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营养米粉SC评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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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目标

1、《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新变化。

2、婴幼儿营养米粉SC认证评审对人事行政部、设备工程部、采购部、品控部、生产部、仓储部的重点要求。

培训内容

1、《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适用范围、许可种类及品种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分类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

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

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

食用)。

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包括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等(供给6月—36月及37月—60月龄儿童

龄婴幼儿食用)。

2、《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最主要的变化

1)扩大适用许可范围,覆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的所有婴幼儿辅助食品品种。

2)强化企业制度管理,重点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管理记录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要求。

3)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能够研发新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

范措施。

4)加强供应商管理,定期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

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5)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方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3、我司婴幼儿营养米粉SC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通知: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我司必须在5月份达到“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SC认证要求。

1)对人事行政部的要求

a)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b)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c)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

d)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e)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对设备工程部的要求

a)顶棚、墙壁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

b)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

c)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d)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

和消毒。

e)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

识以便区分。

f)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

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g)有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h)有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合理设置

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i)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

明设施。

3)对采购部的要求

a)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b)不得采购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

c)采购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

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4)对品控部的要求

a)严格执行原辅料到货检验,大米应每批次进行铅、镉项目检验。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每批次进行脲酶活性检验。

对复配营养强化剂还应查验各营养素的含量。

b)严格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的半成品进行过程监测,控制产品质量稳定性。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

c)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标注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d)产品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e)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严格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f)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中的监控指南,制定环境及过程产品的

微生物监控程序。

g)定期对净化车间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进行1次第三方检测。

h)应有检验设备台账及设备使用记录,定期校准、维护检验设备和设施,保持检验设备的准确有效运行。

i)每年至少1次对出厂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5)对生产部的要求

a)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b)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要时及时更换。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生产加工。

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c)物料配方须由专门配方管理人员管理,并由相关人员进行配方的复核。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应一致,

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需根据投料单对物料标识、品种、数量等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

d)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防止产生焦黑物、金属屑等污染物污染产品。

e)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记录,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6)对仓储部的要求

a)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

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b)所有物料应规定适当的贮存期限,遵循“先进先出”或“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物料的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质

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且不得使用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c)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有可追溯的清晰发放记录,经收发双方核实在相应记录上签字确认。产品放行前应当有

明确的待检标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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