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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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鲁牧生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生字〔2006〕38号)各市畜牧局(办):为全面、系统掌握我省畜禽遗传资源数量和分布状况,做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创新利用工作,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开展一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

现将《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2、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领导小组成员3、山东省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专家组成员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山东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畜禽品种资源调查的工作部署,我省确定利用今明两年的时间,对全省畜禽品种资源开展一次全面调查工作。

由于畜禽品种资源普查是一项纷繁浩大的系统工程,从现场调查到资料收集、分析、整理、采编、论证,牵涉到较多环节,为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做到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科学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国畜禽品种资源调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全省畜牧系统,对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我省优良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现状、种质特性、遗传潜力以及在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品种保护及其创新利用的方案,为今后科学有序地保护、开发利用地方优良品种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调查,全面摸清我省畜禽品种资源的数量、分布、特性以及开发利用状况,为合理利用资源、培育新品种提供可靠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调查的基础上,修订出版《山东省家畜家禽品种志和图谱》,建立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畜禽种质资源信息网络体系和濒危资源预警机制,确保我省优良畜禽品种资源得到长期、连续、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山东省畜牧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的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批准建设的各类种畜禽场均应按本办法验收,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场验收发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畜禽原种场、家禽祖代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一级繁育场由省验收发证;父母代种禽场,狐、貂、貉、犬、鹿、兔、鸽和猪的二级繁育场由省暂委托市地组织验收,报省审核发证;县(市、区)家畜改良站由市地组织验收发证;市地以上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乡镇家畜配种、改良站、单独孵化坊(场)、种畜禽配种专业户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发证。

第四条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发证申请,报送申请验收发证报告,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等材料。

经初审受理,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申请验收发证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二)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生产工人培训上岗,熟练操作。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相应要求。

(四)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饲养技术科学先进;生产管理、日常监测制度健全。

(五)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第六条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发证申请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种畜禽场的验收一般由5—7人参加,包括种畜禽管理人员2—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4名;种畜禽场的验收在听取情况介绍、考查现场、审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得出初步结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9•【字号】鲁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和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所承担的部分,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三分之一,对家禽主产区和省里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省里给予适当照顾。

二、加强资金扶持力度(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实施封闭运行。

(二)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倾斜;各级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要对禽类加工、流通企业给予重点补助。

(三)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

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

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鲁牧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牧畜发〔2022〕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的通知》(鲁牧畜发〔2021〕20号)精神,保障我省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改良计划实现预期目标任务,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与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省级核心育种场种群与技术要求。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三章遴选与核验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顺利实施,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区域内开展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水禽、驴、兔、蜜蜂等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由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公布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是指开展新品种(配套系)自主培育、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持续选育提高、种公牛自主培育、种羊自主选育和种蜂自主选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是指开展畜禽扩繁推广工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省级核心种公猪站是指承担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间遗传交流任务的种公猪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山东省畜牧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作种子用的家养畜禽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建立的各类种畜禽场。

第四条建立种畜禽场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各类种畜禽场的审核审批。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由所在县(市、区)提出意见,经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经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委托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和有关材料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由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市地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拟建立种畜禽场的单位和个人,建场前必须按审批权限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材料:(一)建场申请报告。

(二)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1.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建场级别。

3.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

4.建场规模(种畜禽数量)及种畜禽来源。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6.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7.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

8.污水粪便及病死畜处理措施。

9.建场平面图。

(三)环保部门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在一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经批准筹建的种畜禽场,筹建结束后,必须按建场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申请验收。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来源:作者:[日期:2007-09-28]
一、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

二、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只能在给分范围内打分,超范围无效。

三、本标准设4项单项否决权,被验收种猪场,有一项不符合即
视为不合格。

1.规模:饲养规模要与审批规模及猪舍容量相一致。

原种猪场基础母猪400头以上(杜洛克在100头以上),祖代场纯系基础母猪群3 00头以上,父母代场(二级)基础母猪200头以上。

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血统。

2.质量:(1)原种场的核心群个体鉴定特级、一级以上个体占9 0%,一级良种猪繁殖场(祖代)的一级以上个体占80%;(2)原种场种
公猪不能少于6个血统。

3.技术档案:有科学的育种方案、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

4.疫病防治: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无口蹄疫、猪瘟、猪喘气病、
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猪萎缩性鼻炎等传染病发生。

