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相关法汇编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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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政策马来西亚提倡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以此带动国家经济发展。
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及其下属的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Malaysia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简称FIC)及有关部委负责管理,FIC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而有关部委则负责其它相关事宜。
如涉及金融、保险行业的外资,由FIC和财政部、国家银行主管;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外资,由FIC和交通部主管;农业吸收外资由马农业部负责管理,旅游业由马文化旅游部管理等。
但有关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由马政府内阁集体讨论决定。
一、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及本地投资者投资于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农业、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新兴工业。
马来西亚将本国亟待和优先发展的制造业列为“新兴工业”,后来,又将农业及服务业内优先发展的行业也列入到“新兴工业”范围内。
对于列入“新兴工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给予税收、用地和工作准证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
2、高科技产业。
马来西亚将用于在马本地研究与开发年度费用支出占其销售额1%以上、科技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7%以上,且技术人员有正规院校文凭和学历、在相关行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开发的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企业。
3、战略性项目。
马来西亚将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技术水平高、对马经济有发展有重大关联性影响的行业列为战略性项目。
4、研发项目。
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设立研发中心(包括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为马国内有关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5、技术转让和培训项目。
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进行技术转让和对本地员工进行技术培训。
马来西亚投资相关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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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马来西亚的投资指南和法律法规汇编在马投资指南与政策分析部分一、投资政策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东南亚核心地带,可成为进入东盟市场和前往中东澳新的桥梁;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产品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没有最低工资限制;民族关系比较融洽,三大种族和谐相处,政治动荡风险较低。
根据世界银行 2008 年 9 月公布的《全球商业调查报告》显示,马来西亚在全球 181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20 位。
外国投资在马来西亚享受最惠国待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个案核准形式批准其享有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减税形式体现。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1、新兴产业优惠。
获得“新兴产业地位”称号的公司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可仅就其法定所得的 30%缴纳所得税,免税期为五年。
2、投资税赋抵减。
获得投资税赋抵减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起五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 60%,可享受投资税赋抵减。
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 70%,其余 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3 、再投资补贴。
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
略。
4、加速资本补贴。
使用了 15 年的再投资补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为期 3 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 40%的初期补贴,之后两年补贴额度均为 20%。
5 、农业补贴。
略。
6 、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
略。
7 、运营总部地位、国际采购中心地位和区域分销中心地位补贴。
经核准的运营总部、区域分销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除了 100%外资股权不受限制之外,还可享受为期 10 年免缴全额所得税等其他优惠。
二、投资领域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 1)原产品领域,包括棕油、橡胶以及农渔业( 2) 石油化工行业(3)电子电器业(4)机械制造业(5)清真食品业(6)IT 类高科技产业(7)生物科技业(8)医药和医疗器械(9)有色金属(10)产品出口至东盟其他国家的制造加工业,等。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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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会计准则
1.概念性框架:这部分准则提供了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财务报表的目的、标准、基本假设和确认原则等。
2.合并财务报表:这部分准则规定了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包括控制关系的确认、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等。
3.金融工具:这部分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
4.收入:这部分准则规定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等。
5.利润和现金流量:这部分准则规定了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计量和披露要求,包括收入、费用、税项和现金流量的确认方法。
6.财务报告披露:这部分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包括会计政策的披露、财务指标和相关方披露等。
此外,马来西亚会计准则还涵盖了其他一些重要领域,如租赁、员工福利、税项、政府拨款等。
这些准则的目标是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总的来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是为了确保马来西亚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与国际接轨,并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它们对于马来西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准确和有用的财务信息。
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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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知识大全常识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和多元文化的国家。
在这个国家,法律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了解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个人和社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马来西亚的法律知识提供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制度的。
法律体系由以宪法为基础的三个层次组成,即联邦法律制度、州法和伊斯兰法。
联邦法律制度马来西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联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权力分配。
联邦法律则是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覆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州法州法是马来西亚各个州层面的法律,每个州都有其自己的立法机关,通过州法来管理和规范本州的事务。
州法通常适用于地方性的事项,例如土地使用和地方商业规定等。
伊斯兰法马来西亚也有一套特殊的法律体系,即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主要适用于穆斯林社区,涵盖婚姻、继承、家庭和个人行为等领域。
伊斯兰法是由各个州的伊斯兰法庭处理和执行的。
马来西亚的刑法刑法是处理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宁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的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犯罪行为:•杀人:故意杀害他人将会被定为谋杀罪,最高刑罚可达死刑。
•盗窃:盗窃、入室盗窃和抢劫等行为都属于财产犯罪,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刑罚从罚款到剥夺自由不等。
•贩毒:贩卖、运输、持有毒品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马来西亚,贩毒罪会被严厉打击,包括罚款和监禁。
•贪污:滥用职权、贿赂和贪污等行为都属于腐败犯罪,马来西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相关罪行会受到重罚。
此外,马来西亚还有法律针对性别暴力、儿童虐待和人口贩运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关罪行和处罚。
马来西亚的民法民法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与马来西亚民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婚姻和离婚:马来西亚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合法的婚姻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而离婚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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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交易规则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是马来西亚主要的股票市场,由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监管。
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设立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其中午餐时间为中午12点至下午2点。
二、交易方式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采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和经纪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三、交易标的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标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品等。
