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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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和公司B之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 公司赠送一批货物作为礼物。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几个月里,B公司却提出了一纸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被赠与的货物。

B公司的理由是,在签署合同时,A公司并没有向其披露货物的实际价值,导致合同成立时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公平交易的基础。

其次,合同中并没有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规格,造成了后续交付和接收时的困难和纷争。

最后,B公司认为赠与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

A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指出合同并未规定货物价值的披露义务,并且在当时B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疑问。

同时,A公司认为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均是可以通过双方商议解决的事项,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无效性。

最重要的是,赠与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随意解除。

在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介入调解。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合同签订时的证据和相关证言。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判断。

首先,法院认为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货物价值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构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虽然合同中有一定模糊性和不完善之处,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进一步商议,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最后,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均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B 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赠与的货物。

这对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提醒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各项细节,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有意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只能接受,不能反悔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

然而,就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赠与合同纠纷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的辩护案例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心地善良的老头,他有个侄子小王。

老张一直很疼爱小王,觉得这孩子机灵又孝顺(至少表面上是这样)。

有一天,老张突发奇想,写了个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还挺新的汽车赠与给小王。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汽车就归小王了,还签了字,小王也高兴得不得了,觉得自己运气爆棚。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老张和小王因为一些家庭琐事闹掰了。

老张越想越气,觉得这小王根本就不是真心孝顺自己,就是惦记着他的财产。

于是,老张决定反悔,他想要回那辆汽车,小王可不干了,这就引发了一场赠与合同纠纷。

二、小王的辩护(被告方)1. 合同的有效性。

小王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合同,那可是我叔老张亲手写的,他自己签的字,我也没强迫他,也没骗他。

当时他可是头脑清醒得很呢。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呢?这就好比我和别人打了个赌,输的人要给赢的人一百块钱,那输了不认账可不行啊。

这合同就是我们之间的一个约定,得遵守啊。

”他还拿出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一些小证据,比如老张写合同的时候旁边有邻居老李在场,老李还能作证老张是自愿写这个赠与合同的。

小王说:“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老李)都看到我们正常开球(签订合同)了,现在说要重赛(老张反悔),没这个道理啊。

”2. 汽车的实际交付与使用。

小王继续说道:“法官大人,这汽车自从我叔把它赠与我之后,我就一直在使用啊。

我还自己花钱给车做了保养,换了新轮胎呢。

这就像我从别人那里领养了一只小狗,我都给小狗买了新窝,打了疫苗,现在别人说要把小狗要回去,这小狗都认我这个主人了,哪能说要回去就要回去呢?我已经把这汽车当成自己的一部分了,而且我叔当时把车钥匙给我,我就开着车走了,这就是实际的交付啊。

”3. 老张反悔的不合理性。

小王有点激动地说:“法官大人,我叔现在反悔,就是因为我们吵了几句嘴。

可这人与人之间哪有不吵架的呢?难道就因为吵了架,之前的承诺就都不算数了吗?那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呢?如果这样的话,以后大家签了合同都可以随便反悔,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我叔这就是一时赌气,不能让他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得逞啊。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3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3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甲方承诺将某财产赠与乙方。

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交付时间等条款产生了分歧,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协议内容1. 赠与财产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某财产(具体描述)赠与乙方。

2. 所有权转移: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X日内,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名下。

3. 交付时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XX个月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乙方。

4.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赠与财产,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接受赠与财产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双方在本协议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双方声明与承诺1. 甲方声明:甲方拥有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进行赠与。

2. 乙方声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承担约定的义务。

3. 双方承诺:本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将共同遵守。

四、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的案例(3篇)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交易或合同无关的当事人中,对特定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变更等情况一无所知,且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得知的第三方。

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中享有重要的保护,其合法权益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以下是一个关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并未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

随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案情简介:丙公司在取得货物后,将其中的部分货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在接收货物时,并未得知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且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得知。

后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已经转售的货物。

甲公司则以丙公司和丁公司已经取得货物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认定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在购买货物时是善意的,且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得知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丙公司对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合法取得,且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原因的除外。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转让货物时,已经知道丙公司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物权的,应当向原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

