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阶段工作 。通过 在全 省 范 围 内开 展联 合 大检 办公 室, 究制 定 大 检查 工作 计 划和 实 施 方 研 查, 发现 和查处 一批 统计 违 法违 纪 案件 , 坚决 案 , 署 本地 区 自查 工作 , 取 有 力 措 施 , 部 采 抓
提 出四点 要求 :
一
以来发 生 的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和统 计 工作 组
、
认真贯 彻 落 实 全 国统 计 执 法检 查 电 织领 导及保 障措施 情况。 大检查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求 高。 为 加 强 要
视 电话 会议精 神
国家三部 门联合开展这 次《 统计法》 和 对大 检 查 的 统 一领 导 , 统 计 局、 监 察厅 、 省 省 《 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非常及 时、 省司法厅、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队联合成
切需要 , 也是推 进 党风廉 政 建设 , 立 和落 实 部 门要 严格 按 照《 于联 合 开 展 <统 计 法 > 树 关
科学发展观 , 坚持 正确的政绩观 的一项重要 和 <统 计违 法违纪行 为处 分 规定 >贯彻 执行
举 措 。各 地 区、 部 门 一定 要 从 思 想 上 高度 情况大检查 的通知》 神, 各 精 积极做 好各项 工
经批 准擅 自组 织 实施统 计 调 查或 者 变更 统 计 全 省 电视 电话会 议精 神落 到实 处 调查 制 度 内容 、 否 伪 造 、 改统 计 资 料 、 是 篡 是
这 次联 合 开 展 《 计 法》 《 统 和 统计 违 法 违
否要 求统 计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 员提 纪 行 为处分 规 定 》 彻 执 行 情 况 大 检 查 工 作 人 贯 供 不真 实 统计资 料 、 否违 法 公 布 统计 资料 、 十分 重 要。各 地 区和 各部 门一 定 要认 真 学 习 是 是 否违 法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资 料 、 否 明知 领会 本 次 电视 电话 会 议 精 神 , 快 向政 府 主 是 尽 统计 数据不 实 , 不履行 职 责调 查 核 实” 方面 管领 导和 部 门领 导 汇 报 , 速 落 实 大检 查 的 等 迅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一
款 第( 项 规 定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 是 强 一) 二
授 本部 门、 单位 统 计机 构 、 本 统 得不够全面、 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 在制定 令 、 意本地 区、 过 程 中充分 考 虑 了上述 问题 , 定 了新 的违 计人 员或 者其 他 有 关机 构 、 员拒 报、 报 、 设 人 虚
本部 门、 本单位 严重 失实 的统计 数据 , 当发 授 意弄虚作假 ; 以是 某位 领 导 自行 决定 , 应 可 也
可 现 而未发现 或 发 现 后不 予纠 正 , 成 不 良后 可 以通过会 议 方 式集 体 决 定 ; 以指 令 某 一 造
果 的( 四条) 第 。二是增 加 了组 织实施调 查者 位统 计人 员或 者 其他 人 员弄 虚 作 假 , 可 以 也
法违 纪行为 。一是增加 了领 导人 员的违 法违 瞒报或 者篡 改资料、 造虚 假 数据 。 实践 中, 编 授 纪行 为种 类: 对揭发 、 举 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 领导 人 员强令 、 意 有关 人 员弄 虚 作 假 可 以 检 可 也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对本地 区、 有 多种表现形 式 : 以通过 直接 命 令 , 可 以 ;
及 其工作人 员 的违 法违 纪 行 为 种 类 : 级人 通过 发 文件 的方 式 , 求集 体 作 假 。认 定 强 各 要
民政府 统计 机 构、 关 部 门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强 令 、 意有关 单位、 员弄虚 作 假 的违 法违 纪 有 授 人 令 、 意 统计 调 查对 象 虚报 、 授 瞒报 或 者 伪造 、 行 为时应该 注 意 , 授 意 单位 或个 人 是 否 实 被 篡 改统计 资料 的( 第五 条 ) 故 意拖 延 或 者拒 施 了弄虚作 假 的行 为 , 非是 决定 该 行 为 是 ; 并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续)
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方 面不停止 权 限和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料 , 成 不 良后 果 的 另 造
对该 调查 对象 的检查 。 统计 违法违 纪行 为应 当给 予什 么处 分作 了规
根据《 处分规定》 第七条规定, 统计调查 定 。 对象 中的单位拒 绝提供情况、 提供 虚假 情况 根据《 处分规定》 第八条 的规定 , 违反 国
或者 转移 、 匿、 弃 原 始 统 计 记 录、 计 台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 成不 隐 毁 统 造
账、 统计报表 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情 良 后果的, 对属 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有 节较重的, 对属于《 处分规定》 第二条所列 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
第( 项 所 规定 的统 计违 法违 纪 行 为 , 当 中, 四) 应 如果 违反 国家规 定 的权 限或者 程 序 , 可 就
依 法给 予处 分 。
能造 成 数 出多门 、 数据 混 乱 , 而损 害 统计 数 进
在 实践 中有 一 种 情 况 需要 区别 对 待 , 据 的真 实性 和 权 威 性 , 重 情 况 下 甚 至可 能 即 严 调查对 象在 接 受检 查 或 质 量 抽 查 时, 出没 危及 国家 的经 济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现 行 《 提 统
员要另定检 查 时 间 或者 以查 询 的方 式 , 知 性和权 威性 , 大 对 违反 国 家规 定 的权 限和 通 加 调查 对象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对那 些 故 意妨 碍 工 程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惩 处 力
作 , 合本条 构成要 件 的 , 符 一方 面 要依 据本 条 ・度 , 处分 规定 》 《 第八 条 对 于违 反 国 家规 定. 的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16
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3
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5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2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
讲座内容
03
介绍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标准等。
目的和意义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
意识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法 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法律意识。
规范统计行为
通过讲座,使参与者了解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自觉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 为。
促进统计工作健康
发展
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质 量保障体系。
加强统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 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05
如何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提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
