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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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招聘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坚持考评结合,确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学校新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任命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新聘人员主要指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接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身体和其它条件;(四)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国内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聘用。

(五)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5周岁。

具有博士学位且同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三章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第七条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严格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每年招聘计划的人数控制在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编制计划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限定的人员编制数内;(二)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教学科研人员“正增长”、非教学人员“零增长”的方针,重点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第八条各单位每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需要拟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专业要求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条件,报人事处汇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教职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为更好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区域离不开、业界认可、全国领先,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群),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制度。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形成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推动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区域和行业重点产业,科学准确定位,建立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不断提升育人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考核范围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举办专科教育的本科高校)所有专业(群)。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综合考虑专业(群)全省布点数和在校生数,以量大面广的专业(群)为主,按照同类专业(群)进行考核,每3年一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开招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院校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自主编制年度公开招聘方案,自主确定招聘批次、时间,并自主组织实施,其中,部门所属职业院校的年度公开招聘方案需事先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招聘信息按照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模板样式、发布时间要求,在相应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负责。

二、招聘工作完成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公开招聘备案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及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2)对应批次招聘简章;(3)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

报送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招聘要合理设置考试内容,体现“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有条件的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考试方式。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可适当放宽工作经历等限制,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招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3]4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3年12月26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六)应聘专业教师岗位,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高级技工、助理工程师)或助理以— 3 —上非教师所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教师在编支教2022年实施方案公告

山东省教师在编支教2022年实施方案公告

山东省教师在编支教2022年实施方案公告山东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单位有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教育社、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东省学前教育中心。

各单位情况如下:山东教育电视台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先进典型;制作、传播、发行教育电视节目和网络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实施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研究、开发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并推广、应用,对口承担中央电化教育馆部署的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开发、利用媒体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继续教育服务。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副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录取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社会证书类考试,承担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承担《现代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承担自学考试教材资料发行管理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和培训工作。

山东教育社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负责《山东教育报》《山东教育》《当代小学生》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推荐发行优秀教育图书报刊;提供优质教材、教学资料等服务;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服务;承担山东教育新闻网的运营维护工作。

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教育技术装备理论和应用研究及推广工作;负责全省中小学及实践基地实验室、图书馆、功能室建设、管理、评价的服务工作;承担全省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支持工作;承担全省学生生涯规划、就业和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指导工作;承担各类试卷、教材、图书报刊的印刷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保障服务等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

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临聘教师队伍管理,激发临聘教师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聘用原则学校临聘教师聘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原则;(二)人岗相适原则;(三)择优聘用原则;(四)平等自愿原则;(五)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条聘用教师条件(一)学校招聘的临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2 .热爱教育,关心学生,责任心和事业心强;3 .临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文化课教师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 .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内(返聘教师除外)。

(二)临聘教师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

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临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要求相关职能科室和专业科依据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要求,定期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考核结果在后8%区间为不合格,要及时予以解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临聘教师进入本校工作第一年,请假累积不允许超过30天(产假除外),请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五)下列情形不得临时聘用教师:1 .在编在岗教师请法定假或请事假、病假不足三个月的;2 .专业科学年中途有退休教师2人以下的(包括2人);3 .因专业科或学校行政管理原因造成教师紧缺的。

第三条聘期及待遇(一)聘期。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实行一学年一聘;(二)临聘教师待遇。

临聘教师待遇分为两类,由以下几项组成:1 .基本工资。

根据学历按照专科1300元/月,本科1600元/月,研究生2000元/月,特殊人才(由校长室会议审定)2000元/月的标准分月发放(含寒暑假);2 .课时津贴。

按照每节课3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内)发放,超过学校人平课时数按每节课6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上)发放,课时津贴据实计算。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健康

的 专 业 兼 职 教师 岗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年第

省 政 府部 门 文 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负 责 专 业 兼 职教

议 期 限 应根 据 教 学 安 排 和 课 程 需 要
方 协 商确 定


经双
师聘 用 工 作 的 机 构
审查

对 应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聘用 退 休 人 员 的
般不超过

初 次聘用时
其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本 办 法 所称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是

