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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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
1、本规则构成《支付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两者约定不一致或本规则未约定的内容,以《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支付宝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使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且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方式为通过本公司于买家收货后代为支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中介服务、即时到帐服务和货到付款服务。
2、本公司所提供的支付宝中介服务、即时到帐服务等,只接受您通
过支付宝网站上指定合作银行所提供的网上银行或本公司允许的付款方式转入本公司账户的款项,而不接受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账户转入的款项。
3、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虚拟的支付宝账户(以下简称“支付宝
账户”),用以查询并管理使用与您相关的款项。如您涉嫌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从银行信用卡中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或帮助他人自其银行信用卡中套现(本公司有权单方做出上述认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您通过支付宝账户申请向您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请求(以下简称“提现”),并无须经您同意即有权限制与您相关的支付宝账户及资金(包括账户余额、在途交易所涉资
金等,下同)的操作权限,同时将该行为告知相关发卡行,您仅有权在本公司完成核查后要求将涉嫌套现的款项退返到相关的银行信用卡中。
4、如您涉嫌通过支付宝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协
助套现、赚取信用或积分)或盗用他人银行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下的资金等,本公司有权无须经您同意即限制您对您的支付宝账户及相关资金的操作权限,并撤销相关交易,直至本公司或公安及司法机关完成对您的核查。本公司有权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5、当交易双方选择并确认支付宝中介服务后,在买家还未向本公司
付款时,支付宝软件系统显示此时双方的交易状态为“等待买家付款”。在此情形下,卖家可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变更交易价格,或者放弃该笔交易。
6、在买家向本公司付款后,支付宝软件系统自动即时将此付款信息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卖家,且支付宝软件系统内显示该交易的状态为“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在此情形下,卖家应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
7、在卖家发货后,卖家应主动登录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时更改该笔
交易的状态,填写正确的发货信息以确认发货。卖家在支付宝软
件系统中确认发货后,支付宝软件系统下该笔交易的显示状态应为“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
8、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如对所收悉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无异议,则
应及时履行确认收货义务,即主动登录支付宝软件系统,完成确认收货流程。买家在支付宝软件系统中确认收货后,支付宝软件系统将自动把相应的货款计结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并计入卖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在此情形下,支付宝软件系统中该笔交易的显示状态为“交易成功”。
9、自买家成功付款给本公司后第25个小时起,至买家签收货物并
在支付宝软件系统中确认收货之前,买家可以在买家与卖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本公司申请退款,卖家应在其支付宝软件系统中进行同意退款的操作。如买卖双方无法就退款达成一致,买卖双方即授权本公司处理争议款项。
10、当交易双方选择货到付款服务后,卖家未联系物流公司前,支
付宝软件系统显示的交易状态为“等待卖家发货”。在此情形下,卖家可取消该笔交易。
11、卖家在支付宝软件系统声明已联系物流公司后,支付宝软件系
统将自动将该笔交易状态变更为“卖家已联系发邮”。在此情形
下,买家不能取消该笔交易,卖家应敦促其选择的物流公司及时确认接单。
12、卖家选择的物流公司同意为该笔订单提供运输服务后,支付宝
软件系统将自动将该笔交易状态变更为“物流已接单”。在此情形下,卖家应及时履行向物流公司交货的义务。
13、卖家向物流公司交货后,支付宝软件系统将自动将该笔交易状
态变更为“等待买家签收”。
14、买家收到货物后,如对货物数量、外观、形状等表面特征均无
异议,应履行签收义务并通过物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和物流公司单独向买家收取的费用,在此情形下,支付宝软件系统显示的交易状态为“签收成功,等待系统打款给卖家”。
15、本公司收到买家通过物流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该货款充值到
买方的支付宝账户,并计结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计入卖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在此情形下,支付宝软件系统中该笔交易的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
16、本规则第2条、第3条、第4条适用于支付宝中介服务和即时
到账服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仅适用于第1条所指的支付宝中介服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仅适用于第1条所指的货到付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