”判决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货款,以补偿乙公司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丙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无所知,且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得知。

解析为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

解析为第三人(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

解析为第三⼈(受益⼈)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的案例分析本案要旨社会公众响应募集⼈倡议进⾏募捐属为第三⼈(受益⼈)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当募捐⽬的完成,受捐者或其继承⼈对剩余善款⽆所有权。

受捐者为完成募捐⽬的之负债可凭相关票据在善款中⽀付。

简要案情黄某、顾某夫妻,其⼦⼩黄前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学(以下简称如师附⼩)的学⽣,1996年10⽉黄-昊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病”,因换⾻髓⾄少需20万元。

1998年1⽉如师附⼩在如皋市报上以全校少先队员名义发出题为《为了挽救⼀棵⽣命的幼苗》的倡议,呼吁社会各界为黄-昊治病进⾏捐款。

经新闻媒体引导及社会各界的安排、策划,⾄1998年4⽉共募捐⼈民币241783.65元。

在黄-昊治病过程中,黄某、顾-云凭票到如师附⼩⽀取并使⽤捐款。

1998年10⽉黄-昊病故。

1999年9⽉28⽇,黄某、顾-云到如师附⼩⽀取了1998年4⽉⾄1999年9⽉期间⽤于黄-昊治病及丧葬的所有费⽤,并注明“结清所有账⽬”,合计⽀⽤捐助款⼈民币171049.71元,结余70733.94元。

2001年12⽉,黄某、顾-云诉⾄法院,要求如师附⼩返还剩余善款,后于2003年8⽉撤回起诉。

2005年5⽉9⽇,黄某、顾-云再次诉⾄法院,要求如师附⼩返还捐赠余款⼈民币70733.94元。

2005年4⽉8⽇,如师附⼩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5⽉13⽇,如师附⼩将善款余额70733.94元捐给如皋市慈善会。

如皋法院认为:1.社会募捐⾏为在现⾏⽴法中并⽆明⽂规定,只能根据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善良风俗对本案作出认定和评判。

在如师附⼩发起的募捐活动中,如师附⼩既是捐赠⼈,⼜是募集⼈,当社会公众响应如师附⼩的倡议,为给黄-昊治病纷纷将捐款送、汇⾄如师附⼩时,署名的或匿名的捐款⼈与募集⼈之间便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捐款⼈为委托⼈,募集⼈如师附⼩为代理⼈,代理事项即资助黄-昊治疗⽩⾎病。

此时,捐款所有权并未转移,作为代理⼈,如师附⼩仅对捐款享有管理和定向使⽤的权利,⽆⽀配和收益权。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当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宗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

在该案例中,甲方韩先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

而乙方李女士是韩先生的远亲,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韩先生产生了好感,决定赠送一栋房产给李女士,作为对其长久以来的照顾和帮助的感谢。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双方的期望发展。

在房产转移之后不久,李女士对该房产进行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

韩先生得知后大为震怒,认为李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并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应当符合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真实意思,并且应当是对受赠人的无偿提供。

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书面证明,且不存在其他瑕疵,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并能够执行。

其次,法院审视了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李女士应当接受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不得转让或转让。

然而,李女士在未经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显然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李女士返还韩先生赠与的房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充分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受赠人的违约行为给予了惩罚,起到了维护契约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不仅需要双方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更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和强有力的执行。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界人士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正正义,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篇2赠与合同纠纷是指赠与人出于对受赠人的关心和照顾,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3篇篇1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三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合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意见,最终导致了一场激烈的法律纠纷。

本案的当事人分别为甲、乙、丙三人。

甲是一位有钱的企业家,乙是他的密友,而丙是甲的表弟。

在一次酒宴上,甲向乙和丙表示出自己的好意,要将一座房产赠与他们两人。

乙和丙当时都表示非常感激,并接受了这份赠与。

后来,在公证处进行了赠与手续,证实了这份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房产过户的过程中,丙突然表示不同意,称自己并不想接受这份赠与。

