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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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怀政办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队标准第三章岗位职责和管理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员分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后投入执勤,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建队标准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以上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以上的其他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四)辖区内100户以上的农村大团寨超过5个以上的乡镇;(五)辖区有3A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乡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不足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以下的全国重点镇;(二)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乡镇;(三)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四)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农村大团寨较多的乡镇。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

下文是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乡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和改、扩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已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改建达标。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分为Ⅰ级消防队和Ⅱ级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营房设施、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但辖区面积超过《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增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1—5的规定。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指挥员、班(组)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岗位人员组成。

人员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分类生产经营性质、火灾类别相近的单位,经过评估并签订协议,可以建立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联合执勤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不低于本实施细则有关Ⅰ级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执勤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及通信器材应符合本实施细则附录1中附表6—10的规定。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管理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管理

08
总结:推进专职消防队正规化管理进程
回顾本次项目成果
确立正规化管理制度
成功制定了一系列消防队正规 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各
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提升队伍形象
通过统一着装、标识和装备, 专职消防队的整体形象得到了 显著提升。
提高训练水平
加强了对消防队员的体能、技 能和战术训练,提高了队伍的 整体作战能力。
专职消防队通常驻扎在火灾高发区域 ,能够迅速响应并到达现场,有效缩 短火灾扑救时间,降低火灾损失。
发展历程及现状
发展历程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 善和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专职消防队得到了快速发展。
现状
目前,全国各地已广泛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发挥 着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对专职消防队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推动 其向更高水平发展。
跨区域协作
未来消防队之间的跨区域协作将更加紧密,形成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提高跨区域灭火救援能力。
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01
02
03
04
加强学习培训
消防队员应不断学习新知识、 新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
业务能力。
培养良好作风
消防队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作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雷厉风行。
开展心理健康测评
定期对消防员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
困难帮扶和激励措施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
针对消防员家庭困难、子女教育等问题,建立相应的帮扶机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实施激励措施
通过表彰奖励、晋升晋级等方式,激励消防员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
关注消防员职业发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定政办发〔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2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0日定西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农村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等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农村消防安全责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等考核内容。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是指为确保专职消防队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运行和管理,从而提升其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消防队组织管理、消防队员素质要求、消防车辆设备管理、消防队培训及演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1. 政策法规专职消防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组建和管理。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专职消防队在组建时必须遵循消防队编制、设立和组织的有关规定,明确人员配置、任务分工以及工作职责等。

2. 消防队组织管理(1)组织架构:专职消防队应具备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消防队长及副队长、中队长等职责。

例如,消防队长负责全队的一切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中队长负责指挥所属中队的日常工作。

(2)跨部门协作:专职消防队应与公安、安监、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消防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情况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3)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消防队员轮值制度,保证24小时随时待命,并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

3. 消防队员素质要求(1)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消防队员应具备消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如灭火、抢险、救援等。

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由于消防工作的特殊性,队员应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如耐力、敏捷性和抗压能力等。

(3)工作纪律和卫生习惯:队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严守保密,同时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职业道德。

4. 消防车辆设备管理(1)消防车辆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辖区特点,合理配置各类消防车辆,确保不同灾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例如,根据地形和环境因素,消防队应配置足够数量和不同型号的消防车辆,如救援车、泡沫车等。

(2)设备维护保养:消防队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队培训及演练(1)培训计划和课程:消防队应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相关课程,如灭火救援技术、心理辅导、应急演练等。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三、管理办法(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周政办〔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2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周口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7日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建设的、位于乡镇地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不备”原则,推进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市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消防部门承担。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退役军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层、打牢消防工作基储促进乡镇、街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办发126号)要求,区政府出台了乡镇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以贯彻《消防法》为指导。

以建设平安南川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充分发挥乡镇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完善消防安全服务网络体系,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在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雇用一名合同制消防员,所有行政村全部成立村委会消防工作小组。

二、建立消防组织机构(一)建立健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其主任由乡镇政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

