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终止协议-合作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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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终止协议

EPC合同一般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包含设备安装的厂房或类似设施的开发项目。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推出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本文以该文本为例(以下称"EPC合同"),结合近期处理的一起工程纠纷实例,分析导致EPC合同终止的原因,探讨承包商前期的纠纷解决技巧,希望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充分认识到EPC合同特点的前提下,减少纠纷产生,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

EPC合同的主要特点

双方要顺利履约必须充分了解EPC合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归纳为:1、业主编写招标文件应明确具体,特别要明确界定功能性要求。投标人必须有充足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估算,以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满足固定总价的要求。

2、允许业主与投标人在招标程序中讨论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这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禁止]的规定。

3、业主对承包商的设计和施工基本不干涉,仅监督进度。

4、采取节点式付款方式,业主安排分期付款的计划表一般落后于工程形象进度。

5、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独立第三方,在我国一般有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参与。

EPC项目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

双方的行为均可能导致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实质性纠纷。业主方的因素主要有:未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和EPC合同特点,对不适用EPC合同的工程项目套用EPC合同格式;采取不适宜的管理方式,过多干涉承包商设计、施工工作,如随意变更设计、材料和质量标准。

承包商的因素主要有:违约行为如转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缺位导致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对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提出异议以致工程变更失控导致工期延误等。

承包商的前期纠纷解决技巧

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依据EPC合同通用条件15.2款[由业主终止]提前14天发出合同终止通知,通知将要求承包商撤离并移交现场,移交承包商文件、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等。终止合同是EPC 合同赋予双方的一项权利(我国《合同法》称为"解除合同"),是对方严重违约时才可动用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承包商严重违约,双方争议巨大时,业主才会选择终止合同。承包商运用前期纠纷解决技巧的目的是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使双方从采取过激行动的边缘重新回到谈判桌前讨论和解和继续履约的可行性。

工程开工后,双方虽然立场对立却也利益相关,由于承包商合同终止时将面对业主索赔和诉讼/仲裁风险,并导致无法顺利收回剩余工程款,承包商应适时提示业主,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将面临后续生产延误,工程质量责任难以界定的风险。这样,在利益平衡考虑下双方才有意愿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而避免终止合同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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