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和证照管理制度一、严格做好证照管理工作(-)做好出国(境)人员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证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制外各类人员)均纳入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同时,所有人员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均应如实上交,并对所有证照统一编号登记管理。
集中登记备案后,人力资源部将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做好备案信息变更工作,确保应备尽备;科室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各科(部、办)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报。
(二)做好证照回收上交工作对因公出国(境)的人员,期满返回后7日内,应将其护照(通行证)送交市外事部门;对因私出国(境)的人员,期满返回后10日内,应将其护照(通行证)收回,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其中,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的证件交由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集中保管,市卫健委管理干部的证件交由市卫健委人事科集中保管,其他工作人员(含编制外各类工作人员)的因私证件交由院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由院人力资源部保管。
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各科(部、办)主要负责人是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收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收和管理工作,以备查阅。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登记备案人员中需要到市卫健委进行审批的人员范围(含编制外各类人员)及审批程序L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各科(部、办)主任、副主任3.医院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取得资格未聘人员和低资高聘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一律严格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实行医院和市卫健委党委两级审批。
即本人向院党委提出申请,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查并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在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报送至市卫健委人事科,由市卫健委人事科报请党委审批。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管理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审批范围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范围包括:1.公司本部各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市政路桥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除外);2.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股企业中由公司推荐或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3.公司事业部的领导班子成员;4.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岗位的人员;5.按其他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人员。
领导人员因退休、辞职、免职等原因离职,在离开其所担任职务3个月以后,不再列入审批范围,归还出国(境)证件。
三、审批原则1.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管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
2.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人员,要从严把关。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到龄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4.即将或正在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四、审批程序(一)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时需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
(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程序如下:1.本人应至少提前15天,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出申请;2.子公司(事业部)领导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签署具体意见、公司本部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部;3.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党委书记签署意见;4.公司党委书记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出国(境)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三、审批程序
1. 出国(境)外出人员需提前向所在机构或单位提出出国(境)申请。
2. 所在机构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3.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以及进行面试或考核等环节。
4. 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需要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管理要求
1.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遵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确保个人安全,购买合适的保险,并随身携带重要文件和联系方式。
3.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履行所在机构或单位委托的任务,并按期归国(境)。
4. 出国(境)外出人员应如实报告行程变更和紧急情况,并与所在机构或单位保持及时沟通。
五、责任和处罚
1.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个人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个人承担。
2. 出国(境)外出人员为委托单位原因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应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3. 出国(境)外出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委托、暂停出国(境)资格等。
六、附则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所在机构或单位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外出人员审批管理办法,请遵守相关要求并合理行使出国(境)权益。
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及因私证照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及因私证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及因私证照的管理,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XXX为公司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及因私证照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及因私证照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中层管理者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和使用因私证照,须经本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XXX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层级分别进行审批。
其中公司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主要领导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和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其他领导人员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和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中层管理者属于涉密人员的,在提出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和使用因私证照前,要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和公司保密办沟通提出意见后,报XXX履行审批手续。
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应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
第六条需要办理出国(境)证照,申请证照的补发、换发或延期的中层管理者,填好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相关申请表格后,需经XXX签批。
第七条中层管理者的因私出国(境)证照(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由XXX集中统一保管,需要因私出国(境)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到XXX领取。
在因私证照办理或使用后要在10日之内将证照上交XXX,XXX将由专人负责因私证照的催缴、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对新提职的中层管理者,公司XXX要及时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对于离职的中层管理者及时进行撤备,形成报备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变更报备人员名单。
第九条按照上级组织要求,因私证照的管理要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
对不按要求上报已持有的因私证照或越权审批、违规办照、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因私出国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和XXX报告,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三)涉密人员;(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
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
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11.22•【文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保障公民出国的正当权益,加强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统一式样印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启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申领护照,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户籍证明:三、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1、邀请信。
具备下列之一即可:(1)正式邀请信:(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有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具备下列之一即可:(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已离、退休的公民、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罗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
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
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因私出国(境)公民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公民合法、有序出国(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务出国(境)的审批管理。
二、审批主体
中国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因私出国(境)公民申请进行审批。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
出国(境)公民申请出境应提交以下材料:
- 出国(境)申请表;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出行目的证明;
- 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关材料。
2. 审批决定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经审批,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境的决定。
3. 通知和登记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出国(境)公民的相关信息及审批结果进行登记。
四、监督和处罚
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对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等行为,应予以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公民是指以个人身份出国(境)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公务出国(境)人员。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公民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因私出国(境)公民的审批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公司员工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因私出国(境)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集体利益。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 出国(境)事由说明;3. 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4.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公司审批流程:1. 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3. 公司领导层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员工。
第七条出国(境)审批时限:自员工提交申请之日起,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出国(境)费用管理第八条员工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九条部分因工作需要,公司可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标准及报销流程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员工出国(境)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 出国(境)费用报销申请表;2. 出国(境)相关费用凭证;3.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提交的费用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
第四章出国(境)安全与纪律第十二条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声誉。
第十三条员工出国(境)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并按照公司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员工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出国(境)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
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3.处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处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组通字〔2010〕4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局(馆)处以下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结合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人本人应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因私出国(境)的地点、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出国费用由谁负担、组团单位等内容,并提供证明材料(邀请函件、旅行社开具的发票等),涉密人员需经局(馆)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申请人所在处(室)负责人接到申请后,应严格把关,经审查无误后,向组织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济南市档案局(馆)处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及《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填好后,将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按照鲁组通字[2003]5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
涉密人员需有保密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的材料。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四条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或往返港、澳、台通行证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报告。
申请人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7天内主动将证件交组织人事处保管。
再次出国(境)时,按要求重新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六条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纪律,对违反审批管理办法,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的,擅自延长在外时间的,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按期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市档案局(馆)处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2.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1济南市档案局(馆)处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姓名单位二○一七年制说明(一)本表由因私出国(境)的处以下干部用钢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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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
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归国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
各单位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要逐级把关,严禁因公活动按照因私审批程序出国(境),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因私出国(境)证明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报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委托外单位或代理机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的单位,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未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在外生活费、在外医疗费(含在外人身意外)、护签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
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附件: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申请时须附出国事由的书面证明材料,例如: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或单位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