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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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提要: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已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国际趋势。

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范围、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不足,提出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制度;问题;完善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起诉便宜主义集中表现在不起诉制度中,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第171条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主要体现是相对不起诉,因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需要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所以只有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拥有起诉裁量权。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一)刑罚目的观转变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局势更迭,在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化、人们观念的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刑罚的目的不再是单一的惩罚目的,人们开始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事半功倍。

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使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最终的目的是挽救犯罪人,使其能再次融入社会中去,而不是接受惩罚之后重操旧业。

正如法国著名学者、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马克·安塞尔提出的,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郑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郑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内容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也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1]可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不起诉层面使用的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据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研究,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2]起诉便宜主义最早提出时,颇受负面评价, 最强有力的攻击便是来自于起诉法定原则。

因为起诉法定主义旨在于在国家主导公诉权的情况下,限制起诉方的肆意处分,防止对被害人及罪行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如有罪不诉、恶意变更公诉罪名等。

但事实上,起诉便宜主义并非指刑事追诉机关权衡裁量公诉权无限制,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依存在起诉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行使不起诉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之要件。

由于起诉便宜主义与公诉权性质一样,都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站着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自应受到起诉法定主义之约束。

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3]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者:马永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酌定不起诉作者简介:马永伟,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和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21-02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19世纪后期,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起诉便宜主义已成为两大法系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也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可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不起诉层面使用的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法律范畴。

但事实上,起诉便宜主义并非指刑事追诉机关权衡裁量公诉权无限制,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依存在起诉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行使不起诉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之要件。

由于起诉便宜主义与公诉权性质一样,都具有司法处分性质,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自应受到起诉法定主义之约束。

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起诉法定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只是相对的实现,并有了直接的体现。

各国起诉制度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古代的中国就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渊源:“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免刑罚、慎刑恤狱的多种刑事政策至今仍然对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1 1 0 0 3 4 沈 阳师范 大学法 学 院 辽 宁 沈 阳 席
用 ,并 出现 了新的发展趋 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 的基础上 ,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 关■饵 :起诉便宜主义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摘 要 :起诉便宜主义体现 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 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 的思想。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 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
理解的 内容 ,选择正能量的 内容,让小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学习到正确的道德观 念 ,价值观念,因此,拓展 材料的选择亦是一项 目的性较强的任务。 小学阶段学生 自我判断能力不足 , 教师要帮助学生选择拓展的阅读 内容, 在拓展 内容的选择上可以通过书刊亦可 以选择 网络,形式多样,内容 宽泛 。 ( 三 ) 控制 阅读 的程度 所谓 阅读 的程度 ,笔者认 为其包括三个方 面:对经典美文掌握 的程度, 对 不同类 的文章 阅读 时间分配 的程度 ,对 阅读完 的文章积 累运用 的程度 。在拓 展 阅读训练 中,我们可 以通过对总结 中心 内容 ,搜集美词佳旬 ,畅谈感悟等形 式来展现 ,不断 的提升学生阅读的速度 、阅读质量 。 ( 四)注重指导 ,正确把握阅读材料重难 点 学 生是阅读教学 的主 体,教师则是课堂 组织的主导者 ,对于 学生的阅读 进行有 效的指导,有助 于学生更好 的理艉 阅读材料 ,提升 阅读效果 ,所 以,教 师应更 具阅读 文本的内容,营造相应 的阅读 学习环境 ,能够激发学生 的学习热 情,诱发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 ,鼓励 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阅读之中,感知文本, 品味文本,为学生指 明文章的重难 点,定位 文章 的中心 ,指导学生如何进行 阅 读,有助于培养小学生形成 良好的阅读习惯 兰、小掌语文拓■ 阅读的思考 ( 一)拓展延伸要有度 学生不缺才 能 , 缺 乏的是发现 : 不缺进取心 , 缺的是 鼓励 : 不缺好奇心 , 缺的是引导;不缺潜 力 , 缺的让其潜 力发挥的平 台,作 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 点,要做好组织者、引领者、合作 者,具备扎 实的业 务素质 ,以及过硬 的基 本功,准确把握学生的实际情况,接受能力,选择恰 当的拓展 阅读材料 ,把握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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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便丧失便宜起诉权。但是在诉讼系属前, 检察官 在起诉问题上有一定裁量权。首先, 检察官可以在起 诉前,促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如和解成功, 便释放犯罪嫌疑人。其次, 检察官可以借助司法警察 帮助收集有关犯罪人性格、 道德状况, 如犯罪行为人 性格情况良好, 可以放弃追诉。再次, 在非法使用毒 品的案件中,对于愿意接受治疗并且能坚持到底的 人, 或自动接受戒毒治疗或医疗监视, 可以不提起诉 讼。 美国 #、 美国在公诉裁量问题上以辩诉交易 ( ./01 2134 5167675)来增进效率,但英美法系背景下的辩诉交易 制度与起诉便宜主义完全属不同的刑事诉讼理论层 次, 因为其较少受起诉法定主义的限制。在辩诉交易 中 8 首先由被告人在 “ 罪状答辩”程序中选择是否认 罪( 如果不认罪, 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 , 如认罪 ( 分 ) 为“ 有争议的认罪” 和“ 无争议的认罪” , 检察官可降 低指控或建议减少刑罚并且不经陪审团参加审判情 况下直接由法官量刑处罚。检察官可以考察被告人 职业、品行、名誉、有无前科等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实 行“ 辩诉交易” , 但除了考虑被告人自身状况外, 还多 考虑控诉成功率、 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 所掌握控诉 证据证明力程度与证据有无等情况。在美国, ()* 左 右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 “ 辩诉交易” 来解决的。而且 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享有求刑权,可以提出各种量 刑建议。 三、 起诉便宜主义之救济 ( 一) 通过被害人求诉来启动救济程序 日本准起诉程序 !、 日本刑诉法在第 "9" 条至 "9$ 条规定了准起诉 程序, 对于违反日本刑法 !(% 条至 !(9 条公务员滥用 职权罪和 《 防止破坏活动法》 公安调查 #: 条规定的 “ “ 官滥用职权罪” , 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 不服检察 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请求检察官所属检察 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将该案件交付审判 ”( , "9" 条 ) 如法院认为 “ 请求有理由, 应当将从律师中指定公诉 人行使公诉职能, 被指定律师执行检察官职务, 直到 裁判确定。日本准起诉程序从实体罪名来看, 只适用 公务员、 公安调查官的职务犯罪, 设计准起诉程序的 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因业务与司法警察等关系过 密而影响其提起公诉。从审判运作来看, 由法院指定 律师担任公诉人。 德国强制起诉程序 "、 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 !;" 条规定了强制起诉程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期末作业科目:刑事诉讼法题目:论起诉便宜主义主义专业:姓名:学号:摘要: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

