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生死之后的问题。
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公墓的需求与增加。
而对于公墓的管理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实施与完善。
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益性组织承担建设或管理的公墓。
其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都应该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必要性1.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也逐渐成为国家政策法规中的重点之一。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过程,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2.提高公益性公墓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属于公众,因此,如果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将会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而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则可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墓的信任与满意度。
3.防止违规经营及避免不良行为通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规范,将能有效防止违规经营和不良行为的出现,并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为罪犯和违法犯罪人员的死刑执行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公益性公墓了进行规范管理。
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规划要求,应考虑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问题以及与周围配套设施的协调问题等。
2.服务质量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应设置好墓地及配套设施,为各个族群提供一定的服务质量。
3.卫生环境管理卫生环境管理是公益性公墓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公益性公墓应该加强对墓地、配套设施及周围环境的卫生管理,保证墓地的清洁、整洁,防止环境污染及垃圾反弹等现象的出现。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完善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法规的完善国家应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领导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责任和权力,并通过相关制度对公益性公墓管理进行规范。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讲述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讲述关键信息项:1、公墓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墓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等。
2、管理主体及职责。
3、公墓的使用规则。
4、维护和保养责任。
5、收费标准及费用管理。
6、监督与处罚机制。
11 公墓的基本概述111 本公益性公墓旨在为特定群体提供安葬服务,其性质为非营利性。
112 公墓的具体位置位于具体地点,占地面积为X平方米。
113 公墓的规划与布局应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合理划分墓区。
12 管理主体及职责121 设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
122 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卫生清扫、安全保障等。
123 负责审核逝者的安葬资格,确保符合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条件。
13 公墓的使用规则131 明确使用公益性公墓的适用对象,如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特困供养人员等。
132 办理安葬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
133 每个墓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规定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
134 严禁私自转让、买卖墓穴。
14 维护和保养责任141 管理主体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墓碑的修缮、道路的平整、绿化的养护等。
142 定期巡查公墓,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143 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15 收费标准及费用管理151 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遵循低价、惠民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示。
152 所收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15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计和公开。
16 监督与处罚机制161 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62 对违反公墓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收回墓穴等。
163 对管理主体的失职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17 其他规定171 倡导文明祭扫,禁止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量纸钱等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172 鼓励采用绿色、环保的祭扫方式。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先行、公正管理、节约管理、开放管理、创新管理、监督管理。
二、公墓管理体制公墓管理体制是指公墓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能够开展公墓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全职管理人员,保证公墓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职责分工和协同作业机制,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的有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公墓管理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安全采集、存储、处理和传递。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专业化和稳定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定量化、定质化和定标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公墓管理规范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遵守公墓管理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规范管理。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墓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公墓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并确保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及时公开、透明、公正。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维护管理制度和公墓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的维护维修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保障墓地安全和墓园和谐。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民政局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
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墓是一个地方,用来安葬人们的遗体,并为家人提供祭奠的场所。
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公墓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乎着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为了确保公墓的公正、合理和高效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第一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确保每个人在死后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尊重。
其次,公墓管理制度能够引导公众的葬俗和祭祀活动朝着文明、环保的方向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最后,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内涵,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宁、舒适的环境。
第二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 公墓建设和规划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对公墓的建设和规划进行明确的要求。
这包括选址的合理性、墓地的划定及面积规模的科学分配等。
公墓应远离居民区,并且需要合理地规划绿化、道路和墓位布局,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美观的墓地环境。
2.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公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运行机制。
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公墓管理流程,确保公墓的日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3.公墓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公墓的使用和管理事项。
首先,要明确公墓的使用准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规范墓地管理,包括对墓地的修缮、保养和维护,以及对墓位的分配和使用等。
再次,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管理相关信息。
4.祭祀活动和服务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还应规范祭祀活动和服务内容。
要制定相关规定,包括祭祀活动的时间、方式,以及对祭祀用品和祭祀人员的管理等。
也要制定规范的服务标准,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三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
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
**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
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
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xx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xx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20200419204342)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地生态、文明环保、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建设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资源。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死亡率、安葬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墓穴尺寸应当符合节地生态的要求,鼓励建设立体式、集中式墓穴。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便于群众祭扫;(二)墓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较高;(三)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四)墓碑样式简洁大方,禁止豪华墓碑。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资金。
