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商品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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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商品管理规程

一、目的

1、保证商品的销售、使用在其失效之前,这是进行商品效期管理的基本要求。

2、提高对商品效期的控制能力,缩短商品在仓库、店面的存放时间,加快商品周转,减少效期报损。

3、保证公司及门店商品的新鲜度。同时,对保持门店的新颖、店面的活性化有很好的作用,从而提高公司及门店的竞争力。

二、效期商品的界定

1、商品有效期(保质期)的含义:

商品的有效期(保质期),是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期商品不得销售、使用。

2、近效期、准效期、过效期商品的定义:

近效期:有效期(保质期)大于等于1年的商品,效期不足6个月的商品。准效期: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

过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商品。

3、有效期(保质期)小于1年的商品,近效期商品的规定详见下表中商品效期管理中的“门店销售时限”栏,准效期商品的规定详见下表中商品效期管理中的“下架时间栏”,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三、商品的期效管理

便利食品(80类)的效期管理

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效期时限管理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是否可退换货。

有冷冻、冷藏要求的商品在没有相应的储存、配送条件时不得储存及销售。

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商品效期和外观质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商品不得验收入库。每个品种登录批号和失效期,以便进行质量追踪和物流管理。应特别注意商品效期标示是否完整,内外包装效期、批号等是否统一。对效期及其质量有怀疑或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报采购部备案,经确定无疑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店面在收到仓库调拨的近效期商品时,可查看仓库是否上报效期,若已上报的商品,店面按要求执行;若未上报的商品,店面应拒收并上报采购部进行处理。

效期不符合规定的商品若确需验收入大库的,必须经采购部经理、总经

理签字,采购部备案后配送物流方可验收入库。有效期小于配送时限的商品,采购部须在1周之内做分配单配送到店面并通知店面验收。

过效期商品、准效期商品配送中心、店面一律下仓、下架,放入不合格品区,并及时处理。

注:A、所有与商品管理有关的人员必须始终对已到期或快到期的商品保持警惕!各部门应积极进行近效期商品的促销,争取在有效期内销售完,减少效期商品的报损!

B、仓库及门店应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进行配送和销售,并对近效期商

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对未按先产先出原则发货和销售而导致的效期商品,由相应部门自行承担!

四、店面调库商品的效期规定

门店调库商品有效期(指商品剩余有效期)应大于配送时限规定的时间1个月以上方可验收入大库。

有效期(指商品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商品不得调库。

特殊商品不得调库(新店调库除外)。如:文具类、玩具类、日用杂货、电池类、饮料类、方便食品、糖果类(条装的口香糖、果冻等)、小零食、针织品等。

五、近效期商品的预警及处理

(一)预警

仓库上报效期时间:80类商品的上报时间应比“店面销售时限”(详见上表)中规定的时间提前1个月。

店面上报效期时间:

1、报采购部统一进行处理的情况:

(1)保质期大于6个月(包含6个月)的80类可退食品(商品前未标A 标识的);

(2)保质期大于6个月(包含6个月)的80类不可退食品:只上报单价(零售价)高于5元(包含5元)的商品。

2、报各分部统一进行处理的情况:

(1)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80类商品;

(2)有效期大于6个月的不可退80类食品中单价(零售价)小于5元的;

具体上报时间如下:

①有效期大于12个月(包括12个月)的商品距失效期6个月上报;

②有效期为9-11个月的商品距失效期3个月上报;

③小于6个月的商品,上报时间的规定详见表中商品效期管理中的“门店销售时限”栏。

详见《商品保质期管理速查表》

(二)处理办法

效期汇总表上采购签署意见术语及店面处理办法

直订分销商品和部分80类食品店面按要求上报公司后,公司针对所报品种进行特价促销或买赠,店面争取在准效期前销完。

填报食品效期预警表时,生产日期、失效期、批号栏项必须填写清楚,其中失效期、批号栏均不允许空缺,若无(或看不清)失效期、批号,一律填质量问题报告单上报公司采购部。

填报非食品效期预警表时,“失效期”栏必须填写;如商品上未标示失效期或失效期模糊不清,则填写质量问题报告单上报采购部处理。商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无批号的,“生产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批号”栏则填“无”;如商品上既无生产日期又无生产批号的,填写质量问题报告单上报采购部处理。

若当月无效期商品的店面请在效期预警表上注明“本月无效期商品”字样,经采购部签收。

六、名词定义

效期标示法:

①直接标明有效期:指当月还有效,如有效期标示2006月,系指该商品可使用至2006年8月底。则效期预警表上“失效期”(默认为“有效期至”,下同)一栏用8位数填写为“”。

②直接标明失效期:如标示失效期2006年8月,系指该商品在2006年8月1日即停止使用。如:XXX商品的失效期为2006年8月,则该商品有效期至填写“”。

③未直接标明有效期:如XXX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X日,有效期为18个月,则该商品的有效期至填写“”。

错报:指店面上报商品效期日期未到规定上报日期或生产日期、批号、失效期报错或所填写的编码、品名不相符。

漏报:指门店上报商品效期日期已超过规定上报日期或在应上报商品效期日期而未上报者。

漏汇:门店已填写效期预警表交至采购部,但采购部的汇总表中无此项(除错报、漏报外)。

漏退:采购部已下发退货通知,但店面并未于规定时限内将商品退至物流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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