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鄞州区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区文艺精品专项资金对文艺创作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构建完善出作品、出人才的机制,促进我区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繁荣我区文艺创作,推进文化强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扶持和奖励并重,贯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群众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构建现代化和谐鄞州提供精神动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区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各类文艺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扶持、监督、考核及奖励等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一起参与会议讨论。
第四条:区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
第三章扶持办法(一)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申请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的范围为:由本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创作生产的,或外地创作人员以我区为题材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六条:申请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有望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常设性文艺类奖项和市“五个一工程”奖、市其它常设性文艺类奖项一等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全国、省、市常设性文艺类奖项目录具体见附件一、二、三)。
2、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深受基层群众欢迎,提供、传播优秀精神文化的文艺作品。
3、反映我区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或对传承、保护鄞州传统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七条: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同时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
第八条:凡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全额支持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市监标〔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甬财政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5号)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作品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1、题材要求: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体现城市历史或现实的特征;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户籍在本市大市范围内,或长期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的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当年着手或承担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市各协会或县(市)区、企业文联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合集或选集,一般不列入申报创作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1、凡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向所属市级协会或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各协会、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可向市文联申报1-3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
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甬科合〔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8〕117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12月3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技术交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技术交易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补助额度,以及资金的分配、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数据的审核、监测,技术转移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各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为了进一步推动精品战略,完善评奖机制,更好地推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市文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宁波文化大市建设,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不断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特制订《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一、评奖原则和名称1、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2、名称: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二、评选范围和期限1、评奖作者范围:凡户籍在大市范围内,或长期(五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2、评奖作品门类: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电视、电影等。
3、评奖作品期限和范围:评奖每两年举行一届。
评奖作品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凡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市级以上宣传、文联、文广部门或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播映,或在省级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投技〔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的实施意见》(浙转升〔2020〕4号)、《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技术大改造行动计划(2020-2022)》(甬工强办〔2020〕4号)、《宁波市深化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制高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项目融合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甬人社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激励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渠道及补贴范畴。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是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参加技能考核鉴定,或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共实训、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等。
第三条补贴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按照社会需求、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培训、鉴定和岗位补贴,提高企业组织培训和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助 , 累 计 企 业 年度 最 高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20 0 万 元 。 具
根 据 《 关 于 进 一 步 强化 科 技 创 新 推 进政 经 费 支 持 方 式 , 提 高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制 定 本
? 2 3 *
部 门 文件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称 研 发 投 入 是指 企 业 在 研发
创 新 时 , 自 筹 资 金 ( 不 包 括 来 自 政 府 资 助 的 资 金 )
推 动 各项 重 点 工 作 落 实 。
三 (
)
建立 机制 、
落实 报 备。
市 级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市 直部 门 依据 有关 规定 ,
对区县
市 (
)
政 府 专
项工作 进行督 查 ,
需要区县
市 (
)
政 府 负 责 人 汇 报
工 作 和 实 地 陪 同 的 , 应 在 组 织 实 施 前 报 市 政 府 分 管
领导同意 ,
并提 前一 周 向 市 政府 办公 厅
督 査 室 (
)
报 备 , 经 审 核 后 实 施 , 督 査 结 果 书 面 报 市 政 府 办 公
部门 文件
厅 督 ( 査 室 ) 。 市 级 多 个 部 门 对 相 近 或 交 叉 的 工 作
事 项进 行督査 的 ,
应 加 强协 调配 合 ,
宁 波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年 2 0 1 8 3 月 1 9 日
挪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韻暂行办法
第一 条
第一章
总则国 家 创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的 意 见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甬政办发[2013]207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2日宁波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0号)文件精神及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主导型会展项目(简称会展项目)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级机关具体承办,举办地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和国(境)外重要城市,所需经费(简称专项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由财政专项安排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的会展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会展活动包括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
第三条会展项目实行“相应责任部门提出方案、专业中介组织评估、市会展办组织会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审批程序。
原有会展项目遵循绩效管理原则,稳步向市场化转型;新办会展项目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力求务实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分项核定、包干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设立和管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组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项目申请和会展项目初步方案,市会展办对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委托专业中介组织评估;新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有项目由分管市领导审定。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创作研究室
研究制订全市文艺创作、文艺人才培养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重点文艺创作题材的申报、签 约
