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几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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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几个级别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市、县、自治州、自治县;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镇、民族乡。
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几个级别
二、划分原则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例如,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
三、当代行政区划
新中国的行政区划基本沿袭了民国时期的市制,包括直辖市(华北事务部直辖市)、大区直辖市、省辖市(专级市)和专辖市(县级市)、专辖镇(县级镇)、县辖镇(乡级镇)等。
至1956年撤销大区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直接管理整个国家(除台湾地区),民国时期推行的「市县分立、省直管县」带来很大弊端。首先是直辖市的粮食问题,基于「地区自治」的原则,直辖市很难从一路之隔的邻省调粮,于是乎各直辖市纷纷扩地,形成了市管县的先例。到八十年代,各省主要的城市地区均实行了「市管县」,因此八二年《宪法》将中国的行政区划描述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宪法忽略了省派出机构「地区行署」和市辖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也直接忽略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外其他市的市下区划。
改革开放以后,各地逐步将地区行署改为市。
过去,由于交通不便,省直接管理县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设置“行署”这个省政府派出机构,对县直接管理。就是这样,行署的个数很有限,权力也不大,对县的管理更多的是为之协调以解决困难。
交通已经极其方便,加上通信发达,尤其是互联网的网上处理公文的能力,省直接管理县已经是十分方便的事了,更应该严格按《宪法》的规定,省直接管理县。过去,把由县直接改为地级市,实际就是“省直管县”,只是平白地增加了许多厅级干部,而地级市为了能够符合《宪法》,竟然不顾一切,把县改成区,使自己成了“设区的市”,这些做法在地级市本身经济实力不强的条件下,往往不是为县域经济输血,而是搜刮县域经济的能力,不利于县的发展,拉大了城乡差距。
今天进行“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如果依然把地级市看成是一级政权,不是由县人大会议直接选举省人大代表,而是由地级市人大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在省与县之间横插了一级政权—地级市,这从根本上讲是“违宪”的,实际就是对行政体制膨胀的妥协。
改革必须在这些方面勇于先行先试,闯出一条体现民权、关注民生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路子。
事实上,只有撤销违宪的地级市,才能真正实现简政放权,才能真正做到精兵简政,才能强县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