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组织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提 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 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统计法律
推行统计标准化管理
制定统计标准,规范统计指标、分类和计算 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及时曝光和处理。
法规知识。
建立法律培训机制
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统计机构和 企业的培训计划,确保统计人员能够
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制定统计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统计工 作规范,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权利、义务 和程序。
强化数据质量监控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统计数据进行全 面、系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省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6月 2 日 省统 计局 、 2 国家统 计局 贵 州
,
员参加 了会议 。
调查 总 队联 合 组 织 召 开 20 0 9年 上 半 年 经 济形势 分 析 座 谈 会 。 陶谋 立 局 长 、 张贵 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刘带春、 副巡视员 程邦嘉—行督查劳动力调查工作
6月 1 日, 2 刘带 春 副局 长 、 邦嘉 副巡 程
局社科处有关 同志布置 了20 0 8年环境 综 合统计年报任务, 对相 关的环境统计 业务 知识进行 了 讲解和培训, 布置 了《 贵州省资 源环境监测统计报告(0 8 》 20 ) 书稿的编写
任 务。 省直 有关部 门省 统计 局 有关 处 室人
规定》 贴图。全省各地、 县也陆续组织开展 了学习活动, 处分规定》 对《 进行 了 培训。
。
走势进 行 了分 析 讨 论
陶局 长 指 出: 年 今 上半年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特 殊 复 杂 大 家要 深
。
,
调查补助经 费的发放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入调查 户指
导调查 员入 户登 记 工作 。针 对 前 3个 月度
调查 中出现 的 问题 及 全 国花 溪 会 议 精 神 ,
入分析研 究
力 求尽 可 能 客观 、 实 、 确 真 准 地分析 评价 上半 年经 济运行 情况
,
。
要 求贵阳 进一 加强 度劳 调查工 市 步 月 动力
作 , 格执 行 国 家调 查 制 度 , 心 组 织 , 严 精 加 强对 新调 查 员 的培 训 , 一 步提 高 数 据 质 进
量。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到我省
副 长出 局 席会议, 杨大昆 统计师主 总 持会 议 会议 。 邀请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目录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5、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附件: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及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被调查对象本人同意,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被调查者对政府统计调查的信任,损害政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被擅自公开、公布、非法提供或者因过失泄露,就会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丧失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构的信任,降低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因此,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单项统计资料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统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性规定。
统计行为的行政法解读
第二 , 瞒报统 计资 料: 是指 行为人违 反统 计法律 法规和 统 汁 后 果 的, 也要依 法给予 其处 分。
制度 的规 定, 于实 际统 汁数 据报 送统 汁资料 的行为 。 低 最基 本的 特 征 是“ 以多报少 ” 。
也 失去 信心 。 而如 今 , 计法 的修改 草案 、 统 以及新制 定 的《 统计违 法违 纪行 为处分 规 定》 让 我们看 到 了一丝希望 。 ,
一
第四 , 草案 的另一 大亮 点就是 明确规 定要处 罚那 些 “ 数字 出 干部 、 部 出数 字” 干 违法 行为 的获利者 。草 案规定 , 违反 本法规
捏 造虚 假 的统计 资料并 上报 的行为 。
,
督职 责 , 规定 统计机 构及其 工作人 员 明知统 计数据 不实 , 履行 不
第三 。 伪造 统计 资料 : 是指 行为人 没有客观事 实根据 , 观地 职 责调 查核 实 , 成不 良后果 的, 主 造 要依 法给 予其 处分 。 三是对统 计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他弄虚 作假行 为, 包括统 计调
四 、 语 结
统 计法 是一部非 常重要 的法律 , 对我 们执政 党和 国务院科学
民主决策提 供 依据非 常重 要。而对 统 计行 为的规 制无 疑是 整部
干部 的“ 个不 得” 各地 方 、 三 : 各部 门、 各单位 责任人 对统计机 构和 法律 的核心 。我认 为, 计法的修 订草 案 以及 《 计违 法违 纪行 统 统 统 计人 员依法搜 集、 整理 的统 计资料 , 不得 自行修 改, 不得 以任 何 为处分 规定》 对于 规范统 计行为 、 , 打击 弄虚 作假 的统 计违法 行为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
2016年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总结为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发现、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更加准确完整。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6〕38号、云统发〔2016〕53号)要求,我州的大检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通过组建机构,广泛宣传动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等阶段的工作,于8月底全面完成了以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这次大检查,我州本着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的,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检查与促进依法统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我州的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重点检查。
整个检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进行。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在州统计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监察、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现将整个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
加强领导、组建机构、落实人员、精心谋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利用会议及媒体等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1.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及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5月27日接到省统计局关于组织收看国家三部局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州统计局领导及时向州政府办领导汇报情况,以州政府办的名义通知州级单位近60个相关部门领导及统计人员参加了6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
