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合集下载

制药废水 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 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通常由各国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确保废水排放对环境和公共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这些标准可能会涉及废水中各种化学物质、重金属、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制。

一般来说,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可能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的要求:
1. 化学物质浓度限制:包括对废水中各种药物残留物、有机物、无机物以及特定化学物质的浓度限制。

2. 重金属排放限制:针对废水中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浓度设定限制。

3. 生物毒性限制:针对废水中的生物毒性,对废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4. pH值控制:对排放废水的pH值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对环境产生过大的影响。

5. 其他特殊物质的限制:如氨氮、氰化物、溶解性无机物等物质的限制也可能被纳入标准范围。

这些排放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不同药物制造过程以及废水处理设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制药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废水处理技术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当地法规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污染物项⽬分析⽅法标准名称⽅法标准编号10急性毒性⽔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11总汞⽔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12总镉⽔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13烷基汞⽔质烷基汞的测定⽓相⾊谱法GB14204—9314六价铬⽔质六价铬的测定⼆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15总砷⽔质总砷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16总铅⽔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质镍的测定丁⼆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0—8917总镍⽔质镍的测定⽕焰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18总铜⽔质铜的测定⼆⼄基⼆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4—87⽔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8719总锌⽔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20总氰化物⽔质氰化物的测定第⼀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7486—8721挥发酚⽔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22硫化物⽔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分光光度法GB/T17133—1997⽔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硝基甲苯的测定⽓23硝基苯类GB13194—91相⾊谱法⽔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胺偶氮分光光24苯胺类GB11889—89度法25⼆氯甲烷⽔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相⾊谱法GB/T17130—1997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精品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精品

2019/8/17
22
标准的框架结构
排水去向的区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 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浓 度控制要求,由制药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 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2019/8/17
23
标准的框架结构
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2019/8/17
26
标准的框架结构
换算公式:
Q总 C基= —————— × C实
Y×Q基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吨) Y— 产品产量(吨) Q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吨/吨)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
采用治理措施
大多采用的工艺为:悬浮物预处理、好氧生化(或水解−好氧 生化)、物化处理法
2019/8/17
11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混装制剂类
生产过程排污很少 废水特点
主要废水为水剂生产线洗瓶或水制备过程产生的部分 酸碱废水,生产设备和包装容器的洗涤水,厂房地面 的冲洗水。
废水水质较简单,属中低浓度有机废水
2019/8/17
6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发酵类
废水特点
污染物浓度高、水量大,废水中所含成份主要为发酵 残余物、破乳剂和残留抗生素效价及其降解物。
成份复杂、碳氮营养比例失调(氮源过剩),含有大 量硫酸盐,废水带有较重的颜色和气味,悬浮物含量 高,含有难降解物质和有抑菌作用的抗生素,并且有 毒性等,难生化降解。
2019/8/17
4

(2008.08.01)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2008.08.01)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是指在制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和高浓度的盐类等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制药废水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制药废水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21903-2008)的规定,制药废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都有了详细的规定,如苯、甲苯、氯乙烯、氯仿等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铅、镉、铬、汞等重金属离子的排放浓度限值,都在标准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标准还对制药废水的排放方式和途径做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标准规定了制药废水排放的地点应远离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区、游泳区等,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还对制药废水的排放方式做了规范,要求制药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废水排放达标。

为了确保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制药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也要加大对制药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力度,帮助企业采取有效的废水处理措施,提高废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总的来说,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才能有效地减少制药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制药企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可编辑修改word版)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可编辑修改word版)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 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 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平衡,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将以实例的方式逐一介绍各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对其背后的技术和理念进行深入解析。

一、工业制造业1.1 废水排放标准工业制造业是水环境中重要的污染源之一,通过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来规范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行为至关重要。

例如,某电子制造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废水中的重金属浓度低于国家规定限值,并且要求企业实施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如中水回用和膜处理等,以达到废水排放标准。

1.2 废气排放标准在工业制造过程中,除了废水外,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制定废气排放标准可以规范企业的废气处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某化工厂的废气排放标准要求控制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同时要求企业采用高效的废气处理装置,如活性炭吸附和催化氧化等技术,以达到废气排放标准。

