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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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网页版介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网页版介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网页版)简介一、系统介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网页版)是山西省国税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多方式网上申报功能,提升了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

该系统除了具有原电子申报系统的所有功能外,新增了网上缴税功能,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申报、缴税业务,极大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系统特点1、国税全税种申报实现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财务报表等申报。

2、申报缴税安全可靠本系统除采用SSL加密协议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行的检测码进行数据加密验证,缴税时采取给纳税人发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进行缴税。

3、申报检测码及时发放、网上随时下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认定成网上申报用户后,当天即可通过登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系统基础设置平台”即可下载网上申报检测码,为保证非法用户获取纳税人检测码,采取给纳税人在省局“12366短信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4、人性化设计、易用性强系统界面整体设计简洁,采用大字体风格,便于纳税人操作,在填写报表时,纳税人随时可以查看本报表的填写说明。

三、办理使用流程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网上申报方式认定;2、省局发放税务局检测码;3、纳税人登录“纳税人涉税系统基础设置平台”自行下载税务局检测码及修改密码;4、纳税人登录山西省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检测码导入及证书安装;5、纳税人进行申报,申报成功以后,纳税人通过网上缴税功能实现缴税,缴税过程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进行验证。

四、服务保障全省11个地市设有技术服务公司,服务机构及网点已遍布全省各市、区、县,全省技术服务工程300多人,热线服务工程师20人。

全省服务热线96501提供7*24小时免费电话服务。

五、常见问题1、如何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方式一: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选择纳税服务网,点击“网上申报(网页版)”;方式二:通过互联网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https://202.99.207.243:7002/wssb。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
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V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V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一、注册及登录 (3)二、平台功能简介 (4)三、我的涉税信息功能介绍 (5)3.1基本信息 (5)3.2资格信息 (6)3.3发票信息 (6)3.4申报信息 (7)3.5缴税信息 (7)3.6我的政策 (8)四、我的待办事项功能介绍 (8)4.1我要申报 (8)4.1.1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 (9)4.1.2.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13)4.1.3.地方税(费)申报 (17)4.1.4企业所得税申报 (23)4.1.5消费税申报 (24)4.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7)4.1.7申报表作废 (30)4.1.8“一键零申报” (31)4.1.9票表比对 (32)4.2.0税款缴纳 (33)4.2.1缴款回执 (33)4.2.2缴款凭证打印 (34)4.2我要备案 (34)4.3我的建议 (36)4.4在线申请 (37)4.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7)4.4.2 变更税务登记 (40)4.4.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42)4.5我要领票 (45)4.5.1发票代开 (45)4.5.2发票验旧 (48)4.5.3发票邮寄 (49)4.6信息补录 (52)五、其他功能 (54)5.1一键初始化 (54)5.2 问吧 (55)5.3报验户纳税人预缴税款 (55)5.4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59)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是对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整体优化和升级,旨在为纳税人提供高品质的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和智能化的办税服务。

一、注册及登录【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202.99.207.243:8001/)或(:8001/login)如图1-1图1-12、点击“用户注册”,如图1-2。

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征信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密码、确认密码,点击“注册”按钮,可完成用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事业单位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纳税服务热线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平台业务运维,具体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 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机关及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 税收科学研究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科研工作。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校)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党员党性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挂牌,标志着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 并。
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派出机构
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应对工 作。 第二税务分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有 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税务分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主要职能:承担本系统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各类 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等工作。 稽查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 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农发﹝1998﹞48号【发文日期】1998-12-30【实施时间】1998-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做好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契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目征和委托代征等办法。

具体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税机关自征: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地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事宜。

税务机关自征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征收窗口,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

另一种是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所,与土地、房管部门联合办公,设立办税窗口,驻点征收。

委托代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产、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要按照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依法征收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纳税申报。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无误的基础上,征收税款,并向纳税人填开“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省局统一印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9﹞66号【发文日期】1999-12-21【实施时间】1999-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我省脱钩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确保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可结合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1999]51号”文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山西省国家税务局:4046108或4045131-740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4052802或4052111-61109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126779-8204或8209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 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国税发[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
示公告(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第二批)
根据202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确定李新星等685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拟录用公务员,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5日-7月29日(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
邮政编码:03000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名单(第二批).xlsx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4日。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地税:⼭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阅读引语⼭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2014年7⽉1⽇起施⾏。

特此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2014年6⽉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纳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初始填报的《⼟地增值税项⽬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以分期项⽬为清算单位。

