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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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沪审改办发(20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批前咨询

(一)咨询内容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以下审批前的咨询服务:

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

(二)咨询要求及时限

(1)建设单位选择批前咨询的,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设计文本、图纸并送审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申请书》。

(2)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规土部门留存,一联建设单位留存。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材料交接签收单》,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分送相关资料。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意见也可以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转送建设单位。

(三)其他可咨询的项目

对于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如建设单位自愿要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可以按照本条第(二)项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告知

对于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设计方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建设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的方式获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前置审批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二)申请材料的接收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收件凭证》。

区、县设立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的,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在集中办理场所设立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的分送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并联审批部门留存,一联由规土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分送申请材料:

(1)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与并联审批部门不在同一区(县)的;

(2)因天气、交通因素等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与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四)申请的受理及材料补正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联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下

简称《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直接送达要求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作退件处理,并通过《抄告单》转告各并联审批部门。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的信息后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视作并联审批的正式受理,并通过《抄告单》转告其他并联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信息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视为该部门正式受理。

三、审理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审理意见

并联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并联审批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并附各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一并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二)方案的局部调整

并联审批部门认为对设计方案需做局部调整后再可继续审理的,应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调整意见及填写后的《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将书面调整意见于收到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并同时将《抄告单》转发其余并联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调整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方案直接送达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调整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反馈给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将《抄告单》转发其余并联审批部门。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应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反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及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行政许可文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送审调整方案的,作退件处理。

(三)中止

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方案公示或对方案总平面布局需作较大调整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并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下称《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并填写《抄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一并反馈给规划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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