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洛卫放申()第号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现将《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和参合农民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工作。
2013年6月7日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水平,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豫卫农卫〔2012〕20号)、《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及补偿标准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包括: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一)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1.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3.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限省定5家医院)4. 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5. 甲状腺机能亢进门诊治疗6.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7.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二)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1. 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2.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3.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三)补偿标准以上门诊救治病种,新农合按照80%的比例对政策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
李曙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曙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朝叶乃君高玲【审理法官】王文朝叶乃君高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曙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李曙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当事人-个人】李曙光【当事人-公司】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曙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本院观点】依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安乐交巡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李曙光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李曙光领取的编号41033919039755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内容以及救济途径,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李曙光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受理后,对安乐交巡大队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李曙光及安乐交巡大队,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李曙光的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邢东海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邢东海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乃君王艺李扬丽【审理法官】叶乃君王艺李扬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东海;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当事人】邢东海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当事人-个人】邢东海【当事人-公司】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啸晨【代理律所】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邢东海【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卷宗中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记载参赌人员的记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曾在洛阳市西工区君临华府2号楼1单元701室参与赌博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22:49邢东海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3行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东海,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美术馆路某某。
负责人程双龙,局长。
应诉负责人宋军保,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刘栋梁,该分局民警。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钰,该分局民警。
一般代理。
上诉人邢东海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 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 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药品发生变更,应当提交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 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 中文译文。除涉及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规格及生产场地外,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其中按照化学药品 1 类、2 类批准的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 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 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3 申请使用药品商品名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4 变更境外生产场地的,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该药品生产场地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新药临床试验期间改变境外生产场地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 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5 对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的,应提交 相关规定。 2.6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时适用) 2.6.1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 7 (一)受理 ................................................................................ 7 (二)补正 ................................................................................ 8 (三)不予受理 ........................................................................ 8 (四)受理流程图.................................................................... 8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理•【案号】(2016)粤行终113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1.07裁判规则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正文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詹裕好,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2号汕头科技馆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璧坚,佘唯鹏,均系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台灯(819手表夹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3××××.6,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公证处出具的(2011)汕潮南证内字第1204号公证书显示,申请人林某某的代理人发现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及网站http://的部分内容侵犯其权益,在公证处登陆上述网址,对网页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2011年11月30日,林某某以吕某某侵犯其上述案涉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号方法(2020修订版)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地区简称)卫(医)罚听〔××××〕×号
公告
(地区简称)卫(医)告〔××××〕×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地区简称)卫(医)罚告〔××××〕×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罚〔××××〕×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年份+序号
催告书
(地区简称)卫(医)催Leabharlann ××××〕×号强制执行申请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号方法(2020 修订版)
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如下(以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类别为例): 卫生行政执法主要执法类别:医、传、职、放、学、公等。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证保决〔××××〕×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证保处〔××××〕×号
(地区简称)卫(医)强执申〔××××〕×号
案件移送书
(地区简称)卫(医)案移〔××××〕×号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地区简称)卫执建〔××××〕×号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地区简称)卫传确告〔××××〕×号
检验结果告知书
(地区简称)卫传检告〔××××〕×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地区简称)卫(医)责改〔××××〕×号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控〔××××〕×号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解控〔××××〕×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查扣决〔××××〕×号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地区简称)卫(医)查扣处〔××××〕×号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地区简称)卫(医)查扣延〔××××〕×号
上诉人大荔县房产管理局、上诉人刘育生、刘玉芳诉被上诉人杨亚萍撤销房屋预告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大荔县房产管理局、上诉人刘育生、刘玉芳诉被上诉人杨亚萍撤销房屋预告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陕05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洪池张敏娟王光耀【审理法官】王洪池张敏娟王光耀【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荔县房产管理局;刘育生;刘玉芳;杨亚萍【当事人】大荔县房产管理局刘育生刘玉芳杨亚萍【当事人-个人】刘育生刘玉芳杨亚萍【当事人-公司】大荔县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严掌珠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掌珠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掌珠朱西江郑孝军【代理律所】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荔县房产管理局;刘育生;刘玉芳【被告】杨亚萍【本院观点】上诉人刘育生、刘玉芳夫妇于2014年12月19日在大荔县房管部门办理同州花园2-2-202号商品房预告登记,而被上诉人杨亚萍于2015年7月17日与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育生、刘玉芳夫妇于2014年12月19日在大荔县房管部门办理同州花园2-2-202号商品房预告登记,而被上诉人杨亚萍于2015年7月17日与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大荔县房管局作出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时,杨亚萍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故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上诉人杨亚萍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卫监所文书编号规则
文书编号规则单位名称(盖章):新乡市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类别文书类型文书规则卫生•医疗、传染病监督事先告知书文号新卫医罚告字【2011】001号听证告知书文号新卫医听告字【2011】001号听证通知书文号新卫医听通字【2011】001号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医罚字【2011】001号卫生•公共场所事先告知书文号新卫公罚告字【2011】001号听证告知书文号新卫公听告字【2011】001号听证通知书文号新卫公听通字【2011】001号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公罚字【2011】001号食品安全事先告知书文号新卫食罚告字【2011】001号听证告知书文号新卫食听告字【2011】001号听证通知书文号新卫食听通字【2011】001号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食罚字【2011】001号卫生•职业病卫生事先告知书文号新卫职罚告字【2011】001号听证告知书文号新卫职听告字【2011】001号听证通知书文号新卫职听通字【2011】001号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职罚字【2011】001号卫生•放射卫生事先告知书文号新卫放罚告字【2011】001号听证告知书文号新卫放听告字【2011】001号听证通知书文号新卫放听告字【2011】001号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放罚字【2011】001号填表人:(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填表人联系电话)文书编号规则(示例)单位名称(盖章):**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类别文书类型文书规则国土•矿产管理立案文书号(*)国土矿产立字[2011]第00001号事先告知书文号听证告知书文号听证通知书文号处罚决定文书号送达回证文号撤案销案文号……国土•土地管理立案文书号(*)国土土地立字[2011]第00001号事先告知书文号听证告知书文号听证通知书文号处罚决定文书号送达回证文号撤案销案文号……填表人:(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填表人联系电话)。
河南省人民检察监督邮寄流程
