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境外培训、考察团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组团计划。
境外培训、考察团组由各处室局(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境外培训考察方案,包括培训考察内容、国家或地区、培训考察天数和人数、费用解决渠道以及人员组成建议等。
委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局(单位)申报的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组团计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团出境的,由组团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人员的选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
因公出因(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每年出国(境)人数。
我委自行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团组,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培训内容和要求,会同组团处室局(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财行[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6〕28号为了加强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考察、留学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一)因公出访团组1.外事处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提出学校年度出访组团计划和来访接待计划。
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出国访问考察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的原则。
3.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确定访问活动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分工。
4.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发〔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出访团组成员行前必须接受由外事处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学习出国必读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6.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7.出访团组成员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由外事处按规定交存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外事处提供相关票据,配合外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核汇和核销手续;应在两周内撰写个人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出国工作照片需交外事处存档。
团组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撰写团组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上报。
医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医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假设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 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要和主管业务对口,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与其主管业务不相符的出访。
二、因公出国访问,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
三、严禁公费出国旅游。
不得把公务出访当作一种待遇, 搞轮流派出、照顾出访。
因公出访不得携带亲属。
四、出访前要对因公出访人员、国家、任务、时间、日期安排等情况进行院内公示。
五、严格程序审批。
因公出国(境)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出访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路线出访,按时返回。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回国后7天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出访总结上交院办室,由院办室上交XX市外事侨务办保管。
六、严格经费审核报销。
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厉行节约为原那么,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出访经费经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后予以报销。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范围1.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出访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如讲学、进修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探亲、旅游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3)已持有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护照、港澳通行证更换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1.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公(私)出入境证件前,本人应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外事办、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外事主管领导批准。
2.院内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学院外事办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和证明。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1.管理原则: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集中管理。
2.管理部门:因公出入境证件按规定返回后及时上交省外事办。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保管等工作。
3.上交期限(1)因公(私)出国(境)职工返回后,必须在7天内上交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4.出入境证件的领取上交出入境证件人员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批准后,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四、其他事项1.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上述人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对外交往,方便公司人员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根据省、市有关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1.1 公司所有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报批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扎口,负责办理。
要坚持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出国(境)人员质量。
1.2 报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境)任务的完成及国家(公司)的声誉。
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2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2.1政治条件:2.1.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历清楚,思想健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1.2 按党和国家有关条件限制的其他规定审查,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2 业务条件: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3其他条件:2.3.1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和传染性疾病,家庭和睦,能够进行正常工作。
2.3.2大学生、大中专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
2.3.3自行组团的应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团组长,同时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团组安全工作。
3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3.1公司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非本公司组团人员,统一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配合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2公司内因工作需要组团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并在其指导、协助下办理相关手续。
某厅局单位工作在人员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某厅局单位工作在人员因公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厅机关因公出国(境)对外交往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一、出访原则(一)厅机关因公出访必须根据根据需要,本着目的明确,讲求实效、提高质量、精简节约、保证安全、完成任务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选派出国(境)人员;(二)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考察性等出访。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双跨团)。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三)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二、严格审批管理,搞好出访教育,遵守相关规定(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通过因公出国(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旅游等其他途径出国从事公务活动;(二)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异地办理护照;(三)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认真考察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四)出国(境)人员出行前,派出单位要做好爱国主义、遵守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五)国公出国(境)人员的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及停留时间等必须按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出访国家,也不得利用“申根签证”任意增加或顺访国家及城市;(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护照,否则不再予以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因公出国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公事而出国,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因公出国管理规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的通知》和四川省外办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其实质性内容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引进项目,友好交往,出席会议,国际参展,进修培训,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任务或进行其它的活动。
要做到计划明确,成员精干,讲究实效。
第二条:所有因公出国(境)干部和员工,须提供正式行文的出访报告,经公司董事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向外办申报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三年内出国不得超过2次。
每次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不得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最多不超过三个国家。
(因任务需要特殊情况除外)第四条:因公出访归来,在规定期限内要向公司董事长递交出国情况报告和向原发照机关上缴护照,否则下次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所有出国人员在境外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司内部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参赌,不得绕道,不得逾期不归。
第六条:员工因公出国需具备的条件:1、公司自己组团或派遣个人赴国外考察学习、洽谈业务,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2、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3、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传染病史。