乡镇可以单独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也可以依托综治办办公.并应该做到六有。

建立健全村(居)消防工作小组。

村(居)消防工作小组为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区域的防火自救工作。

三、明确消防工作职责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检查行政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健全基本工作制度和基础台帐(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管理制度《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乡镇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年度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来年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乡镇政府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辖区薄弱环节和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和上报公安消防支队或抄送公安派出所。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和《××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级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出警情况适时增加人员和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 1 - / 1- 2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级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二)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三)无违法违纪情形。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根据灭火及应急救援执勤备战要求,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应独立建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由各镇级政府下发任命文件,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三)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 1 - / 1- 2 -员岗位确定后,应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积极引导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发展原则,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站房规模和人员装备配备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30000人以上的乡镇;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3、全国重点镇;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所在乡镇;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乡镇;6、历史文化名镇;7、乡镇联合建立的消防队。

(二)下列情况,应当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或者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10000~30000人的乡镇;2、省级重点镇、中心镇;3、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类型的省级开发区所在乡镇;4、省级风景名胜区;5、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下列情况,宜建立三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建成区面积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2、历史文化名村;3、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村。

(四)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标准建设乡镇消防队。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阳谷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

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政府领导、乡镇派出所监管、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建立运行。

各乡镇派出所除向专职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场所外,应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队员招收、培训、考评,并按照绩效考核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章队员构成与职责第一节队员招收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对象为年满18-26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凭的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等岗位招收对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队员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要参照《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格条件》及《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队员的招录程序:(一)消防部门根据编制和缺员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分配原则、名额、资格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报名时间、地址等事项。

(二)由消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接受现场报名并开展资格审查。

(三)由消防部门组织招聘队员进行体能、理论测试和面试。

维修、驾驶、炊事等特殊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四)专职队员试用期由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其中岗前集中培训不少于1个月。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镇街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街道、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镇街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镇街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并根据上年度出警情况适时增加消防车辆。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招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下发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章人员聘用和构成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员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 1 -和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政府和市公安机关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原则上在属地招聘;(二)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合同用工规定方可录用,原则上年龄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公安机关无违法违纪记录,户籍所在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部队复转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人员构成(一)镇街专职消防队应设队长1名;(二)明确驾驶员、战斗员各自职责。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命和驾驶员、战斗员岗位的确定,应报市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备案。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队长、驾驶员、战斗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镇街专职消防队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 2 -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镇街、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六)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乡镇消防制度管理制度

乡镇消防制度管理制度

乡镇消防制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范和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消防制度适用于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

第三条乡镇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提高火灾防控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乡镇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和控制火灾隐患,增强火灾防范和灭火能力。

第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属地管理、等级负责的消防工作格局。

第六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消防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效率的原则,实行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宣传促进、创新发展、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乡镇应当设立消防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动乡镇消防工作。

第九条乡镇消防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负责乡镇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二)负责乡镇火灾防控、应急救援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负责乡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建立乡镇火灾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五)负责乡镇火灾安全规划编制和实施;(六)负责乡镇火灾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伍,保障乡镇基本消防用房、器材和装备的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应当设立乡镇居民消防队,加强居民自救互救和社区消防员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乡镇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四条乡镇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事业单位的火灾防控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机制。

第十五条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火灾防控演练,不定期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进行火灾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XX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队站建设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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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XX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XX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调整XX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高、专业技术精、骨干作用强的政府兼职消防队伍”的思想,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
为抓好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政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
组长:XXX(XX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XXX(XX区消防大队教导员)
成员:XXX(XX镇党委副主任)
XXX(XX消防中队中队长)
XXX(XX消防中队指导员)
三、管理办法
(一)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共同加强对镇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XX镇财政部门结合本镇政府兼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二)镇政府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镇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兼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与兼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XX镇政府应组织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兼职消防队员的月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由政府支付;执勤岗位补贴(300元)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支付。

(六)政府兼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监督,XX区公安消防大队XX消防中队统一管理、使用。

(七)强化24小时的执勤训练秩序和战备制度,落实
执勤人员,严格执勤战备教育和一日生活制度。

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参加各项业务训练和技能训练,练就过硬的本领,圆满完成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

(八)实行政府兼职消防队员月量化考评。

月量化考评按得分高低排列,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

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九)政府兼职消防员量化考评,由中队督察考评为主,按照考评细则开展月量化考评,在中队干部的带领下共同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政府兼职消防队员征召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形成“政府主导、大队协同、中队主管”的工作格局,发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二是明确目标责任。

根据政府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结合我镇联防实力需要,我镇确保招收兼职队员满20个,实行以月为单位“四班倒”执勤制度,每班有5个人在XX消防中队执勤。

三是做好经费保障。

政府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兼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XX消防中队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消防大队应一并纳入公安消
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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