四、交易费用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交易税和印花税等。
其中,佣金由投资者支付给经纪商,交易税和印花税则由交易双方共同支付。
五、交易规则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禁止操纵市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虚假陈述等内容。
同时,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还设立了股票停牌、涨跌幅限制等机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以上就是关于《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内容介绍。
投
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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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签署。
该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
目前RCEP正在各国内部批准过程中。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其中,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主要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增加了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等内容1。
本文将主要对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及其相关附件与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论。
总体来讲,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大都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RCEP涵盖的“投资”范围比《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更广;另外,在诸如禁止业绩要求、征收补偿、投资转移等方面,RCEP较《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有更为明确详尽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184cb72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72.png)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以寻求更好的投资机会和回报。
然而,海外投资不仅涉及到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还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以便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能够更加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一章区域性法律法规1. 欧洲区域法律法规欧洲是一个经济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其内部的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较为统一。
欧盟法律对于投资者在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范,包括投资准入、税收政策、劳动法等方面。
此外,欧洲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行业,例如金融服务、食品安全等。
投资者在进行欧洲区域内的投资时,应特别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
2. 北美区域法律法规北美地区包括美国和加拿大,这两个国家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到投资行为的方方面面,如公司治理、证券交易、反垄断等。
加拿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简化,但仍有自己的特点。
投资者在北美地区进行投资时,应对当地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3. 亚洲区域法律法规亚洲地区包括许多不同文化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各有差异。
例如,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行为以及相关的权益保护;印度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投资者在进入亚洲市场时,应根据具体国家的情况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跨境投资法律法规1. 跨境投资准入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准入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实行开放的投资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当地的经济活动;而另一些国家则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前,应先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投资准入政策,以确保自己的投资符合当地的要求。
2. 跨境投资合同跨境投资往往需要签订投资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合同应当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其中会涉及到投资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回报、争端解决等细节。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6858e31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a.png)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导语2022年3月18日,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首日。
在RCEP成员国中,东盟十国之一的马来西亚凭借趋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备受中国投资者青睐。
马来西亚处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国民富足,年轻人也众多。
另外,马来西亚拥有世界权威的清真认证体系,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清真市场提供相当便利的通道。
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后,再一次掀起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热潮。
然而,机遇总伴随着挑战,本文将结合RCEP背景,解读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RCEP主要内容概览(一)RCEP历程回顾(二)RCEP内容概览RCEP正文共有20章,另有4个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具体详见图一)。
RCEP涵盖的人口超过35亿,随着RCEP 的生效,形成了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而又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据海关总署披露,“今年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
其中,出口1.38万亿元,增长11.1%;进口1.48万亿元,增长3.2%。
”二、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合规要点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该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将从普遍性合规要点以及重点合规要点两方面为有关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遍性合规要点1、海外税收无论是电子商务B to C还是B to B模式,亦或是传统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
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的税收制度缺乏了解等因素,都导致了企业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税务诉讼等风险。
RCEP的一项重要意义是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15个国家皆同意采用单一原产地规则,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订为40%,即与各国原有协定的水平相同或更高。
换言之,此后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贸易,只须遵守一套规则及程序,从而在原产地证明要求方面享有更多选择和弹性,并有助减省清关时间及程序。
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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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签署。
该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
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
目前RCEP正在各国内部批准过程中。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
其中,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主要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增加了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等内容1。
本文将主要对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及其相关附件与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论。
总体来讲,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大都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RCEP涵盖的“投资”范围比《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更广;另外,在诸如禁止业绩要求、征收补偿、投资转移等方面,RCEP较《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有更为明确详尽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马来西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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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uty to retain discretion • Should not exercise rigid policy in running the company. 4. • • • • • Duty to avoid conflict of interest Should not allow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and their personal interest in conflict. To put the interest of the co. above their personal interest. To declare to the company the interest the director had in the contract/project Sec 131(1) CA – to declare its interest to BOD Sec 132( 2 ) – without consent from the general meting, director is prohibited from using the company’s property, sensitive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used his position as director to gain benefit for himself.
