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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细则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建立和规范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信贷资产责任的认定。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应承担的后果。

2)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的过程。

3.2缩写

3.3分类。

信贷责任按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免责。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信贷责任认定范围:
a)不良信贷资产。

b)虽未成为不良但已出现异常情况的信贷资产。

c)处置或重组的信贷资产。

d)违规办理的信贷业务。

e)岗位变动需要认定的信贷业务。

f)其他需要认定的信贷资产或业务。

2)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由谁检查谁负责。

6管理要求
7检查监督
8附件无。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基本资料、信贷业务相关契约、信贷管理资料等。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则;(三)保密性、安全性原则;(四)分类管理、分级保护原则。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二)确保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资料泄露;(四)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信贷档案的查询、调阅等工作。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二)信贷业务相关契约,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三)信贷管理资料,如贷前调查报告、贷后管理报告等;(四)其他与信贷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第六条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四)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存放有序。

第五章信贷档案的保管第七条信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重要性,实行分级保管;(二)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资料的完好。

第六章信贷档案的调阅第八条信贷档案的调阅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调阅档案需填写调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调阅档案时,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调阅档案应在档案库房内进行,不得擅自带出档案库房;(四)调阅档案后,应及时归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信贷综合制度和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贷后管理资料、法律文件和信贷运作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四条下级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电子档案移交信贷业务档案库归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库的设立及管理员职责。

(一)信贷业务经营行应在信贷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信贷业务档案。

具有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分理处视同经营行。

(二)信贷业务管理行应在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配备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级行内部运作形成的信贷资料档案(以下统称本级行信贷运作档案),包括本级行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本级行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向上级行的报备报批材料及上级行批复。

承担经营职能的管理行参照经营行模式管理全部信贷业务档案。

(三)信贷业务档案库管理员职责。

信贷业务档案库负责审核、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管理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部门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由信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由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2. 保密原则:信贷部门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3. 完整性原则:信贷部门档案应保持完整、准确、系统,不得损毁、丢失。

4. 规范化原则:信贷部门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职责:1. 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2.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3.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信贷部门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信贷部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3. 档案立卷: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立卷。

4. 档案归档:将立卷后的档案资料移交综合档案部门。

5. 档案保管: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6. 档案调阅:根据业务需要,信贷部门可向综合档案部门申请调阅档案。

7. 档案销毁:档案达到销毁期限或确需销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部门需要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各类资料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保信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档案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效率;
3.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4. 保障档案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 档案编目和整理:信贷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编目规范和整
理方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容易检索。

2. 档案存储和保管:信贷部门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档
案保管设施,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
续保存。

3. 档案信息共享和利用: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档案安全保密: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机制,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控制和防范措施。

5. 档案鉴定和销毁:信贷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更新。

6. 档案管理责任: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和责任
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五、监督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岗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岗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为信贷管理提供连续、动态、有效的参考数据和分析资料,促进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档案,是指支行提供、管理、收回各类授信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借款人(客户)和担保人基础资料、信贷流程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是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管理信贷档案要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支行负责建立本单位管理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的档案,并指定专人(档案管理员)管理。

接受总行职能部门对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程序。

支行客户经理在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等操作过程中,按资料形成时间序时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即应将客户资料归档管理或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归档管理。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支行行长。

基本职责是:对本单位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客户经理。

基本职责是:按本制度规定内容,搜集、整理所管理的贷款客户从贷款申请、贷款使用到回收全程的档案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档案管理员(未单设档案管理员的由客户经理兼任)。

其基本职责是:①接受和审核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

②负责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信贷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按规定总行设立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各支行(部)按规定设立“三岗”,实行“三岗”运作制度。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分级审批制度。

支行信贷审批会办小组、总行审贷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各自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

支行会办小组是基层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部门,审贷中心是总行信贷业务的独立审查审批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是本行信贷业务的最高议事机构。

基层支行(部)行长、总行分管行长、行长履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本行董事会对行长实行授权,行长对各级有权审批部门进行转授权。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问责制度。

在信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三)有稳定的经济收人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四)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七)我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活动产生的档案资料,包括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信贷档案应真实反映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信贷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安全性原则:信贷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和信息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信贷档案应便于查询、利用和保管。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审批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表、评估报告、担保材料等。

(二)贷款发放档案: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物登记等。

(三)贷后管理档案:包括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计划、逾期催收记录等。

(四)贷款回收档案:包括还款凭证、催收记录、清收报告等。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信贷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归档。

