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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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入学及注册1. 学生入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有效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二、学籍管理1. 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及家长需定期更新和核实个人信息。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得到学校批准。

3.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进行备案。

三、学业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的发生。

2. 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表参与课程学习,并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和考试。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及评定,如有舞弊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分。

4. 学生应认真对待学习,积极配合学校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行为规范良好,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 学生在校内严禁使用手机,上课期间禁止吸烟和食用零食。

3.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诽谤等行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4. 学生禁止在校内参与涉及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如发现将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如优秀学生奖、荣誉奖等。

2.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六、学校权利与义务1.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和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持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3. 学校有权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调整学籍管理规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生及家长对学籍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为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1.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2.突出学生自主管理,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3.依法管理,使学籍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4.公平公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转学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1.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学生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前来办理学籍注册;2.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面试、体检等相关审查;3.学生入学需交纳相关费用并签订学籍管理协议;4.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入学教育,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

第五条:学生转学1.学生转学需办理转学手续,提供相关转学材料;2.原学校在学生转学前应将学生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材料归档并存档;3.新学校在学生转学后应及时将学生档案接收并记录到学籍系统中。

第三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习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等;2.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学生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七条:学生学习工作管理1.学校要配备专业化的学业辅导员,对学生的学习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2.学校应建立学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八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1.学校要建立学生行为规范,规定学生的日常行为规则;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3.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维护学生的纪律和礼仪。

第九条:学生奖励与处分管理1.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奖励;2.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劝退等;3.学校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依据和程序应明确,并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建立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学籍信息化的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第五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原就读地录取学校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入学。

第七条任何高中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也不得接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来校借读。

第八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学校应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各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现将《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及武汉市配套开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网),国网、省网、市网以下统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负责市网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协助管理高中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八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护照、境外永久居住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学生信息页)、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辖区内房产证(户主为法定监护人)或租房合同(承租人为法定监护人)、学籍证明(国网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页)、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居住地社区证明]等.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缓学期为1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第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第十二条休复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六)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三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第十五条退学.(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5.其它原因需退学的.(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六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义务教育阶段跳级设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十八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九条毕(结)业.(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高中毕(结)业证书经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方为有效.(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义务教育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普通高中由区学籍主管部门报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第五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结)业生名册、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在籍学生名册、学生分班名册、小升初学生分配表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表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档案室学籍档案归档内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11-13).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省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和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网中进行操作.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部门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二十四条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第二十五条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第六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可根据学校规模纳入学校工作量考核.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工作群,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了解最新学籍管理动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的要求做好学籍信息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5.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4.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留存表4.2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留存表4.3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留存表5.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名册5.2武汉市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名册5.3.1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5.3.2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6.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7.武汉市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8.武汉市中小学在籍生名册9.武汉市中小学生分班名册10.武汉市小升初学生分配表11.武汉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2.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3.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转学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湖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湖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湖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根据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第一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

凡经批准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编班后,学校按录属关系,持录取名单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核实,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是徇私舞弊入学的,经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样,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按录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和升留级第五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操行方面,包括对德育课程的考核和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劳动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评定。

两者均应有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条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学校确定,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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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3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5条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过书到录取学校办学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入学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注册,经省教育厅分配学号后,取得学籍。

第6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转学第7条因全家跨省、市(州)、县(区)迁居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8条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转学联系单”、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后,再到原就读校开具“转学证明”,“转学证明”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9条重点(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示范)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0条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省教育厅负责发放识别码和学号。

第11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12条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再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五条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省编学号:2001
姓名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
父亲姓名工作单位母亲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初中毕业学校市(州)县(市)学校中考总分高中录取学校
市(州)县(市)学校升入高中时间
学籍异动情况
转学日期
及原因
年月日因年月日因由学校由学校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
休学复学日
期及原因
审批单位(章)审批单位(章)年月日因
年月日复学
于年学期休学
复学年级学期审批单位(章)
审批单位(章)留级退学日
期及原因
年月日因年月日因
留级于高中年级
退学(开除)审批单位(章)
审批单位(章)毕(结)业学校
毕(结)业时间
毕(结)业证号
注:1、此表末经地市州以上教育局验印无效。

2、转学、休学、留级、退学按学籍管理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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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转学
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办理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时间从诊断证明书签发时间为准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上学的,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办理退学。

第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对本人多次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留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设留级和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获得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方可毕业。

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且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退学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申辩;对于留校察看、开除,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年龄未满18周年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恢复学业申请,由学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学籍。

第十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搭建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指导市(州)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核查高中学校招生名单,处理学生异动,上报招生和异动学生名册,审定学生毕业资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控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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