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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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使动火者、监火人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
备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范围
动火作业系指在拥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凡进入拥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一定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波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暂时用电等状况时,一定办理相应的作业同意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别(危害辨别)
3.1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别(危害辨别),拟订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举措。
3.2 将拟订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举措教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
定的安全举措填入“动火作业同意证”内,开出动火证。
4、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作业。
4.1 各样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样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样金属切割作业。
4.2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 、熬沥青、铁锤击物品(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余作业。
4.4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公司动火作业分级
5.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
等部位上及其余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在未拆掉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节假日时期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别动火作业。
5.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5.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别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之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同意证的办理
6.1 动火安全作业同意证办理以前,动火单位一定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
辨别微风险评论,并依据辨别和评论结果,拟订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举措,
以保证作业安全。
6.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
应当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论拟订出的安全举措,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剖析数据及
安全举措栏内,而后依据确立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6.3 动火作业证同意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存好动火安全作
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7.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部门(车间)的主管领导对
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举措进行初审、署名,而后报安全保障部经理复
审署名,无问题后开出动火证,安全总监审察署名,总经理(基地主任)署名。
7.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按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由安全保障部经理复核,安全总监署名后作为终审签批。
7.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
业方案、动火安全举措进行初审、署名,尔后报部门经理复审后署名作为终审
签批。
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依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举措
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举措的落真相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满状
况进行逐个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
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关于举措落实不到位的或不切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 动火作业一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一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同意证,并严格执行。
9.2 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一定将其
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进行排空、冲洗、吹扫、置换,取样剖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9.3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若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
将可燃物进行完全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剖析,并采纳举措,以
防火花溅落惹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9.4 动火剖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别动火的剖析样品应保存到动火结束。
9.5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出 30 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 30 分钟,一定从头取样剖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余近似手段进行剖析,其检测仪器一定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9.6 所取样品的剖析,需由化验室指定专人达成,剖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照记录存档。化验剖析人员一定将剖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剖析人填写在剖析单上,署名认同。
9.7 取样剖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 0.2%。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9.8 拆掉管线的动火作业,一定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纳安全
防火举措,进行排空、冲洗、吹扫、置换、取样剖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
业证。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剖析,拟订相
应的安全防火举措。
9.9 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
合用的消防器械,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 米,两瓶与动
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 米,且两瓶禁止在骄阳下曝晒。
9.10 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走开。
9.11 、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
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0、特别危险动火作业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恪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切合以下规定:
10.1 、在以下状况下禁止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生产不稳固。
、设备、管道等腐化严重。
10.2 进行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定拟订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举措,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生
产、安全、消防部门的人员,安全总监,分管总经理一定出席,必需时可请专
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0.3 动火作业前,生产调动室及各生产单位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样状况下
能实时采纳相应的应急举措。
10.4 动火作业过程中,一定设专人监督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状况,使系统保
持不低于 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 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由并采纳举措后方可持续动火作业,禁止负压动火作业。
10.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优秀,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1 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
证上署名。假如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
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全部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署名。11.2 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转让、涂改,禁止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1.3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保障部和动火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11.4 所办理的特别危险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24 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4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