LEGAL ENTITY OF A COMPANY • • • Once incorporate, a company is vested with a corporate personality i.e. the company is treated as a legal person (has personality and status). The company is distinct from its share holder. In contrast with a partnership, where the partners and the partnership is consider as a single entity.
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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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简介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
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
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
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
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就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alaysi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提交申请,由该管理局来审核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第二个工业发展总体计划”(the Second Industrial Master Plan)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
在其它行业的投资申请或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则由其它一些相关的机构来审批。
比如说,设立再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Nagara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1986年的促进投资法和1975年的工业协作法对外国投资作出了规定。
当涉及到兼并、购买或兼管事宜时,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根据马来西亚兼并兼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
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就非制造业的外国投资制定相应的政策方针。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
《冷眼:三十年股票投资心得》冯时能(马来西亚)
![《冷眼:三十年股票投资心得》冯时能(马来西亚)](https://img.taocdn.com/s3/m/81de541652ea551810a687dd.png)
冷眼:三十年股票投资心得——冯时能(马来西亚)《冷眼:三十年股票投资心得》冯时能(马来西亚)本来阅读股票书籍,如果按照投机或技术分析一路,应该将利弗摩尔的《股票作手回忆录》、道氏的《股市晴雨表》、约翰.迈吉的《股市趋势技术分析》、《股市心理博弈》、约翰.墨菲的《期货市场技术分析》、史蒂夫.尼森的《日本蜡烛图技术》、埃尔德的《以交易为生》等作为经典阅读著作。
不过技术分析已经很多年没有再关注了,可能还有很多曾经关注过的,例如江恩的《时空隧道》以及《华尔街四十五年》,还有艾略特的《波浪理论》等。
不过按照我目前的观点,后两者都谈不上经典著作,江恩和艾略特可能从版权收入中获得的利润比在股市上更多些。
特别是前者,江恩在晚年写得《华尔街四十五年》中已经没有太多早期的玄学预测理论了,回归到比较传统的跟随趋势理论。
但他仍然是个经不起推敲的“预测者”,例如在该书最后又忍不住预测未来,认为1953年-1954年美国股市将遭遇灾难性的经济危机和股灾。
甚至连1950年的每一个月的股市最高和最低点都一一预测,还包括1951年美国总统的变更等等。
当然,结果不可避免的失误:美股1950年短暂调整后继续在1951年上行,并在1956年首次突破1929年的道指历史最高点。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没有一个所谓的预测者,可以长期屹立不倒,越是精密的预测,越是趋向失败。
埃尔德在《以交易为生》中辛辣讽刺过这样的“大师现象”,他说:“每一次美国股市多头市场或空头市场中,总会出现一些市场大师。
他们的预测和市场走势达到一致,只要市场走势继续配合他的理论,大师的声誉就可以维持不坠。
但总有一个时期市场会发生变化,大师继续沿用的预测将不再有效,此时大众的赞叹将会变为憎恶,一位过时的市场循环大师,绝对不可能再成为明星。
”例如1970年初期的郭德(Edson Gould),他依靠某些原则预测联邦准备银行的政策变动来预测市场,另外还有一套所谓速度线的趋势跟踪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ea0e94d548d7c1c709a1451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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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虽然有着诱人的回报,但也伴随着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风险。
本文将就海外投资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规避相关风险。
一、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是中国国内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投资前的备案审查、投资后的备案报告等。
2.《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对涉及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的统一规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企业,必须按照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遵守中国的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3.《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规范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如果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投资,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规范。
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以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二、海外投资中的常见风险及对策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投资者应对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在投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应对政治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法律环境不确定性等。
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前,应详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海外投资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经济不确定性、市场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回报。
投资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具有稳健的盈利前景。
全新一文快懂马来西亚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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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一文快懂马来西亚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全攻略全新一文快懂马来西亚营业执照许可证申请全攻略由于大家越来越多了解马来西亚的优势,居留与生活,经商与投资皆是不错的地方,所以中国商务人的眼光会投向马来西亚,现在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下相关去马来西亚经商与投资的事宜与疑问,大家多交流一起学习!好多人来马来西亚经商或投资前就会要了解大马当地的一些相关情况与信息,就此小编提前收集了相关内容与大家分析!现在说说有关马来西亚营业执照许可证Business License的事情。
任何客户要来大马投资,在各项讨论中,经常会问到大马当地牌照或者行业许可需要申办的程序与手续,尤其是在马来的外资控股,或是特定性的商务行业与商业活动。