这一事件立即引起了甲、乙、丙之间的矛盾。

甲认为丙是变卦了,违反了赠与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则认为,作为受赠人之一,他有权要求丙履行赠与合同,不能随意变卦。

而丙则表示,他当时只是口头表示接受,没有做好相关准备,所以不算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甲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乙则认为应该等丙接受了赠与之后再进行过户手续,不应该由他来替代丙的责任。

丙则表示自己只是口头表示,没有签署相关文件,不能算是正式的受赠人。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丙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给乙。

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甲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赠与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法律交易时一定要谨慎小心。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篇2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案件,通常涉及到三个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法律上,赠与合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合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探讨一起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A、B、C三人之间存在着一份赠与合同。

A是财产的转让方,B是受赠方,C是见证人。

赠与合同的内容是A同意将一处房产赠与B,而C作为见证人为该合同进行确认。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

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丙方(争议第三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鉴于甲、乙、丙三方就某赠与事项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争议事由概述三方因甲方赠与乙方某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需明确描述)产生纠纷。

丙方与此次赠与事项存在关联,需参与解决。

现经查明,甲、乙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丙方涉及其中利益相关,引起本次纠纷。

二、解决方式及内容1. 甲、乙双方确认赠与事项真实有效,同意按照原赠与协议履行义务。

甲方应如期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确保财产完好无损。

2. 甲方已向乙方履行部分赠与财产交付义务的,剩余部分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交付。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时间。

3. 鉴于丙方涉及利益相关,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费用。

具体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详细描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

4. 三方应共同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各方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若未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各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丙双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违反本协议引发新的纠纷,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小三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充满戏剧性的案例中,男主(已婚人士)和小三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涉及赠与合同的纠葛。

男主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三出手那叫一个“大方”。

他给小三送了豪车、名牌包包、高档住宅,还有不少现金转账,这赠送的价值加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

纸包不住火,男主的这些行为被原配发现了,于是原配就像一位捍卫家庭领土的勇士,毫不犹豫地把小三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小三返还所有财产。

二、法律分析。

# (一)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财产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就生效了。

但这个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分问题。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男主送给小三的这些财产,大部分可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主未经原配同意,就擅自把这么多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就侵犯了原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就好比一个锅里的饭,男主自己一个人把大半锅饭都偷偷送给别人吃了,这对原配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男主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小三之间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种包养小三、背着妻子给小三送大量财产的行为,是社会大众所不认可的,是违背基本道德观念的。

在法律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好比做坏事还想得到法律保护,那可不行。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男主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必须返还所有的财产给原配和男主(这里财产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这就像是一场正义的审判,让那些破坏家庭、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的人美梦破灭。

# (二)判决理由。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目的的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财产无条件无偿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

在实施赠与合同的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赠与合同可能产生纠纷。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例。

某甲与乙是好友多年,在一次酒后,因为甲对乙表示感激之意,突发奇想,提出将自己的一栋房屋赠与给乙。

乙当时也是酒兴正浓,便接受了甲的赠与。

赠与之后,乙开始入住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因为某种原因和乙发生了矛盾,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不应该返还,并且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是合理维护了房屋的价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甲认为自己当时是在酒后说的,且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因此认为赠与不合法无效。

而乙则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的,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赠与需要经过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才能成立,双方都有主观意愿。

而在本案中,甲当时可能并非真实意愿表示,且未经过正式手续,乙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不成立。

乙应当返还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并且支付装修费用。

最终,乙按照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返还给甲,并支付相关的装修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才能够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移,既涉及到双方的意愿,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能够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若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遵照法院的判决处理。

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合同,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篇2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在商业合作中,赠与合同广泛应用。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状****关于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的答辩**尊敬的法官:本人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特作如下答辩: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原告声称本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基于此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Moreover, regarding the validity of the gift contract, the plaintiff alleges that there was an im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myself and the plaintiff's spouse, and thus claims that the gift contract is invalid.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gift contract, as an agreement expressing the true intentions of both parties, shall be deemed valid unless there are statutory grounds for invalidity. Since the plaintiff has fail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such invalidity, their claim cannot be sustained.二、关于赠与财产的返还原告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根据赠与合同的性质,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返还约定或者赠与人存在法定撤销权,否则赠与的财产一旦交付,即属于受赠人所有。

