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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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办 [2007]2号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环办: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一)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保总局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导活动。

(二)制定普查的行政法规(2007年4月~10月)组织起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程序报批,力争在下半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前出台。

(三)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8月)——组建机构,省、地(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四)技术准备(2007年1月-12月)——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2月~7月);——产排污系数测算开展监测、实测工作,提交普查所需技术参数和产排污系数(2007年1月~12月);——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2月~12月);——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组织普查软件的开发和试用(2007年3月~ 12月)。

全面推进污染源普查档案归档

全面推进污染源普查档案归档

制浆车间,用于碎浆、筛选和除渣设备的清洗,清洗废水经简易沉淀后回用至碎浆工序,同时碎浆不再补加新水,全部采用白水。

方案可减少新水取用量约 12.5
行时长减少
可节省能耗约
展,近日,河北省普查办针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验收及保密,普查数据更新工作要求与更新软件操作开展培训,全省普查工作业务骨干
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纸质材料整理技术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及处理方式,照片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进行了详尽讲解,要求各市县区根据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学员分享了两县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为完善基层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 第三条档案定义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收集、整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 第六条职责分工- 国家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收集原则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系统、准确的原则。

# 第八条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普查问卷、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普查工作总结等。

# 第九条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条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防虫、防霉的环境中。

# 第十一条保护措施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遗失或泄密。

# 第十二条档案数字化鼓励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安全性和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开# 第十三条利用规定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公开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普查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和方式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管理主体 ◆关于档案全宗问题 ◆关于档案的保管问题 ◆关于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问题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总的来说有二大类,一类是污染源普查工作 类文件材料,一类就是普查表册类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各种 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各种技术监测 与调整方面的技术性表册,这是这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主体.Leabharlann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的存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将污染源普查原始登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记表列入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且要保存10年. 记表列入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且要保存10年.
污染源普查电子文件的归档保存
重要的电子文件应纸电双套制保存,电子文件用 于日常的查找利用,纸质文件用于对电子文件的 真实性检验. 电子文件一般要制成多套光盘脱机保存. 污染源普查系统的应用软件应相应地进行保存, 保证光盘数据能准确还原.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与分类
◆原始普查登记表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汇总表 以每个汇总的独立单元为一件;每一件档案要相对固 定,编写页号,顺序排列,档案盒装满为止. ◆编制档案目录,每一件档案编写一条目录,目录的 编写依照同级环保机关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期限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与分类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的存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与普查工作同步
◆在普查工作之初,我们就要明确普查档案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做到普查文件材料能够及时归档,安全保管, 并为普查工作本身提供利用服务. ◆污把档案工作做在平时,后期的工作压力就小了. ◆在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污染源普查 档案也要作为一个专门内容同步进行验收.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工作细则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7年11月
编制目的与依据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 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做好普查清 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7.耕地总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 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 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 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南方宽度小于1m,北方宽度小于2m固 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 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也不包括抛荒三年 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 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 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水田是指被调查的地块,筑有田埂(坎), 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 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除水 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 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分别填写旱地和水田的面积。
乡镇畜禽养殖业清查表(QC2-5表)
本表以乡镇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全乡镇范围内2007年所有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并且畜禽饲 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如下:猪(出栏) ≥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200头、蛋鸡(存栏) ≥2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 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对畜禽养殖小区的规 模没有限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养殖场外,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 肉鸡,并且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猪(出栏)≥50头,奶牛 (存栏)≥5头,肉牛(出栏)≥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 (出栏)≥2000羽)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国务院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的通知⽂号:国污普办[2008]9号颁布⽇期:2008-02-19执⾏⽇期:2008-0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新疆⽣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作,确保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册》(以下简称《系数⼿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册》使⽤等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印发的《系数⼿册》仅供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

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法按现⾏的⽅法和规定执⾏。

⼆、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业源采⽤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排放量时,只能采⽤本次下发的《系数⼿册》,不得采⽤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进⾏核算。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册》涵盖了我国351个⼩类⼯业⾏业,其中259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可直接使⽤,92个⼩类⾏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类⽐⽅法使⽤;钾肥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业中聚甲醛、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20个⾏业⼩类部分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将于2008年5⽉另⾏印发;其他⼯业⾏业企业产排污量的核算,可采⽤实际监测法或物料衡算法,采⽤实际监测法时,每年监测频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使⽤《系数⼿册》核算企业污染物产⽣、排放量时,要按照《系数⼿册》使⽤说明和注意事项,依据相关产品种类(名称)、原料名称、⽣产⼯艺、⽣产规模,以及相关末端处理技术,正确选取、使⽤产排污系数,根据企业2007年度产品实际产量或原材料消耗量,核算污染物产⽣和排放量。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二)音像资料类(三)照片档案类(四)会计档案类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ZWP1.X.X----XXXX其中ZWP1作为它的分类代字ZWP1.X. X----XXXX文件类别号区域(机构)代号ZWP1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5—文件类别号:1.管理文件2.工业污染源3.农业污染源4.生活污染源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区域(机构)代号:1.2.……(依次类推)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6—等。