6月4日又组织相关部门及统计局全体职工参加了省局召开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04月28日来源:统计局网站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但个别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纪律性,及时有效地处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统计局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谈《统计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江苏统计》1998.11★法制天地★一、原《统计法》中行政处分的局限一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惩罚措施。
原《统计法》除了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外,其余的违法惩罚形式只以行政处分为主。
行政处分的定义是十分明确的,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由于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国家企业甚至部分集体企业也采取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所以行政处分也包括了国有企业或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
但是,行政处分却不能应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企业,对这些企业的人员没有约束力。
这些企业中的有关人员违反《统计法》却缺乏应受惩罚的法律规定,不能施以处罚。
同时,对于企事业组织和单位的违法也无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就形成了一些人员和单位虽然违法,但找不到处罚依据的矛盾。
二是受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的限制,使一些统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罚。
行政处分权的行使是以处分人与被处分人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的,它是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只能由被处分人的所在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由于统计部门一般与统计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使调查与处分决定不能由一家作出,调查由统计部门进行,处分由与被处分人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作出。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地区往往袒护自己的下属,对统计部门的“处分建议”要么软磨硬泡,要么公开对抗,拒绝执行,使统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处分建议沦为一纸空文。
统计部门对此种现象除找监察部门支持之外,别无良策。
二、新《统计法》增加行政处罚的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有: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新《统计法》与《处分规定》
(五)经济普查数据的公布 •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 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 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 构核准。
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 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 案)》。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主要修改四方 面:
• 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 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 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 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 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6.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7.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 目的;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 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3.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政纪处分责任
(二)统计党纪责任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 纪处分种类: •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未认真贯彻落 实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改革发 展的指示要求,未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意见》 《办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拒绝阻碍 执法检查或者在执法检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 干预和插手统计执纪执法活动都会被追究党 纪责任。
• 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 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 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 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 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 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 据。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国统字[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讲座课件
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 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 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一般限于由其 任命的4类人员,对不是由其任命的,任免 机关无权给予处分。
移送制度一
问题:这里是否还包括处分案件完毕后 向人事劳动部门的报告(涉及工资调整)?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 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制度二
•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 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3. 案件调查报告; 4. 有关证据材料; 5. 其他需移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 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 者申诉。
(救助条款)
