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品卫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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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香港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香港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餐厅作为食品经营的重要场所,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用餐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香港餐厅食品安全水平,本文从卫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与烹饪、餐饮服务等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1. 餐厅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职责和要求。

2. 餐厅应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确保餐厅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

3. 餐厅应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餐厅环境卫生。

4. 餐厅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 餐厅应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 餐厅应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应商应及时更换。

3. 餐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每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餐厅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储存,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四、食品加工与烹饪1. 餐厅应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操作规范。

2. 餐厅应加强对食品加工设备的清洗、消毒,确保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3. 餐厅应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生熟食品进行严格区分,防止交叉污染。

4. 餐厅应加强对食品烹饪过程的监控,确保食品煮熟、煮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餐饮服务1. 餐厅应制定餐饮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员的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要求。

2. 餐厅应对服务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 餐厅应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确保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4. 餐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提供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六、监督管理与溯源1. 餐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记录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香港食品药品法规

香港食品药品法规

摘要
第 50 条有关配制和出售搀杂食物的罪行
第 51 条奶类的搀杂等
第 51A
肉类的搀杂

第 52 条对食物购买的一般保障
第 54 条与不宜食用的食物出售等事宜相关的罪行第 55 条有关食物及药物等成分组合的规例第 56 条有关食物及药物卫生的规例
第 59 条食物的检验、检取和标记或销毁
第 61 条食物的虚假标签及宣传品
第 62 条抽取样本的权力
第 68 条检验运送中食物等权力
第 69 条对移动输入食物的限制
食物内染色料规例
摘要
第 3 条限制使用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第 5 条限制出售或宣传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附表 2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
奶粉规例
摘要
第 4 条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第 5 条奶粉容器的标签
附表 1 (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

香港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食物环境卫生署

香港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食物环境卫生署

標籤格式例子
標準格式
標籤格式例子
標準格式
標籤格式例子
直線格式 (總表面積 < 200cm2)
營養聲稱
指述明、指出或暗示某食物含有特定營養特 質的陳述
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中的原則規管營養 聲稱
營養聲稱規管範圍包括: 營養素含量聲稱 營養素比較聲稱 營養素功能聲稱
規管範圍包括食物標籤及宣傳品
本港情況—營養標籤
並未有針對營養標籤的特定法例 只有部分食品包裝上列載營養標籤 在本港市面上見到的營養標籤五花八門
,內容、標示方法和格式都有差異 消費者難以使用及作產品比較,聲稱亦
可能存在誤導成份,甚至失實
香港的營養標籤制度
參考: 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促進本地公眾健康 與膳食相關的慢性疾病 (如癌症、心 臟病、腦血管病、糖尿病) 約佔2005 年整體死亡率六成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
引入營養資料標籤制度之目的
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 鼓勵食物製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食
品;以及 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標籤和聲稱。
規管營養聲稱之重要性
以往食物標籤法例並無規管營養聲稱 現時沒有客觀準則,指明作營養聲稱時
食物應有的營養素含量 作同樣聲稱的不同食品,營養素含量可
幫助有特別膳食需要的人士(例如糖尿病 或高血脂病患者),挑選合適的食品,有 助控制病情
•本港健康數據
•2005年十大死因
•糖尿 病
•腦血管 病
•癌 症 •心臟 病 •* 與膳食相關的慢性疾病約佔整體死亡率六成
本港健康數據
在1981年至 2005 年間,癌症和心血管病 是香港排行首兩位的致命疾病
在2002年,癌症和心臟病所引致的死亡個 案分別佔總數的 1/3 和 1/7 1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DOC55(1)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DOC55(1)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第一章引言本守则旨在提供一套标准规则,帮助食物业界更有效地遵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各项食物规例,以及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业界的食物卫生及食物安全水平。

本守则亦在应用和遵守有关的规例方面,为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执法人员和从事食物业的人士,提供一套全面和通用的建议和指引,务求有关各方在诠释及应用食物规例时有更一致的准则。