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

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般掌握在国家专门机关手中,这种形式的起诉又称国家公诉。

作为起诉方式的一种,刑事公诉制度的产生晚于对刑事案件自诉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诉制度的运行对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深远。

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追诉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统一的过程中,刑事追诉的历史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枝独秀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

历史上,在起诉问题上是否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下来,赋予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权,即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完善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完善
青年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
2 0 1 4 年6 月上
第l 6 期 总第5 6 2 期
论起诉 便宜主 义的适用完善
陈恪 玮
( 广 西民族 大学,广西 南宁 5 3 0 0 0 0 )
【 摘 要】 在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起诉便 宜主义逐渐体现 出 他的优越性 ,并且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现 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完善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模式显得很有必要。文章试图对我国检察机关在运用起诉便宜主义行
使 裁量权 的监督制 约问题提 出完善 建议 ,如 :设 定完备 的裁量权适 用程 序 、赋 予被 不起诉人起诉 权、建 立检 察机关 内部监督
机 制、强化社会的监督 。 .
【 关键词 】 起诉便 宜主义;检察机关;不起诉 ;裁量权
美 国学者弗 兰茨 ・ 纽曼 指 出 : “ 哪里 有不受 限制 的 自由 裁 量权 ,哪里便无 法律制 度可一 言。 ”起诉 便宜 主义 的实质 时赋予 检察官较大 的起诉裁量权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起 诉便 宜 主义 的适 用规定 了严格 的限制 ,同时也设置 了一些救 济程 序 ,但是 这些限制 的作用都是很 微小的 ,尽管从表 面上看起 来相 当全面。因此 ,为 了防止检察机关 权力的滥用 , 必 须对 起诉便 宜主义的适用进行一定 的制 约或规制 ,笔者认为应 当 构建完善一个起诉 便宜主义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 设定完备 的适用程序 由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 了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 , 笔者认为 , 从程序上进 行规制起诉便宜 主义 的适 用 ,防止 自由裁量权 的 滥用 ,显得 尤为必要。从 目前 的情况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和相 应的 司法 解释对检 察官 自由裁量权 行使 的程序性 限制 , 虽然有所加 强 ,但还很不完备 ,相 当一部 分裁量决定是按检 察 机关 内部规定 的程序做 出的,缺乏公 开性 ,进而可能导致 自由裁量权 的滥 用 。本文认为我 国检察官 在行 使 自由裁量权 过程 中应遵循 以下程序规则 : 说明理由规则 , 听取意见规则 , 时效规则 ,检察公 开规则 ,案件质量检验规则 。程序规则 的 完善将有助于实现裁量结果 的正当合理性 。 二、赋予被不起诉人起诉权 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不 起诉 决定不服 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提出 申诉 ,要求撤销 ,检察 院对犯罪嫌疑 人 的 申诉要进行 复查 后作出撤销与否 的决定 。虽然此规定一 定 程度上限制 了检察 机关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但 也剥脱 了被 不 起诉人获得 司法 最终裁决的权利 。虽然相对 不起诉对 于犯 罪 嫌疑人来说在一般 情况下是有利 的 , 但是 当某 些案件 的犯 罪 嫌疑人主张 自己无 罪时 ,这种带有犯罪行为确认 的处分对 他 们来说仍然是 不公 平的。此时 ,犯罪嫌疑人很 可能要求公 诉 机关 作 出 “ 不构成犯 罪”的绝对不起诉决定 ,或者直接 由 法 院作 出无罪判决 。因此 ,当犯罪嫌疑人主张其行 为不构成 犯 罪而公诉机关 又认 定其有犯罪行为时 ,应 当赋予犯罪嫌疑 人 接受 司法审判 的权利 。