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推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一
款 第( 项 规 定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 是 强 一) 二
授 本部 门、 单位 统 计机 构 、 本 统 得不够全面、 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 在制定 令 、 意本地 区、 过 程 中充分 考 虑 了上述 问题 , 定 了新 的违 计人 员或 者其 他 有 关机 构 、 员拒 报、 报 、 设 人 虚
本部 门、 本单位 严重 失实 的统计 数据 , 当发 授 意弄虚作假 ; 以是 某位 领 导 自行 决定 , 应 可 也
可 现 而未发现 或 发 现 后不 予纠 正 , 成 不 良后 可 以通过会 议 方 式集 体 决 定 ; 以指 令 某 一 造
果 的( 四条) 第 。二是增 加 了组 织实施调 查者 位统 计人 员或 者 其他 人 员弄 虚 作 假 , 可 以 也
法违 纪行为 。一是增加 了领 导人 员的违 法违 瞒报或 者篡 改资料、 造虚 假 数据 。 实践 中, 编 授 纪行 为种 类: 对揭发 、 举 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领导 人 员强令 、 意 有关 人 员弄 虚 作 假 可 以 检 可 也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对本地 区、 有 多种表现形 式 : 以通过 直接 命 令 , 可 以 ;
及 其工作人 员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种 类 : 级人 通过 发 文件 的方 式 , 求集 体 作 假 。认 定 强 各 要
民政府 统计 机 构、 关 部 门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强 令 、 意有关 单位、 员弄虚 作 假 的违 法违 纪 有 授 人 令 、 意 统计 调 查对 象 虚报 、 授 瞒报 或 者 伪造 、 行 为时应该 注 意 , 授 意 单位 或个 人 是 否 实 被 篡 改统计 资料 的( 第五 条 ) 故 意拖 延 或 者拒 施 了弄虚作 假 的行 为 , 非是 决定 该 行 为 是 ; 并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续)
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方 面不停止 权 限和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料 , 成 不 良后 果 的 另 造
对该 调查 对象 的检查 。 统计 违法违 纪行 为应 当给 予什 么处 分作 了规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 定 。 对象 中的单位拒 绝提供情况、 提供 虚假 情况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 的规定 , 违反 国
或者 转移 、 匿、 弃 原 始 统 计 记 录、 计 台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 成不 隐 毁 统 造
账、 统计报表 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情 良 后果的, 对属 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 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 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
第( 项 所 规定 的统 计违 法违 纪 行 为 , 当 中, 四) 应 如果 违反 国家规 定 的权 限或者 程 序 , 可 就
依 法给 予处 分 。
能造 成 数 出多门 、 数据 混 乱 , 而损 害 统计 数 进
在 实践 中有 一 种 情 况 需要 区别 对 待 , 据 的真 实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情 况 下 甚 至可 能 即 严 调查对 象在 接 受检 查 或 质 量 抽 查 时, 出没 危及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现 行 《 提 统
员要另定检 查 时 间 或者 以查 询 的方 式 , 知 性和权 威性 , 大 对 违反 国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通 加 调查 对象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对那 些 故 意妨 碍 工 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惩 处 力
作 , 合本条 构成要 件 的 , 符 一方 面 要依 据本 条 ・度 , 处分 规定 》 《 第八 条 对 于违 反 国 家规 定. 的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查报告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查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和支持这次统计执法检查,专
门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就这次统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自查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大家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全力做好自查工作。
并集
中组织人员学习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省
农机化统计管理方法》〔试行〕等专业法律法规和各级通知精神,明确了
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存在的问题。
经自查,我局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以上的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统计人员数量偏少,
没有专职的统计人员;二是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建立各部门统一的网络
直报系统;三是缺乏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
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
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
员的待遇。
2、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
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奉献,为统计部门提供更准确的统
计数据。
3、搞好培训工作。
要不断加强对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
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统计工作队伍。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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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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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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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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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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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1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 (1)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
❖ 3、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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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 阻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 部利益对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违法干预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
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
(7)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 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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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不得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出报复[禁止有关负责人通过工作调动、撤换
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打击报复]---不得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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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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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
讲座内容
03
介绍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标准等。
目的和意义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
意识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法 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统计行为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自觉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 为。
促进统计工作健康
发展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质 量保障体系。
加强统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 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05
如何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