编订本守则的目的,绝非用作取代食物规例或施加于个别牌照的发牌或持牌条件。

守则本身并非一份独立文件;相反,本守则与各食物规例、适用的发牌及持牌条件相辅相成。

如能参照守则的内容,业界在遵守食物规例方面理应较为容易,而执法人员所采用的标准也可更趋一致。

此外,本守则亦非一份刻板或一成不变的文件;当局无意利用本守则来规定食物业必须采用什幺方法以符合有关规例、发牌或持牌条件。

食物业人士可向执法人员证明他们采用其它方法,也可达到本守则所载的目的。

此外,即使食物业人士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任何规定,也不会单单因此而要在任何种类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就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依赖上述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事实,作为确定或否定法律程序中所争议的法律责任。

2.1范围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a) 食肆;(b) 工厂食堂;(c) 食物制造厂;(d) 奶品厂;(e) 冰冻甜点制造厂;(f) 烧味及卤味店;(g) 新鲜粮食店;以及(h) 冻房。

2.2定义或第二章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规定,上文第 1.2段所述的食物业处所经营者,必须获食物环境卫生署发牌后,才可营业。

要获发牌照,申请人必须履行卫生、消防及楼宇安全的发牌条件。

(a) 食物业处所须妥为设计和建造,使处所能:(i) 切合其应该进行的活动的需要;(ii) 提供足够地方配制食物及摆放其它辅助设施和设备;(iii) 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iv) 方便进行清洁、消毒及维修;(v) 防止虫鼠进入或匿藏;(vi) 隔除尘埃、污垢、油烟、烟雾或其它污染物;以及(vii) 为员工及客人提供安全的环境。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一)监管机构及职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下属的食品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环境卫生署部门编制为11,800人,由食物及公共卫生部、环境卫生部和食物行政及发展部组成,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是食物及公共卫生部,下分三个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和行政科,主要的工作范畴包括:在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食物监察工作,并采取执法行动;确保预先包装发售的食物有正确的标签;向业界推广“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并鼓励业界采用以该方法为本的食物安全计划;对食物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民提供资料;调查和处理食物事故;管制高风险食物的进口,签发出口食物的卫生证明书;管制食用动物的进口;巡视和检验领有牌照屠房及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在领有牌照的屠房提供肉类检验服务;对影响市民健康的虫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媒传疾病的传播以及调查媒传疾病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士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

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以及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

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有:1.屠场规例;2.食物内染色料规例;3.奶粉规例;4.食物内甜味剂规例;5.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6.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7.食物业规例;8.冰冻甜点规例;9.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10.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11.奶业规例;12.食物内矿物油规例;13.食物内防腐剂规例;14.屠房规例;15.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

这些法例已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二、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监管模式香港特区政府实行横向管理模式,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内各区的具体事务,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具体负责,不涉及其他职能部门。

香港食物法例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香港食物法例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香港食物法例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3 条禁止输入和出售含有某些浓度过高物质的食物3 如附表1内D栏所指明的任何食物含有B栏内与其相对之处所指明的物质,或C栏内所指明该物质的描述,而其浓度是超过E栏内与其相对之处所指明的浓度者,则任何人不得输入、托付、交付、制造或售卖该等食物以供人食用。

3A 任何人不得输入、售卖或为供出售而托付或交付含有附表2所指明的物质的任何鱼、肉类或奶类,以供人食用。

第3A 条禁止输入和出售含有违禁物质的鱼、肉类或奶类附表1 指明食物所含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A 项B物质C物质之描述D食物类别E最高浓度1.黄曲霉毒素双喃氧杂荼邻酮属的化合物,并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P1及黄曲霉毒素醇任何食物(花生或花生产品除外)花生或花生产品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20微克。

2.羟氨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肝及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4微克。

3.氨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肝及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4微克。

