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资项目的通知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
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工资统发20年5上半年工资统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作者:来自:责任编辑:ha工资统发管理中心二○○五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局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正确领导及市局相关处室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紧围绕全区财政中心工作,结合我区而贤申朔倍芬伤咏登闷统机栈匡卷昭禁悍絮祈胳罪受乏氧躁鹅氟曙怕狂佣贿粪份梅厌幅钙唤蠢咨辕接谓躯敬撩蚤渠列页类瘴确胃欧亥疑疆嫁泽惨盂
(三)加强工资统发管理工作,出台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上半年,
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工资统发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统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槐财字 [2005]10
号)文件,对统发单位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工资统发的单位严格界定为区直全额拨款单位,并与原来的
统发范围保持衔接,原未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不再纳入,已纳入统发范围的单位保持相对稳定。差额拨款
统发工资人员养老保险金 1272.18 万元、住房公积金 249.6 万元,失业保险金 62.85 万元。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91.8 万元。1-6 月财政工资统发人员工资额为 5863.67 万元,月均工资额 977.28 万元,月人均工
资额 2016.6 元。人员变动情况是:截止 6 月底统发在职人员 4624 人,比上年 12 月底(4616 人)净增加 8
(济槐纪发[2005]15 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工资统发管理工作。为控制和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减
轻财政负担,通过对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在岗状态”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定在
我区纳税的从事民营经济离岗人员、原调离工资统发范围而工资未转移人员,共计 8 人,分步实施了停发
工资或统发工资转出清理,有效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严格维护了政府相关文件政策的严肃性,减少了财政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工资统发业务规程治理项目:工资统发治理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中办发〔2001〕11号);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4.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治理方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方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6.关于印发《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方法》的通知(苏财库字〔2001〕2号);7.关于建立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的批复(苏编发〔2002〕4号);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编办〔2003〕43号)。
治理对象:苏州市市级纳入工资统发范畴的行政事业单位。
治理程序:注:上图中所提及的日期遇节假日提早。
1.1 预算单位网上送审并呈报资料1.1.1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人事工资数据录入和送审,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至人事局。
1.1.2 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送审后,直截了当将书面资料报送支付中心:一是预算单位人事信息和应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有变动;二是人事信息有变动,但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三是仅“补发工资”数据本月取消;四是仅发生人员减少的情形。
1.1.3 当月人事信息、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的,预算单位不需报送任何书面资料,只需网上送审即可,截止到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早)未上报的单位视同无变化,由支付中心按上月工资数据直截了当统发。
1.2 人事部门审核1.2.1 组织部、编办和人事局在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对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情形、工资标准等进行书面审核。
关于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
管理论坛关于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周新娜(福建省永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福建泉州362699)摘要:实行财政国库工资统一支付是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它关系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国库统付工资的工作,并且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国库统付工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解决问题。
从而让财政国库统发工资变得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财政;统发工资;问题研究1引言在实行财政国库统付工资之前,由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太大,个别单位容易将用于发放工资的那部分资金挪用,导致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的到账,影响着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实行财政国库统付工资之后,这种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确保了干部职工的工资及时,足额的到账。
但是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问题。
2财政国库统付工资存在的问题2.1吃空饷的问题工资由财政国库统一支付,对单位人员的增加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
但是对人员的减少却无法监控到位。
如果工资统发单位没有及时上报核减,财政审核部门仍然照发工资。
比如工伤人员,本是执行工作任务导致的重大伤残,对个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已无法正常上班考勤的,单位却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病退,而是隐瞒不报,给予在岗一样的待遇。
还有一种情况是工资统发单位人员死亡后,不及时上报注销,由单位或者家属继续领取工资。
这两种行为导致了吃空饷的情况发生,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流失。
2.2银行的配套服务水平低工资由国库统付的单位每月将工资数据更新,并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对完整,统一进行汇总,将款项直接一次性拨给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工资。
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这笔资金经常被银行滞留。
代发银行将财政部门发送的工资数据导出后,并没有及时地将款项分配到每一位干部职工的个人账户中。
所以当干部职工发现自己的工资并未及时到账,向单位询问,单位再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再与代发银行联系,查找未收到款项原因,如此一来,资金就已经滞留数日。
中央国家机关统发工资流程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统发工资流程文件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包括:开支“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由“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开支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四、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和行政编制数。
五、人事部负责审核纳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建立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六、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人员工资的资金。
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构成规定的通知 淄统发字[2001]38号
关于重申有关工资构成规定的通知淄统发字[2001]38号各区县统计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淄中央、省属各单位:国家统计局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以“第一号令”发布实施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该规定中有的项目已有了很大的变动和调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统计制度的要求,现将工资总额构成中有关变动和调整项目的统计方法重申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无论以何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2、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
3、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的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4、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作工资统计。
5、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7、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
8、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因其不符合工资总额的定义,故不计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中。
9、单位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10、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等个人帐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扣减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由单位拨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在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岗位津贴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岗位津贴会议上的讲话》加大改革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财政管理新局面张仁海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同志们: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市直推行部门预算工作动员会议,主要目的是:动员全市上下认清财政改革形势,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直部门预算工作,提高我市财政管理水平。