同⼀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有⾮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条例第⼋条(⼀)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增值额。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分期开发项⽬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的,应当督促纳税⼈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合理归集有关收⼊、成本、费⽤,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结果
科技有限公司
4.1
2022-10-14
TOP3
关于神州龙芯 LKey3.0U 盾的采 山 西 旭 隆 科 技 信 息
购结果
发展有限公司
4.0
2022-10-14
TOP4
关于 HAIKEYSJK1988U 盾的采购 山 西 联 科 恒 通 信 息
结果
科技有限公司
2.4
2022-09-1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9.4
TOP6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示 范 区 税 务 局 服 务 器 /Server/ 工 作站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山西鹏晟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9.4
TOP7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示范区税务局交换机电子卖场采 购项目成交公告
山西阳光伟业科技 信息有限公司
0.8
TOP8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示范区税务局交换机电子卖场采 购项目成交公告
(4)人力资源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TOP1 示范区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 示 范 区 人 力 资 源 服
77.4
线劳务外包项目中标公告
务有限公司
TOP2
“清零行动”回头看服务项目成 交结果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 示范区人力资源服 务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计算机设备 政 法、检测专用设备 电气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0 个、4 个、3 个。其中人力资源服务 计算 机设备 餐饮业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81.71 万元、69.62 万元、57.70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如何理解偷税的主观故意?——从总局三个批复说起2016-06-27 08:54:48来源:网络作者:徐战成【大中小】添加收藏第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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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29日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排放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见附件1)核定计算。

其中,禽畜养殖业是指达到《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见附件2)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养殖场。

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的标准执行。

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3)核定计算。

山西红色税收概况

山西红色税收概况

SHANXI CAISHUI2021|总第504期山西红色税收概况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课题组编者按: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红色税收历史就是税收工作领域的一部党史。

迎接中国共产党建立一百周年之际,对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税收方面取得的创新性实践及丰富的税收经验进行挖掘、梳理、总结和提炼,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本刊将从本期开始连续刊登《建党百年与税收之山西红色税收》课题中的内容。

山西作为革命老区,拥有丰富的红色税收历史资源。

2020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组织力量开展了红色税收专题研究,提出弘扬“对党忠诚、服务革命、分厘必征、不畏艰险、作风过硬”的红色税收精神,旨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为完成新时代赋予的税收工作使命,锤炼税务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品格,不断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动能。

山西,因地处太行山以西而得名,为中华民族发样地之一。

自193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山西建立起晋绥、晋察冀、太行、太岳等抗日根据地,认真贯彻党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创造性地开展红色税收工作,为抗战胜利和中国革命取得成功提供了坚强的经济和物资保障。

走出了一条以党的税收主张为统领,以根据地发展壮大为依托,经济与税收相互融合、战时保障和生产供给相互促进的发展道路。

1937-1939年这一时期,是抗日民主根据地税收的起步阶段,主要是通过募捐、没收禁贩物资、没收汉奸资产、摊派等形式筹集军粮军资。

1940-1942年,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开始建立健全税收制度,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税收工作从非正规化走向初步正规化。

1943-1945年税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创立了抗日根据地税制的框架,也为解放战争时期税制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1946年开始,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创立了全新的税制框架,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为新中国税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条件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1年10月4日,日本自民党新总裁岸田文雄在临时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首相指名选举中,均获得超过半数选票,当选日本()A.第90任首相B.第80任首相C.第110任首相D.第100任首相【答案】:D《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2022年2月22日,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这是21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A.第22个B.第15个C.第19个D.第10个【答案】:C3.2022年5月24日,第七届金砖国家文化部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议以“构建包容互鉴的文化伙伴关系”为主题。

中国文化和旅游部部长表示,()是构筑金砖国家合作的“第三支柱”。

A.科技合作B.抗疫合作C.经济互助D.人文交流【答案】:D1/184.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其基本涵义是:A.政治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经济利益B.经济关系是随着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C.解决政治问题是解决经济问题的前提D.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经济问题而展开的【答案】:A5.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共产党人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主张。

我们的将来纲领或最高纲领,是要将中国推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去的,这是确定的和毫无疑义的。

”这段话出自()。

A.《论联合政府》B.《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C.《井冈山的斗争》D.《论十大关系》【答案】:A6.将鲶鱼放进沙丁鱼鱼槽里,运用鲶鱼的“威胁”的作用,来促使没有危机意识的沙丁鱼不停游动,保证沙丁鱼运输过程中不缺氧,体现的哲理是()。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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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晋地税函[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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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手册起草部门:社保项目组管理部门:撰写人:审核人:批准人:发布日期:20190621修订页目录前言 (5)第1章系统概述 (6)1.1 系统简介 (6)1.2 系统功能 (6)第2章软件安装 (9)2.1 软件下载 (9)2.2 软件安装 (9)2.3 软件修复 (10)2.4 软件卸载 (11)第3章功能操作 (13)3.1 业务功能 (13)3.1.1 注册登录 (13)3.1.2 首页 (16)3.1.3 通知公告 (17)3.1.4 职工参保信息更新 (18)3.1.5 缴费工资申报 (20)3.1.6 社保费申报 (25)3.1.7 费款缴纳 (28)3.1.8 查询统计 (32)3.2 系统维护功能 (35)3.2.1 网络管理 (35)3.2.2 备份恢复 (36)3.2.3 单位信息 (38)3.2.4 系统业务规则更新 (38)3.2.5 申报密码设置 (39)3.3 其他操作 (40)3.3.1 日常升级 (40)3.3.2 手工升级 (40)前言本手册用图文的方式介绍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和使用,业务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等。