遗嘱赠与第三人的案例

遗嘱赠与第三人的案例

遗嘱赠与第三人的案例【案情回顾】张某和曾某于2008年结婚,张某因与其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等,于2010年8月诉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争议不大,但对于夫妻双方有共同动产汽车一辆,要求分割,成为双方争议之焦点。

【被告抗辩】曾某则提出该车属于其个人财产,理由有两点:一是用于购车的19万元是曾某父母赠与曾某一人,并且有书面赠与合同,合同写明:为了解决女儿曾某和我俩外出方便,我们将19万元现金存入女儿曾某的银行卡上,用于购买汽车;这些钱是给一人的,归曾某所有。

落款处有被告和被告父亲签名,时间是2010年6月10日。

二是被告母亲在2019年5月26日把19万现金存入被告户头,同年6月4日被告用该笔款项购买汽车一辆,具体有银行存单、购车发票以及购车收款凭证三张单据予以证实。

被告曾某用该笔款项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原告抗辩】原告抗辩称,购车是被告父母出资,但购车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款项是对夫妻双方赠与,并非对被告的单方赠与,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也是共同财产。

此外,原告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合同于理不合,赠与合同疑为事后签订,并且原告不知该赠与协议存在。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但是第18条第3项又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据该法条,可以确定的是原则上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赠与夫或妻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第三人以赠与合同或者遗赠方式表明夫或妻单方为受益人时,该赠与财产才是夫妻个人私产。

本案事实似乎相当明确,被告提供手写协议作为书面证据,符合第18条的规定,该汽车属于被告曾某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纵观整个案情,本律师认为尚有问题值得思考与商榷。

本案中,原告在抗辩中声称从不知道该赠与协议的存在,那么,赠与合同欲对夫或妻另一方有效是否需要某种形式要件,值得研究。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
比如说,有个叔叔,他已经有自己的家庭了,就像你有自己的爸爸妈妈组成的家一样。

可是这个叔叔在外面又认识了一个阿姨,这个阿姨呢,就不是他家里的人啦,她就像一个外人插进来的,这就是咱们说的第三者。

这个叔叔呢,把自己家里的钱或者东西送给了这个阿姨。

叔叔的老婆知道了,这可不得了,她觉得这些钱和东西是他们家庭共有的,叔叔不能这么随便就送给外人呀,于是就有了这个纠纷。

那阿姨可能会说,叔叔是自愿送给她的,这就像你把自己的小零食送给小伙伴一样,是一种赠送。

但是呢,叔叔的老婆就会觉得这不一样。

就好比我们家有一个存钱罐,里面的钱是爸爸妈妈一起努力存起来的,是要用来给我们家买房子、供我上学用的。

如果爸爸偷偷把这个存钱罐里的钱拿出来,送给一个邻居家的人,妈妈肯定会生气的,因为这个钱不是爸爸一个人的,是全家的。

在这个纠纷答辩的时候呢,叔叔的老婆可能会说,叔叔送东西给阿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利益。

比如说,叔叔送了阿姨一条很贵重的项链,这条项链的钱可能是本来要用来给孩子买新衣服或者交学费的。

这就像我们本来打算用零花钱买一本漫画书,可是却把钱给了别人,那我们自己就没有漫画书看了呀。

阿姨可能会反驳说,叔叔告诉她这些东西是他自己可以支配的。

可是叔叔的老婆就可以拿出证据,像家里的收支记录之类的,证明这个钱是家庭共同财产。

这就好像我们可以拿出小账本,告诉别人这个钱是有特殊用处的,不是可以随便送人的。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第三者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关于东西送给别人却引起麻烦的事儿,就像我们之间送个小卡片或者小玩具,有时候也会有小误会呢。