二、农业与畜牧业2.1 农药和化肥使用标准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制定农药和化肥使用标准可以规范农民的使用行为,减少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

例如,某地区的农药使用标准要求农民根据种植作物的需要合理使用农药,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护水源区域,减少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

2.2 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养殖业也是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制定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可以规范养殖场的运营行为,减少养殖废水和养殖粪便对水环境的污染。

例如,某畜禽养殖场的治理标准要求养殖场必须建设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将养殖废水进行分离处理,并且要求养殖场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养殖粪便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是水环境中的重要污染源之一。

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可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工艺选择,保证城市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例如,某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来处理污水,同时要求处理后的出水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

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制药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排放时需要符合的环境保护标准。

制药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无机盐、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控制有机物的含量。

制药废水中的有机物主要来自于制药生产过程中的药剂、溶剂、原料药等,其中包括许多对生物体有毒性、致癌性和致突变性的有机物。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对这些有机物的含量进行限制,确保排放出的废水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其次,制药废水排放标准还应当对无机盐的含量进行控制。

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试剂和原料中含有大量的无机盐,如果这些无机盐进入水体,将会对水体的化学性质和生物群落造成影响。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对废水中无机盐的含量进行限制,确保排放出的废水不会改变接受水体的生态环境。

此外,制药废水中还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如铅、汞、镉、铬等。

这些重金属离子对水体和土壤具有较强的毒性和生物积累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对重金属离子的含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排放出的废水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控制有机物、无机盐和重金属离子的含量,可以有效减少制药废水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同时,制药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废水处理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通过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和企业自身的努力,才能实现制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制药废水是指在制药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无机盐、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质。

这些污染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因此,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工业废水排放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制药废水也不例外。

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制药行业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确保废水排放达标,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制药废水排放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制药废水的特性和成分,合理确定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承载力和水体质量状况,确保排放标准不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影响。

此外,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制药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以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最后,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灵活。

随着制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变化,排放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放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总之,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制药废水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制药废水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可编辑)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可编辑)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可编辑)《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编制组二??七年九月目录1 任务来源和主要工作过程 41.1 任务来源41.2 标准制定的原则41.3 标准制定的技术依据.51.3.1 标准制定方法51.3.2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61.4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71.5 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8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 1.6 主要工作过程.82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92.1 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特征与控制技术9 2.2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气特征与控制技术..102.3 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控制污染源. 112.3.1 适用范围 112.3.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划分. 11 2.3.3 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要求. 11 2.3.4 执行时段 112.3.5 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11 2.4 化学合成类药物的定义及分类.12 2.4.1 化学合成类药物的定义122.4.2 化学合成类药物分类思路..12 2.4.3 化学合成类药物分类依据..12 2.4.4 化学合成类药物最终分类结果.30 2.5 废水排放标准..312.5.1 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31 2.5.2 标准值的形式.332.5.3 标准值的确定.333. 与国内外有关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关系. 46 3.1 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关系.46 3.1.1 现行法律(规)、标准和技术法规.46 3.1.2 与现行法律(规)、现行标准、技术法规之间的关系..463.2 国内现有相关标准463.2.1 废水排放标准.463.3 国外现有相关标准483.3.1 美国制药工业排放标准483.3.2 世界银行的相关标准.55 3.3.3 欧盟指令563.4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56 3.4.1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56 4.采用国际标准程度6024.1 新建企业..604.2 现有企业..605.污染物排放现状及达标率分析. 60 5.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调查分析.605.1.1 安乃近..615.1.2 阿司匹林615.1.3 甲氧苄啶615.1.4 布洛芬.615.1.5 氢化可的松..625.1.6 咖啡因.625.1.7 吡哌酸.625.1.8 头孢曲松钠..635.1.9 头孢呋辛钠..635.1.10 头孢他啶盐酸盐.635.1.11 盐酸赛庚啶645.2 污染物调查分析.655.2.1 安乃近、阿司匹林、甲氧苄啶、布洛芬、咖啡因、氢化可的松污染物调查分析.655.2.2 盐酸赛庚啶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分析.675.2.3 头孢曲松钠、头孢呋辛钠、头孢他啶盐酸盐安污染物调查分析..67 5.3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污染控制技术调查分析.685.3.1 水污染控制调研资料..685.3.2 废气污染控制调研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