三、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墓区环境整治和绿化养护,保持墓区整洁、优美。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管理,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群众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禁止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墓区进行巡查,确保墓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四、使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合规取得,居民可以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墓位进行安葬。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为永久,使用者享有合理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墓管理制度,爱护公墓环境和设施。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死及其处理方式的关注也在不断加强。
而公墓作为处理遗体的重要场所,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作为公墓管理的重要内容,具备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公益性公墓的概念、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益性公墓的概念公益性公墓是为了遵循公益目的而建立的墓地,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遗体合法合规性、保护墓地环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公益性公墓是一种以公益目的为导向的墓地,与寻常墓地相比,其具有更多的社会意义和责任感。
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应该坚持“遵循公益价值,服务社会大众”的原则,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出发,合理规划用地,完善配套设施,注重环保,提供公序良俗的服务,充分满足公众对于公墓的需求。
二、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是指对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管理等进行规范和控制的各种措施。
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公墓建设与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中,需要考虑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墓地选址和规划公益性公墓选址和规划应尽量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土地利用,做到科学规划和统筹考虑。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和福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权利。
2.运营及管理系统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制度规范、安全保障方面建立一套完整、公正、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对于公益性墓地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严格管控,保障公众利益和基本权益,形成权利保障和法律监督的有效机制。
3.营销及市场化经营在公益性墓地的管理中,需要积极开发适宜的经营项目,逐步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引进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性公墓的社会效益与运营效益的双重收益。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际效益。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增长,公墓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背景、目标和具体内容展开讨论。
一、背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公墓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传统的公墓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合理之处。
例如,未经批准私自建墓、墓地乱收费、违规经营等现象频发。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和矛盾。
因此,制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墓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规范公墓管理行为,杜绝乱收费、违规经营等现象,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 提高公墓服务质量,加强公墓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公民对优质墓地的需求;3. 加强公墓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对公墓管理情况的知情权和参与度;4. 推动公墓管理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内容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墓审批管理:规定公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公墓项目的审查和监管,防止未经批准私自建墓现象的发生;2. 收费管理:规定公墓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杜绝乱收费和附加费用,保障公民的利益;3. 墓地使用权管理:明确公民对墓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规范墓地的买卖和转让行为;4. 墓碑及墓园规划管理:制定墓碑建设和墓园规划管理条例,规范墓碑形式、材料和规格,保护墓地环境和风貌;5. 公墓信息公开:要求公墓管理单位定期公开公墓的管理情况、服务质量和费用清单,提高信息透明度;6.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指导公墓管理单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绿色、环保的公墓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四、管理机制为了保障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主要包括:1. 监管机制:建立公墓管理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机制,对公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3. 多元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公民积极参与公墓管理,形成多方合力,推动公墓管理的改进和创新;4. 奖惩机制: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公墓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是为了满足公众基本丧葬需求而设立的,它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聊聊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制度。
先来说说为啥要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就拿我身边的事儿来说吧,我住的那个小区附近有块地,本来规划是要建一个公园的,大家都可期待了。
结果呢,不知道咋的,被一些人私自弄成了墓地,乱七八糟的,也没人管理,周边居民那叫一个闹心。
这事儿让我深切地感受到,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那可真是不行。
首先,公益性公墓得有明确的规划。
这规划可不是随便画画的,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
比如说,墓地的选址,不能选在离居民区太近的地方,不然居民天天看着心里多别扭啊。
还有交通得方便,不然祭扫的时候大家都不方便。
而且,面积也要合理,得预估一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需求,别到时候不够用或者浪费了土地资源。
再说说公墓的建设标准。
墓碑不能太高太大,太夸张了既不美观又浪费钱。
墓穴的规格也得统一,不能这个大那个小的。
道路要平整好,别一下雨就泥泞不堪,让人没法走。
绿化也不能少,多种点花草树木,让墓地看起来也有生机一些。
管理方面,那可得严格。
谁能进这个公墓安葬,得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得是本地户籍的居民,或者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群体。
而且,得有正规的手续,不能随便就埋进去了。
还有日常的维护工作。
得有人定期打扫卫生,清理垃圾,不能让墓地看起来脏兮兮的。
墓碑有损坏的,要及时维修。
花草树木也要修剪养护,不能让它们疯长。
收费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公益性公墓嘛,收费就得合理,不能打着公益的旗号乱收费。
对于一些困难家庭,还应该给予适当的减免,体现出公益的性质。
另外,要加强监督。
不能让管理人员在里面搞猫腻,得定期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在管理。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严肃处理,不能姑息。
最后,还得做好宣传工作。
让大家都知道公益性公墓的好处,以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不能让大家觉得这就是个随便的地方。
总之,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制度就像是一个大管家,把方方面面都得照顾到,才能让这个公墓真正发挥作用,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心。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模板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确保公墓的公益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捐资建设,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公众提供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墓。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委员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确保公墓运营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公墓规划与建设1. 公墓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2. 公墓建设应遵循节地、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采用绿色安葬方式。
四、公墓使用管理1. 公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变相买卖。
2. 公墓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五、财务管理1. 公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建立明细账目,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2. 公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与保护1.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公墓进行维护,确保其整洁、安全。
2. 对于破坏公墓设施、扰乱公墓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信息公开1.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墓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2. 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确保公墓管理的透明度。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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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
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
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
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
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
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碑。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由区(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由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公益性公墓单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十九条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
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公墓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