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提 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 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统计法律
推行统计标准化管理
制定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指标、分类和计算 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及时曝光和处理。
法规知识。
建立法律培训机制
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统计机构和 企业的培训计划,确保统计人员能够
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制定统计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统计工 作规范,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权利、义务 和程序。
强化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进行全 面、系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省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月 2 日 省统 计局 、 2 国家统 计局 贵 州
,
员参加 了会议 。
调查 总 队联 合 组 织 召 开 20 0 9年 上 半 年 经 济形势 分 析 座 谈 会 。 陶谋 立 局 长 、 张贵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刘带春、 副巡视员 程邦嘉—行督查劳动力调查工作
6月 1 日, 2 刘带 春 副局 长 、 邦嘉 副巡 程
局社科处有关 同志布置 了20 0 8年环境 综 合统计年报任务, 对相 关的环境统计 业务 知识进行 了 讲解和培训, 布置 了《 贵州省资 源环境监测统计报告(0 8 》 20 ) 书稿的编写
任 务。 省直 有关部 门省 统计 局 有关 处 室人
规定》 贴图。全省各地、 县也陆续组织开展 了学习活动, 处分规定》 对《 进行 了 培训。
。
走势进 行 了分 析 讨 论
陶局 长 指 出: 年 今 上半年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特 殊 复 杂 大 家要 深
。
,
调查补助经 费的发放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入调查 户指
导调查 员入 户登 记 工作 。针 对 前 3个 月度
调查 中出现 的 问题 及 全 国花 溪 会 议 精 神 ,
入分析研 究
力 求尽 可 能 客观 、 实 、 确 真 准 地分析 评价 上半 年经 济运行 情况
,
。
要 求贵阳 进一 加强 度劳 调查工 市 步 月 动力
作 , 格执 行 国 家调 查 制 度 , 心 组 织 , 严 精 加 强对 新调 查 员 的培 训 , 一 步提 高 数 据 质 进
量。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到我省
副 长出 局 席会议, 杨大昆 统计师主 总 持会 议 会议 。 邀请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目录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5、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附件: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为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发现、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更加准确完整。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6〕38号、云统发〔2016〕53号)要求,我州的大检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通过组建机构,广泛宣传动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等阶段的工作,于8月底全面完成了以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这次大检查,我州本着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的,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检查与促进依法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我州的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重点检查。
整个检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进行。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在州统计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监察、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现将整个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
加强领导、组建机构、落实人员、精心谋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利用会议及媒体等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1.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及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5月27日接到省统计局关于组织收看国家三部局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州统计局领导及时向州政府办领导汇报情况,以州政府办的名义通知州级单位近60个相关部门领导及统计人员参加了6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
6月4日又组织相关部门及统计局全体职工参加了省局召开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04月28日来源:统计局网站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统计局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 家 统 计 局
第l 8号
《 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处分规定》 已经监察部 20 09年 2月 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 人力
资 源社会 保 障部 20 0 8年 1 2月 3 日第 十 六 次部 务会 议 、 0 国家统 计 局 20 0 8年 1 1月 6日第 十 八 次局务 会议 审议通 过 。现予 公 布 , 20 自 09年 5月 lE起施行 。 t
规 定 的, 其规定 。 从
( 强令 、 意统计调查 对象虚 报 、 报 一) 授 瞒
第三 条 地 方 、 门 以及 企 业、 业 单 或者伪造 、 改统计 资料 的; 部 事 篡 位 、 会 团体 的领导 人 员有 பைடு நூலகம்列 行为 之 一 的, 社 ( 参 与篡 改统 计 资 料 、 二) 编造 虚假 数 据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取
人 力 资源社 会保 障部部 长 国 家 统 计 局 局 长
尹蔚 民 马建 堂
二 Oo九年三 月二 十五 日
一
5 一
《 海 统 计 》 O 9年 第 6期 青 2O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 统 计工 作 , 高统 计 的 ; 提
给 予警 告或 者记过 处分 ; 成严 重后 果 的 , 造 给
( 行政机 关依 法委托 的组 织 中除工 勤 予记 大过或 者 降级 处 分 ; 成 特别 严 重后 果 三) 造
人 员以外 的工作 人 员;
的, 给予撤 职或者开 除处分 。
( 企业 、 四)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中 由行政
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和违纪现象。
对于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进行处分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于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分处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处分方案,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2. 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分类在进行处分处理之前,首先需要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制定处分方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违法违纪责任人分为以下几类:(1)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等;(2)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高管、厂长等;(3)普通公民: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个体经营者等。
3. 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标准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违纪责任人,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处分,不同情况应当有不同的处分标准。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违法违纪的性质: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是违纪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2)违法违纪的情节:违法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度等;(3)违法违纪的后果: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组织单位的损失等;(4)违法违纪的认识和态度:是否有悔悟态度、是否有自愿认罪等。
4. 处分处理建议在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处分处理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其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处分方案。
以下是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1)对于公职人员: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损失,应当进行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严厉处分;(2)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且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解雇、调离部门等处分;(3)对于普通公民:如果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应当进行法律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进行行政警告、责令道歉等处分。