这次给大家写一篇有关大马执照许可证的分析,便解答大家对马来西亚对于营业执照许可方面的规定的疑虑。
来马来西亚建公司合法运作前,首先要获得相关大马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而营业执照分为三大类:1. 一般性牌照、2. 特定行业牌照、3. 特定活动牌照。
营业执照由马来西亚当地法例规定,并由大马特定政府机构、法定团体和地方当局来管控,其中包括公司的注册、执照的批准、发放牌照及许可证,由于行业、业务活动和地方性不同而有异。
1.一般性牌照:一般性牌照是投资者决定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时所需要并适用的许可证,适用于任何业务包括,a公司注册登记b公司和员工所得税登记c员工公积金d社会保障机构e人力资源发展基金f 营业执照和招牌执照.2.特定行业牌照:特定行业牌照是指由政府指明的特定行业或行业所独有的牌照。
这涉及到与国家发展政策相一致的控制某些行业或部门发展的重大政策。
如:a制造业相关牌照:如果注册资本金超过250万马币或全职员工达75名及以上,则需申请制造许可证-Manufacture License;如不达此要求,则需申请豁免制造许可证确认函 (Confirmation Letter for a Company that is Exempted from manufacturing License)。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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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融资一、项目背景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00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它的融资方式使项目得以最终完成便成为了唯一可取的途径。
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
经过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UEM)在1989 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安排,使得项目得以重新开工建设。
BOT 项目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被认为是BOT模式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特许经营协议1.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者1)项目的发起人:由United Engineer 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经营。
2)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3)项目的贷款银行:马来西亚银团、国际银团2.特许经营协议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
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订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
三、项目融资结构1987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
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BOT融资结构。
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 亿马。
馬來西亞洗錢防制條例法
![馬來西亞洗錢防制條例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760cde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4a.png)
马来西亚洗钱防制条例法第1 条为防制洗钱,打击犯罪,健全防制洗钱体系,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流之透明,强化国际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2 条本法所称洗钱,指下列行为:一、意图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来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诉,而移转或变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质、来源、去向、所在、所有权、处分权或其他权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3 条本法所称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轻本刑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零一条之一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之罪。
三、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之罪。
四、破产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罪。
五、商标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罪。
六、废弃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后段、第四十七条之罪。
七、税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八、政府採购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罪。
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五条之罪。
十、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十一、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十二、资恐防制法第八条、第九条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条之罪。
第4 条本法所称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条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变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项特定犯罪所得之认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经有罪判决为必要。
第5 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下列机构:一、银行。
二、信託投资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农会信用部。
五、渔会信用部。
六、全国农业金库。
七、办理储金汇兑、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之邮政机构。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险公司。
十一、证券商。
十二、证券投资信託事业。
十三、证券金融事业。
马来西亚股市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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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股市交易规则马来西亚股市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市场,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为了确保交易公平公正,该市场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以下是其中的一部分。
1. 交易时间马来西亚股市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
每年的一些假日和特殊场合可能会引起该市场的交易时间改变。
2. 价格限制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很大,因此马来西亚股市规定了每天股票价格上下限。
当股票价格在一天的交易中超出这些限制时,交易将被暂停。
交易将在一段时间后恢复。
3. 停牌有些情况下,公司会请求停牌,以便他们宣布重要信息或者进行股息发放等活动。
当股票停牌时,交易将被暂停,直到该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后,交易将恢复。
4. 交易费用在马来西亚股市交易股票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以及交易系统使用费等。
5. 竞价方式马来西亚股市采用的是电子竞价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以竞价方式交易股票。
6. 披露义务在马来西亚股市上市的公司有披露义务。
公司必须每年发布年度报告以及公布重要信息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等,以便做出投资决策。
