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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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

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加强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派遣员工定义派遣员工是指由第三方派遣机构招聘、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派遣员工的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派遣员工的招聘、入职、离职、档案管理等工作。

2. 部门经理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3.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1. 招聘与入职(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与第三方派遣机构沟通,确定派遣员工需求。

(2)第三方派遣机构负责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派遣员工。

(3)派遣员工入职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4)人力资源部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工作安排与绩效考核(1)部门经理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分配派遣员工工作任务。

(2)部门经理对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薪酬调整、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3. 日常管理(1)派遣员工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派遣员工需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3)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派遣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4. 离职管理(1)派遣员工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2)人力资源部审核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3)离职派遣员工需归还公司物品,结清相关费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公司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服务质量,维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派遣人员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

第六条招聘成功后,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流程与管理第七条派遣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应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需请假、辞职或转岗,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福利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不兑现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将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

第五条派遣员工录用后,应当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第六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第七条派遣员工应当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鼓励派遣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派遣员工提供晋升机会,根据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选拔。

第五章派遣员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派遣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

第六章派遣员工的考勤与考核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应按规定参加考勤,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薪酬调整、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派遣员工的奖惩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派遣员工,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九十一条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安全。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考核、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素质和派遣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

3. 招聘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培训1.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派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派遣与工作第六条派遣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 派遣过程中,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作管理1. 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2.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核与解雇第八条考核1.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工资、晋升、解雇等依据。

第九条解雇1. 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工单位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工单位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用工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工单位派遣到各岗位工作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五条派遣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派遣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第六条派遣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2.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维护用工单位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4. 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

第七条派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依法享受休息休假;4. 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章派遣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关注派遣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派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派遣人员的离职与终止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用工单位可以规范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方案范本

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方案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聘请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确保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第四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2. 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3. 约定派遣员工的试用期、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终止时,公司、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应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日常管理第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工作监督和考核;2. 派遣员工的培训和发展;3. 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4. 派遣员工的奖惩。

第七条派遣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公司、用工单位的领导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4.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兼职活动。

四、工伤事故处理第八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赔偿和救治。

第九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立即启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包括:1. 报告工伤事故;2. 组织调查、取证;3. 确定工伤事故责任;4. 依法进行赔偿。

五、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2. 本制度如有变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通知。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规定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工作岗位规定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规定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审批许可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XXX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候选人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而不是仅仅看重学历和背景。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主管领导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仅仅关注员工的数量。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范本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条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纳入本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正式职工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义务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精选派遣适合的劳动力,确保其能胜任所派遣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违约和责任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或虐待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派遣工作,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派遣员工的管理,包括派遣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解聘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员工派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派遣员工素质与公司需求相匹配。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时,应按照公司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通过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选拔程序,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环节,择优录取。

第六条新录取的派遣员工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公司应组织考核,对派遣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四章考核与解聘第十二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公司认为应当解除派遣关系的情形。

第十四条解除派遣关系时,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保密与责任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派遣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派遣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人员工作管理,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派遣至各用工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派遣人员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派遣人员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以人为本原则:关心派遣人员身心健康,提高派遣人员生活质量。

第二章派遣人员选拔与录用第四条派遣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派遣人员录用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所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派遣人员工作职责第七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八条派遣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岗位需求。

第十条派遣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向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派遣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派遣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派遣人员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

第十七条对考核优秀的派遣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派遣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派遣管理规定(3篇)

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派遣用工管理,包括派遣劳动者的招聘、派遣、使用、管理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确保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派遣用工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派遣用工的范围:1. 因业务发展需要,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2. 从事临时性、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的人员;3. 用工单位因工作性质或者工作地点的限制,难以直接招聘到人员的岗位;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派遣用工的情形。

第六条派遣用工的条件:1. 拥有合法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2. 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3. 无违法违纪记录;4. 无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5.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派遣用工的规定。

第三章派遣用工的招聘与派遣第七条派遣用工的招聘:1. 用工单位应根据派遣用工岗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2. 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4. 面试合格后,与应聘者签订《派遣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用工的派遣:1.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用工的岗位、数量、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2. 派遣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3.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派遣用工的规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第四章派遣用工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派遣用工的使用: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合理安排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作业;2. 用工单位应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3.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企业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

企业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依法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派遣人员的劳动权利,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时,企业应与派遣公司共同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歧视派遣人员。

第六条招聘结束后,企业应与派遣公司共同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合格的派遣人员,企业应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日常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等。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派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企业应关心派遣人员的身心健康,关心其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派遣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晋升、调岗、辞退等依据。