河南省人民检察监督邮寄流程为了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监督和申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申诉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已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第四条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经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仍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其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检察院。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个工作日内技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己向人民检察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加快河南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推进我省医药产业品种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宽松的医药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就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在拟办理药品注册或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或受让过程中,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简称“B证”)或受托生产方式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简称“C证”)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和GMP等相关规定,在所申请药品具备基本生产、质量控制条件,符合GMP等相关要求后,依照河南政务服务网相关办事指南及程序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附条件批准方式,给予办理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可在许可证中针对不同情况标注“仅限于药品注册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申请”或“药品上市前应完成药品注册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等相关字样。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8、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13
9、举证通知书······································ 14
10、证据清单······································· 16
11、答辩书········································· 17
28、撤回仲裁申请书································ 43
29、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4
30、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5
31、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6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当事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当事人领取本委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4.10裁判规则《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正文邵某某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邵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福民,该局局长。
原告邵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安监局)对其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邵某某诉称:2005年11月7日,被告黄浦区安监局作出第212005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是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公司)一次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
麦克公司有安全生产制度,相关生产设备也经过质量检验。
作为麦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原告只负责经营,生产安全另有他人负责。
再有,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发生重伤事故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否为重伤事故,应当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认定。
被告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劳动局意见),把不属于重伤的此次工伤事故认定为重伤事故,并对不是主要责任人的原告进行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邵某某提交以下证据:1.第212005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邵某某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2.麦克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于2002年5月制订的安全制度、2005年8月制订的粉糠机操作规程、2005年9月制订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5年7月对济南大亿机械有限公司送检的膨化食品机械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麦克公司是合法经营者,事故发生前有安全生产制度,相关生产设备也进行过质量检查,事故发生后又完善了相关制度;3.上海市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黄)字0512-0010号《鉴定结论书》,本次工伤事故的受伤职工姜继忠致有关部门的信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海黄浦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粮油公司)《关于请求对麦克公司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用以证明姜继忠因工伤致残的程度为七级,受伤后恢复良好,姜继忠和麦克公司的上级公司均要求免除对麦克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4.黄浦粮油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递交的申诉材料,用以证明麦克公司是受到误导,才在调查报告中承认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29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下列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予受理:(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二)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立案审查;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统一接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编立“监”字案号,通过电脑随机分给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3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朝高玲叶乃君【审理法官】王文朝高玲叶乃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顺华【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被告】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的焦点是2020年4月20日,被上诉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向上诉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作出的《自行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的焦点是2020年4月20日,被上诉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向上诉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作出的《自行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撤销。
被上诉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前未向上诉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告知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法定程序,故被上诉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自行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裁判结果】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2020年4月20日作出《自行拆除通知书》。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
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4期编者按:近年来,省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案件文书在制作格式、裁判说理方面存在瑕疵或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文书制作,省法院刑三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讨论,就如何解决刑事案件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达成基本共识,经省法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形成了《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供全省法院刑事法官撰写文书时参考。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1.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排列顺序,可参考身份证件格式,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进行排序。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分别写明。
2.被告人前科情况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不需要写明判决法院,可表述为“××××年××月××日曾因犯××罪被判处……”。
如果生效文书中还记载有被告人其他前科,但其他前科的相关文书确实找不到的,一般也应当予以认定。
涉及累犯认定的,除了写明原判刑罚情况,还需写明刑满释放日期。
3.被告人曾因犯数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的,只写明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可,可表述为“××××年××月××日曾因犯××罪、××罪被判处……”。
4.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可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骆伟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绍柯公(华)行罚决字[2021]03463号)
骆伟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绍柯公(华)行罚决字
[2021]034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柯公(华)行罚决字[2021]03463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修订)17961971340000
【处罚日期】2021.10.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华舍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骆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39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骆伟于2021年10月11日,将自有的一间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张溇小区中谭园8幢1604室的租房出租给廖某某。
在出租过程中,该出租房的房东骆伟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承租人廖某某的信息,于2021年10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华舍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询问,骆伟对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
法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骆伟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兰卫广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兰卫广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卫广;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兰卫广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兰卫广【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德胜【代理律所】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兰卫广【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裁量适用约束性警械,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安即墨分局使用手铐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现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公安即墨分局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并未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在公安即墨分局已经就原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的情况下,由于即墨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故其仅提供程序方面证据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05:22:44兰卫广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治安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卫广,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邢党伟、姚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党伟、姚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9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党伟;姚卫辉【当事人】邢党伟姚卫辉【当事人-个人】邢党伟姚卫辉【代理律师/律所】袁朝阳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朝阳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朝阳任亚涛【代理律所】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邢党伟【被告】姚卫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37:12邢党伟、姚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98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朝阳,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卫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邢党伟因与被上诉人姚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邢党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69万元并按月利率1%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上诉人曾偿还1万元,一审法院未将该1万元在应偿还数额中扣除不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医疗机构(盖章)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二、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
(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三、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
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四、“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
准计算得出。
五、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
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