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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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1、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民事主体之间创设的。
答:
2、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答:错,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答: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二、概念辨析(任选2题)
1、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两者的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关系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它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一般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的。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应适用财产补救方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而人身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造成非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的损害,因此应通过恢复名誉以及适当的补偿来保护。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财版权所有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来源:考试大)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三、案例分析(任选3题)
1、甲在商场购买了一些商品,约定大件商品由商场负责送货。付款时因为人多拥挤,商场保安怀疑甲身上有未付款商品,与甲发生争执,将甲强行带到保卫室盘问并搜查。后并未发现所谓“被偷商品”。最后,甲从商场出来时因楼梯太滑,不慎摔倒。
问:本案中因何法律事实产生何种法律关系?
2、张某长期下落不明,其配偶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做出了宣告死亡的判决。其后李某与甲结婚,并将其与张某所生的6岁的儿子送给张某的堂弟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李某与甲结婚1年后,甲因病死亡。
后来张某回到家乡,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张某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妻子也改嫁他人,但改嫁丈夫已经死亡,因此张某认为自己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张某可否与李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张某的儿子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3、王某于1996年10月在邮局邮寄物品时,因所带的零钱不够,就向同来取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立即还给他。不过,王某回单位后就忘了此事。11月4日,王某在商店购物时碰到李某,才记起借款一事,便对李某说道:“我一直忘了此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有零钱,不过,刚才买了五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一个星期后开奖,你要不要?”李某连忙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没有就不用还了。在王某的再三坚持下,李某才接受了奖券。1星期后开奖结果出来了,王某给李某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10万元的大奖。王某闻讯后找到李某,声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李某予以回绝,认为王某出尔反尔,当初是王某要自己一定收下以作为还款,他才收下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4、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学校将王某打伤,致使其花费医药费3000元。钱某毕业后到了一家钢厂工作,1999年2月,王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其医药费。
问:王某能否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