4.杆菌牛、猪及家禽的肌肉、肝及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

5.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肝及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4微克。

6.卡巴氧喔-2-羧酸猪的肌肉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5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30微克。

7.Ceftiofur(译名头孢Desfuroylceftiofur牛及猪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0微克。

)牛及猪的肝牛及猪的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20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60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8.金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差向异构体之和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所有食用动物的肝所有食用动物的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6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9.邻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肝及肾奶类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

每公斤食物含30微克。

香港食物法例 食物内防腐剂规例

香港食物法例 食物内防腐剂规例

香港食物法例食物内防腐剂规例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3条限制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食物的售卖等事宜3(1)任何人不得输入、为供出售而制造或售卖任何含有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食品:但─(a)任何指明食物,均可含有附表1第I部第2及3栏所分别指明其名称说明及分量的准许防腐剂;(b)如卖方在输入任何指明食物及拟用作配制指明食物的食物(但不包括含有二氧化硫,拟作制造用途的水果及果肉,以及任何预先包装的食物)之时或之前给予进口商一份文件,或在出售该等食物之时或之前给予买方一份文件,按照附表2所列规则所指明的格式,准确述明该等食物所含的全部防腐剂的名称说明及最高含量,则该等食物在按照一宗不属于零售性质的买卖而输入香港时,或在依据该宗买卖而托付或交付时,均可含有任何分量的按照附表1第I及III部规定适用于该种食物的准许防腐剂;(c)如附表1第I部就任何指明食物指明其可含有的2种或多于2种准许防腐剂,则该指明食物可以下述方式含有该等防腐剂的混合物─(i)如指明食物是烟肉、火腿、腊肉、腊肠或腌肉,则按照该附表第I部规定对其适用的每种防腐剂的分量均可达到最高含量;(ii)就其他食物而言,如该食物所含的每种防腐剂的分量,是以其在该种按照该附表第I部规定对该食物适用的防腐剂的最高含量中所占百分率的方式表达,则该等百分率合计不得超过100;(d)任何食物均可含有任何分量的甲醛(以不超过百万分之5为限),而该甲醛是来自含有以甲醛为基的树脂的防湿包裹物或来自采用甲醛为凝结成分的树脂所制的塑胶食物容器或器皿;(e)香蕉皮(不包括香蕉肉)可含有制霉菌素;(f)乳酪、凝块忌廉或任何罐头食物均可含有尼生素;(g) 任何食物均可含有因在其配制过程中使用含有尼生素的乳酪、凝块忌廉或罐头食物而加入的尼生素;(h)本条不适用于天然含有任何防腐剂的食物;(i)任何指明食物的里面及表面均可含有附表1第II部第2栏所指明其可含有的抗氧化剂,而有关的分量则由该附表第II部第3栏指明;(j)任何食物如含有任何指明食物作为添加配料,则可含有该指明食物按照第(1)(i)款规定可含有的指明名称说明的抗氧化剂,而其分量就该指明食物的数量而言须属适当者;(k) 任何食物如因添加任何乳产品作为成分而含有乳脂,则可含有重量与该乳脂相同的无水脂肪按照附表1第II部规定所可含有的指明名称说明及分量的抗氧化剂。

香港食品标准法规

香港食品标准法规

香港食品标准法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香港市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香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标准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本文将介绍香港食品标准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食品安全标准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香港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满足香港特定的要求。

例如,香港规定了食品的最大残留限量,严禁使用违禁添加剂和非法使用农药等。

此外,香港还要求食品生产商在包装标签上明确标注食品成分、营养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以供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香港对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进行了严格管理。

食品生产商必须获得香港政府发放的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并定期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监督。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卫生条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此外,食品生产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流程和成品进行追溯,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食品销售与监管在食品销售环节,香港也有一系列的法规与管理措施。

食品销售商必须获得政府的执照,并设置合适的销售场所和设施,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政府会定期对食品销售商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以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并且没有超过残留限量。