7. 市场资讯马来西亚股市也提供了一些市场资讯,包括相关股票的价格、成交量、公司公告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资讯获取市场动态,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8. 形成价格马来西亚股市上某种股票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当买盘大于卖盘时,股票价格上涨;当卖盘大于买盘时,股票价格下跌。
9. 交割和结算交易完成之后,股票及相关款项的交割和结算通常需要在T+3之内完成。
在交割和结算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总之,马来西亚股市的交易规则对确保交易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市场资讯和机会。
投资者应该熟悉这些规则,并先了解相关信息后再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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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马来西亚的投资指南和法律法规汇编在马投资指南与政策分析部分一、投资政策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东南亚核心地带,可成为进入东盟市场和前往中东澳新的桥梁;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增长前景较好;原材料产品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素质较高;工资成本较低,没有最低工资限制;民族关系比较融洽,三大种族和谐相处,政治动荡风险较低。
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9月公布的《全球商业调查报告》显示,马来西亚在全球181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0位。
外国投资在马来西亚享受最惠国待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个案核准形式批准其享有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减税形式体现。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1、新兴产业优惠。
获得“新兴产业地位”称号的公司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可仅就其法定所得的30%缴纳所得税,免税期为五年。
2、投资税赋抵减。
获得投资税赋抵减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起五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60%,可享受投资税赋抵减。
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3、再投资补贴。
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
略。
4、加速资本补贴。
使用了15年的再投资补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40%的初期补贴,之后两年补贴额度均为20%。
5、农业补贴。
略。
6、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
略。
7、运营总部地位、国际采购中心地位和区域分销中心地位补贴。
经核准的运营总部、区域分销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除了100%外资股权不受限制之外,还可享受为期10年免缴全额所得税等其他优惠。
二、投资领域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1)原产品领域,包括棕油、橡胶以及农渔业(2)石油化工行业(3)电子电器业(4)机械制造业(5)清真食品业(6)IT类高科技产业(7)生物科技业(8)医药和医疗器械(9)有色金属(10)产品出口至东盟其他国家的制造加工业,等。
马来西亚国内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一)直接投资设立企业: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
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二)跨国并购: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但对某些领域,有外资股权限制。
一般而言,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等领域外资可获100%股份。
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还需要经过经济计划署(EPU)批准。
(三)股权收购: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上市企业,且直接向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申请,废除了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FIC)的审批权。
2009年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股权的限制,改为在规定的25%公众认购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给土著的股份实际为12.5%。
外国投资者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购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5%以下的,不需向证券委员会报告;如购买量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5%,应通知上市公司秘书,由其向证券委员会报告;购买量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33.3%,需要获得证券委员会的许可,同时还须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布收购情况。
不同领域的外资比例政策:马来西亚从1998 年起,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均可无限期拥有100% 的股权,但需实行个案批准;在金融保险业,外商的持股比例,可由以前的49% 提高到51%;在电信业,外商的持股比例,可由30% 提高到49%;在直销业、船务业等,均有所放宽。
特别是对投资于高新科技领域,基本上不设股权限制。
对于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产品出口比例,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分别是20% -50% ,50% -79%,直至100%不等。
对生产高科技产品或国内优先发展产品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51%的股权。
开采非再生资源和加工初级产品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拥有最高达100% 的股权。
三、税收规定公司税。
实收资本低于250万马币的马来西亚公司,第一个50万马币收入的税率为20%,之后的部分税率为24%;其他统一为24%。
销售税。
对所有马来西亚制造的产品和进口商品征税,税率范围为5-10%。
进口税。
马来西亚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特惠关税,工业产品的进口税为0-5%之间。
预扣税。
外国公司或个人应缴纳预扣税:特殊所得(动产的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厂房及机械安装服务等)为10%;利息15%;依照合同获得承包费用:承包商缴纳10%、雇员缴纳3%;佣金、保证金、中介费等10%。
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不超过26501马币的本国公民,个人所得税为1%-26%,外国公民的税率固定为26%。
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盈利税、石油所得税、服务税等略。
四、外商投资注册企业的手续设立企业形式: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到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或在线提交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主要程序:注册申请、注册审查、提交材料、批准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五、投资障碍、风险及防范我国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会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此应有充分估计并进行适当应对。
(一)投资风险马来西亚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不对外国公司开放。