有这么一个情况,有个人把一些东西送给了另一个人,这个送东西的人呢,不是自己单独做这个事儿的,是在有家庭的情况下,把东西送给了家庭以外的人,这就像你把自己的零花钱偷偷给了一个刚认识的小伙伴,但是这个零花钱其实是爸爸妈妈给你用来买学习用品的,那这时候就可能会有问题啦。

现在这个送东西的人的家人知道了这件事,就觉得不应该送,想要把送出去的东西拿回来,这就产生了纠纷。

那收到东西的人就觉得很委屈呀,就像你满心欢喜收到小伙伴送的小贴纸,结果他家人说要拿回去,你肯定也不乐意。

但是呢,这里面是有道理的。

在我们的生活里,家庭就像一个小集体,家里的东西是大家共有的。

比如说,家里的钱是爸爸妈妈一起挣来的,用来照顾家里所有人的生活、给我们交学费、买吃的穿的。

如果其中一个人把家里的钱或者东西随便送给别人,这对家里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就像小明家,爸爸有一个很珍贵的手表,是用家里的积蓄买的。

有一天,爸爸把这个手表送给了一个邻居叔叔,妈妈和小明都不知道。

妈妈发现后很生气,因为这个手表是家里很重要的东西,而且买手表的钱是一家人一起节省下来的。

妈妈就去找邻居叔叔要手表,邻居叔叔觉得爸爸送给他了就是他的,不想给。

这时候就有了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送东西的人可能没有考虑到家庭的感受。

而收到东西的人呢,可能一开始不知道这个东西的来源这么复杂。

所以呀,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

收到东西的人要想一想,如果自己的家人把家里重要的东西随便送人,自己会怎么想。

而送东西的人也要明白,自己不能随便处置家里共有的东西。

在处理这个纠纷的时候,大家要心平气和地去商量。

送东西的人要向家人解释为什么送,收到东西的人也要理解送东西的人的家人的想法。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和小伙伴有了矛盾,大家好好说话,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的案例(3篇)

法律中善意第三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交易无关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对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

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起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2010年,甲公司因开发某住宅小区需要大量建筑材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建筑材料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2011年1月,乙公司将建筑材料全部交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将部分建筑材料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格购得了这部分建筑材料。

此后,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货款被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将建筑材料转让给丙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要求丙公司返还建筑材料。

丙公司则辩称其购得建筑材料时为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合理对价,请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在购得建筑材料时,对甲公司是否具有所有权存在合理信赖,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丙公司取得建筑材料的所有权,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交易无关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对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丙公司在购得建筑材料时,对甲公司是否具有所有权存在合理信赖,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2. 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意义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稳定。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

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模版今天咱们来讲一个有点复杂,但又很有趣的事儿,就是关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

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叔叔,他已经结婚了,有自己的家庭。

可是呢,他在外面又认识了一个阿姨。

这个叔叔很喜欢那个阿姨,就把自己家里好多好多钱拿出来,送给那个阿姨,还写了个纸条说这是送她的。

叔叔的老婆知道了这件事,可生气啦,就像火山爆发一样。

叔叔的老婆觉得这些钱是她和叔叔一起辛辛苦苦赚来的,叔叔怎么能随随便便就送给别人呢?这时候啊,就有了赠与合同纠纷。

什么是赠与合同呢?就像叔叔写的那个纸条,说要把钱送给阿姨,这就有点像一个小约定。

但是这个约定很麻烦,因为叔叔送给阿姨钱的时候,他没有权利自己一个人就这么做。

叔叔的钱有一半是他老婆的呀。

就好比你和小伙伴一起种了一棵果树,树上结了好多果子。

结果你自己偷偷把一半果子都送给了另外一个小朋友,你的小伙伴肯定会不开心的。

这个果树就像叔叔和他老婆一起努力得到的钱,果子就是钱。

那在这种情况下,叔叔的老婆就可以去打官司。

法官叔叔或者阿姨就会来看看这个事儿到底该怎么办。

法官会想啊,这个叔叔送钱给阿姨是不对的,因为这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就像你和小伙伴的果子,要送也得两个人商量好了一起送。