第三条


年龄

周岁

指受 高 等 ■ 報 ■
赃 专■
高 等 职业 学 校 在 确 定 的 兼 职

或 者实 习 指 导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面 向 社会 聘 用 专
第七条

专 业 兼 职教 师 的 基 本 条件
业 兼 职 教 师 应 按 照公 开



公平

择优 的原


具备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严格考 察


遴选

聘用 程 序
业 道德

遵纪守法

热爱 教育事 业

身心


高等 职业 学 校公 开 发 布 拟 聘 用

教 师 应 重 点满 足实 践性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鲁教师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 年12 月23 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承担 1 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学工作量要求。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五、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教师每年应至少累计 1 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六、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精神,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6月30日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B、C、D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B”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一、总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规范和管理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聘请的专业兼职教师。

三、聘用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证明;3. 无不良教学记录;4. 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聘用流程1. 学校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专业兼职教师;2. 应聘者按要求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等;3. 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者;4. 学校与应聘者进行面试,测试教学能力;5. 学校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聘用人选;6.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和岗位职责1. 聘用期限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教师个人意愿确定,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2. 专业兼职教师主要负责所教授专业的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等;3. 专业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教师培训等。

六、待遇和权益保障1. 专业兼职教师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2. 专业兼职教师享受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教学资源和教育教学设施;3. 专业兼职教师享受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七、考核和奖惩1. 学校定期对专业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其教学质量;2. 教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兼职教师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3. 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兼职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4. 对于教学不称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校规定的专业兼职教师,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终止合同。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能够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鲁政发[2000]98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特制定《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一、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假设干问题的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假设干问题的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假设干问题的补充说明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职位但仍承担部份教学工作的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承担必然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发布的一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

举行职业培训或职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围。

第三条关于“高校现任专任教师”的含义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当年度教师资格现场认定终止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打算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第四条关于“高校拟聘用专任教师”的界定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用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关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高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材,只要学校成立了人事档案,确信了教师职位,明确了教学任务,尽管其人事关系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有学校拟聘人员条件(学校应出具证明)。

第五条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有《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治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人材治理部门进行治理,且需半年以上;2.截止认按时刻,与学校正式签定三年以上(含三年)聘用(劳动)合同或聘书;3.系统教学1门以上学校教学打算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刻满1年(持续讲讲课程满两个学期)以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鲁教师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20〕2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教师招聘办法,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招聘组织权限。

2020年起,各地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单位)所属中小学、幼儿园需一并参加的,教育部门应协助组织实施。

尚不具备独立组织招聘、命题能力的县(市、区),可由所在设区市教育部门统筹组织。

省直部门(单位)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类岗位招聘可由省教育厅协调其参加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组织的统一笔试,具备自主招聘条件的,经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自主组织笔试。

二、合理确定招聘时间。

原则上由设区市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市域内年度招聘考试时间,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教师招聘报名,6月底前完成招聘考试。

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举行,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三、加大教师补充力度。

各地要用好用足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探索公办幼儿园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等政策,加大教师补充力度,重点保障高中结构性紧缺学科、幼儿园、乡村学校短缺学科、解决城镇大班额等师资需求。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技师学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高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以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在确定的兼职教师编制员额内,根据岗位需求,具体确定聘用兼职教师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时,兼职教师只备案聘用人数和岗位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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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等。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技师学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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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与高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高职学校50%以上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非教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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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工程师、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岗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应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规范表述。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制定招聘方案。

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自主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考试的办法;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省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设区的市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学校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招聘公告一般在报名前15天发布,发布时间不少— 4 —
于7个工作日,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省教育厅网站开辟“山东省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信息”专栏,为各高等职业学校自愿面向全省、全国发布招聘信息提供服务。

招聘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学校的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

其中,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报名与资格审查。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考试。

考试科目及内容应根据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确定,采取笔试、面试(包括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下同)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教学水平等。

考试要围绕高职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不断提高命题质量和科学性。

(一)招聘初级、中级教师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

初级教师岗位的笔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

面试。

面试要围绕岗位需求,突出对实践、操作、教学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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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考察,一线教师在考评组(评委)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

(二)招聘高级教师岗位人员,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确定,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初级岗位的笔试一般由省、市、县(市区)统一组织。

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面试一般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考核。

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体检。

对通过考试考核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岗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聘用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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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学校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六条拟聘用人员备案。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登记表》,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符合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的,发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高等职业学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并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合格,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暂转为兼职教师使用,保留聘用资格1年,期间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逾期仍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学校人事、纪检、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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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岗位,也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校负责人员、招聘工作人员和面试考官在教师公开招聘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教师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高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未颁布专门规定前,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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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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