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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在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中推销一款新的粉底液。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每个月至少做两场直播来推销这个粉底液,化妆品公司呢,会提前给小美寄样品,并且按照每场直播5万块钱的报酬给小美支付费用。

第一个月小美做得还不错,按合同做了两场直播,化妆品公司也按时把钱打给了她。

可到了第二个月,小美突然接了个超级大的代言,是国际大牌的那种。

她觉得这个新兴化妆品公司的粉底液档次不够高,就有点不想继续推广了。

于是,在第二个月她只做了一场直播。

化妆品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小美违约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小美和化妆品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小美有按照约定直播推广的义务,化妆品公司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美因为接了大牌代言就减少直播场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每个月至少两场直播的约定。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儿,不能因为有了更好的选择就随便反悔呀。

那化妆品公司能要求小美承担啥责任呢?按照合同法,他们可以要求小美赔偿损失。

这损失怎么算呢?可以是因为小美少做一场直播而少卖出去的粉底液的预期利润。

比如说,根据以往的数据,一场直播能卖出去100瓶粉底液,每瓶粉底液的利润是100元,那这少做的一场直播,化妆品公司就可能损失1万块钱的利润。

而且,化妆品公司还可以要求小美退回多支付的那一场直播的报酬5万块钱呢。

案例二:企业合作中的欺诈与合同撤销。

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做智能机器人研发的A公司,一家是搞市场营销的B公司。

A 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的家用智能机器人,想要快速推向市场。

A公司和B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负责这款机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推广,A公司按照营销成果给B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B公司的老板是个很狡猾的人。

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XX科技委托YY公司开发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手机应用程序(App)。

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App的开发,并通过验收。

合同还约定,如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向XX科技支付违约金。

然而,截至2019年6月30日,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App的开发。

经双方协商,YY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App的开发。

但到了约定的期限,YY公司仍然未能履行承诺。

XX科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3.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YY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 关于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YY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App的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考虑到YY公司违约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

3. 关于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科技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YY公司支付XX科技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商事法律案例(3篇)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是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2015年,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五(持股20%)。

此后,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但在2018年,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存在分歧,导致公司陷入股权纠纷。

2019年,张三和李四因认为赵五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遂将赵五诉至法院,要求赵五返还其所持股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赵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 赵五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3. 张三和李四要求赵五返还股份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赵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本案中,赵五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而是与其他股东达成私下协议,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赵五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赵五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由于赵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经营策略的改变,使得公司原本的发展规划受到影响。

此外,赵五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使得公司资金链紧张,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赵五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张三和李四要求赵五返还股份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要求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要求赵五返还股份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五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上,矛盾愈发激烈。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分红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应降低其分红比例。

乙则认为,甲和丙的分红比例过高,损害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益。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甲、乙、丙三人关系破裂,甲、丙两人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公司股权。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降低其分红比例?2. 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法院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职。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

因此,法院判决乙的分红比例应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

2. 关于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

在本案中,甲、丙两人要求乙退还股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因此,法院判决甲、丙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东分红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乙的失职行为,适当降低了其分红比例。

2. 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张三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李四和王五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新入职的员工赵六。

2019年6月,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所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张三仍需履行公司股东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2019年8月,张三与赵六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所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张三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李四和王五发现张三并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遂要求张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李四和王五无奈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3.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张三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此,公司应当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 张三应履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公司应当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商事法律案例(3篇)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四,男,40岁,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和李四。

张三持有公司60%的股份,李四持有公司4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2018年5月,李四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张三协商转让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8年6月1日达成一致意见,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三。

然而,李四在2018年6月30日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8年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3. 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李四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

3.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2010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了乙方。

2013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面临破产清算。

乙方发现,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丙公司负债的事实,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需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并未要求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因此,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欺诈。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虽然不构成欺诈,但乙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其在交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但无需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甲方应返还乙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深圳Y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情经过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研发的一款名为“智能宝”的电子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

YY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YY公司开始销售一款名为“智能宝+”的电子产品,其外观设计、功能设置与XX公司的“智能宝”产品高度相似,且在宣传中使用了与“智能宝”相似的名称和广告语。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商标权?2.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3. YY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4. YY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持有的“智能宝”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YY公司生产的“智能宝+”产品在名称、外观设计等方面与XX 公司的“智能宝”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因此,YY公司的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商标权。

2. 关于著作权:法院认为,XX公司对“智能宝”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并投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其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YY公司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XX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XX公司的著作权。

3.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法院认为,“智能宝”名称是XX公司对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识别度。

YY公司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与“智能宝”相似的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XX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4.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YY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YY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商事法律案例(3篇)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第三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也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1.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丙公司后续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要求甲公司承担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所有经营风险;2. 甲公司则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仅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丙公司剩余70%的股权仍由甲公司持有,甲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并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2. 甲公司是否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仅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仍持有丙公司70%的股权。

因此,丙公司的经营收益应按照甲乙双方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所有经营风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关于甲公司是否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问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70%的股东,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

因此,甲公司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甲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2. 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3. 甲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并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

