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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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根据不同的商法规定,法院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探讨商法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描述某家公司A在与合作方B进行商品交易时发生纠纷,合作方B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规定,公司A决定将合作方B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合同分析在该案例中,合同是公司A与合作方B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1. 合同签订公司A与合作方B在交易前,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了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内容,包括货物的类型、数量、价格、交付期限等方面。

3. 合同违约如果合作方B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就构成合同违约。

四、商法规定分析在该案例中,商法的相关规定将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依据。

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合同,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且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合作方B违约,导致公司A无法收到货款,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该案件将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进行审理。

1. 提起诉讼公司A作为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2. 开庭审理法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审,了解案件的实质。

3.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商法规定,判定合作方B是否构成违约,并决定赔偿额度。

4. 判决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合作方B需要支付货款,则公司A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判决,追回相应款项。

六、案例分析与启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商法方面的启示。

1. 合同的重要性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对于维护各方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结论
03
根据分析结果,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的结论,包括对船
东赔偿责任的认定、对受害人赔偿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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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纠纷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案例中,常见 的纠纷包括受托人是否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以及处理 事务产生的利益归属等问题。
担保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担保权益实现过程中的纠纷
详细描述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合同,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 证等。在担保合同案例中,常见的纠纷包括担保权益的实现条件、担保人的责任 范围以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案例二
丙公司为其产品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并购买了再保险。 后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再保险公司以丙公司隐瞒产品缺陷为由拒绝承担再保 险责任。
06
商事海商法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概述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碰 撞,导致船舶损坏和货物 损失。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
案例二
乙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某日,乙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 坏。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再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 险公司承担该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后该保险公司 发生了一起巨额赔案,再保险公司以该赔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为由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案例解析
总结词

商法学-萨洛蒙案例

商法学-萨洛蒙案例

1、案例萨洛蒙是一个从事皮革和皮靴生意的商人,拥有经营状况甚好的企业。

为了获取有限责任的优惠,1892年决定将其企业改制成公司。

转制第一步根据英国公司法通过登记成立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有萨洛蒙和妻子及五个子女共七人作为股东,以达到英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

公司每股一英镑,共发行20,007股份,其中萨洛蒙个人拥有20,001股份,并作为经理人;萨洛蒙的妻子和其五个子女各拥有1英镑的股份,显然是作为挂名股东,公司未向外人发行任何股份。

(内部控制人)第二步萨洛蒙将原来的企业以38,782英镑的价格卖给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以其中20,001英镑用于支付萨洛蒙公司的股金-股票,又以其中10,000英镑以公司财产担保的债金-债券方式支付给萨洛蒙公司。

其余8781英镑以现金-电子形式支付给萨洛蒙本人。

1892年,适逢英国经济大萧条,萨洛蒙公司几乎一成立就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被迫陷入清算(创立-逆向程序)。

当时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000余英镑(破产状态)。

公司的财产刚好能够满足有担保的公司债权,即公司的债务满足作为有担保的债券持有人萨洛蒙的债权后,用于清偿没有担保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就所剩无几了(别除权)。

为此萨洛蒙公司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委托清算接管人。

萨洛蒙公司清算人认定,如果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则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

所以公司清算人主张,萨洛蒙公司剩余财产应当用来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未满足其他债权人之前,萨罗蒙不应受偿。

清算人的理由是,萨洛蒙与萨洛蒙公司实际上是一体的,萨洛蒙公司不可能欠萨洛蒙的债,萨洛蒙公司实际上就是萨洛蒙自己的个人事业,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逃避债务的工具。

由此,清算人请求法院司法否认萨洛蒙的有公司担保的债权,公司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并由萨洛蒙个人补偿萨洛蒙公司其他债务人。

2、结果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萨洛蒙不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应当优先获得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萨洛蒙公司所剩7000余英镑的财产,而其他的公司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商法学题库之公司法1 制定公司章程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摘要:1.商法比较大小的概念解析2.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总结3.商法比较大小的实例分析4.商法比较大小的应用场景拓展正文:商法比较大小的题型在各类考试中频繁出现,掌握其解题方法对于提高数学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比较大小的概念是通过两个数的商来判断它们的大小关系。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及应用。

一、商法比较大小的概念解析商法比较大小的依据是:如果一个正数除以一个正数,结果仍然是正数;如果一个负数除以一个正数,结果是负数;如果一个负数除以一个负数,结果是正数。