本手册可用于用户培训,内部学习。

第1章系统概述1.1 系统简介根据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国地税合并及接收社保征收权优化完善项目》的要求,将要实现税务部门据实征收社保费的功能,即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以直接在税务部门进行缴费基数确定、社保费申报、征收开票等业务,缴费到账后直接可以在社保部门办理领取相关待遇手续。

为了给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工资申报、社保费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办理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务端社保费征管系统配套开发了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参保单位可远程进行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1.2 系统功能温馨提示:本客户端支持税务自主征收和税务代征两种征收模式。

其中税务代征模式下,社保缴费工资由人社确认,因此该模式下本客户端不提供缴费工资申报功能模块。

各省(市)实际客户端采用哪种模式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人社部门确认。

第2章软件安装2.1 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由各省(市)社保上线单位部署实施推广。

软件的下载地址由各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供。

2.2 软件安装软件下载完成后,双击安装包运行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程序。

本软件运行环境要求:操作系统Windows XP及以上,内存1G及以上,硬盘1G及以上。

根据安装提示,可点击【立即安装】,软件将开始执行安装操作,安装目录为默认的“C:\Servyou\EPPortal_SB1.0”,如果需要安装到其他目录,可点击【自定义安装】“,选择新的安装目录。

安装完毕后,桌面上生成“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快捷图标,可双击启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

开始菜单会增加本软件,可进行启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和卸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

2-1 系统安装2.3 软件修复当客户端软件出现异常时(如可能被杀毒软件误删文件),可通过此功能先行修复。

双击运行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程序,根据页面显示2个选项,卸载和修复。

选中“修复”,界面中的按钮将显示为“快速修复”。

点击【快速修复】按钮,执行快速修复后,程序将恢复到初始状态,但并不覆盖数据。

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发现软件运行报错,无法启动,判断是程序文件不正确的情况下,可尝试使用软件修复功能。

2-2 系统修复2.4 软件卸载当单位不再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双击运行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程序,根据页面中的2个选项,卸载和修复。

选中“卸载”,界面中的按钮将显示为“快速卸载”。

点击【快速卸载】按钮,系统将会删除软件程序相关目录。

卸载软件后,可重新安装。

温馨提示:1.卸载本软件还可通过控制面板里面的卸载软件功能或开始菜单进行卸载。

2.数据是否需要保存,请卸载前留意。

3.如需要清理本地环境数据,可通过删除本软件所有的目录文件的方式进行清理。

2-2 系统卸载第3章功能操作3.1业务功能3.1.1 注册登录✧注册操作员首次使用客户端时,需要先完成单位注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系统查询单位参保登记信息。

然后进行申报密码验证,若一个税号存在多个单位时(如报验户等),需要用户先确认本次登录的单位。

操作员在“选择单位”弹框选择本次进行登录的单位,点击【确定】后可进行安全验证。

客户端的安全验证方式为系统申报密码,首次申报密码为系统按照规则生成,具体生成规则如下:初始化申报密码为任一社保单位编号的后6位(优先取医疗单位编号,若存在多个单位编号,系统随机取一个单位编号后6位,操作单位需逐一验证),输入申报密码点击【下一步】,系统校验申报密码是否输入正确。

系统安全要求,系统首次登录验证后需要强制修改初始申报密码。

后续即可登录使用修改后的申报密码。

✧登录操作员打开客户端,首先进行安全验证,输入申报密码,校验通过之后可进入下一步参保登记信息选择,页面显示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与参保登记信息,操作员确认无误后勾选确认,点击【确定】进入客户端。

温馨提示:1.为了保证单位数据安全,每次系统登录均需通过安全验证;2.登录时展示“单位管理”弹框,可直接添加新单位。

3-1 注册输入税号3-2 注册选择单位3-3 登录安全验证3-4 登录选择单位3.1.2 首页首页显示常用功能模块,操作员点击常用功能可直接快捷跳转至对应功能页面。