5. 处分程序在进行处分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遵循以下程序:(1)公正公开:处分决定应当公正公开,避免利用职权进行私下处理;(2)听证调查:在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进行处分处理前,应当充分调查听证,了解其具体情况;(3)处分决定:经过充分调查听证后,应当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并且告知违法违纪责任人。
湖南省关于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关于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关于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理暂行办法为了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为宏观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或在三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或因迟报统计资料而影响两级以上汇总上报时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以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二、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级职称或其他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集体或领导个人决定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二)授意、胁迫下属单位、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授意、胁迫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以及出谋划策,参与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
所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和职级职称等,由原批准机关予以取消。
三、统计机关、统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不按规定处理统计资料,多次发生错漏,且数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利用统计调查、统计资料,以有偿服务为名进行欺诈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以下处分;(三)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提供统计资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制止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党纪处分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组织及其共产党员。
本规定政纪处分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二)强令、授意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有上述行为之一,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领导成员在集体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理。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国统字[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制定了如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1. 擅自篡改、伪造、销毁、隐匿、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工作程序,以不实的数据编制统计报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
3. 拒不执行统计机关的合法指令,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条违反统计工作纪律的行为1. 故意编造、传播统计谣言,破坏统计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 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统计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统计保密制度,泄露统计机关和统计信息主体的数据,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1. 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规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诬告陷害他人,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故意隐瞒不报经济问题,对工作人员的举报、控告、检举不实或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1. 在统计工作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职,或侮辱、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不及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公共场合发表对统计工作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条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课件
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 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 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一般限于由其 任命的4类人员,对不是由其任命的,任免 机关无权给予处分。
移送制度一
问题:这里是否还包括处分案件完毕后 向人事劳动部门的报告(涉及工资调整)?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 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制度二
•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 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3. 案件调查报告; 4. 有关证据材料; 5. 其他需移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 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 者申诉。
(救助条款)
• 如何进行申诉 (一) 申诉的途径 (二) 申诉的期限 (三) 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期限 (四)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三)出台处分规定是适应当前 统计工作形势、加大治理统计工 作内外环境、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的迫切需要。
三.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的意义和作用:
1.注重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着力规范 政府机关的统计调查行为
2.加重了领导人员及政府机关统计工 作者的责任,更加注重权力和义务 的平衡
3.强化了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 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解读
、
有 统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个 人 ,应 当 承担纪律责任 ” 这就把适用范嗣作 -明确 的界定 。 『
( ) 一 事。适用于处理存在统计 违法违纪行为的所有统计活动 ; ( ) 。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 二 人 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统计违法 违纪行 为的个 人; ( ) 主要是纪律责任 , 三 责。 包括 行政 处 分 和 党 纪处 分 ;
《 处分规定》 共设 l 条 。 5 对适用 范围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 、 应 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党纪处 分的幅度 、查处统计处分案件建立 移送制度等作 了明确的规定:其基
本 规范 和主 要内容 是 :
《 处分规定》 的适用范围 《 处分规定》 第二 条规定 :有统 “ 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
( ) 纪, 四 法 、 主要 是党 纪 、 纪 和 政
困法:如《 中同共产党党章》 《 、中国 共产党纪 律处分 条例》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行政 监察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罔公 务员 法》 《 、行政 机关公 务员 处 分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中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同统计法》 等。 《 处分规定》 从第i条到第十条, 都是 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范; 第十一条是对违法违纪行为 给予党纪处分的规范j“ 有统计违法 违纪行为 ,J 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 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由其按 照党纪规定的处理程序 、处分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消党 内职务 、 撤 流 党察看 、 开除党籍五种 ) 、 量纪标准予 以处理: 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 违 《 法违纪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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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9-04-28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统计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