再给你们讲个例子。

有个阿姨开了个小商店,她的丈夫在外面认识了别的女人。

他把商店里赚的钱拿去给那个女人买了好多漂亮的衣服和首饰。

阿姨发现后,心都碎了。

她觉得自己每天在商店里忙里忙外,丈夫却把钱给了别人。

阿姨就去法院告那个女人,说这个钱不能给她。

法院的人就会查呀,发现这个钱确实是阿姨和她丈夫一起赚的,最后就会让那个女人把东西还回来,或者把钱还给阿姨。

所以呀,这个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就是这么个事儿。

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结婚后的叔叔阿姨们,要互相尊重,不能偷偷把家里的东西送给别人。

而且我们也要做个诚实的人,不能随便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要是遇到这种复杂的情况,就像叔叔的老婆和阿姨一样,要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

赠与合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文: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被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若委托律师代理,则应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原告):×××,……。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赠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二、管辖权异议理由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贵院辖区,故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就管辖法院达成书面协议,故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 其他管辖权异议理由。

(如: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与贵院无实际联系等。

)三、请求事项1. 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 请求贵院在移送案件过程中,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

四、证据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赠与合同及相关证据。

3. 其他支持申请人管辖权异议的证据。

请贵院审慎审查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件: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注:本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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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来源:大律师网原告李XX,女,193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1号。

原告肖XX,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12号3栋301号。

原告肖戊姣,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82号。

原告肖晓红,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乐洋路18号。

原告肖姝丽,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小皇城70号。

原告肖琴丽,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步行街3栋D单元307号。

上述6原告的特别授权人刘红邵,男,湖南云山律师。

肖怡清,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小皇城70号附1号。

管群花,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本市王城路3栋3-4号。

委托代理人刘兴吾,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与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6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肖怡清、第三人管群花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原告诉称:原告李XX与丈夫肖绿生共生有原告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被告肖怡清6个子女。

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在小皇城先后修有房屋两座。

1993年肖绿生去世,所留遗产全部由原告及被告继承,基于家庭实际情况遗产未分割,做为共同财产由原告李XX、被告肖怡清居住、使用。

2003年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房屋需,原告一致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以原告李XX的名义与神斧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并由王城公园、步行街建设指挥部、迎春亭办事处、武冈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予以鉴证。

根据规定,原告全家在步行街3栋3-4号得到拆迁安置补偿门面两个。

200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书。

2006年11月左右,房屋建成居住。

2007年元月,原告发现被告肖怡清在2005年11月10日伪造了一份所谓的赠与书,擅自将共同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更改,被告向武冈市国土局、房产局提出了更改申请,重新确权至原告李XX名下。

2008年,被告肖怡清与第三人管群花因感情问题而闹,管群花以所谓土地、房屋系其与肖怡清共同所有为由,向武冈市人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在经得家人同意下,立赠与书将步行街3栋3-4号门面土地赠与给肖怡清,肖怡清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合法,故判决撤销了以原告李XX名义所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提讼,请求依法确认200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土地赠与书无效。

被告肖怡清未予答辩。

第三人管群花述称: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及赠与的事实客观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办理了法律手续,依法有效。

现原告起诉是因为赠与书是被告伪造的,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2005年11月10日赠与书。

欲证明赠与书上李XX 的名字是伪造的,其指印是李XX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按的,其他原告的名字都不是其本人签的。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欲证明神斧公司所拆迁的房屋系李XX的。

3、合伙建房协议书。

欲证明原、被告2005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书。

4-5、黄建军、曾元国的证词。

欲证明立赠与书的情况。

6-7、张明清、李忠平的证词。

欲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立赠与书的情况。

8-9、肖怡育、肖怡平的证词。

欲证明原、被告合伙建房的情况。

0、门面租赁合同书。

欲证明房屋门面出租方是李XX,李XX 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1、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材料。

上述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1、2号证据无异议;老房子是李XX的,与后面的赠与是两回事,合伙建房协议是伪造的,对4、5号证据,两位证人的证词与第三人代理人对其的证词内容有矛盾;6、7号证据的证人是原告的亲属,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因为赠与书原、被告亲笔签的名;证据8、9所证明的内容不真实;10号证据即门面租赁合同书是被告与第三人闹离婚后写的,事实上是肖怡清的房子;对1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肖怡清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管群花提供了下列证据:、赠与书。