四、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派遣人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派遣公司协商一致,提前30日通知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公司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派遣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信息,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招聘结束后,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及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决定录用名单。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二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保障派遣制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确保其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第十四条派遣制工作人员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派遣制工作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表现及公司薪酬制度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制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十七条公司为派遣制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派遣制工作人员提供节日慰问、生日礼品等福利。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二条定义1.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集团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派遣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 劳务派遣岗位: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岗位。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一)集团公司委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条件;(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薪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要求;(四)选拔合格的人员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一)在合同期满之前,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不良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三)集团公司有权对表现不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警告、停工、罚款等处理措施;(四)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由集团公司取消其劳务派遣资格。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一)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歧视对待;(二)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参加正式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第六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一)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三)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员工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第四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一条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第二条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第三条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因公司为餐饮行业,入职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第五条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2、入职培训;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勤制度实行考勤;第六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第七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第八条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九条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转正,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一条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第十二条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1. 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2. 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3. 有不良嗜好者;4. 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5. 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7. 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劳动规定第一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二条派遣期间,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根据派遣员工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用品;第四条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第五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10.对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12.员工在外以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1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14.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无法获得餐饮行业健康证;第六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派遣公司,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5、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期满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第一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公司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第二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本职工作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第三条工资核算:每月由公司根据各部门人事考勤表计算工资报表并呈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四条社会保险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由派遣公司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为其缴纳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员工停止办理社会劳动保险;2.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的对象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3、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4、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担;5、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到岗的,公司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到岗的,次月开始缴纳;6、员工在15日含15日前离职的,公司当月起为其停缴社保;15日后离职的,次月开始停缴;第五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代扣社会保险费、其他代扣费用等;第六条支付方式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2、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付薪日为每月12日,支付上月薪金;若付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薪酬标准属于保密范畴,派遣员工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标准,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第七条派遣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薪资结算至完成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第五章考勤制度第一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实施;第二条派遣员工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三条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四条派遣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予以处理;第五条派遣员工每月工作日按法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公司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第七条考勤方式1.员工采取上、下班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2.所有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八条员工上、下班考勤员工应打卡考勤,以记录出勤时间;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2.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和因工作特殊情况,可免打卡;批准领导签名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工;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时间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作息时间;4.上下班均应打卡,中午上下班不得连续打卡,中间须间隔30分钟,否则按一次忘打卡处理;5.因工作性质不能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部门,工作人员可适当调整打卡时间,但须到办公室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员工上下班按规定时间出勤但忘打卡且报知部门负责人者,以每次扣款5元处理;第九条全勤奖1、当月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请假未超过含1天并且无旷工者,公司给予全勤奖;员工当月出现旷工行为者,取消当月全勤奖,并按旷工处罚规定执行;2、新入职员工当月无请假旷工的,当月可享有全勤奖;第十条迟到早退1、超出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到达以打卡时间为准视为迟到;员工非工作需要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2、迟到早退时间10分钟内,每次扣款5元,10—30分钟的,每次扣款20元;30分钟—3小时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论,扣除半天工资;超过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处理;3、因工作关系而迟到早退者,须提前请示所属部门主管,并在当日填写员工异常出勤处理意见单交部门领导签批,再交办公室核准,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员工,处理同本条3,否则按事假处理;5、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10次者,或全年累计3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第十一条旷工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2、员工旷工,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取消当月综合补贴,并按旷工情节轻重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200元;3、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全部奖金;4、员工一个月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7天者,公司予以立即解除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六章休假及假期管理制度公司假期分为公休假、法定节假、事假、病假、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等;所请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得另补假;第一条公休假公休假是指休息日,根据劳动法员工每周享有指定的休息日,以周为原则;休假前做好本岗的工作;第二条法定节假日员工每年享有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第三条请假规则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人员作考勤凭证;特殊情况用电话申请的,并与上班当日填写请假单交部门主管补签后,递交办公室核准;第四条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1.员工请假1天内由分管负责人核准,2天含2天以上的呈报副总经理核准后生效;2.病假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第五条事假1.因目前公司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员工一般不应请事假;如确有私事要处理的,应用年休假冲抵;请假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事假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取消当月全勤奖;当月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上10天之内发放当月考核的50%,当月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取消当月考核;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含15天的被退回派遣公司;3.试用期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5天;有请事假的要适当延长试用期;超出规定天数的予以辞退处理;第六条病假1.员工生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有本市市级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生效;病假一天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病假按日薪50%发放;2.员工患病及非工伤需医疗期长期接受治疗者,凭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处理;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60%;2)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70%;3)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及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80%;4)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康复,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作换岗或退回派遣公司处理;4.病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公司保留查证诊断证明真实性的权力;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予批准病假,并按其情节轻重、申请病假天数做以下处理:1)申请虚假病假1天内包含1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50%;2)申请虚假病假1天至3天者,扣除当月考核奖100%;3)申请虚假病假超过3天包含3天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第七条婚假1、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结婚为晚婚,享受婚假15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2、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3、婚假审批:如员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后,则给予批准婚假/晚婚假;如员工办婚宴时还未领取结婚证或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在该员工入职前,则公司不予批准婚假申请;4、离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5、婚假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第八条丧假1、工作人员的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请丧假1-3天;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2、员工请丧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批准;第九条产假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3、所有女员工必须在孕后一个季度之内告知部门负责人;4、休产假必须于产期前10周向办公室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证明;产假期满后,有特殊情况超期再休的,应有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按事假规定执行;5、产假工资按政策规定生育标准办理;产假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产假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第十条工伤假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其期限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处理与工伤待遇按照工伤管理制度执行;对超过规定医疗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年休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4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按照病假人员处理,如跨年度的,则影响其中一年的年休假;三、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1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2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3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工资形式发放;第十二条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第十三条以上员工假期规定只适用公司录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不予执行;第十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公司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经批准后生效;第七章员工奖惩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奖励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着者;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着成效者;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第二条惩罚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第三条经济处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30-50元;1、公司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5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第五条严重警告: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1、受过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50元以上;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15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第六条解聘: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16、严重违反公司其它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第七条奖惩程序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第八章绩效考核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第二条考核原则1.以实际绩效为准绳的原则,考核必须以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或工作表现为依据,进行准确而客观的评价,不得凭主观印象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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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本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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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议、派遣。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10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输出人员协议》。

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11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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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个工作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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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劳务派遣人员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向社保缴纳保险费。

第25条劳务派遣人员五种保险费用按照长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合并核发至劳务派遣公司。

第26条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7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核发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8条用人单位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

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给予配合。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9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0条用人单位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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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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