四、种猪场按本标准综合评分总分在90—100分为优秀,76—8 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得分在76分以上,才能视为验收通过。

山东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

山东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

山东省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
评审办法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
二0一0年五月
说明
一、此表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制定。

二、本表由评审组成员填写。

三、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随意涂改。

四、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
评审验收组,评审组由5人组成,成员由种畜禽管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

五、评审组成员必须高效廉洁、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
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评审组采取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
行。

评审组成员签到表
山东省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评审办法(七)。

父母代肉种鸡育成期饲养管理要点

父母代肉种鸡育成期饲养管理要点
2 12 中期 7 1 .. ~ 5周 龄 时 ,使 体 重 控 制 在 标 准 的
下 限 , 过 严 格 的 限 饲 , 样 可 减 少 脂 肪 的积 蓄 。 通 这
个 料 桶 ,0 5 3 - 0只 一 个 饮 水 器 。公 鸡 8 1 ~ 2只 一 个
料 桶 , 0只一 个 饮 水 器 。总 之 在 喂 料 后 必 须 让 所 有 3
小 的 鸡 只 挑 出 放 人 一 个 栏 单 独 饲 养 , 实 行 n由 采 可
食 , 鸡 体 重 迅 速 达 到 标 准 ( 这 部 分 鸡 或 是 冈 身 让 冈 体 较 弱 , 是 因 管 理 问 题 , 食 的 饲 料 较 其 他 群 体 或 采 少 而 造 成 个 体 较 小 ) 在 育成 期 早 期 , 『 4 5周 龄 。 【在 ~ ! J 可 视群 体 情况 将 鸡 群按 平 均 体 重± 0 ,分 为 大 、 1%
1 均 度
主 翼 羽 的 更 换 情 况 。 这 一 时 期 对 高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在
大 鸡 和 小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小 鸡 不 能 通 过 减 少 或 过 多 增 加 每 周 的 料 量 提 高 整 齐 度 , 是 应 分 别 在 不 同 的 而 体 重 基 础 上 重 新 确 定 体 重 生 长 目标 , 其 体 重 稳 步 使
增长 , 2 到 2周 龄 时 使 鸡 群 的 胸 部 肌 肉 丰 满 , 翼 羽 主
更 换 正 常 , 此 期 调 整 鸡 群 时 应 根 据 鸡 只 的 肥 瘦 来 在 分群 , 应 过分追 求体 重 的整齐度 。 不 整 个 育 成 期 采 取 的 限 饲 措 施 应 在 以 上 指 导思
向标准 体重靠拢 。 提 高 均 匀 度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各 栏 的 鸡 数 必 须 ① 准 确 , 能 有 串栏 现 象 , 病 、 、 及 时 淘 汰 处 理 , 不 对 弱 残 称 重 的人 、 问 要 同 定 , 具 必 须 准 确 。 要 有 足 够 时 称 ② 的 料 位 和 水 位 , 适 的 饲 养 密 度 , 鸡 每 1 ~ 5只 合 母 21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1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种畜禽生产、经销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速实现畜禽良种化,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和使用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畜牧生产中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貂、貉、狐、犬、猫、蜂、鸡、火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等。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省设立种畜禽鉴定委员会,市(地)、县(市、区)设立种畜禽鉴定小组。

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的种畜禽品种、新发掘的种畜禽地方品种、从国内外引进的种畜禽品种的鉴定工作;市(地)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县(市、区)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种畜禽的来源必须是:一、从国外引进的优良种畜禽品种(包括原种、祖代、父母代);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的、经国家认可的优良种畜禽品种;三、经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本省优良培育品种和新发掘的优良地方品种。

第六条引进种畜禽品种(系)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良种标准,有利于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二、符合本省种畜禽区域规划,有利于畜禽良种生产的合理布局;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全省的优良品种资源。

教学、科研等单位因特殊用途引进的畜禽品种(包括育成畜、雏禽)除外。

第七条进口或出口种畜禽,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引进外省、市、自治区的种畜禽,须经市(地)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进口、出口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

