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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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 、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的;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 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 [1997]109 号
1997 年 7 月 9 日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 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 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 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抚恤待遇偏低。 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 保障其基本生活, 现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1991]67 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 15 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 10 元生活补贴费(以下
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
退休、退职人员); 国发 [1989]82
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
[1991] 财综字第
44 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 6 元;国发 [1991]74 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
(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 一方死亡后, 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 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3)多职工家庭, 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 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 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 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鄂人险 [1997]109 号) 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 [2002]30 号) 二、核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审批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 首次办理, 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 局面申请, 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 一式三 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 《死亡证明书》 (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 、 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 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
(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 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
(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
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
[1979]245 号文件规定发给的
每人每月 5 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 [1985]6 号来自百度文库件发给的每人每月 17 元生活补贴费。鄂
( 2)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
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
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 居住
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140 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一、丧葬费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
1500 元发给其
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 、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 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 、计发标准: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 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补助标准:
(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100 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120 元;居住 80 元。
(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 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 享受了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 10 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 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0 个月的
2 、计发基数
(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 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 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130 元。
(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为 140 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
120 元。
(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 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 10 元。
3 、有关问题:
(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 退休费; 国发 [1992]28 号文件规定的离休、 退休人员增加 10%的离
休、退休费; 按国发 [1993]79 号和国办发 [1993]85 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 退休费等项目。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 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