根据这一规律,我们可以判断两个数的大小关系。

二、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总结1.判断符号:如果被除数和除数的符号相同,商为正;如果符号不同,商为负。

2.绝对值大小:如果被除数的绝对值大于除数的绝对值,商为正;如果被除数的绝对值小于除数的绝对值,商为负。

3.商的正负与被除数符号关系:当被除数为正数时,商为正;当被除数为负数时,商为负。

三、商法比较大小的实例分析例1:比较大小:3 / 2 与5 / 4解:3 / 2 = 1.5,5 / 4 = 1.25,1.5 > 1.25,所以3 / 2 > 5 / 4。

例2:比较大小:-3 / 2 与7 / 3解:-3 / 2 = -1.5,7 / 3 = 2.33,-1.5 < 2.33,所以-3 / 2 < 7 / 3。

四、商法比较大小的应用场景拓展1.在金融领域,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可以用于判断投资回报率的大小,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2.在自然科学中,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可以用于判断两个物理量的大小关系,有助于揭示现象背后的规律。

总之,掌握商法比较大小的方法对于解决各类数学问题具有实用价值。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中提供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开发商在材料进场、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分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了所需建筑材料。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供应商认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遂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供应商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

但是,开发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法院认定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开发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商法》课程经典例题解析

《商法》课程经典例题解析

《商法》课程经典例题解析单选题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A. 交换行为B. 投资行为C. 协议行为D. 一切营利性行为解析:本题考核知识点:商的概念,请参见教材P7商是为了一定营利目的的生产和流通活动,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2.下列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商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是商人B.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C.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仅是商行为D.商事法律关系承担责任有多种方式解析:本题考核知识点:商事法律关系,请参见教材P13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只要有一方是商人即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3.我国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商主体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商事登记,即()。

A.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B.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D.国内企业、国外企业、联营企业解析:本题考核知识点:商事登记,请参见教材P68我国将登记的商主体种类划分为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4.关于商号的取得模式我国采取的是()。

A.商号使用取得模式B.商号登记对抗取得模式C.商号登记生效取得模式D.商号申请取得模式解析:本题考核知识点:商事登记,请参见教材P72我国商号不经登记不得生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5.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仅以书面形式制定公司经营计划而不用召开任何会议C.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但可以分期缴付,只要首期缴付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就可以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本题考核知识点:一人公司,请参见教材P106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商法案例解析

商法案例解析

1、合法
2、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由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不成时发 起人责任)
3、由发起人向其余股东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4、若公司设立成功,则由公司概然承继,当公司设立不成是,公司发起人对费用承担 连带责任。(这是从发起人积极履行公司设立义务上推到而来的,谁履行,谁承担相 应责任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这一条文,股东股权的转让是受限制的,若 股东想要向转让其股权,则首先股东需要有 转让股权的意思,若是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则还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在本案的章 程中,恰恰是存在违背了股东意思的规定。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础,作为民法特 别法的商法也应遵循这一原则。首先先应有 股东的自由意思,再通过相关规范对自由意 思进行限制,即公司法首先是从维护股东权 利为出发点的,这是我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的解读。
(1)部分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
书,并制作认股书。 金鹏公司在募集设立的过程中只公告招股说明书,没有制作认股书,所以只履 行了部分义务。
(2)符合,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该案例中, 发起人的出资额达到了这一规定,并且出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出资形式的相关规定。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 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货款总计80万 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 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 限过后,仅募集到1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 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80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 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法《公司法》案例

商法《公司法》案例

商法《公司法》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赵某、钱某和孙某打算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把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显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

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什么缘故?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2)公司法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出资;(3)客源如以商业隐秘作为出资。

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

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全然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11月,丙与丁达成协议,预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C.假如甲、乙均不情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D.假如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解析】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爱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能够,然而又要爱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五、(本题18分)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

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

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正确答案】 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的反思,提炼出的 第二条重要的经验和教 训。
案例所给予的启示和教 益,总结的第三条重要 的经验和教训。
总结
章节重点概括
对各个章节的重点内容进行概括,加强听众对案 例的整体把握。
展望未来,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对类似案件的风险和防范提出相关建议,共同避 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商法案例解析
本PPT课件以《商法案例解析》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解析,深入探讨商法领 域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介绍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所属行业、经 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 点
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 点,背景环境。
涉案人员和角色
主要涉案人员的身份和角 色,以及他们在案件中的 作用。
案件分析
1
案件细节分析
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包括涉及的主要事实和关键细节。
2
违法行为分析
对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揭示背后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3
法律规定分析
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探讨其在案件中的适用性和影响。
案例教训
1 教训1
2 教训2
3 教训3
通过案例反思,总结出 的第一条宝贵的经验和 教训。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X”注册商标。