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

复制件包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 1 -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 2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市污染源普查办具体负责,接受省污染源普查办和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文件类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4.市普查办及工作办公室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表册、资料类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

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档案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青环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环保局、市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08〕5号)各区市环保(分)局、档案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级环保、档案部门及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整理,为我市环保事业留下珍贵的原始资料。

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利用工作。

各区市档案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单列全宗管理。

文书档案按照《青岛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青档字〔2002〕77号)的要求整理,采用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档案编号方法为:依据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每一年度永久、30年、10年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分别从“1”编制流水件号,第二年重新从“1”另编。

与永久、30年保存的文书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文件,按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2〕79号)的要求整理;音像档案按照《青岛市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青档字〔2005〕14号)、《青岛市机关多媒体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4〕13号)的要求整理;会计档案按照《青岛市财政预算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规范》(青档字〔2007〕14号)的要求整理;实物档案按照《青岛市机关实物档案管理规范(试行)》(青档字〔2006〕22号)的要求整理。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办〔2008〕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指导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核查工作,我们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章)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质量核查细则通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2月4日印发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查的目的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

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把辖区内的每一个区、县(市、旗)都作为样本区,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抽取的市辖区没有农业污染源的可不核查农业污染源,下同)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因此发表日期:2022-5-279:25:13 扫瞄量:1178为指导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因此。

一、总因此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缘故此,采取县〔区〕、地〔市〕、省、国家四级数据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数据处理以普查基层表数据为直截了当处理对象。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处理"的技术路线,严格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典型,进行数据处理,并按规定的时刻、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二、数据处理工作要求普查数据处理要紧包括数据录进、审核、编辑、汇总、传输等工作,由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担负,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予以指导。

在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人员要与有关专业人员紧密配合,严格遵守本细因此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以质量为中心,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返工重做,直至抵达要求。

三、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分为三个时期,各时期工作任务描述如下:第一时期为预备时期。

本时期的要紧任务是:做好普查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预备工作,要紧包括:制定数据处理工作的有关细因此和规定,数据处理软件编制,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它本原设施,完成根基单位清查的资料进库和根基单位名录库的修订等。

第二时期为数据处理和上报时期。

本时期的要紧任务是:地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数据处理工作流程,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进、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对各级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核。

简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

简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

摘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大事件,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普查工作的工作载体,需要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论述了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提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几项要点,以期为以后污染源普查或者其他经济社会普查类项目提供参考。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归档;档案质量;档案验收;信息化Abstract :The second national pollution source survey is a major event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hich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As the work carrier of the general survey ,the survey files of pollution source needs to be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by census organization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The significance of survey archives work is discussed ,and several key points are put forward for doing this work well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ture pollution source survey or other economic and social census projects.Key words :pollution source survey ;archiving ;archival quality ;archives acceptance ;informatization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21(2020)04-0086-031引言我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自2017年开始,已经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污染源普查系统的应用软件应相应地进行保存,
保证光盘数据能准确还原。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移交
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档案移交到同级环保管理机 关档案部门进行保管,一定期限后,环保机关档案
部门再按档案正常的移交程序将需要永久保管的普
查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笔迹要求 归档的原始普查登记表应该用蓝黑、碳素钢笔 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填 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
◆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总的来说有二大类,一类是污染源普查工作 类文件材料,一类就是普查表册类文件资料。污染源普查各种
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各种技术监测
与调整方面的技术性表册,这是这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主体。
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 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 进行保管,为环保工作留下宝贵的档案财富。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与普查工作同步
◆在普查工作之初,我们就要明确普查档案的管理机 构和人员,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做到普查文件材料能够及时归档,安全保管,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将档案工作列入污染源普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分将档案工作列入污染源普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管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档案柜档案防火防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档案盒档案柜档案防火防档案柜档案柜档案防火防档案防火防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盗设施齐全完整地收集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部文件材料科学地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安全地进行保管为环保工作留下宝贵的档案财富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1 普查员工作制度普查员工作制度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一、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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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文件
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7〕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

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污染
源普查档案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
4、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 表册、资料类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的样表及填表说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及说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
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
(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档案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按污染源的种类和行政区域进行分类,按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编目。

污染源普查档案分类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或建立档案信息检索系统。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

具体的保管期限划分应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

第十一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地(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四个月内,国家和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期的污染源普查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安排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保证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整理、保管以及购置必要档案设备、用品等所需的支出。

第十四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密管理。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污染源普查档案丢失、损毁,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污染源普查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永久
2、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永久
3、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
会议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永久会议典型材料、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4、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标准等永久5、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等业务
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30年
6、污染源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永久
7、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10年
8、污染源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30年
9、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永久
10、污染源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永久
1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0年
12、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永久
1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文件材料永久1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资料汇编 30年15污染源普查公报永久
16、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10年
17、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重要的永久一般的 10年
18、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书、标志、奖牌等 10年
19、污染源普查机构印章 30年
20、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10年
表中未列入的相关文件材料,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定执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财务会计文件材料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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