此外,香港还通过发布食品安全警示和召回通告等措施,及时通知市民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食品进口与出口香港是一个国际贸易枢纽,大量的食品进口和出口经过香港。

为了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和出口食品的合规性,香港建立了严格的食品检验和检疫制度。

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接受检验和抽检,确保符合香港的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香港也向出口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和要求,确保出口食品符合目标市场的标准和法规。

五、食品安全教育与宣传除了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外,香港政府还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第一章引言本守则旨在提供一套标准规则,帮助食物业界更有效地遵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各项食物规例,以及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业界的食物卫生及食物安全水平。

本守则亦在应用和遵守有关的规例方面,为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执法人员和从事食物业的人士,提供一套全面和通用的建议和指引,务求有关各方在诠释及应用食物规例时有更一致的准则。

编订本守则的目的,绝非用作取代食物规例或施加于个别牌照的发牌或持牌条件。

守则本身并非一份独立文件;相反,本守则与各食物规例、适用的发牌及持牌条件相辅相成。

如能参照守则的内容,业界在遵守食物规例方面理应较为容易,而执法人员所采用的标准也可更趋一致。

此外,本守则亦非一份刻板或一成不变的文件;当局无意利用本守则来规定食物业必须采用什么方法以符合有关规例、发牌或持牌条件。

食物业人士可向执法人员证明他们采用其他方法,也可达到本守则所载的目的。

此外,即使食物业人士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任何规定,也不会单单因此而要在任何种类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就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依赖上述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事实,作为确定或否定法律程序中所争议的法律责任。

2.1范围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a) 食肆;(b) 工厂食堂;(c) 食物制造厂;(d) 奶品厂;(e) 冰冻甜点制造厂;(f) 烧味及卤味店;(g) 新鲜粮食店;以及(h) 冻房。

2.2定义或第二章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规定,上文第 1.2段所述的食物业处所经营者,必须获食物环境卫生署发牌后,才可营业。

要获发牌照,申请人必须履行卫生、消防及楼宇安全的发牌条件。

(a) 食物业处所须妥为设计和建造,使处所能:(i) 切合其应该进行的活动的需要;(ii) 提供足够地方配制食物及摆放其他辅助设施和设备;(iii) 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iv) 方便进行清洁、消毒及维修;(v) 防止虫鼠进入或匿藏;(vi) 隔除尘埃、污垢、油烟、烟雾或其他污染物;以及(vii) 为员工及客人提供安全的环境。

香港食品药品法规

香港食品药品法规
第6条
在根据第5(1)条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禁止再输入
奶业规例
摘要
第5条
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的许可证
第5A条
限制进口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售卖等
第6条
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售卖奶类或奶类饮品
第13条
奶类或奶类饮品在待售期间须保持在摄氏10度以下
第14条
若非领有牌照则不得经营奶品厂业务
附表1
热处理方法
食物内矿物油规例
摘要
公众卫生及 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
摘要
第50条
有关配制和出售搀杂食物的罪行
第51条
奶类的搀杂等
第51A条
肉类的搀杂
第52条
对食物购买的一般保障
第54条
与不宜食用的食物出售等事宜相关的罪行
第55条
有关食物及药物等成分组合的规例
第56条
有关食物及药物卫生的规例
第59条
食物的检验、检取和标记或销毁
第61条
食物的虚假标签及宣传品
第62条
抽取样本的权力
第68条
检验运送中食物等权力
第69条
对移动输入食物的限制
食物内染色料规例
摘要
第3条
限制使用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第5条
限制出售或宣传准许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附表2
染色料、色素及调味化合物的标签
奶粉规例
摘要
第4条
奶粉的成分组合及类别
第5条
奶粉容器的标签
第33条
发牌条件
第33A条
烧味及卤味店的附加发牌规定
第33C条
暂准牌照
第34条
限制在批出牌照后对处所或装置作更改
附表1
禁售的食物