温馨提示:1、由于地区差异化,不同地区会显示不同的常用功能;2、登录后,若存在缴费工资为空的职工和欠费信息,系统将弹出提示。

3-5 系统首页3.1.3 通知公告系统支持接收税务局发送的政策、通知公告,同时可根据重要程度实现主动提醒。

运维人员通过接入平台配置需要发布的通知公告,并可以配置是否在客户端自动弹框提示。

客户端每次登录时自动调用接入平台接口实时查询通知公告。

操作员可点击【通知公告】查看当前有效的所有公告,点击【消息标题】超链接,弹框显示公告内容。

3-6 通知公告列表3-7 公告详细内容3.1.4 职工参保信息更新单位职工在人社办理参保登记后,操作员可在该模块同步更新单位职工参保登记信息。

首次登录进入职工参保信息页面,系统会自动从税务端下载职工参保信息,更新过程中显示进度条,操作员不能进行其他操作。

更新完成后,列表显示当前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信息,页面右上角显示参保职工统计信息,包括职工总数、正常缴费职工数、停止缴费职工数。

页面功能按钮包括更新、更新数据导出、导出、查询➢更新:操作员点击该按钮后会有下拉框:增量更新、全量更新,操作员自行选择后系统同步税务端获取更新职工参保信息增量数据,更新完成后提示本次共更新多少条数据;➢更新数据导出:操作员在更新数据完成后,点击更新数据导出按钮后出现一个弹窗页面,操作员可在此页面根据人员三要素、更新时间进行模糊查询,也可点击此页面导出按钮导出更新数据。

➢导出:导出为下拉按钮,下拉选项包括:选中职工、全部职工,操作员可导出全部职工或导出选中职工;➢查询:操作员可根据人员三要素(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费状态、单位编号进行精准查询。

温馨提示:1、二次登录时,客户端在登录时会自动同步更新职工参保信息增量数据;2、目前系统仅在登录时自动触发参保信息更新,如单位长时间未退出系统,同时本单位在此期间进行过人员变动,请先退出系统后重新登录系统,否则可能因职工参保信息未更新,导致社保缴费出错。

3-8 职工参保信息列表3-9 职工参保信息详情3.1.5 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包括: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日常缴费工资申报为依申请行为,若单位需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可通过该模块填写职工新缴费工资及生效年月进行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为依职权行为,如每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单位接通知要求调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可使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无需填写生效年月。

3.1.5.1 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操作员进入日常缴费工资申报页面,可通过单个录入或导入外部文件的形式维护本次待调整的职工缴费工资。

页面上方显示温馨提示,对操作进行简易说明。

页面功能按钮包括提交申报、下载参保职工、添加、导出、删除、批量修改、查询➢提交申报:按钮默认不可点,页面维护数据后亮起可点。

点击该按钮后,系统校验是否存在未填写新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的数据,若存在,则阻断提交。

若存在新缴费工资为0的数据也会进行确认提示。

校验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保存数据到税务端,并在申报记录模块生成一条数据,后续操作员需在申报记录模块获取申报反馈;➢下载参保职工:可导出单位当前有效参保的职工信息,可在线下编辑完成新缴费工资及生效年月后直接导入系统;➢添加:添加为下拉按钮,支持单个录入职工、导入外部文件、导入模板下载、添加所有正常缴费的职工、按单位编号添加职工;➢导出:导出为下拉按钮,下拉选项包括:选中数据、全部数据,操作员可导出全部职工或导出选中数据;➢删除:按钮默认不可点,选中数据后按钮亮起可点,点击该按钮后需操作员进行二次确认是否删除选中数据,点击【确定】按钮后,则系统删除数据并刷新列表;➢批量修改:按钮默认不可点,选中数据后按钮亮起可点,点击该按钮显示批量修改弹框,操作员可批量设置生效年月、按比率或按固定金额批量设置新缴费工资,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刷新列;➢查询:操作员可根据人员三要素(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进行精准查询。

温馨提示:1.操作员维护数据后不提交申报并退出页面,客户端会缓存本次维护数据,下次打开直接显示缓存数据;2.若列表已录入数据,执行外部文件导入会直接覆盖当前数据;3.各地区可自行配置是否允许机关单位使用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若允许使用,则页面上方显示“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切换按钮,点击该按钮后,可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3-10 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列表3-11 日常缴费工资单个录入3.1.5.2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和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功能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在固定时间允许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配置使用时间;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生效年月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操作员维护。

3-12 年度缴费工资列表3.1.5.3 申报记录操作员进入缴费工资申报记录页面,页面显示客户端本地所有缴费工资申报记录。

若存在待反馈的申报记录,进入页面时,系统自动同步税务端查询申报记录申报状态。

页面功能按钮包括:获取反馈、查询➢获取反馈:点击该按钮,系统判断是否存在状态为“待反馈”的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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