4、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八条:因公出国情况分类:第一种情况:a/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外经贸委申请批复。
b/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c/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金堂县县委做政审批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因公因私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临沂大学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10-12-04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一)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考察、访问、公费留学、进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国(境)活动。
(二)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1 、申请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出访国家、出访起止时间、费用来源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2 、所在系(院)、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如果使用科研费,需科研处会签)后报国际合作处;3 、国际合作处审核通过,经校领导批准后,报省、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批;4 、省、市政府外事部门批准立项后,国际合作处办理或协助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财务手续,并签发出国(境)通知单,通知人事处及所在系(院)、部门。
5 、出国人员出国(境)时间因故改期,需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成行。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归国回校后一周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处, 国际合作处签发回国(境)通知单,出国(境)人员向人事处、财务处办理销假和报销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延长期限者,按自费出国(境)处理。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开支按照国家的有关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90 天以上,需向国际合作处交保证金,按期回国本息一并返还。
赴一类国家:7 — 12 个月,交保证金 4 万元; 4 — 6 个月交保证金 2 万元;赴二类国家:7 — 12 个月,交保证金 2 万元; 4 — 6 个月交保证金 1 万元。
二、因私出国(境)(一)因私出国(境)是指在职人员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境探亲、定居、继承财产、旅游等因各种私人事务出境。
其中包括归侨、侨眷的各类因私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银发[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银发[2008]22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前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工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行量化管理,进行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出国(境)事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合理、规范地进行出国(境)活动,提高行政人员的出国(境)工作效率和形象。
2. 出国(境)事由和权限2.1 出国(境)事由包括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况。
2.1.1 因公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代表政府机构或组织执行公务、参加会议、研究培训等活动。
2.1.2 因私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和组织安排的出国(境)活动。
2.2 出国(境)权限应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需要和组织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出国(境)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3.1.1 出国(境)申请应提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的批准,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1.2 因私出国(境)申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行程安排、财务保证等。
3.2 审批程序3.2.1 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应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出决策。
3.2.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出国(境)事宜的批准与否。
4. 出国(境)活动的安排与管理4.1 行程安排4.1.1 出国(境)行程应事先详细安排,包括出行日期、目的地、活动安排等。
4.1.2 行程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并获得批准。
4.2 资金保障4.2.1 出国(境)活动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包括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
4.2.2 出国(境)费用应从相关预算中拨付,并按照组织要求进行报销。
4.3 安全保障4.3.1 出国(境)活动应根据目的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行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2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正常联系,并及时报告行程安排和情况变化。
5. 相关责任和制度的落实5.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事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5.2 行政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确使用出国(境)资源。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范围1.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等出访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公务活动(如讲学、进修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2)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探亲、旅游等,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3)已持有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护照、港澳通行证更换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1.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公(私)出入境证件前,本人应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学院外事办、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外事主管领导批准。
2.院内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学院外事办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和证明。
三、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1.管理原则: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集中管理。
2.管理部门:因公出入境证件按规定返回后及时上交省外事办。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保管等工作。
3.上交期限(1)因公(私)出国(境)职工返回后,必须在7天内上交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4.出入境证件的领取上交出入境证件人员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出国(境)审批表》,经批准后,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四、其他事项1.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上述人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12月26日制订,2015年3月10日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园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园管理中心指导下,依据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及中心因公出国(境)管理纪律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领导因公出国(境)工作在公园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下,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计财科、党委办公室、纪检负责人参加的外事工作协调小组,行政办公室为外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中心外事部门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主要职责外事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因公出国(境)文件精神,落实中心党委常委会议定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研究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方案,依据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开展工作。
(三)及时了解中央、市委市政府、中心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前置评估。
外事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四)负责因公出访任务申报和出国(境)手续办理,及规定的预审公示等程序的办理,出国(境)行前教育。
(五)负责出访任务的具体落实,收集整理反馈服务接待保障情况,统计相关数据。
(一)出国(境)团组按照“按需派出、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在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内安排因公出国并从严控制,在计划总量内严格控制。
(二)选派因公出国人员要以精干、内行为原则,不准把出国当作待遇,搞照顾派出,轮流派出。
(三)组织跨地区、跨行业出国团组,必须由中心事先向市外办书面征求意见,并经市外办批准。
(四)各级各职人员除确因执行实质性出访任务需要外,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出国(境)培训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出国任务。
第五条出访计划(一)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要严格按照市外办审批行程安排活动,与本团考察内容相符合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公款旅游。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陕政办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字〔2014〕4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厅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经2014年第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本着从工作需要出发,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控制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数量和经费,严格控制以办公厅名义组团出访,严格执行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外专局下达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结合办公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审批管理对象为厅机关、厅属单位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不包括借、聘用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审核报批工作严格实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厅人事办公室承担。