某地食品卫生守则

某地食品卫生守则

香港食物卫生守则第一章引言本守则旨在提供一套标准规则,帮助食物业界更有效地遵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各项食物规例,以及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业界的食物卫生及食物安全水平。

本守则亦在应用和遵守有关的规例方面,为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执法人员和从事食物业的人士,提供一套全面和通用的建议和指引,务求有关各方在诠释及应用食物规例时有更一致的准则。

编订本守则的目的,绝非用作取代食物规例或施加于个别牌照的发牌或持牌条件。

守则本身并非一份独立文件;相反,本守则与各食物规例、适用的发牌及持牌条件相辅相成。

如能参照守则的内容,业界在遵守食物规例方面理应较为容易,而执法人员所采用的标准也可更趋一致。

此外,本守则亦非一份刻板或一成不变的文件;当局无意利用本守则来规定食物业必须采用什幺方法以符合有关规例、发牌或持牌条件。

食物业人士可向执法人员证明他们采用其它方法,也可达到本守则所载的目的。

此外,即使食物业人士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任何规定,也不会单单因此而要在任何种类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就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依赖上述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事实,作为确定或否定法律程序中所争议的法律责任。

2.1范围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a) 食肆;(b) 工厂食堂;(c) 食物制造厂;(d) 奶品厂;(e) 冰冻甜点制造厂;(f) 烧味及卤味店;(g) 新鲜粮食店;以及(h) 冻房。

2.2定义垃圾并非由水排放到污水处理系统的固体废物。

消毒利用热力及或化学品消灭微生物,包括病原体。

不当的温度控制有潜在危害的食物长时间在没有适当温度控制的情况下贮存、陈列或运送。

用具用作处理、配制、加工、包装、陈列、端送、调配、贮存、盛载或进食食物的物品、容器或设备。

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地方,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为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香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学校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

二、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构成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校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食品安全管理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3.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流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流程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操作指南,包括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食品卫生、食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流程要求学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三、香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由学校校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港澳台地区重要食品法规解读

港澳台地区重要食品法规解读

港澳台地区重要食品法规解读2021年,中国香港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与《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对黄曲霉毒素、芥酸等有害物质在不同食物内的限量及氢化油的标示进行了规定。

中国澳门发布多项食品卫生操作指南以及《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及卫生的管控。

中国台湾法规制修订频繁,发布了食品相关法规214条和草案93条,涉及食品添加剂限量及检测、食品原料与标签、农兽药残留等多个方面。

在此,食品伙伴网针对港澳台地区2021年发布的几个重要法规进行解读。

1、中国香港1.1 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2021年6月11日,香港发布《202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以加强规管工业生产的反式脂肪、霉菌毒素等食物内有害物质。

主要修订第3至6条:更新3种有害物质(黄曲霉毒素、芥酸及三聚氰胺)在食物内的最高准许浓度,加强规管;引入5种有害物质(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调味品和拟供婴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内的最高准许浓度;禁止输入或售卖含有部分氢化油的油或脂肪或两者的混合物以供人食用。

《修订规例》中部分氢化油列为食物中的违禁物质及相关标记及标签规定的条文定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其他修订条文则一律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1.2 修订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2021年6月11日,香港发布《2021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规定预先包装食物如含有氢化油必须在其配料表中作出相应标示。

《规例》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

2、中国澳门2.1 发布《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2021年8月23日,澳门发布第30/2021号行政法规《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自2021年11月15日实施。

法规明确任何未纳入准照范围的外卖食品经营场所(简称外卖店)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外卖店不得设于住宅,新开外卖店必须开业前完成登记,须向公众展示登记证明或编号,外卖食品业界须主动了解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对外卖店的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及处理的管控。

港式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港式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港式餐饮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管理和监督港式餐饮行业的卫生安全工作,保障顾客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港式餐饮服务的餐厅、饭店、快餐店等经营单位。