同时,根据省、镇江市的要求,对财政统发工资和提高地方岗位津贴两项新的工资制度进行部署。
会上,市财政局、人事局将作专题发言,会议结束前,市政府王市长将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问题。
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市直部门预算改革工作。
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推出了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完善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等,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财力分配不尽合理,预算约束不够严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财政负担过重,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要加快财政管理改革步伐,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重要性。
部门预算是一种全新的预算管理组织形式。
从预算编制的层次来说,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从预算编制的内容来说,部门预算的各个项目一定要细化,人员经费要按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要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项目经费要按资金可能、轻重缓急审核批准。
从预算编制的方法来说,部门预算要运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根据预算内外资金来源,综合安排部门支出。
实行部门预算,涉及整个预算管理体系的根本改变,意义十分重大。
关于逐步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制度的思考
关于逐步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制度的思考作者:韦玥娥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17期摘要:财政统发工资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据本区人社或组织部门的工资批复,按月对各预算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变动、工资增减、支出功能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同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个人工资部分按比例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所得税等进行计算代扣,确认无误后,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实际工资额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法。
新城区自2004年实行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以来,工资发放项目实现了统一,变动规范准确,工资的发放更加及时,杜绝了工资资金被单位挤占挪用的可能性,增强了财政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也方便了领导层及各业务科室对工资数据的查询、汇总,并将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对人员和工资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但由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属人工操作,发放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所以工资发放的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财政工资统发;责任厘清;分工合作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48-02财政统发工资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据本区人社或组织部门的工资批复,按月对各预算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变动、工资增减、支出功能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同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个人工资部分按比例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所得税等进行计算代扣,确认无误后,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实际工资额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法。
工资统发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它不仅在细化预算管理、控制财政支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而且是堵塞工资管理漏洞、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
新城区自2003年10月始在全区8个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统发试点,运行良好。
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标 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库﹝2004﹞13号【发文日期】2004-04-07【实施时间】2004-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为了做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经验,现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问题。
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改为《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度用款计划(预算内/外)》,按月编制。
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厅主管业务处报送时间为:当月18日前报送次月份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编制报送用款计划的时间,可在保证上述规定报送时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用款计划申请填报到百元,百元以下数额均以进位处理(无预算指标除外),由此而引起的预算指标与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编报12月份用款计划时进行调整。
二、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统一为预算单位处理代扣代缴资金,从2004年5月份起,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工资表“应发工资”总额,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填列,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财政结算中心将预算单位“工资表”数据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数额核对一致后,将工资及时拨付到工资代发银行账户,同时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缴库,“公积金”、“工会费”等进行转账处理。
三、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事业单位,如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到个人工资卡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再通过预算单位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直接支付到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账户,再由银行分解到个人工资卡;如工资是通过提取现金予以发放的,由预算单位按实发工资数编报财政授权用款计划;同时按工资代扣款项加上“公积金”单位列支数之和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以此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由财政结算中心将款拨付到预算单位相应的账户。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马财〔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发银行:为促进统发单位进一步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2023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工资发放程序第四章附则马鞍山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党政机关、公检法、人民团体、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统发单位)的所有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按月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将工资款项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代发、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性津贴和工资性补贴等项目。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统发单位负责本单位工资预算编制(含年度内追加、追减),做好与财政对口支出科室工资统发相关指标的锁定工作,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维护工资数据,确保单位工资发放人员、发放标准准确,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关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个人所得税扣缴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中个人所得税扣缴操作问题的通知全省各工资统发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必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个税扣缴客户端进行扣缴申报。
为此自2019年1月1日起,省本级和全省各市县支付局不再统一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改为由各工资统发单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说明如下:一、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授权和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类别。
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授权“101基层单位工资专管员”或“102基层单位财务复核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导出导入操作。
只有“0001公务员、0002机关工勤、0003事业人员、0008聘用人员、0010事业工人、0013法官检察官”六类在职人员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人员系统已自动控制不需要申报。
二、财政工资统发系统人事信息导出操作方法。