(二)归档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标明归档时间。

(三)归档文件应注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文件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的专用档案柜。

(三)档案柜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缺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信贷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信贷档案查询应遵循“先内后外、先电子后纸质”的原则。

(二)查询信贷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目的、范围和用途。

(三)查询信贷档案应经授权人员审核批准。

(四)查询信贷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复制、摘抄、翻译等利用方式,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档案管理,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个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六条根据信贷档案的形成和利用特点可将信贷档案分为:借款管理类、担保管理类、要件类、综合管理类。

第七条借款管理类档案内容(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等各类证照(经年检)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履历材料原件;(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个人征询查询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征信纪录查询情况;(4)公司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提档鲜章)、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5)企业简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材料;(6)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7)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企业最近半年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8)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企业征信系统查询;(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贷管理部内部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信贷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

(二)集中管理:信贷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规范操作: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四)高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信贷业务中的作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信贷管理部应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的种类、内容和形式,全面收集信贷业务档案。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贷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二)信贷业务审批、发放、收回、转让等手续;(三)信贷业务风险评估、监控、预警等资料;(四)信贷业务投诉、举报、纠纷处理等记录;(五)信贷业务培训、会议、调研等资料。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应建立档案收集台账,确保档案收集的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信贷管理部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收集到的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整理。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的种类、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层次性。

(二)编号规范: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

(三)装订整齐: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性。

(四)目录编制: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九条信贷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存放安全:将档案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保密措施: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经营和管理发展的需要,加强档案合规内控管理与防范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确保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15〕3号)、《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档案是本行各级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材料的总称,是本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法律诉讼、工作查考、决策研究、审计检查、合规内控、权益保障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本行重要的法律权益凭证、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历史记忆与无形资产。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机构整体工作和发展计划,列入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列入各业务部门人员岗位职责,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在档案人员配备、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本行档案工作实行档案产生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制。

档案产生部门负责所辖业务办理中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对应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与合规性负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办结文件材料移交归档后的接收、整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对归档后档案材料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本行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电子化、档案管理自动化、档案利用网络化、档案服务知识化,为各项业务与管理决策提供证据、责任、信息与知识的高效档案服务。

第六条本行档案工作以档案安全为底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构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安全负总责。

档案安全管理遵循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综合防控体系。

第七条各级机构实施档案外包管理时,应严格遵循本行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档案外包安全监控与检查,确保档案外包安全;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高级商密档案实施外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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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信贷档案分类第四条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贷款档案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

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是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第六条各支行、分理处应将信贷管理档案与贷款业务资料分开保管:1、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信贷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专分保管;2、将风险分类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等专分保管;3、贷款业务资料一户一档,将小额信用与大额贷款分别按村分片保管。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第七条信贷档案涉及支行(行分理处)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八条基层支行、分理处的信贷人员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

第九条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人,信贷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

其基本职责是: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包片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信贷员。

其基本职责是: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终结贷款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片信贷员保管;3、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4、包片信贷员要对其各自管理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支行、分理处指定一名信贷员专门负责已终结贷款信贷档案和信贷管理类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

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一条支行、分理处责任信贷员,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执行中业务档案资料需要收集基本信息资料、放款业务信息资料、担保业务信息资料和其他资料共四类,内容具体应有:(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1)公司简介;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借款人若为集团性公司,还需提供其子公司的分布、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主要财产如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借款人若属三资”企业,还需有外商资信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须经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法人代表简历、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

(4)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等。

(5)借款企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6)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

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5)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借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借款企业授信额度(限额)文件;(7)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8)贷款贷前调查报告;(9)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超权限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10)属社团贷款的,须有社团贷款协议书、通知书;(11)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表格式)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12)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1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14)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15)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16)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④信贷员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

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②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③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⑤涉外财产抵押,须有外商所在地经中方有关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⑥财产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⑧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归档时放在业务文件资料内):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③信用社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社的贷款请示文件,上级社的贷款批复文件;④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⑤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⑥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⑦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①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②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③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二)、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贷款:以村以组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I、一般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3)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4)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 ;(5)其他资料;H、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 ;(3)有年检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授信评级相关资料,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打分表和审批表等一套完整授信评级资料;(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 ;(7)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和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债务共有人同意借款人借款的声明书;(3)信贷员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4)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5)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须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7)属大额贷款要求还有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和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8)表格式申请、借款合同;(9)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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