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作品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题材要求: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体现城市历史或现实的特征;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户籍在本市大市范围内,或长期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的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当年着手或承担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市各协会或县(市)区、企业文联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合集或选集,一般不列入申报创作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

1.凡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向所属市级协会或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各协会、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可向市文联申报1-3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核准后填写《宁波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文艺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市文联创研室)。市创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申报时间,但须事先通知。

“浙东作家文丛”、“院士之路”等由市文联直接组织或承担的重大创作活动,可直接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方法和经费使用另行规定。

3.市创委会办公室将各协会上报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审核后,报创委会评审批准。每年确定10-15个左右项目,确定经费数额,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4.列入重点项目创作扶持的第一责任作者,须与市创委会办公室签订《重点文艺创作协议书》。待作品完成,提交市创委会评议,认定通过后一次性领取创作扶持经费。如遇作者创作经费特别困难,经市创委会批准,可预借一定数量的创作经费,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扶持经费。

5.认定完成标准: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文艺作品须达到下列两个标准:

①出版、发表、展演、播映标准:

文学作品、民间文艺作品和书法、美术方面的理论著作,须由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音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舞蹈作品,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展演中演出。

戏剧、曲艺类作品,须公演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书法、美术和摄影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展出。

电视剧作品,须拍摄完成并公开播映。

电影剧本,须拍摄完成公开放映或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②获奖或社会标准:

要在市级以上获奖,即由市级(含)以上宣传部、文联、作协、文化、广电和文艺家协会等单位主办

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不含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

未获奖项的文艺作品,图书类的发行1万册(含)以上;演出类的须公演50场以上。

6.签约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内完成,视实际创作情况也可延长为两年。须延期的项目,作者须在协议规定完成期限的一个月前,向市创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由作者提出并经创委会办公室认定后予以中止。

7.如因作者主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创作项目的,该项目自动废止。

出现延期、中止、取消等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暂停下一年重点创作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

1.经费来源。市文联部门预算每年安排的文艺创作专项经费,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的作品同时符合市文化精品工程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市文化精品工程经费支持。

2.文艺创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我市从事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支持推动整体的文艺创作活动的开展。创委办每年一次向创委会和市文联主席团提交年初预算,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

3.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经费,根据作品体量和创作量大小,确定相应经费额度,原则上在3000-10000元之间。

4.特殊项目需加大经费扶持力度,报文联主席团研究后,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并予以追加支持。

四、有关规定

凡已被市文联确定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又同时被省或省以上确定为重点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经费。如与市级部门(不含宣传部)拨款或筹集的文艺、文化等其他创作资金、基金资助相重复的,原则上只享受一头;但可以享受市各部门对作品的出版、展演、摄制等方面的资助。

凡列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在公开发表、出版、展演、播映时,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本作品系宁波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字样或相应表示,否则可不支付扶持经费。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文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379320.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