文联性质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党领导下由全市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企业(行业)文联组成的人 民团体,是党和政府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文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党 的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沟通党和政府、社会各界与文艺界的民主协商的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意见和 建议;指导所属文艺家协会工作,发挥好联络、协调、服务作用;动员全市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创作、文艺 活动、文艺交流、文艺评论;培养文艺人才;发展文化产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为宁波文化大市 建设作出贡献。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01 文联简介
03 文联性质 05 文联章程
目录
02 机构设置 04 机构组成 06 单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宁波市文联)是由全市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县(市)区文联、全市性产业 (行业)文联和市内大型企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宁波市作家协会、宁波市戏剧家协会、宁波市美术家协会、宁波市书法家协会、宁波市摄影家协会、宁波市 音乐家协会、宁波市舞蹈家协会、宁波市曲艺家协会、宁波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宁波市电影家协会、宁波市电视 家协会;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甬财政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75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9年2月11日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从我市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中返还的,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
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
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是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
支持措施。
该政策旨在推动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提高文化创意
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以下是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支持:宁波市将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包
括资金补助、项目扶持和创业支持等。
同时,还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提供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空间支持:宁波市将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提供低租金、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用地,为创意企业提供良好的
创业环境和发展条件。
三、扶持政策:宁波市将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研究与教育,提供相
应的人才支持和项目扶持。
四、市场扶持:宁波市将积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支持创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和展销会,拓展市场和推广产品。
五、知识产权保护:宁波市将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鼓励创意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和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旨在通过财政支持、空间支持、人才支持、市场扶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促进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
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4]232号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4]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动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4〕16号)和《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文化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主要针对宣传文化系统。
具体范围为:新闻媒体单位,出版单位,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影视制作、电影发行放映、演出娱乐、出版物发行、印刷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2.对公益性文化单位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分别采取扶持、重组或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激活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对经营性文化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进行转企改制或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和扶持力度4.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大力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甬文广新〔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文广新〔2018〕42号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推进国家文化消费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推进国家文化消费城市建设,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6〕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设立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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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作品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题材要求: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体现城市历史或现实的特征;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户籍在本市大市范围内,或长期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的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当年着手或承担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市各协会或县(市)区、企业文联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合集或选集,一般不列入申报创作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
1.凡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向所属市级协会或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各协会、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可向市文联申报1-3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
核准后填写《宁波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文艺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市文联创研室)。
市创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申报时间,但须事先通知。
“浙东作家文丛”、“院士之路”等由市文联直接组织或承担的重大创作活动,可直接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方法和经费使用另行规定。
3.市创委会办公室将各协会上报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审核后,报创委会评审批准。
每年确定10-15个左右项目,确定经费数额,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4.列入重点项目创作扶持的第一责任作者,须与市创委会办公室签订《重点文艺创作协议书》。
待作品完成,提交市创委会评议,认定通过后一次性领取创作扶持经费。
如遇作者创作经费特别困难,经市创委会批准,可预借一定数量的创作经费,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扶持经费。
5.认定完成标准: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文艺作品须达到下列两个标准:
①出版、发表、展演、播映标准:
文学作品、民间文艺作品和书法、美术方面的理论著作,须由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音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舞蹈作品,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展演中演出。
戏剧、曲艺类作品,须公演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书法、美术和摄影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展出。
电视剧作品,须拍摄完成并公开播映。
电影剧本,须拍摄完成公开放映或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
②获奖或社会标准:
要在市级以上获奖,即由市级(含)以上宣传部、文联、作协、文化、广电和文艺家协会等单位主办
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不含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
未获奖项的文艺作品,图书类的发行1万册(含)以上;演出类的须公演50场以上。
6.签约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内完成,视实际创作情况也可延长为两年。
须延期的项目,作者须在协议规定完成期限的一个月前,向市创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由作者提出并经创委会办公室认定后予以中止。
7.如因作者主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创作项目的,该项目自动废止。
出现延期、中止、取消等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暂停下一年重点创作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
1.经费来源。
市文联部门预算每年安排的文艺创作专项经费,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的作品同时符合市文化精品工程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市文化精品工程经费支持。
2.文艺创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我市从事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支持推动整体的文艺创作活动的开展。
创委办每年一次向创委会和市文联主席团提交年初预算,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
3.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经费,根据作品体量和创作量大小,确定相应经费额度,原则上在3000-10000元之间。
4.特殊项目需加大经费扶持力度,报文联主席团研究后,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并予以追加支持。
四、有关规定
凡已被市文联确定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又同时被省或省以上确定为重点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经费。
如与市级部门(不含宣传部)拨款或筹集的文艺、文化等其他创作资金、基金资助相重复的,原则上只享受一头;但可以享受市各部门对作品的出版、展演、摄制等方面的资助。
凡列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作品,在公开发表、出版、展演、播映时,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本作品系宁波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字样或相应表示,否则可不支付扶持经费。
五、本办法由宁波市文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379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