单位可以先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导出人事信息,再到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进行导入。
以后每月单位人事信息无变化的不用导出导入,人事信息少量变动的可直接在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进行相应修改,不必做导出导入操作。
人事信息导出操作方法是:点击“新个税申报”下的“新个税申报人员信息导出”,选择要导出的单位编码,点击“导出Excel数据文件”,再点击“保存”,点击“打开文件夹”即可找到该导出文件。
三、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工资数据导出操作方法。
单位每月上报工资数据前,须先操作一次工资“全部计算”。
计算完毕后,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导出本单位当月工资发放明细数据,再导入到税务局个税扣缴客户端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数据导出操作方法是:点击“新个税申报”下的“新个税申报工资数据导出”,选择要导出的单位编码,点击“导出Excel数据文件”,再点击“保存”,点击“打开文件夹”即可找到该导出文件。
浅析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黄凯怡
浅析财政国库统发工资问题研究黄凯怡发布时间:2021-12-04T03:20:21.269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6期作者:黄凯怡[导读] 就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陆军勤务学院摘要:就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这种统一发放工资的模式已经在我国存续许多年,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一直存续到现在还在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统发工资的模式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的主要方式并不断完善发展成熟。
在科技日益发展的当今时代,这项发放模式的便捷、快速等特点也日益明显,但是这种统发工资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否认,本文就统发工资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探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实践,为行政事业单位薪酬分配机制实现科学化、自动化、透明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财政;统发工资;问题;探究一、财政统发工资的模式及积极意义(一)财政部门工资的发放模式以及职责体现财政部门在统发工资方面主要负责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研究制定财政工资统发政策、制度;2.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对接交付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3.负责与代发银行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工资代发协议;4.负责财政工资网络统发系统的开发、升级和维护;5.负责总体协调,与编办部门、人事部门、地部门等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
当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模式有两种形式,一种财政拨款单位和财政补助单位由财政部门的统一发放,另一种就是单位经费自理和受上级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这些单位的工资发放形式是通过自行发放的。
这两种工资发放模式的主体不同,一个是财政部门,一个是单位自身。
除了主体方面存在差异以外,这两种发放形式存在相似之处。
一是发放方式,两种工资发放模式都是向代发银行提供相关人员的信息与工资条,通过委托银行将工资下发到工作人员工资卡上。
关于员工发放补贴的会议纪要
关于员工发放补贴的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皖发(2019)19号和皖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安置到省直单位的原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安置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9月14日下午,省财政厅预算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省编办督查处召开省级财政工资统发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省直安置人员工资统发有关问题。
会议议定以下事项:一、从201919年9月起,省直安置人员工资纳入省财政工资统发。
皖办发(2019)29号确定的提前退休人员相关政策待遇中,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过渡性补助和一次性补发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工资统发,授权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二、省直安置人员租房、交通补助,按省财政厅《关于原地级巢湖市市直单位人员安置后租房、交通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919)1391号)确定的.标准和范围,纳入工资统发,填入工资统发软件和审批表“其他2”项目栏。
三、统发单位申报省直安置人员工资时,需向省编办督查处提供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批复各省直单位安置人员表(附名单)、有关安置人员的编制和职数批复、省直单位有关安置人员任职文件、安置人员报到证以及统发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等;向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提供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编制组批复各省直单位安置人员表(附名单)、省直单位有关安置人员任职文件、安置人员报到证、省编办编制审核材料和统发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等。
四、原地级巢湖市辖区内地税、质监、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门和监狱、高速交警、检察院派出院人员津补贴暂按原标准执行,待新标准出台后再按新标准执行和补差。
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周合秋、金虹、杨立;省财政厅预算处段焕松、陈小永;省编办督查处高亚非等。
加班费补助会议纪要范文篇2x年x月x日上午,在办公室通过全体教师讨论,经大家一致讨论并同意后,通过以下决议:一、李杰和石昌林绩效由中心校考核确定等次数额。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财库〔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京财国库[2001]1566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1)1566号2001年8月21日)市属各工资统发改革试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现拟定《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待经过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甬财综〔2023〕1164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现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市截至2023年8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2023年9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定权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应收未收、多收乱收和违规收取。
对反映市本级执收单位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市级执收单位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加强本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做好动态管理。
同时,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属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做好目录公开工作。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
随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岗位设置工作的日趋深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迈进.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2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3第三章单位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九条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财行[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选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
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合财库[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库[2004]185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优化程序,规范管理,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基本支出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对部门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定额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正常经费),各部门不再编报分月(或分季)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拨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拨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
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审核支付。
二、细化编报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下一月份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科学编报项目支出月度资金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保障部门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需要。
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支付内容。
对预算批复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各部门应在用款前一个月,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市财政同意后,填报分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三、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由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从财政专户中办理资金拨付。
四、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有计划,后有用款,先收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