马禁止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烈性酒和烟草的生产。
马来西亚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外向型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并允许外资制造业独资经营。
但规定在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冲击、金属成型和电镀、电线束装、印刷及钢铁等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0%。
同时,马来西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对马投资限制较多,个案处理范围宽泛,任意性大。
另外,马来西亚有关法律规定,部分行业禁止外商独资以及必须有2名以上马籍股东。
上述规定客观上对外资进入造成一定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防范措施1、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中国投资者赴马来西亚开展投资合作首先应该客观评估其投资环境,主要注意以下问题:经济规模及产业优势;政府及各界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投资经商的便利化措施;人文、语言及宗教环境;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及工作效率;经商习惯及民商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状况。
2、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独立前马来西亚是英国殖民地,因此其法律体系受英国影响很深,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商业活动中都发挥作用。
中国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首先要注意法律环境问题,要严格遵守马来西亚各项法律规定,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聘请当地有经验、易于交流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事务,涉及投资经营重大问题和合约谈判及签署,事先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3、做好企业注册及申办各类执照的充分准备。
在马来西亚投资合作的起步阶段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和申办各类执照。
这些执照的申请程序复杂,文件繁多,审批时间较长,需要交涉的事务头绪纷繁。
中国企业要对马来西亚关于外国投资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聘请专门的秘书公司和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有关申请事宜;按照要求,提前备齐所需文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马来西亚各类申请文件及公司文书均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公司的正式印章。
4、适当调整优惠政策的期望值。
马来西亚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但是这些政策不能自动获得,企业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根据企业情况酌情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中国企业要详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内容、申请条件及程序,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向政府申请有关优惠政策。
5、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马来西亚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缴纳税务专业要求高。
中国投资者要认真了解当地税收政策,仔细听取专业会计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充分核算税赋成本,尽量选择在能够获得所得税减免的领域或地区投资。
6、有效控制工资成本。
马来西亚没有最低工资标准,总体工资水平也高,但是企业工薪支出包括工资、公积金及保险和年度花红等。
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当地劳动法令关于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公司法(摘自马来西亚-中国商务理事会)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指南一、经商的方式在马来西亚,经商的方式有几种,如:1.独资经营;2.俩人或以上(但不超过20) 合伙企业;或3.本地注册公司或依据1965年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公司。
在马来西亚,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须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登记。
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共同及个别负责企业的债务及承担。
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可以拟定一份正式的合伙契约来管束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及承担,但这并非强制性的。
二、公司结构1965年公司法涵盖马来西亚国内所有的公司。
该法规定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向公司委员会注册一间公司。
该法规定下列三类公司:1.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的个人承担只限于股票的面值与其所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2. 担保有限公司,即当公司清盘时,成员保证承担的债务,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所指定的为限;3. 无限公司,其成员的债务无限。
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
这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册为私人公司,若其组织大纲及章程:1. 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2. 股东人数最少2人,最多为50人,不包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3.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4.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存款于公司。
公众公司私人公司可以转换成公众公司但须依据1965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文。
公众公司能邀请公众认购其股票但先必须向证券事务委员会和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承交招股说明书。
公众公司可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但须符合交易所条规。
任何证券的后续分发,须证求证券委员会的批准。
三、马来西亚境内新公司注册手续凡在马来西亚经营公司的人士,都须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登记。
他们须向公司委员会以表格13A提出申请,并缴付马币30令吉费用以查明所拟议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被使用。
若可则申请将被核准,而所拟议的名称则保留予申请者,为期三个月。
有关人士如秘书须在三个月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委员会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1. 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2. 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书;3. 两位认购者至少各持有一份马币一令吉的股份和公司的董事为至少二人,他们的主要或唯一的住所是在马来西亚;4. 表格13A和一封公司委员会批准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的信;5. 公司注册地址;和6. 依法声明书。
注册费须依据1965公司法第二附表缴付于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公司组织大纲记录公司的名称、宗旨、拟议的注册资本额(若有)以及把资本额细分为固定金额的股份的方式而公司章程描述管辖公司内部事务管理及事业经营的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