种公鸡生产评估办法与应用——父母代肉种鸡生产评估办法及应用之二

种公鸡生产评估办法与应用——父母代肉种鸡生产评估办法及应用之二

资源育繁 1
种公鸡 生产评估办法 与应 用
父母代 肉种鸡生产评估办法及应用之 二
孙 文 富 张志 东
( 1 ,山 东华誉 集 团种 禽公 司 2 5 7 3 4 3 ;2 ,山 东省 广饶 县 畜牧 局 2 5 7 3 0 0 )
摘 要 :种 公 鸡 的 生产 评 估 关 系到 种 蛋 受 精 率 的 高低 ,是 提 高 种 鸡 产 雏 数 和 生产 效 益 的 重要 措 施 。 快 大型 种 鸡 生 产 中种 蛋
供 必 需 的数 据 重要 手 段 ,而 评 估 的 应 用 则 为 管 理提 供 必 需 的
技 术 支撑
公鸡每一只都是有效 的。
2 . 2 评估 项 目与标 准
体重 :1  ̄ 8周 ,体重达标准体重减 5 %加 1 0 %范围内为达
标 ,9 ~ 2 4 周标准体重± 1 0 %范 围内的鸡为达标 。
到标 准累积料量 - + 1 0 %范围为达标 ,2 1 ~ 2 4周达 到标 准累积料
量 为达 标 。 胫 骨长 :1 - 8 周 达 到 标 准 长 度 为 达 标 ,9 ~ 1 4周 达 到 标 准
低 、受精 率异常下降等情况时要进行 重点评估 ,以找 出原因
加 以 改正 2 育成期 (,尽量减少过 肥和过瘦现象 的发 生。公鸡应保 持体重和 料量持续 小 幅均衡 增 长 ,2 4 ~ 3 1
或略超标准 ,使早期骨架发育达标 ;9 ~ 1 4周体重沿标准 曲线 走 ,调整鸡群 体重在 1 2周前达 到标准 ;1 5周 以后 的性 成熟
期周增重要达到标准 .体重 不达标的鸡群沿平行 于标准曲线
周 的总增 重应 达 到 6 6 5 g .2 5  ̄ 3 0周保 持 5 0  ̄ 8 0 g的周 增重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种畜禽管理办法(1995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牛、马、驴、猪、羊、驼、兔、犬、鸡、鸭、鹅、驼鸟、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筹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青岛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青岛市种畜禽鉴定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区)种畜禽鉴定小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职责。

第五条工商、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品种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好国家规定的畜禽品种及崂山奶山羊、里岔黑猪、五龙鹅、琅琊鸡等本市地方优良品种。

第八条青岛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品种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应当采取措施,实行特别保护。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0.02.14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87198901(传真)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2月14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浅谈规模化父母代养鸡场生产绩效考核制度

浅谈规模化父母代养鸡场生产绩效考核制度

浅谈规模化父母代养鸡场生产绩效考核制度
邵琪
【期刊名称】《家禽科学》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现代规模化种鸡养殖场是合作劳动的组织,要求管理必须注重团队精神、培养和强化合作意识,而要实现这一点,仅凭鼓励、号召及启发觉悟而不触及利益问题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形成团队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团结协作不够,个人利益就少;没有团结协作,就得不到个人利益”的压力。

这种压力一定要通过员工绩效管理来具体体现利益分配,才可能产生影响。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邵琪
【作者单位】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山东烟台2655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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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规模化养鸡场防治鸡恶癖措施 [J], 杨荣富;沙荣丽;杨杏华;周秀兰;熊国慧;和平
5.浅谈规模化养鸡场疫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策略 [J], 黄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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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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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制
二0一0年五月
说明
一、此表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制定。

二、本表由评审组成员填写。

三、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随意涂改。

四、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父母代种禽场评审验收
组,评审组由5人组成,成员由种畜禽管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

五、评审组成员必须高效廉洁、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
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评审组采取现场察看、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
行。

七、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扩繁场视同父母代场。

评审组成员签到表
山东省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汇总表
山东省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一)
山东省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二)
山东省父母代种禽场评审办法(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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