欲证明原告立据将争执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了被告。

2、武国用(2005)第1014号肖怡清土地使用权证。

欲证明受赠土地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关于请求变更权属的报告。

欲证明赠与时被告姐妹是同意的。

4、(2008)武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

用以证明权证已被法院撤销,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5、对曾元国的调查笔录。

欲证明赠与行为是原告的意思。

6-10、对王元姣、管群玉、管洁、管翠英、刘君的调查笔录。

欲证明房子是被告与第三人修建的,原告到做人情祝贺。

对第三人的证据,原告方质证意见是:赠与书上原告方的签名都是被告伪造的;变更权属的报告是真实的,但对报告的内容部分姐妹同意的是假的;对行政判决书无异议,判决书只对行政部门变更国土手续的行为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曾元国的证词与原告方调查的内容基本一致,原告方的调查记录更详细一些;证据6、7、8、9的证人均是第三人的亲属、同事、姐姐作人情,姐夫当家务长是事实,但并不能认定房子是被告的。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赠与书是假的,国土证、行政判决书、关于请求变更权属的报告是真的。

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赠与书》上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签名的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的赠与书上肖XX 、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上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质证无异议,第三人质证认为鉴定意见是假的,但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赠与书》、,被告及第三人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时作参考。

对第三人提供的《赠与书》、国土手续、行政判决书、申请变更报告,原、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时作参考。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质证无异议,第三人亦未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予以认定。

根据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李XX与丈夫肖绿生共生有原告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及被告肖怡清6个子女。

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李XX夫妇在小皇城先后修建了两座房屋,1993年肖绿生去世,该房屋由原告李XX与被告肖怡清居住、使用。

2003年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该房屋被拆迁,被告肖怡清代李XX办理拆迁安置手续,以原告李XX的名义与武冈市神斧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根据拆迁协议约定,被拆房屋在步行街3栋3-4号得到了两个门面地的。

2006年11月左右,该门面地上修建了房屋。

200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肖怡清持2005年11月10日的一份《赠与书》(原告认为该赠与书是伪造的)将土地使用权证及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要求被告更改,被告即向武冈市国土局、房产局提出了更改申请,国土局、房产局重新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确权至李XX。

2008年,被告肖怡清与第三人管群花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管群花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系其夫妻共有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以原告在经得其家人同意下,立赠与书将步行街3栋3-4号门面土地赠与给肖怡清,肖怡清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合法为由,判决撤销了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1月23日为李XX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武冈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25日为李XX颁发的武国用(2008)第103号土地使用权证。

本案原告认为,法院仅以《赠与书》为事实依据所作出的行政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200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无效。

同时查明,2005年11月10日,被告肖怡清要他人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内容为我叫李XX,座落于步行街三栋3-4号门面共面积179.07㎡,系我原老房拆迁安置用地。

我有子女6个,经我与他们商量,决定将这宗地的使用权赠送给我子肖怡清使用。

肖怡清持该《赠与书》要正在输液的母亲李XX按指印,当时肖怡清并未将《赠与书》的内容告知其母。

李XX在赠与人处按了指印后,肖怡清又要他人在赠与书上代为签上了李XX、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名字。

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送检的《赠与书》上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和肖姝丽的签名字迹分别与所提供样本上的签名字迹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的《赠与书》上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与所提供样本上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争执的焦点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人自愿赠与,而无人愿意接受,或者只有人愿意接受赠与,而无人愿意作出赠与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肖怡清持事先准备好的所谓的《赠与书》在未告知原告李XX内容的情况下,要李XX按了指印,然后要他人代为赠与人李XX、肖XX、肖戊姣、肖琴丽、肖晓红、肖姝丽签了字,6原告和被告作为财产共有人,6原告并没有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原告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李XX、肖XX、肖戊姣、肖晓红、肖姝丽、肖琴丽与被告肖怡清2005年11月10日土地使用权《赠与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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