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
山西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2016年在全区选择一批县(市、区)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继续完成2015年确定的14个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各地(州、市)推荐、确认后,确定哈密市伊州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裕民县、乌苏市、布尔津县、温泉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温宿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泽普县、洛浦县等18个县(市、区),为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土地确权知识问答
土地确权知识问答一、土地进行确权能否分地?确权有哪些政策要求?土地确权后,一般不能分地,例外情形可以。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总体要求: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要求:一是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二是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三是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是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
五是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六是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七是依法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八是确权的矛盾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坚持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二、农村确权登记过程注意事项(一)为什么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2008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问题解答
农村⼟地确权政策的问题解答农村⼟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利益。
近年来,党和国家⾼度重视农村⼟地确权⼯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件,对加快农村⼟地确权登记颁证⼯作作出部署。
下⾯是关于农村⼟地确权政策的26个问答,希望有助于你了解这项政策。
1、主动放弃过⼟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农村⼟地⼆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议的,必须以书⾯形式,可按⽆⽥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积⼩于实际⾯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积⼩于实际种植⾯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范围内的实测⾯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3、分地时户⼝不在但⼜签回的如何确权?农村⼟地⼆轮承包时户⼝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条件的农户或⼈员,⽬前户⼝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的,暂不处理。
4、⽆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积和⽤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作取⼟⽤⼟,且⽆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轮承包⾯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积及⽤途,但对征⽤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发⽣新的纠纷。
5、⼆轮承包后村⾥⼜有调整过⼟地的对⼆轮⼟地承包后,个别组以⼤稳定⼩调整的形式进⾏⼟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以互换的⽅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互换的⽅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有书⾯流转协议(合同)且⽆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没有书⾯协议(合同)的,由双⽅达成书⾯⼟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确权登记颁证。
7、未批先建改变⽤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确权登记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探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探索摘要: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加快乡村发展速度,党中央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这一重大决策,这一决策明确了农村的国土资源利用问题、稳固了土地承包关系并实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全。
但对于农户来说,在按照登记颁证制度进行执行时,由于书面文字理解偏差可能会对制度存在异议。
本文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政策落实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能够真正推进登记颁证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解决对策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快了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对于乡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为了能够切实地达到该政策制度实施的目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制度条例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详细的目标任务,通过逐步深入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达到真正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需求,彻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的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能够帮助农户明确自身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权力,真正划分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界定关系,不仅能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而调动农民自身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开展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通过确权登记将土地使用权真正落实到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合作社、大棚种植、家庭农场等新型的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劳动力流失过多造成耕地荒废带来的影响。
最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能够实现农村土地的科学管理。
早先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数据资料和科学的信息管理,导致流转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农户矛盾,而通过确权颁证制度明确了土地承包的数据资料,实现了合同化管理,避免了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确权签字难以全面落实在农村农户为了贴补家用大多会选择外出务工,家里只留下认字不多的老人和留守儿童,这样一来在进行确认签字阶段无法找到合适的签字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答:〔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围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与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一样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2016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问题-农业部经管司合同处刘春明
农业部经管司承包合同管理处 刘春明 2016年5月31日
习近平总书记4月25日发表重要讲话
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基石。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 土地的关系。 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 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要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真正让农民 吃上“定心丸”。
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代 (1958-1978)
所有制性质:土地集体所有制 主要特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按劳 分配
5、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 确立和完善(1978-)
所有制性质:土地集体(村、组)所有,农民以户 为单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演变过程:(由共同耕作、按劳分配)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 产或减产分别奖励,剩余归集体) -- 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包产部分交集体, 剩余归农户) 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农村最常见的一条标语是 “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1、解放前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2、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1949-1952) 3、互助合作运动(1952-1958) 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代 (1958-1978) 5、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确立和完善 (1978-)
1、解放前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所有权性质:土地私有制 主要特征:两极分化严重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80%的土地; 90%的贫下中农占有20%的土地。
2016年2月,农业部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确权工作 的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适用标准文案一、展开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例和政策依照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葛调停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2005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2014 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对于展开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建议》(农经发〔2011〕2号)、《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检查规程》(农业部2014 年)、《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官僚素编码规则》(农业部2014 年)、《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2014 年)、《河南省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展开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建议》(豫政办〔2014〕111号)、《对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展开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行建议》(豫政办〔2015〕39号)二、什么是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余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照《物权法》、《乡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乡村土地承担保理部门对家庭田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地点等信息及其改动状况记录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这是此次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点。
文档大全适用标准文案其余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依据《乡村土地承包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例,对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余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地点等信息及其改动状况记录于登记簿,经县级乡村土地承担保理部门审察,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蒙城县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省内外各地试点实践经验,现就蒙城县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问题解答整理归纳如下,供乡镇参考。
1、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种物权登记。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地的地块、⾯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据实记载于登记薄,颁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农村⼟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地承包经营权是⽤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登记。
中央部署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的是:依法健全⼟地⽤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地承包经营权效⽤、保护⼟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地流转、促进⼟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农村⼟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积和空间位置,建⽴健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积不准、四⾄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积、合同、权属证书全⾯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地承包经营权,进⼀步完善农村⼟地承包关系。
4、“农村⼟地互换并块”与“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系去年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励在农民⾃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式解决⼟地细碎化问题”,开展农村⼟地互换并块,是坚持⼆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根本解决⼟地过于零散细碎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保障。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汇总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汇总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土流网现把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汇总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5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4、林地如何确权?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5、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登记。
6、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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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32问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关于户主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
4、关于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问题。
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5、关于全迁户、消亡户的承包地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6、关于已报减占地问题。
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
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7、关于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问题。
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但农户仍在耕种的,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8、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占地问题。
农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有收入的村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按照规定程序民主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9、关于机动地问题。
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
10、关于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1、关于退耕还林(草)的问题。
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登记;对已退耕还林(草)的承包地,因验收不合格的耕地,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
12、关于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问题。
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
13、关于承包地面积确认问题。
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明确到各地块。
14、关于举家外出户承包地登记核实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
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15、关于原轮换工的承包地问题。
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16、关于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问题。
对因城镇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
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17、关于自留地(含自留山)问题。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18、关于“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对院外“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原则上予以保留(原来发包方已经收回或另行发包的除外),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证书上注明“自留地”;对院内“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由发包方收回。
19、关于无地农户的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自愿书面申请除外),而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予调整解决,无机动地的允许其排队候地。
20、关于承包期限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开展这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21、关于承包地的共有人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22、关于承包农户签字问题。
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册资料中签字确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23、关于土地等级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面积,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
24、农户承包和耕种不一致地块的登记。
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
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5、关于“四荒地”的问题。
对新开垦并耕种一年及以上的“四荒地”,且现在仍在耕种利用、变为耕地,承包方依法取得“四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以承包方实际承包的“四荒地”土地地块、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按其他承包方式予以确权登记。
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26、关于外地移民落户耕种土地的问题。
政府性安置外地移民落户的承包土地,所耕种的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的,按实际承包土地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27、关于四至边界问题。
下列情况按现在的四至边界填写,面积按照分数原则填写原承包面积乘以现在的大地块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之比所有之积:在土地流转中,因业主成片租赁多户农户的土地,在经营过程中,业主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因政府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
28、关于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的问题。
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
29、关于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问题。
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
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村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
未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
如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
30、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问题。
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
3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
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占)承包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
32、长江、赤水河流域两岸国有河滩地的问题。
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