笔者认 为对于被不 起诉人 的 申诉 , 公诉机关 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查 , 如当事人在主体上是否适格 、 申诉是 否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等 ,对符合相关规定 的应撤销相 对不起诉 决定 ,并 向人 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由法 院对 被不 起诉人行为 的罪 与罚问题 作出最终裁决 。 三 、建立检查机 关内部监督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 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 系 ,因 此 ,上级检 察机关有权利也有 义务 对下级检察机关 的司法活 动进行监督 。然而在 司法实践 中 ,很多不起诉 的决定是 下级 检察机关请 示上级检察机关批 准而作出的 ,这就造成很 多表 面上是 下级检 察机关作 出的决 定而实 际上是其 上级作 出的 。 公安机关或 者被害人很可能会 因为担心不起诉 的决定是来 自 上 一级检察机关 的审核批准而怠 于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利 ,这 就造成 了本来是 为了有效 保障诉讼各方权益 而设 置的检察系 统 内部 对不起诉决定 的监 督机制形 同虚设 ,如一 纸空文。因 此 ,为 了更好保 障诉讼 当事人 的利 益 ,应当取消 司法 实践 中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期末作业科目:刑事诉讼法题目:论起诉便宜主义主义专业:姓名:学号:摘要: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

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

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般掌握在国家专门机关手中,这种形式的起诉又称国家公诉。

作为起诉方式的一种,刑事公诉制度的产生晚于对刑事案件自诉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诉制度的运行对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深远。

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追诉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统一的过程中,刑事追诉的历史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枝独秀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

历史上,在起诉问题上是否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下来,赋予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权,即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打官司的经济学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打官司的经济学

用经济学原理浅析打官司在当今法制社会里,人人平等,如果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就使我们联想到打官司了。

打官司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富人会打官司穷人也会打官司。

但是也有人不愿意打官司。

打官司与不打官司这两种象从经济学角度将如何解析呢?一、打官司要付出成本首先,你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而你本来是可以用它们去获取收入的。

其次,你要请律师,付给他律师费。

再次,你可能还要忍受旁人的非议,特别是当你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时候。

最后,如果你的官司输掉了,你还要负担法院的诉讼费用。

所有这些成本加起来可能成为一个可观的数目。

那么,一旦你赢了官司,你的回报是什么呢?当然要看你打的是什么官司。

比方说,你打的官司是这样的:你在你买的跑步器上跑步时,跑步器的皮带突然断裂,致使你摔断了小腿骨。

你认为是跑步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而厂家则认为是因为你用力过猛。

你把厂家告上法庭,并赢了这场官司。

你可以从厂家得到如下赔偿:更换跑步器的皮带、你的医疗费及你的误工费。

前两项不过是对你付出的费用的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最后一项应是本地上年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你因受伤而休息的天数。

倘若你的单位开恩,不扣你的工资,这笔赔偿费是对你的额外补贴;否则,它也不过是对你的损失的赔偿。

收入与成本两相权衡,打一场官司下来,你能落个够本已是相当不错。

二、每一项正确的判决都具有正的外部性意识到民事赔偿中所体现的对全体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我们可以推断。

在普通法国家,每一个判决都自动以判例的形式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过程中必须参照的标准。

