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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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如何,对于依法治国的倡行和实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此,学术理论界并无清楚的认识,个别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可以疑义的地方颇多。本着沈宗灵教授等老一代法学家所秉承的探索精神,笔者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认为,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为三:一是民主治国论,二是权力控制论,三是法治优越论。有了这三个基本理论,依法治国就具有了理论的基础,并因此而在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加科学和顺利的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一:民主治国论

(一)民主治国优于专制治国

治国的方式是多样的,有人治、法治,乃至德治、礼治,综观所有的治国方略,无非是民主之治与专制之治而已。在民主和专制之间,惟有民主为最好的治国措施和方略。民主的本意是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决定。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的差别就在于是多数人治国或是少数人治国。多数人治国即为民主治国,少数人治国即为专制治国。民主治国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能获得民众的支持。民主治国实为多数人治国。由于治国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因而,民主治国更符合多数人的意愿,它必然会赢得多数人的支持,多数人都会基于自身的认识,而对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表示理解和赞同。赢得民众对任何社会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必要的,而民主治国正是赢得民众的正确道路与唯一选择。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少犯错误。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的差别不是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而在于犯错误的多或者少。“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2)民主治国中由于坚持了多数人决定,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因此,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就比少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低。民主治国即能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专制治国的错误。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易于纠正错误。正如前面所言,民主治国并非不犯错误,而仅仅是少犯错误而已。一旦错误发生,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易于纠正。因为民主治国中,多数人比少数人更容易发现错误,一旦发现错误,错误就有获得纠正的可能。而且在民主治国中,不仅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而且还保留有少数人演变为多数人的途径。只要有人认识到错误,即使他们是少数人,也可以因其认识的正确和时间的延续,而发展成为多数人。一旦少数人成为多数人,原有多数人的决定就会为新的多数人纠正,错误就可能被及时地纠正。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有利于保护反对者的利益。民主治国并不是民主的专制。在专制治国下,少数人本身就是不尊重多数人的,如果它尊重多数人就不再是专制治国了。专制者对反对者总是持一种敌对和敌视的态度。而民主治国本身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的,保护少数人并不会影响多数人决定的贯彻,相反,保护持不同见解的少数人正是多数人修正自己错误的必须,是使少数人可能成为多数人的必须。真正的民主治国,不仅不会仇视反对者,而且还会保护和尊重反对者。保护少数人是民主政治发展到高度理性的产物,也是民主与专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

对于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认识,一定要避免那种民主政治是在任何方面都好,专制政治是任何方面都坏的观念(3)。其实,专制政治有它的“好处”:“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的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4)而“民主政体,作为一种统治方法,受到一些根本的限制,还受到一些在原则上难以避免的限制,根本限制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某些决定必须作得迅速;另一些决定需要专门知识”(5)。认识到专制政治的“优越性”和民主政治的“缺陷”,也就不会面对专制政治存在“合理性”有怀疑,也就会更冷静地对待专制政治的“优越性”,更加理智地选择民主政治。同理,也就会正确对待民主政治的缺陷,并努力克服民主政治的缺陷。人类之所以愿意选择民主政治,不是因为它在任何方面都比专制政治好,而仅仅是因为民主政治比专制政治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仅仅是人类不愿意犯更多的错误。任何错误对于历史来说,只是一瞬间,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则可能是一生,对于人类来说,则可能是一代人或者几代人。人类不愿,也不能承担如此沉重的成本。因此,人类必须毅然决然地选择民主政治而摒弃专制政治。

(二)民主治国需要依法治国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但是民主治国必须依赖法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因为,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贯彻与实现,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消除向专制治国转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法治是实行民主治国,防止民主治国向专制治国畸变的根本措施。为此就需要法治为民主治国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必须运用法律从国家制度意义上确认民主的地位并保障民主的实现。保证依法治国的根本而首要的主体为全体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对于民主是非常重要的,用法律确认国家制度上的民主,是最首要的。若非如此,民主就缺乏存在的法律根据。在国家制度的民主上,最首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宣告民主的国体和政体,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将民主予以具体的制度化。也就是说,民主不仅是依靠法律来宣告的,而且是依靠法律来落实和贯彻的。必须将民主表现和转化为具体的国体法律制度和政体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运用法律规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不按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运行,保证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力的制约是必需的,制约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综观各种方式,其实,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都离不开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它们都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作为实现的途径的。没有法律,权力也会摆脱其他权力的制约,更不会受权利的约束,责任也会变得没有外在的强制意义。要防止权力的运行的无序或者混乱,就必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轨道和规则。法律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轨道和规则。惟其如此,权力运用的民主才可能有所保障。

再次,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治国中保证人民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拥有与实现,是社会普遍民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部分。社会层面的民主最为广泛。没有法律这种统一而普遍的规则,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替代法律,而实现只有法律对于社会民主才具有的意义。

最后,必须用法律保护少数人,建立和确保民主的救济措施。民主不是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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