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概论第2章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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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概论第2章参考答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二章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 委托服务型和租赁经营型两种

2 50%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

3 50%、15天

4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5 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

二、多选题

1 ABCDE

2 ABC

3 ABC

4 ABC

5 ABCDE

三、简答题

1、委员的权利:

①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③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④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委员的义务:

①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②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2、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a.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办法;

b.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物业实施管理;

c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d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e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f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g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3、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a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b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c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d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e至少每6个月应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f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

g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h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房屋、物业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同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管理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例分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的,这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辖区的一员,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为该辖区提供管理服务,充当的是“管家”的角色,对业主(代表)大会的任何选举结果无权干涉。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对等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并列的关系,业主交费和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既不存在对等关系,也不存有因果关系。如不能说一个人偷税,没有尽公民的义务,就可以剥夺他的公民权一样。公民权不是谁都可以剥夺的,即使是犯过罪的人,如果法院没有剥夺他的公民权,他仍然可以参加选举。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剥夺的,也不是某个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剥夺的。

至于该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等为依据经济催缴。业主仍不交纳,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为自己的干涉行为道歉,但同时提醒该业主应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将会给业主委员会带来工作上的阻力,影响该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形象。还希望在该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上,能够得到业主委员会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

案例二: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业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此款的制定不妥。

本案例的后款触碰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中止供电的权利仅在供电企业,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可见物业公司无权断电。从实践的角度看极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业主消费权之嫌,此款制定同样不妥。

[解决方法]

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前款可改为: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

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182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案例三:

[案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其成立根据惯例要有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并履行必须的成立程序,该组织的成立才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住宅出售已满2年,其成立程序在“相关法规制度”中有明确介绍。本案例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显然未按组织程序成立的,其不具备法律地位,是不合法的组织。

[解决办法]

从与业主长远合作的角度,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肯定业主这种自治管理的民主意识,但也要宣传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政策,指出他们目前这种做法的不合法,提出积极的建议。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要表明愿意积极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愿望,愿意与其友好合作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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