出;2、广告播放时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广告必须标明代言人的真实身份,严禁虚构或者隐瞒代言人的身份;4、广告应保证声、画质量良好,不得在声、画质量上采取欺骗手段;5、广告不得存在人身攻击、歧视性、诽谤性、煽动性、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否则将被禁止播放。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对医疗、保健、食品、饮料等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提供虚假宣传,否则将被取消广告发布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中的缩略词、术语、口号等必须符合法规、符合事实真相、符合商业道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广告发布单位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应根据所需适当缩短广告时长,增加其他节目的播出时间,同时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与节目内容和风格相统一。

第十条:广播电视广告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在广告价格上不得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不良内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有。

以上就是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和广告投放形式的多样化,对于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规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规定,包括广告的时长限制、广告内容的监管、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的安排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详细探讨,希望能够加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一、广告时长限制为了保证广告不会过度占据电视广播节目时间,根据业界的规定,电视广播媒体对广告播放时长做了限制。

根据电视广播媒体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广告时长也有所区别。

例如,在电视广播媒体中,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一般不超过30秒,而电视节目中的广告整体时长则不超过每小时12分钟。

这样的限制能够保证广告播放的合理性,以免观众因为过多的广告而感到厌烦。

二、广告内容的监管在电视广播行业中,广告内容的监管非常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违背道德伦理的广告。

根据行业规定,广告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夸大或歪曲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并且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其词的宣传手法。

此外,广告内容也不能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或有害的内容,这包括侮辱性、歧视性、色情暴力等。

三、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安排为了使广告的播放效果最佳,电视广播行业对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也做了规定。

广告播放的时间安排应当尊重观众的观看习惯和心理需求,同时避免过度干扰广播节目正常的观看体验。

广告的播放频率则应当根据不同的广告类型和时间段进行合理的安排。

例如,在电视广播节目中,电视剧等长篇大戏和新闻节目中的广告播放频率应该相对较低,以免打断观众的收视体验。

四、广告语言文字和标识的规范为了保障广告语言文字的正常使用和广告标识的规范显示,电视广播行业对广告语言文字和标识做了相应的规定。

广告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或不雅的词汇,同时要避免使用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的手法。

广告标识的规范显示则需要符合行业标准,以便观众能够准确辨识广告内容,并避免与其他节目内容混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工作,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实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推进改革开放,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明进步。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与标准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三)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四)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五)负责管理广播电视频道、网站的频率资源和域名资源;(六)负责对违反广播电视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七)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和事项。

第二章广播电视机构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是指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建设广播电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投资主体必须清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第八条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主动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宣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及民族风貌,创造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制定并实施负责任的新闻采编制度,当好思想道德和舆论引导者,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2003-01-02 09:19:44(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广告在电视广播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广告的发布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和标准,以保障广告的质量,确保观众的权益。

本文将从广告发布的准备工作、广告内容、广告时长、广告识别等方面,论述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的规定。

一、广告发布的准备工作在广告发布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质量。

首先,广告发布方需要获得广告审查部门的许可。

广告审查部门将对广告进行审核,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广告发布方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广告合同等文件,并缴纳广告费用。

另外,广告发布方还需与广告制作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广告的创意和内容能够准确地传递广告主的宣传信息,并符合观众的喜好和需求。

二、广告内容的规范广告内容的规范是广告发布的重要环节。

在广告内容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

广告发布方不得以虚假宣传或误导性信息来欺骗观众。

其次,广告内容应当注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伤害社会稳定的内容。

广告发布方需要根据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需求,进行关于性别平等、环境保护、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正确引导。

三、广告时长的限制广告时长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观众的权益,防止过多的广告内容对观众的视听享受造成干扰。

广告发布方应遵守广告时长的规定,确保广告与正片之间的平衡。

根据相关规定,每小时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每个广告时段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同时,广告发布方应尽量避免广告集中放送,以防观众产生审美疲劳。

四、广告识别的要求广告识别是指观众能够清楚地辨认出广告与正片之间的界限。

为了保障观众的权益,广告发布方应在广告开始前和结束后,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广告识别。

广告发布方可以在广告开始前和结束后插入清晰的标识符,如广告商标或“广告”字样。

同时,广告商应尽量避免与正片的风格相似,以免观众产生混淆。

总结起来,电视广播行业广告发布需要遵循广告发布的准备工作、广告内容、广告时长、广告识别等规定。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秩序,保障广告主、观众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是指电视台在广告播放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广告播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电视台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视台不得播放下列广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五)其他不适宜播放的广告。

第七条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广告时间第八条电视台广告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电视台在播放节目过程中,广告时长应合理分配,不得过度插播广告,影响观众收看体验。

第十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

第四章广告形式第十一条电视台广告形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不得以节目名义播放广告。

第十三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广告进行标识,便于观众识别。

第五章广告经营第十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业务流程,加强对广告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电视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电视台应依法履行广告合同,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电视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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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尊重大众的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性病等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3、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保持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4、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规定。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5、严禁在除自办频道以外的频道切播、插播、飞播广告。
三、广告播出监督管理
1、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都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专门机构。市广播电视局法规宣传科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社会管理科负责监督工作。各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机构要配足人员、设备和经费,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健全监听、监看制度,并定期通报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情况。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广告播出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一、二中任意一条的,情节轻微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出现3次违规行为的,由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2、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的管理。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对拟播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
3、建立广播电视广告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广告播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广播电视局广告播放监督电话是(0724)2365107。
(1)危害国家利益的;
(2)有损道德风尚的;
(3)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4)宣扬色情、赌博、暴力的;
(5)治疗性病的;
(6)宣扬封建迷信的;
(7)烟草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8)使用不规范文字及语言的;
荆广发[2004]35号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广播电视局,局直各单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为加强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确保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告播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
(试 行)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保证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告播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告播出内容管理
1、禁止下列广告内容播出。
(9)歧视妇女、老人、残疾人的;
(10)含有虚假内容的。
2、下列广告内容未经审批,不得播出。
(1)药品、医疗器械、性病预防、医疗等须经卫生、工商部门批准;
(2)人才、劳务、培训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
(3)招生、考试、培训须经教育和相关部门批准;
(4)农业技术推广、农药、兽药须经农牧部门批准;
(5)保健品、化妆品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3、未经审看和领导签发的广告不得播出。
二、广告播出时段管理
1、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五、本规定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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