被告B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X》注册商标证书,证明原告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的照片,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进货凭证,证明被告的进货渠道合法;(3)被告的声明,称其使用的标识为行业通用标识,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被告的声明,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被告的声明不足以否定其侵权行为。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Chapter 10 Case 11. Sell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A, and Buy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B,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at stipulates that the CISG applies. Neither State A nor State B is a contracting state. Does the convention apply?译文:营业地在A国的卖方和营业地在B国的买方签订了一份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合同。

A国和B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能适用吗?分析:According to CISG PartⅠ(Article 1), CISG applies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at is,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must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n addition, either both of the states must b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r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ust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this situatio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contract applies to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s a result, the convention applies.适用。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习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习题及答案解析: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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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我的观点是不可以,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设立中的公司是不具有权利能力以及法人资 因为在公司筹建期间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格的,在私法领域,一个私法主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是他能否发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 无权利能力即没有主体资格,也就不能被称为民法上的人,只有在公司设立成功,取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 得法人资格后,公司才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对外行为概然承受。只是个人观点) (4)因公司未成立,应当由公司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乙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 甲公司出资200万元 其中货币100万元 注册商标100万元 乙企业出资250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 中货币100万元 专利权100万元 劳务50万元。(2 公司分别在A、B 万元, 万元, 万元。( 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 公司设立五年后, 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 之一。 之一。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请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S市甲、乙、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制定了发起人协议 市甲、 丙三家饮料厂共同发起设立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 和公司章程,并且约定发起人分别承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经批准之后,华爽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S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股。 市共有500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余人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缴款之后,迟迟未见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拟设的公司因发起人内部矛盾及违反有关规定 不欢而散。 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 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 不欢而散。S市股民推举王某等五人为代表与甲、乙、丙三家饮料厂联系退款。三个发起人互相推 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 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余名股民向S 诿。无奈,王某等五人代表500余名股民向S市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股款。问题: 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 ?(2 (1)试分析华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2)股民已缴纳的股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款应否退还?应如何退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制订章程,并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2)应该退还,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 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款,发起人负 担向其余股东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若发起人的还款超出其出资比例,可向其 他发起人追偿。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这一条文,股东股权的转让是受限制的,若 股东想要向转让其股权,则首先股东需要有 转让股权的意思,若是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则还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在本案的章 程中,恰恰是存在违背了股东意思的规定。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础,作为民法特 别法的商法也应遵循这一原则。首先先应有 股东的自由意思,再通过相关规范对自由意 思进行限制,即公司法首先是从维护股东权 利为出发点的,这是我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的解读。 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维护自己的权 利。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1、2009年3月,原告王先生与其他四家单位和两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 2009年 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为7.25%。 %。2010年 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有的出资比例为7.25%。2010年1月, 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在同年8 26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 王先生离开中国赴澳大利亚留学。在同年8月26日王先生向公司正式 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80%。 提出辞职申请时,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转让将其所持出资份额的80%。 经了解,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 经了解,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之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公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公 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会议。 司章程修正案,当时人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会议。这一 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 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辞职或被公 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 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 购买权。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 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问题】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现王先生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王先生提供处 理本案所需法
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本案是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 公司法相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力问题
在章程修改程序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 权。因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会应当由全体股东参加,若股东 无法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并且,召集股东会的负责人负有履行法定的 通知和决议的事前告知义务。 在章程修改内容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使优先购买权。
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 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 资本总额确定为1000万元 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350 万元,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350 万元的股份,其余65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企业认足了350万元的股份 万元的股份, 万元的股份,其余65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后,发起企业认足了35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 为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为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 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 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货款总计80万 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货款总计80万 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周后, 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 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 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 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 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 限过后,仅募集到120万元 公司无法成立。 万元。 限过后,仅募集到1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 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80万元 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 万元。 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80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 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80万元货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为什么? 万元货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80万元货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1)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 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甲乙均为国有企业,不具备出资人资格,所以 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而只能设立固有性质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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