因此,在这些国家,一项正确判决具有正的外部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判决不能形成判例,但一个正确的判决通过其威慑作用也产生正的外部性。

况且,中国目前正处在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正确的判决将对中国法律的成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既然正确的判决具有外部性,每个受害者走进法院打官司这一行动也同样具有正的外部性:打官司不仅为他赢得补偿,而且为整个社会带来收益。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刘磊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刑事诉讼中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内容和要求之一,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直接的体现,在公诉时便宜起诉有各种相应约束机制,所以借鉴其合理内核对重塑我国刑事诉讼公诉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4页(P10-13)
【作者】刘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探微——以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为视角 [J], 俞伟飞
2.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构建 [J], 王文燕
3.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J], 汲莉;乔野
4.论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践行——兼论暂缓起诉制度的发展 [J], 肖灵
5.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完善 [J], 陈恪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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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起诉便宜主义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一种刑事检控模式,是指:刑事犯罪的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符合追诉条件时,仍有权参酌的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追诉模式,其特征是: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即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和系何人所为的事实均已经查清。

2、已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

一般是指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证据形成体系,能够得出犯罪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排它性结论,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刑罚。

3、追诉者有权依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虽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但检察官可依自由裁量起诉之职权,参考斟酌案件情节及多方具体情形对犯罪嫌疑惑人不做求刑指控。

公诉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戒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以继续或停止刑事程序。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又遵循起诉便宜主义(The Principle of Opportunity)。

在刑事诉讼价值层面上,两者分别体现了对正义、秩序和效益的取舍与兼顾。

因此如何取舍与兼顾上述几重价值,以最大限度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的,离不开对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关系的探讨。

笔者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一元独立则难以立足,调和即合作是最佳选择。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以公共利益为基点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以公共利益为基点
英 美法 系 国 家 历来 以起 诉 便 宜 主 义 为 其 公
前者 是指检 控 人 员 对 于依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犯 罪嫌疑人 应 该 一 律 提起 公 诉 ,对所 有 的犯 罪行 为都应予 以追 究 ,只要 犯 罪 嫌 疑人 存 在 足
够 的犯 罪嫌 疑 ,只要 对 犯 罪 嫌 疑人 的 指控 具 备
般都 被认 为是运用起 诉便 宜原则 的基本准 则 。


香港 刑事诉 讼 中的起诉便 宜原则
( )香港 刑事检 控概述 一 香港 称 起诉 为检 控 ,由 于检 控 制度 源 于英 国 ,并 没 有 专 门 负 责 检 控 的刑 事 犯 罪 的 机 关 , 香 港实行 多元 化 的刑 事 案 件 检 控 制 度 ,大 多 数
收 稿 日期 :2 1 0 00— 9—0 6
作者简介 :葛新新 ( 9 7 ) 18 一 ,女 ,山东青州人 ,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刑事诉讼法学 。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 9 3年起 ,律 政 司 发 表决 定 是 否 提 出检 控 所 用 的政 策指 引 即 《 检控 政策及 常 规》,为 检控 人 员 提供 行为 守则 ,确 保 检 控 人 员 在 刑 事 检 控 程 序 的各 阶段 均能 作 出公 正 和 一 致 的决 定 。律 政 司 司长 负责 所有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检 控 ,只有 律 政 司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21 00年 1 0月
广州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
J R A FG A G HO P NUNVE ST OU N LO U N Z U O E I R IY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作者:陈恪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对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对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不起诉”的裁量权进行约束。

文章先对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起诉便宜主义的运用体现进行分析归纳。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一、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追诉裁量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简言之,即基于程序经济原则及刑事追诉之权衡,赋予检察官某种程度的裁量权,使其对某些虽具备起诉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职权加以权衡,而放弃追诉或为不起诉处分。

①从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可以看出,起诉便宜主义的涵义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检察官认为犯罪的事实已查明;二是查明的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即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检察官基于一定目的有权利选择是否起诉。

其实质,就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与起诉法定主义相比,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了自由裁量的理念,即考虑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利益并在各种利益上予以衡量再作出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及降低诉讼成本,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在考虑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包括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作出控诉。

起诉便宜主义弥补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缺陷,丰富了刑事诉讼力量,并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采用起诉便宜原则有如下几点意义:第一,在实现刑罚目的上,有利于基于公共利益的一般预防和基于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有效运用;第二,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第三,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起诉便宜主义运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作用,表现为:第一,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因素,容易造成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产生司法腐败;第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度不容易把握。

低金额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低金额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涉及低金额的法律纠纷往往难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低金额法律诉讼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两户人家因土地界限不清,导致双方在使用土地时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占用了自己的土地,遂要求乙退还土地。

