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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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9月9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9-2023)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9-2023)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9-2023)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鲁人社字〔2019〕197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9-2023)名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9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等文件规定,经专家评审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在济南市技师学院等60家单位设立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基地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作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重要抓手,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地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获准设立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启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同时,要切实履行管理单位职责,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效应和骨干作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人社字〔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7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技工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山东省“十三五”技工教育发展现状1.办学体系不断完善,培养规模逐步扩大。

“十三五”期间,我省基本建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公办和民办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技工教育办学体系。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技工院校181所,其中技师学院45所,高级技工学校32所,技工学校104所,建有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75所。

2020年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超过17万人,在校生达到40万人。

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全省新增技师学院10所,年均招生人数增长17%,在校生人数增长22%。

技工院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5年保持在97%以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7•【字号】鲁教师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

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

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受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七条专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四)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五章破格和改系列申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 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332009年第16期依法办学。

第四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 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鲁教职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鲁财教〔2013〕求,按照《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50号)规定,为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第四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方式第六条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规定,核拨公用经费的学校,不再另外核拨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暂未按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的,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八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专业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鲁教职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2号)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现印发实施。

一、《专业标准》是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基础性指导文件, 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管理和实施人才培养以及教育教学督导的基本依据, 适用于全省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 必须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专业标准》,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为合格、规范化、示范性三级, 由学校提出申请,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标准》审核认定, 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备案情况实施复核, 向社会公布中等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等级和基本条件。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等级由驻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达到示范性标准的专业, 应积极创建代表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最高水平, 与区域内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相适应, 能够发挥引领作用的品牌专业。

品牌专业标准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市要对照《专业标准》, 对已经开设的专业尽快组织办学条件核查和等级认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1〕27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1〕27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安排部署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2号)要求,现就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以下简称“诊改”)复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复核依据参照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指引(试行)》(职教诊改〔2019〕22号)(以下简称《复核工作指引》)组织开展。

二、复核对象省级、市级诊改试点学校(名单见鲁教职字〔2017〕2号文)。

三、复核实施我厅委托山东省中职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中职诊改专委会”)具体实施诊改复核工作。

四、复核程序(一)学校自我诊断。

试点学校按照学校实施方案,建立诊改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和教学诊改工作。

依据《复核工作指引》明确的复核内容,撰写学校自我诊改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学校申请复核。

在保证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实施方案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试点学校向省中职诊改专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省中职诊改专委会制定计划。

省中职诊改专委会根据学校申请,制定复核工作计划,拟定复核专家名单,报我厅同意后实施。

(四)专家组复核。

1.网上复核。

申请复核的试点学校按照工作计划,将以下材料上传至山东省职业教育服务平台(/)中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诊改管理系统”):公示备案的学校实施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含专项规划),正在实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本年度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和专业教学标准,诊改自选层面正在实施的相关标准,近两年学校年度质量报告,近两年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我诊改报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鲁教师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 年12 月23 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承担 1 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学工作量要求。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五、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教师每年应至少累计 1 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六、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

管理 体 制 和 省 级 中 职 教 育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调


中 心 事业 单 位 建 制

现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省 粮 食 干 部 学校 并 人 山 东 商 务 职 业 学
院 撤 销 省粮 食 干 部 学 校 事 业 单 位建 制


调 整部分省 属 中 等职 业 学 校 管 理
院 撤 销省 商 务 技 工 学校 事 业 单 位 建 制

生 委托 山 东 冶 金 技 师 学 院 代 管 毕 结 业


仍 以 省 地 矿 技 工 学校 名 义办理 相 关手续


省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厅 服 务技 工 学 校 从
省 城镇 劳动 就业 训 练 中 心 剥 离 后 并 入 山 东
产清 查 基准

革委 省 教 育 厅 不 再 下 达 普 通 中 专招 生 计

为本 通 知 下 发 之 日 的 前









起 取 消 普通 中 专

会计月 末

各 有 关部 门 单 位 要 指 定专 门
就 业 报 到 证制 度
机 构或 人员 负 责 中 职学 校管 理 体 制 调 整 工 作 确保
校 省 计划 生 育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并 入 山 东 医

的 能 力 省政府决定 对省 属 中 等 职业学


学 高 等 专科 学 校 撤 销 省 人 口 职 工 中 等 专

校 技 工学 校 以 下 统称 中 等 职 业 学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教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

学校发现涉及本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鲁教职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规模的通知(鲁教职发[2013]4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有效对接,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及有关政策精神,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将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学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双证互通”试点范围。

凡是达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合格标准,执行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充足的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学校,上述所列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均可申报试行“双证互通”试点。

试点专业应是国家已经颁布职业标准并已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

二、试点学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试点专业的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免除考前培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可作为理论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试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实施,合格者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符合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特色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特色化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特色化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鲁教职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特色化建设计划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及部省共建职教高地要求,引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错位、差异、特色发展,优化专业布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特色化建设计划。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凝练专业特色,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紧密、培养模式先进、办学条件优良、质量效益显著的特色化专业,进一步提升中等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基础能力和发展水平,有效引领和带动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整体提高。

二、建设目标围绕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要求,集中力量建设300个左右中等职业教育特色化专业。

经过3年左右努力,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显著提升,建成一批优势明显、特色显著、走在全国前列的特色化专业。

三、建设内容(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加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将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工匠精神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三全育人”新格局。

紧密对接区域产业与行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双主体”育人长效机制,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产业先进元素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

健康

的 专 业 兼 职 教师 岗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年第

省 政 府部 门 文 件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负 责 专 业 兼 职教

议 期 限 应根 据 教 学 安 排 和 课 程 需 要
方 协 商确 定


经双
师聘 用 工 作 的 机 构
审查

对 应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聘用 退 休 人 员 的
般不超过

初 次聘用时
其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本 办 法 所称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是

第三条


年龄

周岁

指受 高 等 ■ 報 ■
赃 专■
高 等 职业 学 校 在 确 定 的 兼 职

或 者实 习 指 导 课 教 学 任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面 向 社会 聘 用 专
第七条

专 业 兼 职教 师 的 基 本 条件
业 兼 职 教 师 应 按 照公 开



公平

择优 的原


具备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严格考 察


遴选

聘用 程 序
业 道德

遵纪守法

热爱 教育事 业

身心


高等 职业 学 校公 开 发 布 拟 聘 用

教 师 应 重 点满 足实 践性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鲁教职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发[2013]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提出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的要求,充分发挥双方办学优势,强强联合,大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13日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遴选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结对合作培养学生,支持具备一定学力基础的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预备技师证书。

二、实施内容(一)试点学校基本条件。

试点院校须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办学声誉高,办学水平及教学改革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高等职业学校须是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有3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并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01-25 20:08:24)转载▼分类:杂谈标签:教育鲁人社发〔2012〕5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1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1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2月10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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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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