商法案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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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案情背景:2019年5月,商贸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供应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某品牌食品,共计100吨,合同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商贸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食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仅交付了50吨货物。

商贸公司多次与食品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商贸公司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法院判决1. 食品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本案中,商贸公司有权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

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给商贸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商贸公司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1. 食品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2. 食品公司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 食品公司应赔偿商贸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万元。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三、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会行使。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且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商法总论案例 全4个

商法总论案例  全4个

商法总论案例全4个案例21995年9月12日、23日和10月14日,被告转运站受原告设备制造厂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衡水火车站签订了102件炉门框运输合同四份。

之后,原告交被告铁路运杂费13083.68元。

同年9月29日、10月17日,被告转运站又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衡水火车站代理处为原告的货物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上站前被告损坏一件。

同年10月12日、26日,货物分别到达黑龙江鸡东县。

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损坏24件。

按投保金额及铁路承运中的费用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91178.86元。

原告拉回了该24件损坏的货物。

原告经向被告转运站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衡水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设备制造厂诉称: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运费、上站费等多种服务费用,并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原告据此货物交给被告,这一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应是代理关系。

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是代理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办运输造成的经济损失91178.86元。

被告转运站辩称:在代理期间,被告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并将原告的货物由自己的储存地安全地送至货场站台,同铁路部门进行了验收交接,并按原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被告全面完成了委托职责。

货物的损坏是在运输中造成的,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应由承运人和保险人按规定赔偿。

被告转运站的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答辩内容同转运站。

(1)被告转运站是否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实业案中承担什么责任?(1)本案是行纪合同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行纪人应对第三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即被告转运癯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本案中的被告转运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上级主管机关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

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以下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全国十大商法案例:1. 中国银行诈骗案:1995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银行文件,骗取了大量资金。

该案件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银行诈骗案。

2.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肾结石和其他疾病,甚至有婴儿死亡。

该事件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 恒大集团财务造假案:2012年,中国恒大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恒大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4. 紫金矿业内幕交易案:2014年,中国紫金矿业公司的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罚款1.5亿元。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改革。

5. 乐视网财务造假案:2017年,中国乐视网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乐视网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6.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8年,中国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疫苗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药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7. 万达集团财务造假案:2018年,中国万达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万达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8. 美团外卖涉嫌垄断案:2019年,中国美团外卖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9. 贝因美奶粉事件:2019年,中国贝因美公司生产的奶粉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食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10. 顺丰控股涉嫌垄断案:2020年,中国顺丰控股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2019年,科技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产品,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为科技公司的新产品制作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时间为一个月,投放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合同还约定,广告效果以广告公司提供的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为准,如广告效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广告制作和投放。

然而,在广告投放结束后,科技公司发现广告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点击量和曝光量均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广告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若广告效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院认为,广告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不能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虽然广告的点击量和曝光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考虑到广告内容本身的质量、投放渠道的合理性以及用户群体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广告效果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和广告效果评估。

1. 合同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2. 广告效果评估:广告效果评估是广告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法院在评估广告效果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避免了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的片面性。

商事法律具体案例(3篇)

商事法律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李四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王五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张三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四担任监事,王五担任总经理。

2018年,因个人原因,张三希望将其持有的40%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协议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李四以张三未履行其承诺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向张三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李四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件启示本案涉及商事法律中的股权转让纠纷,以下为案件启示:1.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格、支付方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内容,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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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 司赔偿损失)。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 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4、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 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 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 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商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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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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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 (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是否明确,该合同应如何履行?(4 (2)对化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在什么时间内行使该权利?(4 (3)对化肥厂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多大?(4 答(1)不明确。债权人(或张三)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化肥厂)履行。债务人(化肥厂)也可以随时履行。
2009 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 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 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 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3)可以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 的损失;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 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 万元,双方签订了 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 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 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变更合同 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 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Βιβλιοθήκη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 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2)张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应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2008 月15日前行使)。
(3)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 的债权为限。即10 万元。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 80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5000 万元人民币。2007 年10 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 2007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 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 万元人民 请回答:(1)在董事会会议中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3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因为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 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 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 字盖章。乙工厂出资500 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工作接近 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 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回答: (1)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 (2)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 (3)若李四与王五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李四是否可以以 此作为对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1)无效,因王五是汇票的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
(2)黄二可向赵六、孙三、王五、李四行使追索权。
(3)不能作为对抗其他人的抗辩事由,因票据具有无因性, 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
5、2010 化肥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厂视生产情况在1年内交货, 张三预付化肥款 10 万元,张三依约预付了化肥款。2008 月正是化肥旺销季,张三前往化肥厂提货,但厂方称无货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协商未果。由于化肥销售季节性强,张三提 出解除合同,要求厂方退还10 万元的预付款,厂方以无资金为 由不退。2008 月15日,张三发现化肥厂已于2008 15日无偿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并放弃对甲企业于 2008 月15日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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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商法经典案例】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 小题13 分,第41 题10分,共23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 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 后10 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 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 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 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 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 签订后第9 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 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 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 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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