• 如何进行申诉 (一) 申诉的途径 (二) 申诉的期限 (三) 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期限 (四)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三)出台处分规定是适应当前 统计工作形势、加大治理统计工 作内外环境、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的迫切需要。
三.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的意义和作用:
1.注重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着力规范 政府机关的统计调查行为
2.加重了领导人员及政府机关统计工 作者的责任,更加注重权力和义务 的平衡
3.强化了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 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的案件。
第三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以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四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六条移送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
(一)案件移送书编号;(二)接受移送的机关名称;(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案情;(四)案件移送的理由;(五)移送机关印鉴及签发日期;(六)注明有关案件证据材料附后。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的机关,将《案件移送书》与案件证据材料一并送达接受移送的机关。
接受移送的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接受移送的机关在案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决定不予接受的,应书面通知案件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案件移送机关。
第九条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在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案件移送机关。
第十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案件移送及查处中要加强协作配合。
青海省四部门联合部署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工作
定》, 高社 会各 界 对 统 计 工 作 重 要 性 和《 提 处
的队伍 , 一支严格 执 法 的 队伍 , 一 支视 数 提 高。 我们 一定 要 以对 党、 国家 、 人 民、 是 是 对 ’ 对
据质量为生命 的队伍。随着《 处分规定》 的贯 对 历史和 对 自 已高 度 负责 的 态度 , 决 贯 彻 坚
彻 实施 , 统计 法 的权 威 将进 一步 提 高 , 们 对 实施《 人 处分规定》 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统计, , 为 统计 法 的敬 畏 意 识 和 守 法 意 识 将 进 一 步 增 努力 保 障统 计 数 据 的真 实 可 信 , 推 动 统 计
强, 违反 统计 法 的行 为 将 得 到 比 较 有 效 的预 工作 的科 学 发 展 、 进 统 计 更 好地 服 务 科 学 促 防和 惩治 , 计 数 据 质 量 也 必将 得 到 进 一 步 发展 而努力 奋 斗 ! 统
一
J 一 3
统计 的 良好 环 境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计 起 来 , 步建 立 防 范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发 生 统 逐
部 门要认 真 做 好 《 分 规 定 》的 宣传 贯 彻 工 的长效机 制 ; 处 统计 部 门要将 贯彻 执 行《 处分 规
作, 积极争 取将《 处分 规定》 列入 各 级党 委 、 政 定》 况纳入 统 计行政 执 法责任 制 , 立 配套 情 建 府 中心组 学 习和 党校 、 政 学 院教 学 的 重 要 的责任 追 究制 度 , 立 和 完 善 全 过 程 的统 计 行 建
合 制发《 关于 认真 学 习贯彻 ( 统计 违法 违纪 行
三是加 强沟通 , 形成 合 力 , 肃查 处 统计 严 门要 协调 配合 , 真履 行 工 作职 责 , 格 执行 认 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解读
、
有 统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个 人 ,应 当 承担纪律责任 ” 这就把适用范嗣作 -明确 的界定 。 『
( ) 一 事。适用于处理存在统计 违法违纪行为的所有统计活动 ; ( ) 。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 二 人 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统计违法 违纪行 为的个 人; ( ) 主要是纪律责任 , 三 责。 包括 行政 处 分 和 党 纪处 分 ;
《 处分规定》 共设 l 条 。 5 对适用 范围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 、 应 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党纪处 分的幅度 、查处统计处分案件建立 移送制度等作 了明确的规定:其基
本 规范 和主 要内容 是 :
《 处分规定》 的适用范围 《 处分规定》 第二 条规定 :有统 “ 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
( ) 纪, 四 法 、 主要 是党 纪 、 纪 和 政
困法:如《 中同共产党党章》 《 、中国 共产党纪 律处分 条例》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行政 监察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罔公 务员 法》 《 、行政 机关公 务员 处 分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中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同统计法》 等。 《 处分规定》 从第i条到第十条, 都是 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范; 第十一条是对违法违纪行为 给予党纪处分的规范j“ 有统计违法 违纪行为 ,J 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移 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由其按 照党纪规定的处理程序 、处分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消党 内职务 、 撤 流 党察看 、 开除党籍五种 ) 、 量纪标准予 以处理: 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 违 《 法违纪行为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
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是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也包括两种情况,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是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屡次迟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2次和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3次的。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
如果泄露,按《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家庭资料是指反映单个个人和家庭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涉及个人健康状况、经济收入等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如果泄露,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已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
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