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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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强震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七条: 物业管理;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璜服务;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家政服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如下: 1)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2)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3)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4)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1)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 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由陈永强等四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出资形式及金

额如下:

1)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25%;

2)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25%;;

3)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25%;

4) ****荣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25%。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允许;不允许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经股东会允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情况, 向转让方、受让方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3) 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的事项;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或者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

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特殊规定的以外, 由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一项(清算除外) 及第十二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股权1/2 以上允许。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暂时会议可由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具体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 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1 名,其人选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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