1.3 港式餐饮卫生管理工作的负责单位为卫生监督部门,具体落实由各区卫生监督所负责。

二、卫生管理责任2.1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领导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2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和技能。

2.3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2.4 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2.5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卫生设施设备管理3.1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保持清洁卫生,确保使用安全。

3.2 厨房卫生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3.3 餐具、厨具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消毒,存放整齐,避免受到污染。

3.4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检测设备,确保餐品的卫生安全。

四、食品安全管理4.1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管理制度,确保食材的质量安全。

4.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

4.3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餐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 餐品储存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不同种类食品相互污染。

五、卫生检查与评定5.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式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接受监督和管理。

5.3 卫生检查合格的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卫生管理证书。

5.4 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六、处罚和奖励6.1 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港式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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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卫生守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序言《食物n生守则》(下称“守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版的第一份有关食物n生的守则,也是特别为食物业经营者及食物环境n生署(食物业处所的发牌当局)的执法人员而编制的。

守则旨在帮助业内人士明白如何达到当局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第56条订定的标准和目标,并协助执法人员评定食肆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和目标,从而在诠释和执行这些标准时采用更一致的准则。

本署在编订守则时,参考了澳洲及新西兰食物管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加拿大食品检验系统推行小组(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System Implementation Group),以及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所出版的同类守则。

本署会不时修订守则的内容,并会视乎修订的幅度来决定发行增补篇还是新的版本。

我们会把最新的版本上载本署网页(网址:)。

团体和个别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欢迎以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送交下述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5楼食物环境n生署总部科传真号码:2530 1368电邮地址查询电话:2867 5912;2923 5387食物环境n生署2003年7月目录页数序言 (I)目录 (II)第一章引言目的 (1)适用范围 (1)定义 (2)第二章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食物业处所牌照 (4)设计 (4)厨房及食物室 (5)墙壁及天花板 (5)地面 (6)地面排水渠口 (6)食水供应 (7)洗手设施 (7)碗碟洗涤设施 (8)厕所设施 (8)处置污水及废水 (9)隔油池 (9)贮存废物 (10)通风系统 (11)设备 (12)照明系统 (13)第三章食物业处所、设备及用具的清洁、消毒和保养处所及有关设施 (14)处所(食物室及厨房除外) (14)厨房及食物室 (16)供水 (17)洗手设施 (18)碗碟洗涤设施 (18)厕所设施 (19)排污设备及水管装置 (21)隔油池 (21)废物的贮存及处理 (22)厨房及食物室的通风系统 (22)食肆及工厂食堂的通风系统 (23)设备、用具及布质用品 (24)设备及用具 (24)布质用品 (28)防治虫鼠 (30)虫鼠出没的I象 (30)防治虫鼠侵扰 (30)第四章食物的安全处理食物来源 (33)认可来源 (33)禁售的食物 (35)接收食物 (35)检查食物 (35)产品识别 (36)贮存食物 (36)处理食物 (38)解冻食物 (38)烹煮食物 (38)热存食物 (39)冷却已煮熟的食物 (39)翻热食物 (40)防止食物受污染 (41)陈列及端送食物 (41)利用时间来控制食物安全 (44)包装食物 (45)运送食物 (45)弃置食物 (46)第五章个人健康与n生及员工培训个人健康与疾病 (47)损伤 (47)个人n生 (48)个人习惯 (50)食物处理人员的培训 (51)意识与责任 (51)培训计划 (51)监管 (52)第六章其他经批准的设计 (53)更改经批准的设计图则 (53)扩展营业范围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54)扩展营业范围 (54)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55)饲养活海鱼及∕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海水水质 (55)水质管制 (55)鱼缸水的过滤及消毒设施 (55)禁止食物业处所内有动物 (57)供顾客使用的餐巾 (58)预防禽流感传播 (58)在售卖活家禽的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内地进口冰鲜鸡 (62)售卖进口冰鲜肉类 (63)烧味卤味陈列柜的保养 (64)玻璃间板 (64)贮存或出售烧味和卤味的营业装置 (64)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售卖的其他食物 (64)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贮存鲜肉 (64)持牌人须展示牌照及告示 (65)备存视察记录 (65)自行检查清单 (65)附件附件I 建议进行的清洁工作 (66)附件II 供饲养活海鱼及∕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水的过滤及消毒设备维修记录 (67)附件III 食物业处所自行检查清单 (68)附件IV 食物业处所预防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的重要措施 (70)附录:参考资料附录I 如何阅读食物标签 (71)附录II 如何选择及使用食物温度计 (72)附录III 食物或饮品供应器及餐饮用具洗涤机设计指引 (76)附录IV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78)附录V 香港常见及重要的食物中毒类别 (82)第一章引言1.1目的本守则旨在提供一套标准规则,帮助食物业界更有效地遵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各项食物规例,以及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业界的食物n生及食物安全水平。