乙则辩称,其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双方均有权使用。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两家确实存在土地界限不清的情况。

甲所占土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乙所占土地面积为150平方米。

甲主张乙占用了其10平方米的土地,要求乙退还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所主张的10平方米土地属于公共用地,双方均有权使用。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乙两家土地相邻,因界限不清而产生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所主张的10平方米土地是否属于乙占用的私有土地。

如果属于私有土地,乙应退还给甲并赔偿损失;如果属于公共用地,甲无权要求乙退还。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乙两家土地界限不清,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确定。

经现场勘查,法院认定甲所主张的10平方米土地不属于公共用地,而是乙占用的私有土地。

因此,法院判决乙退还甲10平方米土地,并赔偿甲因土地占用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认为,甲、乙两家土地界限不清,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确定。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

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

作者: 汪建成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页码: 90-95页
主题词: 起诉法定;起诉便宜;不起诉;转诉;刑事诉讼
摘要: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导起诉的两大不同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否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

在历史上,起诉法定主义曾经处于一元独占的地位。

现代刑事诉讼则更强调双元并存,二者相互补充,推动着各国刑事起诉制度的改革。

从这一历史趋势出发,对我国当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诸如怎样理解不起诉的条件,如何看待不起诉率,怎样处理只有同案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如何评价转诉制度等,进行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设性。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汲莉;乔野【摘要】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自的特点.起诉便宜主义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有限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案件上;国家追诉主义将检察权完全赋予了检察官,排除了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这两种制度结合有优越性,亦有缺点.独具日本特色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使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结合所产生的缺点得到了来自民众的制约,因而,使得检察权向被监督、受制衡的方向发展.【期刊名称】《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5)001【总页数】6页(P42-47)【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国家追诉主义;起诉犹豫;非刑罚化处理;司法资源【作者】汲莉;乔野【作者单位】北京教育学院人事处,北京,100120;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352.313所谓起诉便宜主义,是指犯罪事实虽然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要件,与检察官相对的另一方主体也有嫌疑,但因为该犯罪事实的情状、特点等多方面原因,经过检察官的追诉裁量不提起公诉的制度。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而言的。

所谓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检察官相对的另一方主体有犯罪嫌疑并且犯罪事实符合应该提起公诉的要件,而一定起诉的制度。

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阶段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在这两种制度的背后有着两种不同的精神,一种是支持起诉法定主义的严格的有罪必罚主义,其需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只要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就必然起诉,不需要人脑再根据具体情状作出分流处理;而支持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是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地关注具体的正义,分析不同的案件区别对待,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在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写到了刑事诉讼法中。

在起诉便宜主义之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法律条文和检察官的主观裁量,检察官认为不应该起诉的则不予起诉,这个过程称之为起诉犹豫。

论起诉法定主义——兼谈起诉便宜主义的可采性

论起诉法定主义——兼谈起诉便宜主义的可采性

作者: 王春;郝银钟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7-9页
主题词: 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刑事司法;检察官;犯罪人;理论与实践问题;可采性;公诉权;提起公诉;检察机关
摘要: <正> 世界各国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以下列三种模式为主: (一)起诉法定主义、(二)起诉便宜主义、(三)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其中,起诉法定主义产生的时间最早,影响最广,并且在长期的刑事司法演进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亦越来越多。

为此,对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 公元十四世纪,法国开始设立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检察官及检察机构,采控、审分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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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
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
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
(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就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含义而言,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应被界定为起诉便宜主义,只有酌定不起诉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法条既作为我国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表述,也表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借鉴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我国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范围较小。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这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上,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

第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相对不确定。

这首先表现于“犯罪情节轻微”
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罪犯及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区别于“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不需要判处刑罚”更需要检察机关应像人民法院裁量刑罚一样,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而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至于“免除刑罚”,在刑法上通常是与“从轻”或“减轻”并列规定,在适用上又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因而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裁量因素。

(三)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们在辩证吸纳起诉便宜主义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能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放宽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规定的近乎苛刻的适用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这样的规定不易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应有作用。

因此,立法应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只要“犯罪情节较轻”而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

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明确何谓“犯罪情节较轻”。

2. 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作如下放宽条件的规定:(1)犯罪情节轻微的,本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2)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本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
解的,可以不起诉。

3.不起诉的案件应经被害人同意。

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

在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中,判决的结果总是倍受被害人关注。

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容易导致他们因不满不起诉决定而申诉。

除了上述的完善措施之外,提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养,转变不适宜的司法观念,对进一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也有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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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武延平.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
[5] 陈光中等.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席晨(1988—),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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