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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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
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
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
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
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
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
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
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记过, 6 个月;
(二)记大过, 12 个月;
(三)降职、降级,18 个月;
(四)撤职、留用察看, 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
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
半发放;
(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
发放奖金;
(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
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
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对受处分企业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
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企业职工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
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
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
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取
消当年四好班子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在按照本规定作出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依据
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原任职
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职级可降、无
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已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
本规定并应给予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同时受到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
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
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
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七)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
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需要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
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
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
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
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
经济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
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经济赔偿可从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奖励)、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
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
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并通过媒体予以
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