本守则亦在应用和遵守有关的规例方面,为食物环境n生署的执法人员和从事食物业的人士,提供一套全面和通用的建议和指引,务求有关各方在诠释及应用食物规例时有更一致的准则。

编订本守则的目的,绝非用作取代食物规例或施加于个别牌照的发牌或持牌条件。

守则本身并非一份独立文件;相反,本守则与各食物规例、适用的发牌及持牌条件相辅相成。

如能参照守则的内容,业界在遵守食物规例方面理应较为容易,而执法人员所采用的标准也可更趋一致。

此外,本守则亦非一份刻板或一成不变的文件;当局无意利用本守则来规定食物业必须采用什么方法以符合有关规例、发牌或持牌条件。

食物业人士可向执法人员证明他们采用其他方法,也可达到本守则所载的目的。

此外,即使食物业人士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任何规定,也不会单单因此而要在任何种类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负有法律责任。

不过,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就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n 生及市政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依赖上述没有遵守本守则的事实,作为确定或否定法律程序中所争议的法律责任。

1.2适用范围本守则适用于根据《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必须领牌的所有食物业处所,包括但不限于:(a) 食肆;(b) 工厂食堂;(c) 食物制造厂;(d) 奶品厂;(e) 冰冻甜点制造厂;(f) 烧味及卤味店;(g) 新鲜粮食店;以及(h) 冻房。

1.3定义守则内常用词汇的定义如下:第二章食物业处所的一般设计和建造食物业处所牌照《食物业规例》、《奶业规例》及《冰冻甜点规例》规定,上文第段所述的食物业处所经营者,必须获食物环境n生署发牌后,才可营业。

要获发牌照,申请人必须履行n生、消防及楼宇安全的发牌条件。

设计(a)食物业处所须妥为设计和建造,使处所能:(i)切合其应该进行的活动的需要;(ii)提供足够地方配制食物及摆放其他辅助设施和设备;(iii)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iv)方便进行清洁、消毒及维修;(v)防止虫鼠进入或匿藏;(vi)隔除尘埃、污垢、油烟、烟雾或其他污染物;以及(vii)为员工及客人提供安全的环境。

(b)食物业处所须妥为设计,确保:(i)食物流程尽量为单一方向(即接收→贮存→配制→包装∕端送→运送→零售);(ii)有足够地方供配制和贮存食物、洗涤碗碟、贮存设备∕用具,以及安装n生设备;(iii)传送食物或清洁的食具时无须经过露天地方或天井;(iv)与食物室用途不相符的地方(例如衣帽间或厕所),须与食物室完全分隔开;以及(v)顾客上厕所时无须经过食物室。

理据如食物业处所妥为设计和建造,员工便无须不必要地走动或经常移动食物,从而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亦可避免在非常接近处理食物或设备的地方,出现不符合n生的情况。

