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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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03月
目录
山西广电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加强山西广电网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电集团”)对派驻下属公司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本制度所指外派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派往各级地市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普通财务人员及其他各类业务人员。
第 3 条企业管理部为外派人员管理的主控部门,相关协助部门为集团财务部、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 4 条投资部根据地市公司整合进度计划,并向企业管理部提交整合进度安排报告。
第 5 条企业管理部根据地市公司组建情况,做好外派人员储备规划,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外派人员需求表》,人力资源部落实招聘工作。
第 6 条初步面试通过者,人力资源部组织复试工作,并成立复试小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企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企业管理部经理、投资部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及其他成员。其中,企管副总经理为复试小组组长。
第 7 条由复试小组组长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侯选外派人员名单,有必要者,由集团总经理进行面试。
第 8 条经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侯选外派人员,由人力资源统一签订试用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人员到企业管理部报到的手续。
第 9 条企业管理部派出侯选外派管理人员,参加投资部前期组建地市公司及合作方资产评估的工作,作为在职培训。
第 10 条地市公司整合期间,由投资部对外派侯选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工作,并在新公司管理交接给企业管理部时,投资部提供外派人员在地市公司组建过程中的考核结果。
第 11 条企业管理部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外派人员名单,报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 12 条子公司外派人员由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名,经地市公司董事会任命后,作为山西广电集团驻地市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外派人员由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直接审批。地市公司外派人员统一归口于企业管理部管理。
第 13 条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归山西广电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 14 条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为人力资源部初步面试的主要依据,以保证外派人员有合格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 15 条外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学历: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
(2)专业:企业管理、通讯、电子、计算机或相关专业
(3)工作经验:广电行业管理或广电网络建设、管理、运营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IT行业五年以上管理和运作实践经验。
(4)其他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和前瞻性的经营思想,思维敏捷、策略灵活、知识面广,公关能力强,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较
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艺术。
第 16 条外派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学历: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
(2)专业:会计、审计、财务管理、金融或相关财经类专业
(3)职称:相关类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工作经验:大型企业财务管理或金融行业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5)其他要求: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较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艺术
第 17 条外派普通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学历:大学专科或大学专科以上
(2)专业:会计、财务管理、金融或相关财经类
(3)职称:相关类初级或初级以上职称
(4)工作经验:企业会计或审计三年以上独立工作经验
(5)其他要求: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 18 条如有未满足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人员,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者,须由企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报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特批后,方可录用。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 19 条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培训山西广电集团企业概况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 20 条业务培训:由企业管理部在外派人员试聘期间组织,培训内部工作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内容。
第 21 条在职培训:外派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到投资部参加地市公司业务整合工作进行在职培训,以了解地市公司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外派财务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地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派驻前的业务实践培训,以了解地市公司的资产情况及工作内容。
第 22 条不定期培训:企业管理部在外派人员派驻地市公司后,根据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外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外派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 23 条由企业管理部建立外派人员的培训档案,做为外派人员的考核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外派人员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 24 条企业管理部实施对外派人员派出期间的工作管理。
第 25 条对各地市子公司成立外派管理小组,成员共计三名,分别担任地市子公司副总经理、地市公司子财务总监和地市子公司会计职务。其中,地市公司副总经理任外派管理小组组长。(地市分公司不再设立外派管理小组)。
第 26 条外派管理小组作为协调外派地市子公司人员内部关系的非正式组织,需及时向企管部汇报子公司经营情况,以便企管部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出对子公司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但企管部不参与对外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 27 条企业管理部指定专人为各地市公司的企管员。管理地市子公司的企管员需经过地市子公司股东会正式任命后,担任该公司的监事。
第 28 条外派管理小组组长或分公司总经理按月向企管员提供《地市公司工作信息清单》(见附表一)中的相关资料,并由企管员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