厅其他处室、厅属单位均不得以办公厅或本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出访或培训任务。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条件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出国(境)执行公务:(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市城投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城投党〔2008〕15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现将《市城投集团公司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此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市城投集团公司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外出请假和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干部外出和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三)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的原则;(四)务实高效、方便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一)城投集团公司领导;(二)城投机关部门正、副职干部(含副部级);(三)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派出到合资公司工作的领导成员);(四)城投机关财务管理人员(包括出纳、会计)及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干部外出请假管理第四条干部因公出差、因私外出、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在工作单位上班的,或干部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因事出省(市)外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分级履行相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集团公司领导外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二)机关部门正职外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机关部门副职(副部级)外出请假由部门正职审批,两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审批;(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五天以上需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备案;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四)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外出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需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凡外出不请假、不报告擅自离开岗位的,或请假外出无故超期滞留不及时返回岗位造成延误工作的,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干部出国(境)管理第六条干部出国(境)除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外,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衡水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衡水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0•【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交往的不断扩大,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逐年增多。
近几年来,我市严格执行中央及省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公因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报批和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顺利成行和安全回国对加强我市与国外的交流合作和人民的友谊,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出国团组人员组成不合理,无实质性内容,只是进行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甚微,形成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有的出国团组绕道审批,甚至有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异地代办出国手续,有的单位不事先征求市外事主管部门意见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的报批和管理工作,为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规定:一、市外事办公室是受理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的归口管理部门。
全市凡属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件一律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备案,再由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出访目的和出访任务报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参加双跨团组赴国(境)外考察、洽谈、培训参展推销等执行公务时,出国人员派出单位在向组团单位报名前,必须事先征求市外事办公室意见并填报“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同意函”。
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报批,不能造成既成事实再报批。
三、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考察、培训。
组织和参加出国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人员要精干内行,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参团的业务范围。
对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和访问的艰难跨团组要从严掌握;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或“照顾”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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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
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
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制。
2、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时,原则上需提前60个工作日申报。
三、申报流程
1、各部门如有因公出国(境)工作项目,需填写《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由申报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由人力资源部报归口管理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厂务会讨论,由厂长签发意见后执行。
2、我厂对外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如有设计联络、设备技术服务等出国(境)条款内容,需在合同签订前填写《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流程与三、1条相同。
3、人力资源部接到厂长批示后,按相关外事规定撰写出国(境)报告,收集有关资料,向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报送审批。
四、出国(境)派出人员的审查:
1、审查部门:我厂出国(境)员工审查工作在厂党委领导下进行。
出国(境)人员审查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
2、政治条件:出国(境)员工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3、业务条件:出国(境)员工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员工,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外派工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须专业对口,业务熟悉,符合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胜任工作。
4、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外派工程人员须进行体检,身体状况不适应派出地区气候条件或工作强度者,不能派出。
5、审查手续:因公出国(境)员工须报送《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此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主要内容,政治工作部负责填写政治表现、历史问题等情况,最后由厂党委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五、护照申办与管理
1、人力资源部根据出国(境)任务的性质,向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申报,由国家电网公司报送外交部核准后,签发出国(境)员工因公护照。
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因公护照在厂内的正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护照档案。
出国(境)员工须填写《领用护照申请表》领用护照。
3、出国(境)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掌握所属员工出国(境)情况,出国(境)员工须在归国后五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收回护照后,将集中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统一保管。
4、办理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护照由人力资源部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统一保管。
5、逾期不交护照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不交者,人力资源部将逐级向上报告,最终由外交部吊销拒交员工因公护照,其本人在1-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因公护照。
六、签证申办
1、我厂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一般由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外事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2、因各国驻华使馆对我国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签证,规定了最低办理签证时间期限,各申报部门在预定出国(境)日期时,应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预留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充足时间。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直接联系办理签证事宜,更不允许通过外国人办理签证,到使馆查取护照。
确需与外方联系催办签证时,须与签证办理机构协商。
七、团组管理:
1、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长对全团成员在境外活动负责,团(组)长人选由厂务会讨论决定。
2、出国(境)员工到达访问国后,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汇报,服从使领馆的领导。
3、出国(境)员工应严格遵守《出国人员守则》,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
在国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民族习惯。
4、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出国技术或考察报告一式2份,1份交人力资源部,1份交华中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备案。
八、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所需资料:
1、出国(境)员工本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本人户口薄复印件2份、按外交部及访问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尺寸的登记照片8张。
2、出国(境)员工须亲笔填写《国家电力公司出国人员签证明细表》1份,
3、出国(境)团(组)须提供外方的正式邀请函。
4、出国(境)团(组)须提供国家电网公司及访问国驻华大使馆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其他护照的管理:
1、关于员工持有的公民(因私)护照,按武公〔2003〕69号《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管理。
备案人员名单由厂长根据武公〔2003〕69号文件及企业实际情况核准。
2、人力资源部建立备案员工公民(因私)护照持有档案,进入备案人员范围员工的公民(因私)护照必须上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上交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人事董事部统一保管。
3、进入备案人员范围的员工如因私需出国(境)的,需事先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请厂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违纪责任:
按外事纪律要求:因护照管理不严,收缴不力造成持照人发生违纪,擅自办理签证、出走的,要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持照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于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出走事件发生的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要视情况作出处理。
十一、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国家电力公司出国人员签证明细表》
《领用护照申请表》
《外派国(境)外工作协议书》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