2.3厨房及食物室厨房及食物室的最低限度面积每间食肆及工厂食堂的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总面积,不得少于《食物业规例》附表4 (适用于1974年2月1日前批出牌照)或附表5 (适用于非1974年2月1日前批出牌照)的标准。

一般原则是食物业处所的总面积愈大,配制食物所需的地方便愈多。

理据食物业处所须根据顾客人数,拨出足u地方配制食物,才能确保以有效和合乎n生的方法配制食物。

厨房或食物室的面积太小,便会过分挤迫,配制食物时或会不符合n生规定,增加食物受污染的机会。

墙壁及天花板(a)墙壁(i)墙壁的设计和建造,须能容易保持清洁,并不会让虫鼠匿藏。

(ii)厨房及食物室的墙壁和间隔物的表面,须以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洁的物料(例如光面砖片或不锈钢)铺至不少于2米高。

其余表面可扫上石灰或髹上浅色油漆。

墙脚、间隔物底部与地面连接处须成内弯形(即须圆滑)。

(b)天花板天花板须为无缝的构造,没有空隙或接缝。

虽然天花板未必需要经常清洁,但表面部分应易于清洁。

厨房及食物室的天花板应扫上石灰或髹上浅色油漆。

(c)天花饰板食物室的天花饰板表面须铺上光滑、容易清洁和不透水的物料。

天花饰板上方须设孔口,方便清洁及检查是否有虫鼠出没。

厨房应避免安装天花饰板。

理据浅色的墙壁和天花板容易发现污垢,可迅速清除。

表面铺上耐用、不透水和易洁的物料,方便清洁。

2.5地面(a)厨房及食物室的地面:(i) 须铺上防滑、浅色、不吸水、易洁和耐用的物料(例如纸皮石);(ii) 与墙脚的连接处须成内弯形;以及(iii) 须向排水渠口倾斜。

(b)食物室、食物贮存地方、厕所及其他湿滑地方不得铺设用吸水物料制成的地毡或地席,亦不得使用踏'板。

理据不吸水物料可防止吸收水分和油脂。

地面要有适当的斜度让多余的水排走,避免积水。

妥为建造的地面较易清洁和消毒。

上述措施均能减低食物受环境污染的风险。

地面排水渠口厨房及食物室内的地面排水渠口须:(a)妥为建造,以防止废水积聚;(b)容易触及,方便清洁和清理堵塞物;以及(c)装有气隔和通风管,并连接至适当的排水系统。

理据食物业处所地面积聚废水,会增加食物受污染的风险。

妥为设计及建造的地面排水渠口,可减少积水及防止虫鼠进入。

食水供应(a)食物业处所须有自来水供应,或从食物环境n生署认可的水源,取得足够的可饮用水,用以清洗和配制食物。

(b)须尽量供应足够热水,供食物业处所的各项工作使用。

热水的温度须足以达到有效清洁及消毒的目的。

(c)贮存可饮用水的水箱须妥为设计和建造,以防食水受污染。

贮水箱须配有盖子,防止动物、雀鸟及其他外来物进入。

贮水箱的溢水口也应用隔网封好。

理据使用自来水或从认可来源取得的水,可确保供顾客饮用的水清洁安全,同时避免食物或设备受污染。

处所必须有足够食水供应,业界人士才可彻底清洁和烹煮可安全食用的食物。

2.8洗手设施(a)每个食物室、厨房及碗碟洗涤地方,必须至少设置一个洗手盆供员工使用。

标准是每20名员工便须设置一个洗手盆。

(b)洗手盆必须:(i) 属固定装置,并设在触手可及的地方;厕所的洗手盆则须装设在厕所内或厕所旁边;(ii) 以光面陶瓷或其他光滑、耐用、不吸水及易洁的物料制造,使能容易清洁,长度不少于350毫米(以盆顶的两边内缘计算);以及(iii) 接驳自来水或食物环境n生署认可的水源(最好配备冷热水供应),并须装置废水管和气隔,才连接至适当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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